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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創新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1-11-23 15:36:33

保險公司 深化創新 2019

1、車船的登記地的地稅局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地稅局。一般地稅局都設有便民服務窗口繳納。
2、承保車險的保險公司。隨交強險一並繳納,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如果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交強險的,則由中介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車船稅。
3、網上車險平台。許多保險公司開通了網上車險平台,車主可以在保險公司的官方平台,繳納車船稅以及購買車險等等。
繳納車船稅需要的材料:
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的個人身份證、車輛行駛證、上年度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車輛登記證書或者車輛出廠合格證明(進口憑證)、車輛IC卡(只限於在車船稅便民服務窗口繳納時提供)。
車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應依法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和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准計算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車船稅每年都要交。各地繳費標准不同。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過期要交滯納金,每天加收萬分之五。檢車的時候需要攜帶交強險存根和車船稅等完稅證明,有違章的必須處理了才能檢車。自2009年1月1日起,車船稅由交強險保險機構代為收繳,車主在辦理交強險時可一並繳納車船稅。車主可以憑交強險保單上的完稅信息,作為本年度已繳納車船稅的證明,無須再到地稅機關開具完稅憑證。地稅機關今後不再委託銀行、郵政儲蓄等部門代征車船稅。1、車船使用稅目前都是在辦理交強險的時候,由保險公司代收的。所以投保交強險的時候就直接收取了車船使用稅,不交車船稅的話,交強險也不給辦理。2、在去車輛年檢的時候,必須提供交強險保單,沒有交強險保單的,不予年檢。3、沒有交強險和年檢貼的車輛是不準上路行駛的,如果上路行駛,一旦被交警查到,要立即扣押車輛,辦理交強險和車船使用稅以後才能放行還要罰款200元扣3分。4、因此車輛年檢到期時,要及時繳納交強險和車船使用稅。5、交強險和車船使用稅可以提前90天辦理,合理安排好時間防止出現過期未交款的現象,車輛年檢可以提前60天辦理。車船稅超過期限,會產生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和處罰從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按稅法規定,車船稅車船稅是一年一交,按年申報繳納,申報期限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意思就是在年底12月31日前交當年的都可以,但遲交會產生滯納金。2019年的車船稅與2020年的保險一起交不夠合理,交晚了會有大額滯納金。建議您再多了解一下當地的有關規定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財產保險公司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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