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地方,關於社保方面的問題都可以通過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咨詢。
2003年,原勞動保障部申請開通了全國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專用號碼「12333」,之後下發了《關於開展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的通知》(勞社部函[2003]84號)、《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系統建設指導意見》(勞社信息函[2004]13號),對各級電話咨詢服務系統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建後,下發了《關於繼續使用全國性公益服務號碼12370與12333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09]35號),明確12333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
② 辦理社保是應該去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還是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這倆不在一個地方
您好,是在人社局辦理相關手續,然後去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交錢,您可以撥打12333免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熱線具體咨詢。。
③ 陝西省社保中心的電話是多少
省社會保障局:029-85537518
陝西省社會保障局前身為省退休費用統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1999年,為適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國家要求,經省委、省政府批准,我省成立了副廳級建制的省社會保障局,目前主要負責全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省社保局成立以來,堅決貫徹國家社會保險法規和政策規定,勇於創新實踐,在全國率先實現了規范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形成了以「五大統一」(統一政策規定、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統一編制和實施基金預算、統一計算機應用和業務標准化管理、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省級垂直管理)為顯著特色的陝西社保模式,為維護穩定、促進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截止2009年底,全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人數454萬,其中在職人員325萬,離退休人員130萬;全年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20億元,發放基本養老金201億元。
1999年,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始由省社保局實行垂直管理。目前,省、市、縣(區)共設有經辦機構120個,工作人員1666名。省級統籌和垂直管理以來,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全面快速發展。2000年,在全國率先實現了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確保發放」和「社會化發放」兩個百分之百,受到了國務院和原勞動保障部的表揚。從2001年開始,我省確保發放工作連續9年兌現了「不漏一人,不欠一分,不拖一天」的承諾,為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據統計,從2000年至2009年,全省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總人數從295萬增加到454萬,保障范圍不斷擴大;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從445元增加到1060元,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基金收入從35.7億增加到220億,保障能力逐漸增強。目前,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已全部實現計算機管理,數據省級大集中,部、省、市、縣(區)連網運行。2006年開始,我省開始探索養老保險經辦服務標准化建設。2007年,省社保局系統被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列為全國首家社會保險標准化建設試點單位。經過多年努力,標准化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受到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高度重視,今年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在寶雞市召開了全國社會保險標准化現場會。
作為中國西部一個欠發達省份,經過全省社保幹部職工的艱苦努力,陝西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我省的社保工作無論在管理體制、確保發放和經辦能力建設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受到了國務院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充分肯定。陝西省社保局和全省各級經辦機構先後獲得了全國勞動保障系統先進單位、一等功單位、優質服務窗口等榮譽,全省每年有近三分之一的經辦機構被當地政府評為先進單位。
④ 西安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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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首次辦理社保
社保費繳費單位登記(單位、個體戶適用)
一、繳費單位登記范圍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註: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了社保登記的繳費單位無需再到地稅局辦理繳費登記。
二、所需資料(復印件須用A4紙復印、加蓋公章或簽名。)
1、《社保繳費登記表(單位適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須提供);
3、經辦人身份證、單位公章,參保人身份證復印件、計劃生育證明:
4、人其他資料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
三、辦事流程
辦事步驟
第一步備齊資料,辦理稅務登記局辦理地點:地稅服務廳
第二步:辦理繳費登記辦理地點:地稅服務廳
第三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地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咨詢電話:12333)
備註:地稅服務廳含地稅社保廳及各辦稅服務廳。
四、所需時限:半小時
五、辦理須知
1、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2、繳費單位在辦理繳費登記後、首次繳費申報前應到地稅服務廳辦理每一位繳費個人的基礎資料明細登記。
3、繳費單位應於每月1~15日申報繳費。
4、扣繳社保費與扣稅為同一賬戶,繳費單位每月申報前須保證銀行存款足額扣繳相關稅費。
5、辦理登記後,繳費單位必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到工行、農行、建行開設扣稅(費)賬號,並與銀行簽訂《委託銀行扣繳稅(費)協議書》(可到地稅服務廳領取或地稅局網站下載),然後將其中的一份報送到地稅服務廳,否則無法通過扣稅(費)賬戶扣繳有關稅費。
6、繳費單位在辦稅服務廳辦理繳費登記後,應於10個工作日之後可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六、咨詢途徑:社保局電話:12333,地稅服務廳:12366轉2
⑤ 閻良區醫療保險事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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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發〔2007〕141號2007年10月22日
《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7年第14屆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覆蓋各類城鎮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07〕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其他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以下簡稱少年兒童);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城鎮非從業居民)。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以下原則: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資和保障水平與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不建個人賬戶;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步實施、整體推進。按照自願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參保繳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鼓勵參保居民首診在社區,逐步建立雙向轉診制度,通過優惠政策,引導參保居民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
(四)發揮中醫葯服務在醫療保險中的作用,鼓勵參保居民充分利用中醫葯服務,以利於降低醫療費用支出;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六)醫療保險、醫療衛生、醫葯流通三項制度改革協同推進、配套實施。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收入。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准
(一)少年兒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准籌集。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70元。
其中,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簡稱低保)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重度殘疾(持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其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50元)。
(二)城鎮非從業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標准籌集。個人繳納180元,財政補助70元。
其中,對低保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230元;重度殘疾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230元(其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150元)。
(三)少年兒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的財政補助資金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其餘部分由市、區財政各補助50%;中央、省、市和各區財政補助資金,按年度直接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補助也按年度劃撥。
(四)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可在稅前列支。
(五)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用本人醫保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為其直系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標准,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辦法
(一)城鎮居民可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照片,以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醫療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在繳費期內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資格認定、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核定等工作,並在指定銀行繳費;長期隨父母在本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暫住證、原籍戶口簿、外出務工證明和長期勞動關系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在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為其辦理參保資格認定、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核定等工作,並在指定銀行繳費。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審核、匯總參保居民信息後,統一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二)低保、重度殘疾的城鎮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分別持《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民政部門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確認身份、核定個人繳費數額,並在指定銀行繳費;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審核、匯總上述參保居民信息後,統一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三)屬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的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參保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等工作,學校持集體戶口卡(常住人口登記表)、學籍證明等相關資料統一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四)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本轄區內參保居民的個人信息和征繳的醫療保險費等情況及時匯總上報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繳費。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為繳費期,在規定繳費期內辦理參保手續並足額繳費的,從繳費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完成撤村轉居的被征地農民和新轉入西安市城鎮戶籍的各類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可即時參保並繳納全年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本辦法施行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在6個月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今後按年度連續繳費。
