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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基金會班

發布時間:2021-11-21 14:06:03

①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主管單位

教育部為推動清華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系,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捐助,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記(1994年1月),特成立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國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接受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接受國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對捐贈者頒發證書,對捐贈數額較大者或當捐贈資金累積一定數額時,將在清華大學校園內為其設立紀念物或刻碑紀念,對熱心教育事業,捐贈數額較大者,可聘為本基金會理事單位或理事。
基金主要用於支持清華大學教育事業,用於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對特定項目捐贈,可以按捐贈者的願望和意見定向使用。
清華·新世紀·世界一流大學
面對希望與困難同在、機遇與挑戰並存的新世紀,清華大學將以嶄新的面貌迎接未來,把建成世界一流大學作為跨世紀的宏偉目標。實現這一目標,既是清華人的理想,也是社會各界的期望。對於一所發展中國家的大學,要達到這個目標不僅需要全體師生勵精圖治,更離不開廣大有識之士的支持與幫助。

②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建設項目

教學與科研
人才引進與對外交流
綠色大學計劃
校園生活
校園基本建設
獎助學金
校友基金
飲水思源,對於支持此籌款計劃的團體和個人,清華大學將以適當的形式表示敬意,如授予榮譽稱號,或以其名字命名建築物、講座教授席及獎學金,或在清華大學校園內刻牌紀念。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名譽會長:錢偉長;理事長兼社團法人:姜勝耀;副理事長:張鳳昌;秘書長:李家強。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熱忱希望得到國內外企業、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廣泛支持和大力協助。

