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型基金下限是%80,是由誰來監管的,又是怎麼監管的,是每個月看一下有沒有少於%80還是其他時間
基金公司內部有監察稽核部,每天會查看投資部門的這些指標。
基金公司每個月要向證監會、當地證監局、基金業協會報送業務報表。
此外,每個基金都有託管銀行,託管銀行有專門部門來監控這些指標。發現異常,他們有權力向基金公司質詢,並可以獨立的向證監會報告。
B. 高分求 以基金投資人身份評價中國基金管理
1.上市公司贏利能力差,制約證券投資基金理性投資
我國證券市場規模相對較小,上市公司質量不高。由於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贏利能力,不具有投資價值,就使得擁有巨額資金的基金只能選擇數量有限的少數有投資價值的股票,這種情況的直接後果是導致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組合雷同,證券投資基金的多元投資、分散風險的投資理念受到嚴重扭曲。
2.市場缺乏做空機制,證券投資基金無法規避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這種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單向機制極大地限制了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空間,制約了基金公司的風險管理,使其無法實現規避風險的目的。
3.證券市場金融產品單一,制約證券投資基金的選擇
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還很不發達,證券投資基金可以選擇的對象只有股票、國債等少數幾種金融產品,同時,我國國債的流動性、品種數量和交易規模還非常有限,企業債券尚未得到很大的發展,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尚未完全實現,導致證券投資基金的可投資空間大大減少。基金管理人難以對其進行組合,不能達到風險對沖的目的,也就會使基金的規避風險的作用無法發揮。
1.基金持有人大會虛置
契約型基金份額持有人購買基金份額後,無權直接干預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的經營和運作,其監督制約權只能通過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來行使。 由於基金持有人大會是不定期的,因而往往被基金持有人忽略。
2.基金管理人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與管理人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委託人期望資產增值最大化,代理人期望代理效用最大化,兩者的目標函數不完全一致,這就產生了激勵不相容的委託代理問題。由於我國的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東一般都是證券公司、銀行或者信託公司,這樣,在基金持有人利益與基金公司控股股東利益發生矛盾時,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不是服務於基金持有人,而是服從於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的利益。這時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目的也就不再是為持有人增加收益,而是動用基金資產通過關聯交易將利益輸送給控股股東,從而損害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3.獨立董事制度存在局限
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只對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起到了作用,而如何監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運作,應該從基金本身治理上去解決,不可能由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機制來解決。
4.缺乏有效的基金激勵機制
除了治理結構本身的缺陷外,我國目前現行的基金管理人報酬制度也是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去運作的一個重要原因。
這種計提報酬的方式造成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與報酬沒有直接關系,只取決於基金規模,即使盈利能力低下,甚至給基金持有人造成了損失,也仍然可以照收管理費。由此可見,在這種缺乏風險激勵機制和投資損失風險賠償約束機制下,基金管理人收益報酬和風險責任不能對稱起來,報酬與風險是不相關的,導致基金管理人自然缺乏盈利的動力。
5.基金託管人地位缺乏獨立性
1.解決我國現行基金的委託代理問題
為促進基金業的健康發展,首先要解決基金的委託代理問題,即為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強化基金持有人的監督權。
第一,設立持有人大會常設機構,加強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實際權力
第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2.切實加強基金託管人的監督職責
加強基金託管人的監督職責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改變我國的基金託管人選擇方法,將託管人的選擇權直接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才能真正讓託管人成為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監督基金管理人。在設立基金持有人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後,這一問題可以獲得解決。
3.建立基金管理人市場
證券投資基金是資本市場發展的產物,它也必須以投資者收益最大化為目的運行才能生存和發展,這就要求在基金管理人選擇方面,也應該按照市場的競爭機制來運行,通過市場選擇來確認。
因此,應當進一步規范基金管理人資格條件。我國目前在作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條件上,只在注冊資本金、股東結構、人員構成、內控制度等硬指標方面作了規定,而對其管理能力等軟指標卻沒有規定。這不利於基金管理人的市場競爭,因此,應進一步健全基金管理人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同時,應規定基金在較長時期效益低下的情況下,其管理人不能發起設立新的基金。當基金長期管理不善時,要強制向其他優秀的基金管理人轉移。這樣可以有利於基金管理公司的競爭,也有利於保護績效較差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發展公司型基金
5.強化基金監管
證券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涵蓋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等金融機構,涉及股票市場、債券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國債回購市場、票據市場等多個領域,因此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要接受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多頭監管。我國這種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造成監管許可權分散,各監管機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和統一,監管效果不理想,與世界目前混業經營的趨勢也不相符,因此,我國需要建立統一、有效的基金監管部門,強化基金監管,從而促進我國基金業的健康發展。
C. 如何衡量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規模