本辦法施行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未按要求在6個月內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的,以後參保時除正常繳費外,個人還應全額補繳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參保時的醫療保險費(其中低保、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補繳50%),補繳醫療保險費部分財政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均不予補助,待遇享受設置6個月等待期。
第十條參保後又中斷繳費在6個月內的,辦理續接手續時,個人全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其中低保、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補繳50%),補繳醫療保險費部分財政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均不予補助,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外,待遇享受設置6個月等待期。
第十一條未參保、中斷繳費期間和等待期內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參保城鎮居民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當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屬持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三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原則上不得轉入或重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就業年齡段內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從業後轉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退休時如達不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水平進行折抵。
第十四條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戶籍人員轉為城鎮居民後,須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終結後,根據自願原則作為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及住院病種目錄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可視實際情況適時修訂。適當提高對採取中醫葯治療參保居民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參保城鎮居民符合規定需住院治療的,可就近選擇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搶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實行確定起付標准、超過起付標准以上部分按醫院級別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額控制的辦法。
(一)起付標准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50元;一級醫院35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二)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住院和門診大病的總費用):城鎮非從業居民3.5萬元、少年兒童4萬元(參保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10年的,從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額可予適當提高)。
(三)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准提高5%執行。
(四)門診大病包括:門診特殊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服抗排斥葯)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門診治療特殊病種和慢性病管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門診治療慢性病: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金按照50%的標准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再負擔,可以通過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商業健康保險或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率不超過15%,風險儲備金不低於15%。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六)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七)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第二十條因病情需要轉院或赴外地治療的,其轉診條件、轉診程序、轉診要求及費用審核報銷辦法按《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轉診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及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鼓勵參保人員首診在社區,逐步建立雙向轉診制度,通過政策引導參保居民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衛生部門要加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獎懲和管理辦法,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治療」的原則,為城鎮居民提供醫療服務,並建立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城鎮居民發放《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病歷》等有關參保身份證卡,參保居民須持以上證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治療。
第二十七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門診大病的費用,屬於個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具體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管理等辦法按照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依法監督各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和證卡的發放等項業務工作;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基金的籌集和醫療費的結算給付、基金的會計核算等工作。
(二)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動員、參保資格審定、匯總及繳費審定等工作;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設立居民醫保專管員,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負責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資格認定、登記、變更以及醫療保險費的核定工作。
第三十條市、區、縣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根據我市醫療保險事業發展需要,為市、區、縣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經辦機構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增加人員編制、經費,確保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正常運行和我市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第三十一條發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衛生、物價、審計、食品葯品監督和中醫葯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三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接受同級財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不按本辦法和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個人,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追迴流失的基金,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項,參照《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滻灞生態區)先行啟動;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於2008年6月底前啟動;高陵縣、周至縣、戶縣、藍田縣於2009年啟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⑥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咨詢電話
在北京上的保險好
⑦ 社保局電話多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是:12333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於2019年3月30日舉辦「12333全國統一咨詢日」活動。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依法管理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本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參與擬訂本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牽頭,會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部門擬訂;在京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在京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
(二)市人力社保局有關對勞動監察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由其所屬的北京市勞動監察大隊(市人力社保局勞動監察處)承擔。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參考展資料來源:網路-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⑧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服務熱線0755-25924503怎麼一直打不通呢 除了12333還有其它的電話嗎
我的是山西太原,11月轉出,到2月也沒回復
⑨ 西安市醫保局地址在哪
西安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地址:西安市建工路28A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大廈。
西安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聯系電話:029-82284501
西安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成立於2014年7月, 是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副局級參公事業機構,經陝西省公務員局批准,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
西安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中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社會保險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2、組織實施我市各類社保經辦業務和基金的徵收、登記、申報、繳納、稽核及統計分析;
3、承擔社保用人單位、個人權益記錄和社保關系轉移接續;
4、承擔各項社保待遇審核和支付;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的協議管理;
5、指導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等工作。
⑩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什麼地方
是管理本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