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團結國內外力量,通過積極募集資金與物資,配合政府肝炎預防控制規劃的實施,推動肝炎防治事業,重點支持和促進偏遠、貧困地區的肝炎防治工作,保護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質。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百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個人捐贈及基金投資。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衛生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宣武區南緯路2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推動肝炎防治事業,重點支持偏遠、貧困地區開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開展肝炎防治知識的傳播與社會宣傳動員;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學研究,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術咨詢;
(四)組織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與中、外有關團體和個人間的友好往來、合作;
(五)介紹和推廣有關的先進肝炎防治葯物、診療技術、器械設備等;
(六)獎勵肝炎防治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七)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贊同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的宗旨和章程;
(二)熱心公益事業,關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並自願為肝炎防治事業作貢獻;
(三)有能力推動肝炎防治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 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會所有成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基金會活動;
(三)維護基金會宗旨,並為推動基金會事業發展盡力;
(四)理事單位參與並支持基金會的公益活動。
理事會所有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制訂、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參加理事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三)參與擬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四)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要求停止違背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或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本基金會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大型演出、簡訊、扶貧項目募捐;
(二)肝炎防治國際合作募集資金3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三)購買股票、債券、投資入股50萬人民幣以上。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中國肝炎防治的公益事業;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❷ 中國既然有殘疾人基金會那為什麼每個城市還有斷手斷腳的人露宿街頭。
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佛陀教育基金會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中國電影基金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中國紅十字會基金會 中國醫學基金會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中華愛心基金會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上海市慈善基金會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 國際教育基金會救護國際福特基金會 綠色和平組織世界救濟組織世界自然基金會 關懷國際 湘隆慈善基金會慧妍雅集田家炳基金會香港聖公會聖基道兒童院拯救中國虎國際聯合會 …… 希望對你有幫助,還有問題,歡迎追問……
❸ 中國表少年發展基金會如何才能避免信任危機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中國青少年基金會 中國婦女基金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中國教育基金會 中國孔子基金會19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20中國電影基金會21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22中國青年基金會23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24中國醫學基金會25中國福利基金會26中國殘疾人基金會27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28中國癌症基金會29中國老齡基金會30中國健康促進基金會31中國光華基金會32中國綠化基金會33中國希望工程基金會34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35中國禁毒基金會36中國愛心基金會37中國留學基金會38中國老年基金會39中國兒童發展基金會40中國航天基金會41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42中國青年創業基金會43中國抗癌基金會44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45中國口吃基金會46中國之友基金會47中國紅十會基金會48中國環保基金會49中國發展基金會50中國國防基金會51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
❹ 中國有多少個基金會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中國青少年基金會 中國婦女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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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肝基會的全稱是什麼做什麼的
肝基會全稱是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是1998年經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全國公募基金會,是當前國內肝炎防治領域中唯一的非營利性公益機構,配合政府積極推廣新生兒以及高危人群的疫苗預防接種工作,重點是保護易感人群免受乙肝的侵害。
