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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基金結余資金如何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23 12:13:05

1.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結余資金怎麼處理

財政扶貧資金,就是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這個包括各級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
不過,扶貧資金的概念要廣很多。有一些社會互助、捐贈或籌資性質的扶貧資金,並不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范圍。

2.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含直屬機構,下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但沒有明確規定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批:
(一)國務院所屬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附加在稅收、價格上徵收,或者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由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二)國務院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審批。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報財政部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已經明確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其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三條 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目的和依據、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資金用途、使用票據、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等,並說明有關理由。同時,還應當提交有關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四條 財政部收到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後,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文件作出相應修改或者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財政部正式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等內容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徵收對象和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其中,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應當聽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部原則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或者提出是否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財政部關於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布。
批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審批政府性基金的依據、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其中,政府性基金徵收標准根據有關事業發展需要,兼顧經濟發展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
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
第十八條 財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上報國務院。其內容包括: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是否同意徵收及主要理由;對經審核同意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還應當提出對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內容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經批准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名稱,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支出范圍及期限或減征、免徵、緩征、停徵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 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徵收政府性基金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新的規定,應當按照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新的規定執行。
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對不宜再繼續徵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財政部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國務院予以撤銷,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設立或者徵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徵、緩征、停徵或者撤銷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
第三章 徵收和繳庫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自行徵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
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項目、范圍、標准和期限徵收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拒絕繳納符合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在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部或者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五條政府性基金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政府性基金的徵收和解繳入庫。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府性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各項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報體系,不斷提高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准確性和精細化程度。
第二十七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編制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逐級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使用單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管理,按照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政府性基金徵收繳庫進度,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制度規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均衡。
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要強化預算執行,嚴格遵守財政部制定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確保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
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決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徵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自行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者改變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標准和期限的,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並向財政部舉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加強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關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新批准徵收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徵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徵收文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徵收、繳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代擬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凡涉及新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調整政府性基金相關政策的,應當事先徵求財政部意見。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設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各類基金會接受社會自願捐贈設立的基金,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建立的專用基金,以及社會保險基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 建設項目結余資金應當怎樣處理是否履行報批手續

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於歸還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農發資金結余要繼續用於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財政部關於「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款規定:建設項目財務制度已明確建設單位留成資金的使用范圍,財政部門可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但不必再進行審批。

4. 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與中央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在預算年度內,按照財政部批復的本部門預算,當年未列支出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條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以下簡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
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余資金)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於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餘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四條中央部門應當對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分別進行明細核算和統計,並與單位會計賬表相關數字核對一致。
第五條按形成時間,中央部門結轉資金分為當年結轉資金和累計結轉資金,結余資金分為當年結余資金和累計結余資金。當年結轉和當年結余資金是指中央部門當年形成的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累計結轉和累計結余資金是指中央部門截止到年底形成的歷年累計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 第六條中央部門結轉資金包括部門預算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其中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結轉資金和日常公用經費結轉資金。
第七條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於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但在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間不得挪用,不得用於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准。
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
第八條結轉資金原則上不得調整用途。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中央部門確需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的,需報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中央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因增人增編需增加基本支出的,應首先通過本部門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安排,並將安排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中央部門連續年度安排預算的延續項目,有結轉資金的,在編制以後年度預算時,應根據項目結轉資金情況和項目年度資金需求情況,統籌安排財政撥款預算。 第十一條中央部門結余資金是指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結余資金。
對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項目支出連續兩年未使用、或者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餘資金,視同結余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的確認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財政部核定的部門年度機動經費,當年未使用的資金按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形成的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應全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用於本部門相關支出。
第十五條中央部門在編制本部門預算時,可以在部門本級和下級預算單位之間、下級不同預算單位之間、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統籌安排使用結余資金。
第十六條中央部門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之前,原則上不得動用。因特殊情況需在預算執行中動用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安排必需支出的,應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中央部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後,應及時按規定向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報送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央部門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確認的結余資金數額,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在項目主管部門或財政部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後30日內,將應上交中央國庫的結余資金上交;中央部門及單位留用的結余資金需報財政部批准後方可動用。 第十八條中央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對當年執行進度緩慢、預計年底可能形成較多結轉或結余資金的項目,應及時提出調減當年預算或調整用於本部門執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議,報財政部審批。對經財政部審核調減的部門預算資金,全部收回中央總預算。
第十九條除特殊原因外,對當年結轉和結余資金比上年增加較多,或常年累計結轉和結余資金規模較大的中央部門,在編制部門預算時,財政部將視其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適當壓縮部門財政撥款預算總額。
第二十條對以前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財政撥款資金,因特殊原因已無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財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門後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資金收回中央總預算。 使用
第二十一條預算編制階段,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使用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一上」預算編制階段。中央部門按照財政部關於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累計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以及當年部門預算執行進度,統籌安排提出部門「一上」預算申請。對擬統籌使用本部門累計結轉和結余資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預算情況,隨部門「一上」預算報送財政部。
(二)「一下」控制數測算階段。財政部結合中央部門累計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以及當年部門預算執行進度,對部門「一上」預算進行審核,提出「一下」預算控制數。將對部門動用結余資金計劃的審核意見,隨「一下」預算控制數下達中央部門。
(三)「二上」預算編制階段。中央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一下」預算控制數和結余資金安排使用建議數,編制「二上」預算。同時,對當年年底結轉資金情況作充分預計,隨部門「二上」預算報送財政部。因結合部門預算執行進度,需對下年有關財政撥款預算數進行調整的,應商財政部同意並調整「一下」預算控制數後,調整編制「二上」預算。
(四)部門預算草案上報階段。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部門預算草案正式上報國務院並由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之前,財政部可結合中央部門的當年實際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商中央部門對有關項目財政撥款預算安排數及統籌使用結轉和結余資金數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中央部門的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必須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結余資金已實際形成後,才可在編制以後年度預算時統籌使用。對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因項目已完成或終止形成的剩餘資金,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編制下年預算時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條預算年度結束後,中央部門應對本部門和所屬預算單位的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逐級匯總,並對形成結轉或結余資金的原因進行分析說明,於下年2月底前,將本部門《20××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表》(格式及填制說明見附1、2)和有關說明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國庫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終預算結轉和結余資金,中央部門還須按照財政部關於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在下年1月20日之前報送相關報表。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負責對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數額進行審核確認,並於3月底前將審核意見通知中央部門。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中的結轉資金數額與財政部審核確認的結轉資金數額不一致的,以審核確認數為准。 第二十六條中央部門在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責成其進行糾正,並可以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有關資金收回中央總預算。
第二十七條中央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有關政府性基金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2006年12月7日發布的《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06〕489號)同時廢止。
附:1.20××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表
2.《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表》填制說明