③ 庚子賠款與清華是怎麼回事

不是的
庚子賠款的退款所退的都是本金餘款,已經支付賠款和利息是沒有退還的

庚子年(1900)八國聯軍侵華,清政府與德、法、俄、英、美、日等11國駐華公使,於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簽訂了《辛丑條約》。其中第六款規定,賠償各國關平銀4.5億兩,年息4厘,分39年還清,本息合計982238150兩,以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抵押,通商口岸的常關也歸海關管理。這項巨額賠款使中國社會經濟進一步半殖民地化。各國的分配率以俄國最多,計28.97%,德20.02%,法15.75%,英11.25%,日7.73%,美7.32%,意5.91%,比1.89%,其餘都不足1%。還本付息定在上海辦理,先由匯豐、德華、道勝、匯理、正金五銀行經收。次年美國花旗銀行在上海設行,參加組成銀行委員會,所收本息攤交各國所定銀行。清政府以關稅收入僅能抵償舊借外債,為籌還賠款計,將年額2121萬余兩攤派各省、關,從而引起田賦、丁漕、糧捐、契稅、當稅、鹽斤加價、關稅、厘金、統稅和各種苛捐雜稅的不斷增加。在償還該賠款時銀價跌落,各國堅持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到1905年,鎊虧積欠120萬英鎊(合銀800萬兩)。4月26日清政府為支付這項差額,向匯豐銀行借款100萬英鎊,年息5厘,20年還清,本息合計1525000鎊。以關稅及山西省煙酒稅厘金作抵,債票按97%在倫敦發行,市價 99%~103%。這項借款實際是庚子賠款的追加負擔。
1909年起,美國將所攤浮溢部分本利退回,充作留美學習基金,到1924年6月退回餘款本利1250餘萬美元,作為中國教育文化基金。1917年12月起,大部庚款緩付5年,德奧部分因戰敗取消,和俄國緩付部分,都撥作國內公債基金。1924年5月底蘇聯政府聲明放棄俄國部分庚款,於清償所擔保債務後,完全充作提倡中國教育款項。1925年法、日、英、比、意、荷等國都先後聲明退回賠款余額,並訂立協議,充作辦理對華教育文化事業,或充作外國銀行營業費用和發行內債基金之用。這種退回庚款的實際使用,大都由中外合組的管理委員會主持。
1911年初,利用庚款而專門為培養赴美留學生的清華留美預備學校正式成立。在清亡以後繼續利用庚子賠款選拔留學生。1924年,美國國會通過決議,將其餘的庚子賠款用於中國,成立「中國文教促進基金會」(或稱「中國基金會」),掌管的金額為1254·5萬美金,北洋政府任命了由10名 中國人和5名美國人組成的託管董事會。其中的相當部分金額以獎學金的方式提供給清華大學。1949年掌管「清華基金」的傑出教育家梅貽琦先生到台灣後,又利用這筆款項創辦了新竹清華大學。
隨後,英國、俄國等國也有庚子賠款,也是用於教育,具體多少錢無法准確核實了。
以下是詳細資料。
1900年,中國的庚子義和團運動引致八國聯軍武力干涉。1901年9月7日上午,清廷全權代表奕匡和李鴻章與11國代表簽定了《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第六款議定,清政府賠償俄、德、法、英、美、日、意、奧八國及比、荷、西、葡、瑞典和挪威六「受害國」的軍費、損失費4億5千萬兩白銀,賠款的期限為1902年至1940年,年息4厘,本息合計為9億8千萬兩,是為「庚子賠款」。其中俄國以出兵滿洲,需費最多,故所得額最大,為1億3037多萬兩。中國當時的人口大約45000多萬人,庚子賠款每個中國人被攤派大約一兩銀子。
《辛丑條約》中規定,清政府向西方八國共賠款白銀4億5千萬兩,美國應得到其中的3200多萬兩,摺合美金2400多萬元。
1904年12月上旬,中國駐美公使梁誠就中國的賠款是用黃金還是用白銀一事,與美國國務卿海約翰據理力爭。談話間海約翰透露出一句:「庚子賠案實屬過多---」這一信息立刻被梁誠捕捉。這說明美政府已發現其有關部門在上報庚子之亂的損失之中,有「浮報冒報」的現象。梁誠非常機敏地放棄了談判戰略,不再去和海約翰糾纏賠款用金還是用銀的了,而是「乘其一隙之明,籍歸已失之利」。於是他不放過任何機會,在美國國會及議員中四處游說退還不實賠款。
1906年初美國伊利諾大學校長愛德蒙·詹姆士送呈總統西奧多·羅斯福一份備忘錄,要求美國政府加速吸引中國留學生到美國去。同年3月6日美國傳教士明恩溥到白宮進謁羅斯福總統。他建議總統將中國清政府的庚子賠款退還一部分,專門開辦和津貼在中國的學校。1907年明恩溥發表《今日的中國和美國》一書,他在書中指出,應該多讓一些中國知識分子去美國留學。
在明恩溥等人的推動、鼓吹下,羅斯福給國會提出了一個諮文,指出:"我國宜實力幫助中國厲行教育,使此巨數之國民能以漸融洽於近世之境地。援助之法宜招導學生來美,入我國大學及其它高等學社,使修業成器,偉然成才,諒我國教育界必能體此美意,同力合德,贊助國家成斯盛舉。"
1908年5月25日,美國國會通過羅斯福的諮文。同年7月11日,美國駐華公使柔克義向中國政府正式聲明,將美國所得「庚子賠款」的半數退還給中國,作為資助留美學生之用。留下的那部分「實應賠償」,內容包括美國出兵中國的軍費賠償及美在華商人與傳教士的損失賠償。
當時為什麼美國人想用退賠的庚款辦學呢?美國伊里諾大學校長詹姆士在1906年給羅斯福的一份備忘錄中聲稱:「哪一個國家能夠做到教育這一代中國青年人,哪一個國家就能由於這方面所支付的努力,而在精神和商業上的影響取回最大的收獲。」「商業追隨精神上的支配,比追隨軍旗更為可靠。」因此他敦促美國政府採取措施通過吸引中國留學生來造就一批為美國從知識和精神上支配中國的新的領袖。