❻ 世界肝炎日是幾月幾日
世界肝炎日是每年的7月28日。7月28日,是已故諾貝爾獎得主巴魯克·布隆伯格的誕辰日,為紀念這位乙肝病毒發現者,2010年5月世界衛生組織決定,從2011年開始將每年的世界肝炎日從5月19日變更為7月28日。
第一屆世界肝炎認知日宣傳活動於2004年10月1日在比利時布魯塞爾舉行,其主題是「與你同行」,主要目的是向公眾、醫務界、政府人員宣傳有關丙型肝炎的預防、篩查和治療知識。
2020年7月28日是第10個世界肝炎日,今年的主題是「沒有肝炎的未來」 。國家衛生健康委疾控局宣傳主題是:「積極預防,主動檢測,規范治療,全面遏制肝炎危害」,旨在號召公眾積極主動接種肝炎疫苗,主動進行體檢了解肝臟健康狀況,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接受規范的抗病毒治療,全面遏制病毒性肝炎對人類健康的威脅 。
(6)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會長擴展閱讀
世界肝炎聯盟與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世界肝炎聯盟於2007年11月4日正式成立,是一個為提高全世界對病毒性肝炎認知的非政府組織,由來自全世界7個地區(歐洲地區、東地中海地區、非洲北部地區、北美地區、南美地區、澳大利亞及西太平洋地區)的代表委員共同推動執行。聯盟主席為英國丙肝基金會的Charles Gore。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副理事長王釗教授任西太平洋地區的執行委員。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於1998年8月22日經民政部批准成立,是以從事肝炎防治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獨立法人機構,屬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的宗旨為積極募集資金與物資,開展公益活動,推動肝炎防治事業發展,提高全民族素質。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與全世界200多個患者團體一道,正在全力支持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世界肝炎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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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公開承認有乙肝的名人有哪些
1、劉德華
2006年劉德華宣布擔任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的乙肝防治宣傳大使,並承認自己就是一個乙肝病毒攜帶者。他的公開宣言震動了娛樂圈,網友也紛紛為華仔點贊,贊揚他的勇氣。
(8)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會長擴展閱讀:
乙肝預防
1、控制傳染源
對急性乙肝患者應進行隔離治療。慢性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得獻血。現症感染者不能從事飲食業、幼托機構等工作。
2、切斷傳播途徑
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接觸病人後要用肥皂和流動水洗手;嚴格執行消毒制度;提倡使用一次性注射用具,對血製品應做HBsAg檢測,防止醫源性傳播。
3、保護易感人群
接種乙肝疫苗是預防HBV感染最有效的方法。易感者均可接種,接種對象主要是新生兒,同時,與HBV感染者密切接觸者、醫務工作者、同性戀者等高危人群和從事幼托教育、食品加工、飲食服務等職業的人群均應接種乙肝疫苗,並定期復查抗體。
❾ 我是一名自考本科畢業生想報考北大研究生,但有乙肝,擔心因體檢不合格不錄取,希望大家多給建議
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立教育機構不斷涌現的一個接一個令人觸目驚心的事實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乙肝就學歧視」業已從高等教育蔓延到義務教育階段,徹底消除「乙肝歧視」之路顯得更加迫切、坎坷、艱巨和漫長。考慮到僅僅因為乙肝病毒攜帶,這些尚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少年兒童的受教育權就被無理剝奪,也鑒於曾有那麼多經過十年寒窗苦讀的莘莘學子也被迫休學,更鑒於無以數計的勞動者賴以生存的勞動權利被變相剝奪,我們特別希望這樣的現象能夠引起全社會的反思並進而從制度層面加以消除。
一、根據衛生部、中華醫學會發布的《預防控制乙肝宣傳教育知識十項要點》和《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管理指南》(草案)等專業指導意見,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不對周圍人群和環境構成威脅,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必須尊重醫學的專業判斷,任何僅憑「莫須有」的主觀臆斷便剝奪或無視學生受教育權和勞動者就業權的做法不僅違反了國家反對歧視的有關法律規定,也違背了應有的科學精神。
1997年10月,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發布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管理指南》(草案)規定:HBsAg攜帶者與乙肝病人不同,他們不是病人,沒有肝炎的臨床症狀和體征,各項肝功能化驗正常。乙肝病毒主要是通過血液傳播、母嬰傳播和性傳播,不是通過正常消化道和呼吸道傳播,因此HBsAg攜帶者在日常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一般來講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直接威脅。
2005年12月2日,中華醫學會肝病分會和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學分會聯合發布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之二認為: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觸,如同一辦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計算機等辦公用品)、握手、擁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廳用餐和共用廁所等無血液暴露的接觸,一般不會傳染HBV。經吸血昆蟲(蚊、臭蟲等)傳播未被證實。
《2006—2010年全國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規劃》第四部分第(三)節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與科普宣傳,動員全社會支持和參與,消除歧視。」
2006年9月21日,衛生部發布的《預防控制乙肝宣傳教育知識要點》一、二、七、八分別規定:一、乙肝可以通過接種乙肝疫苗和其他措施預防。二、乙肝通過血液、母嬰和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七、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沒有區別。由於乙肝傳播途徑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不對周圍人群和環境構成威脅,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八、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無理想的特異性治療葯物,醫學科技領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體廣告宣傳的「轉陰」、「根治」等難題。
