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的本質區別
一、責任不同:
有限合夥人(LP)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普通合夥人(GP)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企業債務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四、經營負責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Ⅱ 基金管理人 需要是基金合夥人嗎
不需要,如果基金優秀;管理人有時也會充當合夥人角色
Ⅲ 基金A(有限合夥)有兩個普通合夥人,請問可以由這兩個普通合夥人共同擔任基金的管理人嗎還是只能指定一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壞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做出嚴格限定,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各個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要依照本國或本地區的有關證券投資信託法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審核內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資本實力及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運作基金的硬體條件(如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等)、專門的人才及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Ⅳ 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關系可以分開嗎
無論強弱關系,制定製度,一切按制度辦事。
Ⅳ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夥人嗎
並不是的,這個有區別的。
Ⅵ 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物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管理人說白了就是基金經理,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執行事務合夥人說白了相當於公司的法人代表,作為區別於法人與自然人的另一種民事主體,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合夥企業是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經濟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從而體現其權利能力。但由於它是一種社會組織,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從事某種行為,故其行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為來體現。為此,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是代表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即是企業代表人,他或他們對外代表企業從事活動,其行為是對企業產生法律後果的。
Ⅶ 基金gp和lp的區別
1、 gp和lp的概念不同:gp即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r),承擔基金管理,運營的職責,職責內容包括管理投資組合公司、尋找投資機會等;lp即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是項目的主要出資人;
2、 gp和lp的出資比例不同:一般在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中,gp作為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僅佔1%左右;而lp的出資比例會達到為99%及以上;
3、gp和lp承擔的責任不同:gp則對投資公司的管理負有無限連帶責任,lp則以出資額為上限對投資公司和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拓展資料
1、GP(General Partner)和LP(Limited Partne)是基金投資中資金來源和管理的核心,分別是一般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是英文縮寫。
2、什麼是無限責任呢?
例如一個人或者一個法人利用自有資金注入某隻基金並成立該基金宣布其為該基金的一般合夥人,那麼該參與者直接管理該基金的運營,操作所有的資金進行針對該基金成立時約定的目的進行投資。此時某個主體有一大筆資金,希望利用自己的資金來獲得該基金的投資收益,這個是可以的,但它不想也沒有時間參加基金的管理,那麼它可以選擇作為有限合夥人,但是在有限合夥人加入時,就約定好了,該有限合夥人參與的責任,一般最壞情況就是其所有資金無法退出,而如果基金運營一切正常,那麼整個基金賦予有限合夥人多少收益呢?一般都是事先約定的,例如固定10%收益每年,或者固定5%收益加上每年基金盈利的百分之多少也就是浮動收益等等。
3、公募基金,它針對股票、債券、現金市場或者其他行業進行投資,不涉及負債問題,那麼大不了就是資金全部賠光。但是現在市場有很多的公司型基金以公司的形式進行運作,這種基金是可以進行負債的,也就是說,基金可以對外借款,如果運營良好,則正常還款也就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如果基金出現運營不良等情況,導致這只基金無法正常運作了,就需要退出,清償,而如果仍有債務,有限合夥人在面臨清償是只承擔投入資金的責任,也就是錢都賠沒了而已,但是一般合夥人除了投入的資金以外,還需要用自身的資產作為清償責任參與清償,知道債務處理完畢或者沒有資產可供處理了才能結束。如果該基金涉及法律訴訟問題也是如此,一般合夥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應訴,而有限合夥人不需要。
Ⅷ 請教關於GP與基金管理人
(2)是通行做法。該案例中發起人3方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基金管理人,又稱普通合夥人(GP),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再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任命一名代表,該代表類似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Ⅸ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1、責任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②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2、交易對象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限制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②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收益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
②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9)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普通合夥人擴展閱讀:
一、普通合夥人權利
1、經營控制權
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簽訂對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
2、利潤分成權
協議通常約定,普通合夥人投入基金資本總額1%左右的資金,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3、年度管理費
普通合夥人通常可獲得其所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1.5%~3%的管理費,此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開銷,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二、有限合夥人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Ⅹ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成為普通合夥人
可以得,目前很多股權類私募管理人都是成立有限合夥產品自己做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