私募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自2014年2月7日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啟動以來,截至今年6月30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13895家,備案產品16402隻,管理基金3.89萬億元。
具體單只私募基金管理規模需要去證券基金業協會查詢某家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規模。
私募基金如果不是陽光私募基金,是無法評估和衡量的,因為業績不透明,同時缺乏監管。陽光私募基金的評估則是一門極其專業的科學。
評估標准:
A.硬指標:各種指標下的業績及凈值排名和綜合排名(請參考中國私募網中募指數排名)
B.軟指標:陽光私募公司成立的時間;陽光私募產品發行的時間;陽光私募基金經理既往從業經歷及可查考的歷史業績;陽光私募公司及其單支基金規模大小;投研團隊人數及核心投研人員學歷,從業背景;投資理念及操作風格;股東結構及管理框架;相關指標;投資時的市場狀況。
D.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有哪些
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監管:
第六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申請批准有關事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監控、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三條 非現場檢查主要以審閱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材料的方式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
(二)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監控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
(三)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和年度評價報告;自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季度報告,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年度報告。
第六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
(二)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超過5%;
(三)變更名稱、住所;
(四)股東同比例增減注冊資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條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調查;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因公司過失遭受重大投訴;
(十)面臨重大訴訟;
(十一)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發生前款第(六)項至第(十一)項規定事項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六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並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名稱、住所變更;
(二)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
(三)主要股東連續3年虧損;
(四)所持股權被司法機關採取訴訟保全等措施;
(五)決定處分其股權;
(六)發生合並、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七)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八)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九)對公司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其注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對境外投資有備案要求的,該境外股東在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後,如向其注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提交有關備案材料,應當同時將副本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六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確定現場檢查的對象、內容和頻率:
(一)進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報表、憑證和其他資料;
(三)詢問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基金管理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檢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術系統;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拒絕檢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為檢查工作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七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後,應當向被檢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檢查結論。
第七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控體系和監管綜合評價體系。對於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監管綜合評價指標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要求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金、提高風險准備金提取比例、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基金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佔有或者轉移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強令、指使、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等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直接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或者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不符合規定。
第七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嚴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完整性和統一性;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關制度不能有效執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發生較大風險事件;
