『壹』 基金託管協議有哪些
基金託管協議分兩類: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和核查。例如,基金託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對象、投資范圍、投融資比例、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市場的信用風險控制等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賬戶開設、凈值復核、清算交收等託管職責情況等進行核查。
第二,協議當事人權責約定中事關持有人權益的重要事項。例如,當事人在凈值計算和復核中重要環節的權責,包括管理人與託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託管人發現估值未能維護持有人權益時的處理、估值錯誤時的處理及責任認定等。
基金託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1)託管協議當事人;(2)託管協議訂立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4)基金資產保管;(5)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6)交易安排;(7)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8)基金收益分配;(9)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10)信息披露;(11)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12)基金託管人的報告;(13)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14)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15)禁止行為;(16)違約責任;(17)爭議的處理;(18)託管協議的效力;(19)託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貳』 通過有限合夥成立的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簽訂什麼協議
有限合夥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公司的管理,以投資佔比享有合夥企業利潤的分紅權利。
有限合夥股東投入資本時應取得股東出資證明。管理者與投資者通過《股東合作協議書》約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協議書》未約定的事項可以通過補充細則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