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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企業的安全管理

發布時間:2021-11-23 18:08:47

Ⅰ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是什麼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風險,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 財務部負責繳納和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第五條 人事行政部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第六條 人事行政部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第七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並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第八條 財務部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九條 財務部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財務部必須確保資金按時支付。

第十條 發生事故,有相關部門立即上報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負責派車將受傷人員送達醫院就診治療。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人事行政部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需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事故後人事行政部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第十條 發生事故,有相關部門立即上報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負責派車將受傷人員送達醫院就診治療。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人事行政部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需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事故後人事行政部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Ⅱ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為將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充分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實現風險專業化管理與安全監管監督工作的有機結合,通過強化事前風險防範,最終減少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
1、安全責任保險涉及原則,細分高位作業領域、明確高風險崗位;高風險崗位安實名方式購買;低風險崗位按不記名方式確定最低人數的形式進行購買。

2、核定風險性高的崗位新員工入職時,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健康證等)。
3、新員工入職的7個工作日內,行政室到保險部門辦理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手續。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辦理參保人員次月續保的相關手續以及退保人員的更新工作。

5、低風險崗位從業人員按一定比例進行參保,根據公司規模和風險等級等因素確定一個科學的投保數量和金額。

安全責任保險投保應擬定:

1、投保安責險應擬定相應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在保證證明有效的情況下,盡量簡化理賠程序,達到安責險迅速、實效的進行理賠。

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擬定賠付時限。規定保險公司在接到案件報告時,應立即查勘定損,提高工作效率,縮短賠付時間,在規定時限里結案,及時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及公司責任風險得到有效轉移,盡最大可能利用安責險的保障功能。

事故處理:

1、現場處理:

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同時向行政室報告。行政室必須在五分鍾到達事故現場,了解並處理現場工作,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事故上報:發生事故的部門負責人必須在12個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報告書、事故責任情況、事故損失、人員受傷者病歷本、疾病診斷證明書或者住院通知書一起報行政室。

事故申請:事故發生後行政室再24小時內按有關要求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事故理賠:公司、被保險人、第三方受害者請求賠償時,應准備如下證明和資料提供給保險公司:

1、保險單正本;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資料;

4、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5、傷亡人員名單;

6、受害人傷殘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機關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7、發生第三者上海時保險人與受害人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經判決或仲裁的,應提供判決文書或仲裁裁決文書;

8、公司及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獎勵和懲處:

1、獎勵:所有安全責任部門,半年內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公司予以獎1000元;一年內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公司予以獎2000元。
2、處罰行政室因過失未購買安全責任保險或未按要求及未按時申報,致保險部門不予賠償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安全責任保險主辦人承擔責任事故損失30%,行政室主任承擔損失20%;

3、事故相關責任人最高處罰限額1000元/次。

Ⅲ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平安保險

平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投保須知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
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後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及時排查安全隱患,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但前述檢查並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根據費率表的規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以列明雇員名單的方式投保的,在投保時應將其雇員名單提交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名單發生變動的,被保險人應在新增人員報到之日起五日內、離職人員離職後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保險人將出具批單增減保險費。事先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的,更改或新增的雇員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收到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
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雇員或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資料;
(四)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五)傷亡人員名單;
(六)受害人傷殘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七)被保險人與受害人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經判決或仲裁的,應提供判決文書或仲裁裁決文書;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責任免除
第六條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被政府有關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發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關部門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產發生的事故;
(二)被保險人從事與本保險合同載明的經營范圍不符的任何活動發生的事故;
(三)被保險人違法違規經營的。
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地震、火山爆發、海嘯、雷擊、洪水、暴雨、台風、龍卷風、暴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災害;
(七)各種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場內機動車輛事故;
(八)各種職業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二)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
(四)間接損失;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經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
(六)未經有關監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固定場所或設備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
(七)任何醫療費用支出;
(八)財產損失;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詳細條款平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條款
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企業安全管理是什麼

企業安全管理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內容:

規劃——安全措施計劃

組織——安全活動組織

檢查——現場和作業過程的安全檢查

評審——安全方案及效果的審核

企業的安全管理手段有:行政的手段;法制的手段;經濟的手段;文化的手段;科學的手段等。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安全生產客觀條件的需要,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通過合理組織生產,使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減少事故,使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未來投入使用時無事故隱患,這是調整經營者和勞動者關系的重要內容,是生產經營的保證,是企業獲取經濟效益的必要條件。安全管理工作貫穿於企業業務的全過程,融入在企業的各項工作中,涉及到企業的方方面面。因此,安全生產是企業全員、全面的管理過程,是一個系統工程。

Ⅳ 跪求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目錄

一、總則
二、機構與職責
三、教育與培訓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五、電信線路
六、易燃、易爆物品
七、電 梯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九、檢查和整改
十、獎勵與處罰一、總則
二、機構與職責
三、教育與培訓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五、電信線路
六、易燃、易爆物品
七、電 梯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九、檢查和整改十、獎勵與處罰展開 編輯本段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編輯本段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條 企業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 7.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 本生產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編輯本段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編輯本段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編輯本段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編輯本段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編輯本段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編輯本段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編輯本段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二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編輯本段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駕駛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Ⅵ 企業安全保障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安全目標和安全保證體系及措施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完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無行車險性及以上事故,無工程重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的發生,消滅一切責任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不受損害,創建安全生產標准工地。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安全管理職責
貫徹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規范、執行上級各項安全規章規程;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和布置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重大施工安全方案;制訂本項目各項安全制度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全員安全教育培訓。
安全保證體系
本標段工程施工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及兼職安全檢查人員,有組織、有領導地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和遵守各項規定,做到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
安全保證措施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
根據本標段工程特點,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各類機械的安全作業制度;用電安全制度;施工現場保安作業制度;防洪、防火、防風等措施;高速公路影響地段作業安全措施;起重作業安全制度;各項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及維護措施等。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綜合各種安全生產管理、操作規程,對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工程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應負的安全責任明確出來。使安全工作形成一個人人講安全,事事為安全,時時想安全,處處要安全的氛圍。
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
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項目總工程師、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施工隊長至施工人員,逐級簽訂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自最基層的施工人員起,逐級向上級管理層的安全生產負責,直至項目經理,以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確保整體工作的安全,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的局面。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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