(三)對子公司、分支機構管理鬆懈,或者選聘的基金服務機構不具備基本的資質條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發生較大風險事件;
(四)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停止批准其增設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其向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責令其更換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凈資產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等可運用的流動資產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限期要求改善財務流動性。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
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管理的基金資產委託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管理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指定其他機構對其基金管理業務進行託管。
第七十七條 基金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泄露或者利用受託業務知悉的非公開信息牟利,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基金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F. 保險 非現場監管指標分析
第一條為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非現場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地方性金融機構總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規定,確定信息收集內容,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監管范圍建立具體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和對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分析指標。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交易數據工作報告以及內部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依法收集到的有關信息保密。
第八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信息歸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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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的法規簡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3年 第 1 號
現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於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二章償付能力額度
第四條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
(一)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後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
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採用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准。
第五條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
(一)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
1.投資連結類產品期末壽險責任准備金的1%和其他壽險產品期末壽險責任准備金的4%;
上款所指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2.保險期間小於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
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
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准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期末責任准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適用第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規定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第七條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等於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
第八條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准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資產。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資產表。
第九條保險公司的認可負債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准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負債表。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為評估償付能力制定的編報規則,是保險公司編報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和計算償付能力額度的唯一標准,不受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等其他部門規定的影響。 第三章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一條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保費增長率=(本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為999%。
(二)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100%
其中,自留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各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毛保費規模率=(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900%。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五)兩年綜合成本率=兩年費用率+兩年賠付率
其中,兩年費用率=(本年和上年的營業費用(減攤回分保費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續費(含傭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費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100%