5. 84、建設項目結余資金應當怎樣處理是否履行報批手續

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於歸還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農發資金結余要繼續用於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財政部關於「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款規定:建設項目財務制度已明確建設單位留成資金的使用范圍,財政部門可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但不必再進行審批。

6.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7.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包括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8. 盤活存量資金管理辦法

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有下列十條途徑:
1、 清產核資
2、土地置換, 盤活存量資產
3、兼並盤活
4、增量盤活
5、增值盤活
6、轉債盤活
7、貼息盤活
8、 拍賣盤活
9、控股盤活
10、重組盤活, 形成規模經營。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8-0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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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權制定結轉資金,結余資金處理辦法的國家機關有

財政資金的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可以對本部門負責內的資金出具具體的辦法。如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對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問題提出要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發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對資助項目的結轉結余資金進行了專門規定。

10. 如何加強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

一、細化支出預算編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一)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早編、細編項目支出預算,將預算細化到「項」級科目和具體項目,減少預算代編和預留項目,推進編制中期預算,提高預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項目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准確性。

(二)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監控制度。做好年初代編預算分解下達工作,超過當年9月底仍未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的,要收回總預算用於其他急需項目。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監控制度,定期對未下達的專項資金進行梳理分析,對當年確定不能執行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及時調整預算,將資金調劑用於當年急需的項目和其他有條件實施的項目,盡快形成實際支出,盤活資金存量。

(三)完善據實結算項目下達方式。下一年度繼續安排的據實結算項目資金實行預撥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預撥據實結算項目資金,下年度進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機制,壓縮結余結轉資金規模

(四)建立財政結余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財政結余結轉資金,摸清底數、分類處理,切實壓縮結余結轉資金規模。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和指導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清理壓縮結余結轉資金,並將清理壓縮情況及時報我部備案。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結余結轉資金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財政預算結余結轉資金占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過9%,目前比重低於9%的應只減不增。

(五)進一步強化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加大對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的統籌使用力度,對地方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結轉年度超過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對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其資金管理辦法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作具體規定且連續結轉兩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資金使用方本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

(六)加強地方政府性基金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完善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加快預算執行,力爭實現「當年收入、當年支出」。對連續兩年及以上預算執行率達不到80%的基金支出項目,可在其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圍內,將其累計結余資金調整到其他同類項目;確實無法執行的,研究將其累計結余資金調劑用於急需資金的建設項目和公共事業發展支出。

(七)繼續清理整頓財政專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應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轉入財政專戶,堅決杜絕違規採取「以撥作支」方式將庫款轉入財政專戶、虛列支出、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

三、加強國庫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運行效益

(八)建立財政暫付款、暫存款定期清理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財政暫付款、暫存款,省級財政部門加強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的督促和指導,並將上年清理暫付款、暫存款情況及時報我部備案。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暫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0%以上和30%以上;財政暫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只減不增。

(九)全面清理現行財政對外借款。要加大清理力度,依法抓緊向借款單位催款,督促履行還款責任。有資金來源的財政對外借款,抓緊調整追加預算,辦理轉列支出手續,按程序盡快核銷;沒有資金來源的財政對外借款,要區分情況、分類處理,採取抵扣轉移支付和財政撥款資金、列入地方政府性債務、按規定程序核銷等方式予以解決。

(十)嚴禁違規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嚴禁違規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深化部門預算管理改革,加強部門結余結轉資金管理

(十一)加大部門結余結轉資金清理力度。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部門結余結轉資金。對部門結余資金,要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統籌安排。對部門結轉資金(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資金),要督促加快支出進度,結轉兩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畢的,一律視同結余資金,收回地方本級財政統籌管理。對常年累計結余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要適當壓縮部門財政撥款預算總額。

(十二)清理和控制部門暫付款。各級財政部門全面清理本級部門暫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嚴禁部門利用財政撥款資金對外借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部門和單位加強財政撥款資金管理,探索建立部門財政撥款資金管理與預算編制相銜接的激勵約束機制,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和效益。

(十三)規范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管理。嚴格規范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從零餘額賬戶支付到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現有結余資金,可採取分年編入部門預算方式,逐步予以消化。進一步清理整頓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凡不符合規定應予以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短期內無法撤銷的,要將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嚴格審批管理,避免脫離財政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精神,兼顧當前和長遠,切實抓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中央財政將對地方結余結轉資金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評價結果將適時公開通報,並作為分配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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