1908年10月28日,兩國政府草擬了派遣留美學生規程:自退款的第一年起,清政府在最初的4年內,每年至少應派留美學生100人。如果到第4年就派足了400人,則自第5年起,每年至少要派50人赴美,直到退款用完為止。被派遣的學生,必須是「身體強壯,性情純正,相貌完全,身家清白,恰當年齡」,中文程度須能作文及有文學和歷史知識,英文程度能直接入美國大學和專門學校聽講,並規定他們之中,應有80%學農業、機械工程、礦業、物理、化學、鐵路工程、銀行等,其餘20%學法律、政治、財經、師范等。
同時,中美雙方還商定,在北京由清政府外務部負責建立一所留美訓練學校。於是,1909年6月,北京設立了游美學務處,這就是清華大學的雛形。1909年8月,內務府將皇室賜園---清華園,撥給學務處,作為游美肆業館的館址,學務處在史家胡同招考了第一批學生,從630名考生中,錄取了47人,於10月份赴美。這就是後來庚款留美學生的由來。
1910年8月又舉行了第二次招考。400多人應考,最後錄取了70人。這第二批庚款留美學生中,後來出了一個大名鼎鼎的胡適,他當年考了個第55名。同榜中還有後來的語言學家趙元任、氣象學家竺可楨等。
1911年初,利用庚款而專門為培養赴美留學生的清華留美預備學校正式成立。在此後十多年間,據統計,由清華派出的留美學生就達1000多人。1928年8月17日,清華學校改名為清華大學,羅家倫出任校長。那一年開始公開招考留美公費生。1933年,又開始公開招考第一批庚款留英學生。
美國的退款,產生了很大的國際影響。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北京政府於1917年8月對德奧宣戰,並停付庚款。大戰平息後,中國也涉足於戰勝國的地位,各國都表示願與中國「友好」,以便用和平的辦法維護和擴張其在華利益,所以都緊步美國的後塵,陸續放棄或退回了庚子賠款余額。退款被廣泛地應用到中國的教育文化事業和實業中。只有日本分文不退,用這筆錢財發展軍備,建立教育,遂速成為20世紀的強盛帝國。
1924年,美國國會通過決議,將其餘的庚子賠款用於中國,成立「中國文教促進基金會」(或稱「中國基金會」),掌管的金額為1254·5萬美金,北洋政府任命了由10名 中國人和5名美國人組成的託管董事會。其中的相當部分金額以獎學金的方式提供給清華大學。由於這樣的一種特殊的經費來源和運作模式,清華從創建伊始,在諸多方面就已經具備了自己的一些特別的優勢和辦學條件,也因此而有別於國內的其他大學。這樣的環境也給了梅貽琦治校在客觀上奠定了一定的物質基礎和提供了必要的辦學條件。國外的歷史學家評論道:「清華其成功的一大秘訣是,當其他院校求助於軍閥政 權不穩定的施捨時,清華的年度預算是有保障的。」(4)這種觀點雖暗含誇大美國所起的作用之意,但基本還是公允的。
在中國科學院院士中,「清華人」幾近三分之一。1949年掌管「清華基金」的傑出教育家梅貽琦先生到台灣後,又利用這筆款項創辦了新竹清華大學。
由於清華的經費來源較為充裕,使其辦學亦有相當的自主性,這些條件又對治校方面自然產生一些影響,促進了清華在學校的管理制度方面和運行機制上逐漸地形成一套獨立的、具有清華自身特點的東西,並由此產生了一些特殊的體制和風格,乃至後來清華校風與學風的逐步形成,都與此有千絲萬縷的內在聯系。而這種特徵較明顯的反映出來的一個例證,即是20-30年代初期,清華大學出現的幾次大規模的學校風潮。其中,清華校長多次易人,竟有十幾任之多,甚至出現清華幾年沒有校長,由校務會 議維持的尷尬局面。
美國用心良苦的教育計劃,成效卓然。考取庚子賠款(胡適是第二批)而留美的中國學生,在後來的幾十年間成了中國學術界最閃亮的明星,而他們的言傳身教,又深深地影響了後來者。
到了30年代,美國已超過日本,成為中國留學生最多的國家。而同時,美國人在中國建立了12所教會大學,這其中包括赫赫有名的燕京大學。教會醫院則出現了協和醫院,洛克菲勒基金會則資助了中國學者們的農村調查與考古行動。
1926年初,英國國會通過退還中國庚子賠款議案(退款用於向英國選派留學生等教育項目),即派斯科塞爾來華制定該款使用細則。當時,胡適是「中英庚款顧問委員會」中方顧問1917年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成功後,蘇俄政府宣布放棄帝俄在中國的一切特權,包括退還庚子賠款中尚未付給的部分。俄國人在中國的特權也將取消,而所有這些的交換條件只有一個:北洋政府承認新生的蘇維埃政權。 1924年5月,兩國簽訂《中俄協定》,其中規定退款用途,除償付中國政府業經以俄款為抵押品的各項債務外,余數全用於中國教育事業,由中蘇兩國派員合組一基金委員會(俄國退還庚子賠款委員會)負責處理。
法國庚款退還余額總數為39·158萬余法郎,摺合美金為7.555萬余元。此項余額總數,按照協定自1924年12月1日起,至1947年止。逐年繼續墊借中法實業銀行,作為該行發行五厘美金公元擔保。而中法實業銀行即以此項美金債權,充作四項費用之用:1.換回遠東債權人所持之無利債券;2.辦理中法間教育及慈善事業;3.代繳中國政府未繳清之股本余額;4.撥還中國政府所欠中法實業銀行貸款。
1920年初,李石曾與蔡元培、吳敬恆,利用庚子賠款,創辦中法大學於北京。先生任董事長,蔡元培任校長。同年冬,蔡元培與先生再度赴法,與法國里昂市長赫禮歐,里昂大學醫學院院長雷賓等,合作設立里昂中法大學協會,決定在里昂成立中法大學。