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長期財產險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經營期不足兩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經營期為限計算本指標。
以上公式中,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長期財產險責任准備金提轉差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對相應准備金提取規定的口徑計算,其他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103%。
(六)資金運用收益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余額×100%
資金運用凈收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沖減短期投資成本的分紅收入-利息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投資減值准備。其中,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潤表;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是指公司從事買入返售證券業務,融出資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是指公司從事賣出回購證券業務,融入資金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投資減值准備是根據《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的要求提取,同時未在利潤表的「投資收益」項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資減值准備。
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余額=(上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2,相應數據取自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目的「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3%。
(七)速動比率=速動資產÷認可負債×100%
其中速動資產指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的凈認可價值,認可負債指認可負債表中的「認可負債合計」的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大於95%。若速動資產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八)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50%。
(九)應收保費率=應收保費÷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的應收保費指認可資產表中「應收保費」的賬面價值中賬齡不長於1年的那部分應收保費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8%。
(十)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90%。
(十一)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凈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資產合計」項的「本年凈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85%。 第四章人壽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二條人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長期險保費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壽保險、健康險、年金等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其中包括進入投資連結產品投資賬戶的那部分保費收入。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0%~8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者上年的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取999%。
(二)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100%
短期險是指1年期以內(含1年)的壽險、健康險和意外險。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險種組合變化率=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險種類別數×100%
其中,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類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之和-某類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之和|)。
目前的險種類別數為8: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個人年金、團體年金、長期健康險、個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險、團體短期意外和健康險。若公司實際經營的險種類別數小於8,則以實際數計算。
在本指標中,投資連結保險的保費收入不包括進入投資賬戶中的那部分保費。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8%。
(五)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90%。
(六)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凈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的「資產合計」項的「本年凈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85%。
(七)短期險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65%。
(八)投資收益充足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准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100%
其中,資金運用凈收益與財產保險公司的同名監管指標的計算項目相同,但不包括獨立賬戶中各項投資資產所產生的資金運用凈收益。
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准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不同評估利率的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期末責任准備金×相應的評估利率)。
上述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責任准備金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相同口徑計算,不包括計為獨立賬戶負債的那部分准備金。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25%~900%。
