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給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保障對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實施救濟,防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促進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築施工(含拆除)企業依法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築施工企業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縣建設委員會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或區縣建委委託,負責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條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
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於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
第八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向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集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保險公司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建築施工企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三條發生意外傷害事項,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積極辦理相關索賠事宜。
第十四條因意外傷害死亡的,每人賠付不得低於十五萬元。
因意外傷害致殘的,按照不低於下列標准賠付:
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意外傷害理賠事項確認後,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保險受益人及時賠付。
第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意外傷害的安全防範工作,努力減少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防範工作情況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率實行意外傷害保險浮動費率。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
保險公司不能按規定提供上款規定的安全服務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支付意外傷害保險或建築施工企業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改正。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執行。
傷殘等級劃分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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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則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以為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為開工之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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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2004年1月16日起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的經濟救濟,分散施工企業事故風險,實現行業共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企業作為投保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區建設工程管理分工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與監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市建設安全協會集中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自繳納保費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開工前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承保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原因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以上保險范圍內的人員統稱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公司應按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施工場所內從事管理或作業,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致殘、傷亡;
(二)因乘坐本單位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
(三)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為搶救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四)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與施工工程相關聯的傷亡事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根據合同造價確定交納保險費的相應費率:
工程合同造價M(萬元)
費率(0/00)
M≤500
1.2
500<M≤1000
1.1
1000<M≤5000
1.0
5000<M≤10000
0.8
10000<M
0.6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繳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賠付額為十四萬元。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工傷事故致殘的,按照下列標准賠付: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一次受傷造成多處傷殘,按所核定的最高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不累計。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多次受傷,每次均按鑒定的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累計最高賠付十萬元。
第十七條 意外傷害發生後,投保人應在發生之日起5日內(死亡事故24小時內)報告行業安全管理部門,申請保險賠償。
第十八條 投保人申請索賠,應提供下列證明:
(一)書面申請索賠報告;
(二)保險單及保險收據復印件;
(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市(區)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醫出具的傷殘證明;
(五)申請治療賠償,應提供市(區)醫院出具的附有檢查報告的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卡、醫葯費發票;
(六)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和相關材料後,經審核確認,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條 上年度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施工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5%;連續兩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0%;連續三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5%。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獎勵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當年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費費率在原基礎上,省、市級先進企業下浮0.10/00,部級先進企業下浮0.20/00。享受部級先進優惠的企業,不再享受省、市級先進優惠。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優惠即行終止。
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享受先進優惠的同時,還可以在保險費費率下浮後的基礎上再享受第二十條的優惠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或拖延。保險公司若有上述行為,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價、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安全技術研究等。保險公司無能力提供上述服務的,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代理。
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供安全服務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向施工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6日起執行
『肆』 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辦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確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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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法>規定,有哪些企業必須為職工買意外保險
勞動法只是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裡面有工傷,保險。而所謂的意外保險是商業保險。
『陸』 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我們必須先弄清楚概念,而且不能混淆含義。就說「保險」這個概念吧,它在很多的時候是特指「商業保險」,但往往又省略了「商業」兩個字,讓一些人產生誤解,比如說《工傷保險條例》,這里的「工傷保險」就不屬於商業保險的范疇,而是屬於社會保險的范疇,它是我國政府頒布實施的一項法令,所以它的名稱是「條例」而不是「條款」。其中的第五條寫得非常清楚,表明了它與我們普通老百姓認為的「保險」是截然不同的。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其中的第三條明確了它是以法律的形式收取保險法的。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以上這些都說明了《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家強制性實施的社會保險,而「天地如此先生」所說的「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沒有任何的關聯,所以在我國,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不屬於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企業(即用人單位)必須有向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投保工傷保險的義務,而沒有必要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這里的概念必須要弄得非常清楚。施工單位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可以考慮投保一些商業保險,我提供以下建議:1、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附加一些醫療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它的投保人是團體(即單位),被保險人是單位的每個職工。2、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保險」,投保人是僱主,被保險人也是僱主,它承保的是雇員在為僱主工作期間,所發生的不測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須由僱主承擔的賠償責任,這個保險種類也能有效維護職工的利益。3、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建築工程安裝保險(一切險)」,這個險種的承保范圍也是比較廣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職工利益的作用。「天地如此先生」,用人單位必須向政府投保工傷保險,而為職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是用人單位自願的,但願我的回答能讓你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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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對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實施救濟,防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促進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築施工(含拆除)企業依法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築施工企業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縣建設委員會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或區縣建委委託,負責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條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
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於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
第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向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集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保險公司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建築施工企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二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三條 發生意外傷害事項,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積極辦理相關索賠事宜。
第十四條 因意外傷害死亡的,每人賠付不得低於十五萬元。
因意外傷害致殘的,按照不低於下列標准賠付:
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意外傷害理賠事項確認後,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保險受益人及時賠付。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意外傷害的安全防範工作,努力減少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防範工作情況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率實行意外傷害保險浮動費率。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
保險公司不能按規定提供上款規定的安全服務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支付意外傷害保險或建築施工企業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改正。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執行。
傷殘等級劃分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希望上述資料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