綜上可見,根據上述權威的醫學指導意見和《高考體檢標准》已經解釋了以下存疑:
1.乙肝病毒攜帶絕對不是不宜在校學習的疾病。
2.乙肝病毒攜帶在目前是無法根治的。
3.乙肝病毒攜帶沒有休學治療的必要,只需加強隨訪即可。
4.自1982年起,已經有安全有效的疫苗來預防,只要給正常學生注射乙肝疫苗,便可產生抗體,不會感染。如此,足以消除由於無知、偏見帶來的校園恐懼。
二、「乙肝歧視」從本質上講是一種令人窒息、令人絕望的破壞性力量,全社會都應摒棄歧視,特別是以普及知識、教書育人、授道解惑為己任的公立教育機構更應該身體力行,摒棄歧視,通過以身作則的示範效應,消除公眾因為無知、偏見而形成的「乙肝歧視」。
……針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歧視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已經採取了一些積極的行動,它們代表著社會進步的方向。例如,國家人事部已經消除了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的乙肝歧視。
公立教育機構理應是「行為世范」的楷模,擔負起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倡導關愛與包容、同情扶助弱者的使命,而不應當率先進行歧視、不顧「有教無類」的教育倫理,否則的話只會給少年兒童、青年學生的稚嫩心靈播下不公與仇恨的種子。
鑒於此,我們作為長期支持「反歧視」行動的學者和律師,向各部門鄭重提出以下公民建言:
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凡是有損學生受教育權的公共事件都應該盡快乾預,尤其需要教育部高度關注涉及「乙肝歧視」的休學、退檔現象的蔓延並積極地採取制度性補救和規范的措施。
由於「乙肝歧視」引發的休學、退檔事件的陸續出現並有愈演愈烈之勢,社會各界都廣泛關注。2006年9月,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和公民健康狀況與受教育權工作組聯合召開了「高校乙肝攜帶者學生休學現象研討會」。我們作為「反歧視」的學者和律師和來自衛生部肝炎防治領導小組、肝炎防治專家委員會、中華醫學會肝病分會的專家、教授、院士一道出席了該次研討,大家形成的共識是對乙肝病毒攜帶學生的強制休學、退檔沒有任何法律、醫學上站得住腳的依據,呼籲教育部門盡快採取有關措施加以遏制。
校方對乙肝病毒攜帶學生要求強制休學的法律依據是來源於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一節九條的規定,即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經治療康復,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取消入學資格。
由於該管理規定有關因病休學的條文過於簡單籠統,幾乎賦予了校方不加限制的自由裁量許可權,難怪有的教育行政部門對於乙肝病毒攜帶學生的強制休學、退檔之事表示束手無策、無從插手,有的甚至還表達了支持和認可的態度。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學生處一位負責人對強制休學事件表態稱:新疆大學的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並沒有違規;學校有自主辦學的權利,讓這些乙肝病毒攜帶者休學回家好好休養、治療,是學校管理的需要,是負責任的表現。
但是根據教育部2003年頒布的《高考體檢標准》第一條規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可見,僅僅乙肝病毒攜帶而肝功能正常的學生,高等學校是應該向其敞開大門的。
既然規定只有肝功能異常才受就學限制,那麼我們建議:在實際的檢測中沒有必要進行乙肝大、小三陽的檢測,直接進行肝功能檢測即可。
但我們不願意看到的是,一些學校通過濫用不受制約的自主權,變相顛覆了教育部的高考體檢標准,使很多乙肝病毒攜帶者學生報到後卻仍被排拒於校園之外。
而且,校方作出的強制休學決定往往依據的是自行指定醫院的診斷意見,缺乏中立性,作為相對人的乙肝病毒攜帶學生即便表示異議也無法要求聽證、復議或申訴,他們顯得非常被動和無助。當提起訴訟要求司法救濟時,也常常是渠道不暢、結果不定,令人感覺無處可訴、無法可依,最終也當然是無果而終。以河北經貿大學乙肝休學案為例,法院以「系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為由,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均被駁回。可見,弱勢群體維護受教育權的努力是那樣的艱難和徒勞。
除解決聽證、復議或申訴機制缺乏、訴訟無門之外,我們還切盼未來的因病休學管理規定的修改和完善,將更加尊重科學,更加明確、規范,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中華全國總工會應該充分體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弱勢和無助,有必要從勞動者健康之隱私保護的角度,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一起,推動通過立法形式來改變「乙肝歧視」產生的社會環境。
同消費者與商家的關系一樣,單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註定是一個弱者,尤其是在就業競爭激烈的當下中國,在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基本不受約束的現狀下,乙肝病毒攜帶勞動者已經成為就業歧視的主要目標。
目前,中國許多企事業單位招聘員工都要進行入職體檢,在此過程中有許多乙肝病毒攜帶者被無理拒聘。據中華醫學會2005年1月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52%的乙肝患者由於乙肝而失去了獲得理想工作和學習的機會。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擬定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身體狀況」,該法條賦予了用人單位無法想像的過大的權力,使其可以有理有據地進行乙肝檢查,未來一旦用人單位的此項知情權被濫用,就業領域的乙肝歧視勢必無法遏制,愈演愈烈。
舉凡勞工權利保障健全的國家一般都禁止或限制入職體檢的做法,而且普遍將乙肝、艾滋等病原攜帶信息作為公民個人隱私進行嚴格的保護,更絕對不允許將此列為能否入職的評定因素。譬如,澳大利亞法律就明文規定,「除非在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影響該工作的情況下,否則不應該進行針對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僱傭前體檢篩選」。
從上我們看到,「乙肝歧視」涵蓋了受教育權和就業權的保障、乙肝病毒攜帶的科學認知、校園公共衛生安全、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應負職責等諸多問題。我們期冀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加緊統籌調研,盡快出台因應解決的對策與措施。
以上建議敬請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考慮、研究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