(九)盈餘緩解率=(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支出)÷(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攤回分保費用和分保費用支出來自公司利潤表對應項目,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分別來自認可資產表和認可負債表。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25%~25%。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取999%。
(十)資產組合變化率=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凈認可價值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現金和投資資產的項目種類數×100%
其中,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凈認可價值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資產項目的本年凈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價值-某資產項目的上年凈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上年價值|)。
按照現行認可資產表,納入本指標計算的資產項目種類數為10: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股權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保單質押貸款、買入返售證券、現金、其他投資資產。沒有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以9作為指標計算的分母。
獨立賬戶中的資產不參與本指標計算。
計算公式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上年)價值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中的本年(上年)「凈認可價值」金額加上非認可的融資資產風險扣減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5%。
(十一)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長期險責任准備金+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數據取自利潤表的對應項目,長期險責任准備金是資產負債表中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之和,長期險保費收入按保費收入的明細項目分析計算。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5%。 第五章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報告一式兩份送達中國保監會。公司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中國保監會可根據需要,調整各公司或單個公司的報告報送頻率。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進行披露。
保險公司在產品介紹和商業性廣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在任何時點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使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十六條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除以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採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採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第十七條在本規定施行前按本規定計算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已經小於100%的保險公司,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償付能力狀況。除適用第十六條的規定外,中國保監會還可根據各公司的特殊情況,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償付能力。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監管指標旨在對可能出現償付危機的保險公司做出預警。若保險公司有4個或4個以上監管指標值超過正常范圍(若指標值為999%,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具體原因決定是否確認為超過正常范圍),中國保監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險公司提交報告說明指標超正常范圍的原因、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和改進方案;
(二)對保險公司進行全面檢查以評估其實際償付能力的狀況和趨勢;
(三)根據評估結果,按照本規定的相關條款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再保險公司的監管指標暫時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對部分指標所使用的報表項目和科目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對不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其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另做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發〔2001〕53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償付能力額度狀況表(略)
附件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算表(略)
附件三:認可資產表(略)
附件四:認可負債表(略)
附件五: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略)
附件六:認可負債表編報說明(略)
H. 保監局三大監管文件
可以投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5個職能機構,並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派出機構。其中,15個內設部門為: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監事會工作部)。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負責規范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
(三)政策研究室。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系;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
(四)財務會計部。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
(五)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承辦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六)人身保險監管部。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范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准。
(八)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部。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與管理。
(九)國際部。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系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法規部。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統計信息部。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資料庫;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派出機構管理部。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檢查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督辦會領導批辦的重大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研究分析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機構反映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及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十三)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
(十四)監察局(紀委)。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
(十五)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中國保監會的主要職能: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信息來自中國保監會網站
保監局為保監會在各地的派出機構,04年前,保監局在各地的派出機構稱為××保監會,比如在上海的,就叫上海保監會,04年後,統一更名為××保監局,目前保監會在全國各地共有35個派出機構。保監局的職能與保監會類似,只是中央和地方上的差別。
總的來說,就是監督國家各個保險公司的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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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什麼是基金,它是風險率是多少
簡單來說就是基金公司用你的錢投資幫你賺錢,你付一定的費用(管理費、申購、贖回費),風險不好說,取決於該基金投資市場的風險,因為不同時候、不同環境、不同市場的風險是不一樣的,風險是不可能被預知的東西,能夠預知的就不是風險了。
J. 四種基金績效評價法
基金績效評價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衡量績效的客觀有效的度量方法,也關繫到基金績效的持續性和業績歸因分析等多方面的因素。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在基金績效評價方面的研究依然非常薄弱,不僅在理論研究上還基本停留在國外90年代的理論水平,在實證研究上也比較缺乏。
國外近幾十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表明,數量分析的方法被大量地引入基金績效評價。隨著現代金融理論的不斷發展,基金績效評價在理論研究的指導下進行了許多實證分析,而實證分析的結果又反過來對相關的金融理論和假設進行了驗證。事實上,許多在金融投資理論界存在爭議的假設依然能夠在基金績效評價的領域發現其蹤跡。
國外對基金績效評價研究有著長期的歷史、較為完善的理論體系和大量的實證研究,而我國目前還基本處在開始的階段。這是因為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的時間較短,即使以90年代初期各地不規范設立的基金(如藍天基金、天驥基金和廣發基金等)算起,也不過10餘年的時間。若以1998年3月第一隻封閉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開元)成立算起也僅幾年的時間。由於封閉式基金的基金規模(份額)並不隨基金績效發生變動,封閉式基金的發行長期處於超額認購的局面,加之持有人主要是通過封閉式基金的交易獲取價差收益而不是通過凈值增長獲得資本利得,因此無論是管理公司、持有人、監管層和獨立第三方對基金績效評價的研究並不系統和深入。從2001年華安基金公司在中國市場發行了第一隻開放式基金起,截至2005年12月28日,共有217隻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運作,其中開放式基金163隻,封閉式基金54隻。按照證監會11月底的統計數據,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的凈值規模已經達到5000億元;共有52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正式管理基金的是49家;與迅猛增長的基金市場相比,我國在基金績效評價的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方面還遠遠落在後面。
國外的績效評價具有較長的歷史。60年代資產組合理論、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和股票價格行為理論,奠定了現代基金評價理論的基石。特別是Sharpe/Lintner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PAM),更是基金績效評價的基礎。Treynor、Sharpe和Jensen幾乎同時分別提出了經過風險調整後的基金績效評價方法,這才使績效評價能夠在同樣的風險水平上進行比較。盡管他們在衡量風險的指標選取上有所不同(Sharpe指數採用的是全部風險)。CPAM模型歷史久遠而且目前仍被廣泛應用(例如Malkiel,1995和Ferson、Schadt,1996)。不過這個理論也遭到了強烈的反對(RichardRoll1977,1978,AdmatiandRoss,1985,和DybvigandRoss,1985a,b)。例如,使用證券市場線來進行績效評價是「不確定的」。使用這種方法來判斷績效有時會被視為「無望的」(AdmatiandRoss,1985,p.16)和「總體而言任何事情皆有可能。」(DybvigandRoss,1985a, p.383)
針對上述的批評,又有一些改進的指標被提出。例如信息率,即是改進的詹森指數,通過單位非系統風險的超常收益率對基金投資業績進行評價。1997年諾獎得主FrancoModigliani和其孫女LeahModigliani把國債引入證券投資的實際資產組合,構建一個虛擬的資產組合,使其總風險等於市場組合的風險,通過比較虛擬資產組合與市場組合的平均收益率來評價基金業績,該種方法被命名為M2.
2000年Muralidhar認為Sharp值、信息率、M2法不足以有效地進行組合構建和基金業績排序,問題的關鍵在於對組合和基準之間標准差的差異調整不夠,並且忽略了「組合和基準的相關性」常導致錯誤排序和評價。鑒於此,Muralidhar提出了M3測度方法。Stutzer(2000)在損失厭惡理論基礎上,假定投資者選擇最大可能地迴避風險,從而構建了一個新的評價指標,即衰減度(ProbabilityofDecayRate),該指標最大的特點在於允許收益率收斂於各種分布。當收益率收斂於非正態分布式衰減度對於偏度和峰度敏感性較高,正偏度的基金風險趨小。
此外,證券選擇和時機選擇、業績歸因、績效的持續性、基金風格、績效評估的一致性、基準組合的有效性和資產配置分析等方面,也是國外近期基金績效評價研究的熱點。
Treynor&Mazuy(1966)首次提出的二次方程模型(T-M模型)可以用來檢驗基金經理的擇時能力。擇時能力是指基金經理預測風險資產的收益高於或低於無風險利率的能力。Heriksson&Merton(1981)則提出在CPAM模型中增加一個二項式隨機變數,稱之為雙β模型(H-M模型)。Bhattacharya&Pfleiderer(1983)對H-M模型的研究表明,經過他們改進後的模型可以判斷基金經理是否正確地利用了正確的信息。Connor&Kora jczyk(1991)的研究表明在基金組合與市場收益率之間有協偏度(Co-skewness)時,T-M和H-M模型會得到錯誤的結論。Grinblatt&Titman(1989,1994)針對這種情況提出了(PPW)的模型,此模型通過計算期內各時期的超額收益率的加權收益率,給出了擇股和擇時能力的綜合檢驗結果。此外,Chang&Lewellen(1984)基於APT模型提出了一種新的檢驗方法。引入變數β1和β2,通過計算它們的差來判斷資產管理人的擇時能力。
Fama(1972)最早對基金績效進行了歸因分析,並提出了著名的Fama模型。Fama的模型建立在CAPM模型有效的前提上,他將資產組合的超額收益率分為「選擇回報」(由分散回報和凈選擇回報組成)和「風險回報」(由投資者風險回報和經理人風險回報組成)兩部分。Brinson,Hood&Beebower(1986)提出的BHB模型則將資產組合與基準組合的差異歸因於擇時、擇股和交互作用三類。但他們的研究結果也遭到了許多批評,如Hensel,Ezra&Ilkiw(1991),JohnNuttall(1998)等。
績效的持續性是績效評價的又一個主要研究方面。如果基金績效是持續的,則績效評價的結果對投資者而言是具有實際應用意義的。盡管關於績效持續性的研究常常是相互矛盾的,不過近來眾多的研究比較傾向於認為基金的績效具有較為顯著的持續性。如Brown&Goetzmann(1995)認為基金「短期內」具有持續性。比較常用的檢驗方式有半期平均秩差檢驗法和交叉積比率(CPRCrossProctRadio)法。半期平均秩差檢驗法是通過將基金按時間分為前後時間相等的兩部份,並分別計算其秩。如果這兩段的秩相等,則表明該基金的業績在全部基金的排名保持穩定狀態,其業績具有長期的穩定性。CPR法是將一定時期內的基金績效與所有基金的中位值相比較,將比較結果高者標為W(win),低於中位值者標為L(lost)。定義CPR=WW LL/(WL LW)。CPR的取值范圍為(0,+∞),如果績效的持續性越差,CPR值越接近0,反之若持續性越強,CPR值越接近正無窮。據Carhart(1997)的觀點,短期的基金績效的持續性應歸咎於持有的好或差的股票,長期的持續性則是由於費率結構的設計不同。
基金的風格研究是對基金的投資和收益特點進行的研究。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化和產品設計競爭的加劇,市場上逐漸出現了許多類型和風格差異的基金。因此基金的風格研究具有極大的實用性。基金風格研究的方法可以分為因素分析法和特徵分析法。最早的風格研究方法是所謂的HBS(HoldingsBasedStyleAnalysis)法。這種方法通過對基金披露的全部持股信息進行分析而進行。缺點是無法有效地剔除「披露日修飾」行為。1992年夏普(Sharpe)採用12因素模型(這12個因素是短期票據、中期政府債、長期政府債、公司債、抵押證券、大盤價值股票、大盤成長股票、中盤股票、小盤股票、非美國債券、日本股票和歐洲股票)進行研究,這種方法被稱為RBS(ReturnBasedStyleAnalysis)。RBS方法將基金收益分解為風格收益和選擇收益。模型中因素的選取遵循排他、無遺漏和易於獲得等原則。目前有越來越多的各種因素模型出現。而特徵分析法有MSB(MorningstarStyleBox)方法等。晨星風格箱法(MSB)由著名的晨星公司於1992年提出並於2002年進行了改進。它首先根據資產組合中各股票市值規模的大小將其分為大盤、中盤和小盤,再在劃分的每個市值區間根據定義的演算法計算其價值和成長得分,最後將其定位到基金風格箱里的不同位置。
GolloandLockwood(1999)對1983-1991期間更換了經理人的共同基金的業績、風險及投資風格的改變進行了研究。當用公司規模、價值/成長重新對基金進行分類時,發現有多於65%的基金在改變管理之後投資風格也發生了改變。
績效評估的一致性是研究和比較基金績效評價的諸方法結果差異性的。不過該方面的研究一直比較少,國內目前還只有王聰(2001)對多重比較法等概念進行了一些介紹。評估一致性的檢驗方法主要有Spearman秩相關檢驗、Kendall協同檢驗和多重比較法等。Spearman秩相關檢驗方法是通過對兩種績效評估方法所形成秩序列的相關性,判斷兩方法是否一致。如果該兩種方法的秩(排序的差的平方)較小,則表明該兩種方法對基金的評估具備一致性。Kendall協同檢驗是在相關系數檢驗法上發展的。其中Kendall協同系數定義為12S/m2n(n2-1)。W的取值范圍在0和1之間。W的值越大,諸績效評估方法具備越強的一致性。極端地,W取值1時說明所有的績效評估方法結果完全相同。經過Kendall協同檢驗,具有一致性的基金可以通過多重比較法來進行總體業績評估。
國內關於基金績效評價的研究目前還比較少。從已發表的文章和收集的資料來看,國內的研究還局限於對國外理論的介紹和實證研究,更多地是對某種單獨的理論或角度進行研究,缺乏整體和系統的研究和缺少理論上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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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績效評價的指標[1]
1、夏普(Sharpe)指數簡介
美國經濟學家威廉·夏普於1966年發表《共同基金的業績》一文,提出用基金承擔單位總風險(包括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所帶來的超額收益來衡量基金業績,這就是夏普指數。夏普指數通過一定評價期內,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收益超過無風險收益率部分與基金收益率的標准差之比來衡量基金的績效。計算公式為:
Sp = (rp-rf)/σp
其中,Sp為夏普指數,rp為基金組合的實際收益, rf為無風險收益率, σp 為基金收益率所對應的標准差。
夏普指數的理論依據是資本資產模型(CAPM模型),以資本市場線(CML)為評價的基點,如果基金證券組合的夏普指數大於市場證券組合M的夏普指數,則該基金組合就位於CML之上,表明其表現好於市場;反之,如果基金投資組合P的夏普指數小於市場證券組合M的夏普指數,則該基金組合就位於CML之下,表明其表現劣於市場。因此,可以認為,夏普業績指數越大,基金績效就越好;反之,基金績效就越差。
2、特雷諾(Treynor)指數簡介
傑克·特雷諾1965年發表《如何評價投資基金的管理》一文,認為足夠的證券組合可以消除單一資產的非系統性風險,那麼系統風險就可以較好地刻畫基金的風險,即與收益率變動相聯系應為系統性風險。因此,特雷諾指數採用在一段時間內證券組合的平均風
險報酬與其系統性風險對比的方法來評價投資基金的績效。這就是特雷諾指數,它等於基金的超額收益與其系統風險測度β之比。
計算公式為:
Tp = (rp-rf)/ βp
其中,Tp為特雷諾指數;βp表示基金投資組合的β系數,是投資組合要承擔的系統風險。
特雷諾業績指數的理論依據也是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模型),但是是以證券市場線(SML)為評價的基點,當市場處於平衡時,所有的資產組合都落在SML上,即SML的斜率就表示市場證券組合的特雷諾指數。當基金投資組合的特雷諾指數大於SML的斜率時, 該投資組合就位於SML線之上,表明其表現優於市場表現;反之,當基金投資組合的特雷諾指數小於SML的斜率時,該投資基金組合位於SML線之下,表明其表現劣於市場表現。所以,特雷諾業績指數越大,基金的績效就越好;反之,基金的績效就越差。
3、詹森(Jensen)指數簡介
美國經濟學家邁克爾·詹森1968年發表《1945-1964年間共同基金的業績》一文,提出了一種評價基金業績德絕對指標,即詹森指數。他認為,基金投資組合的額外收益可衡量基金額外信息的價值,因而可以衡量基金的投資業績,其計算公式為:
Jp=rp-[rf+βp(rm-rf)]
----Jp為詹森指數。
詹森業績指數,又稱為α值,它反映了基金與市場整體之間的績效差異。詹森指數也以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為基礎,根據SML來估計基金的超額收益率。其實質是反映證券投資組合收益率與按該組合的β系數算出來的均衡收益率之間的差額。當然,差額越大,也就是詹森系數越大,反映基金運作效果越好。如果為正值,則說明基金經理有超常的選股能力,被評價基金與市場相比,高於市場平均水平,投資業績良好;為負值則說明基金經理的選股能力欠佳,不能跑過指數,被評價基金的表現與市場相比較整體表現差;為零則說明基金經理的選股能力一般,只能與指數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