④ 清華教育基金會logo是什麼字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規定,社會團體自身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但社會團體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企業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企業的除外。從規定上看,如果沒有特別限制,投資企業法人是沒有障礙的,尤其是業務范圍里有投資一項。從實踐中看,也有投資擬上市公司的案例。比如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投資農行,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投資通鼎光電等等。還不太掌握出資到股權投資基金的案例,有的地方工商局不允許作為基金會作為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注冊,從規定上說也有道理,因為規定只允許投資法人,所以合夥制的投資基金按道理是不能投的。如果股權投資企業是按公司注冊的,那理論上是可以出資的。

⑤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1994年成立
2008 年3月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評為「4A 級社會組織」
2013年6月被民政部評為「5A級社會組織」,這是國家對非公募基金會給予的最高級別認證。

⑥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清華基金會。英文譯名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縮寫為T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清華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面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二)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 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 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 吸引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4. 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5. 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6. 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7. 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三)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本會捐款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 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 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7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⑦ 清華大學隆重設立曹光彪先生紀念基金,這筆基金會用在學校的哪些地方

這筆基金會用於幫助學校做一些教育教學方式的創新和改革;也會幫助更多的有志的年輕人做更多的科研和創新,為社會科技的進步貢獻清華學子的力量;也會用來宴請全國甚至全世界的功成名就的前輩,來提攜和點撥清華的莘莘學子,用自己的經驗幫助他們少走彎路,為他們的成功和社會的發展助一臂之力。

而在清華110周年校慶之時,清華收到了來自曹光彪老人的最後一份禮物,也是最厚重的一份禮物,一個著名香港永新企業董事長的全部身家。大愛無言,至善無聲。曹光彪先生用他最後的力量,為清華學校未來鋪墊了一個充滿力量和溫暖的道路。這筆錢清華會將每一分都用在刀刃上,每一分都是致力於幫助清華學子走向成功,每一分都是致力於幫助清華更進一步走向世界學府的金字塔頂端。而曹光彪先生這份愛國精神、慷慨奉獻、以及那份堅持不懈、持之以恆的精神財富,是清華大學和清華學子們最珍貴的財富,是用多少錢都換不回來的。曹光彪先生值得我們每一個人的尊重和紀念。

⑧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1993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登記(1994年1月)成立的,根據國家現行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基金會屬於社會團體法人,可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進行合理的資金運作。

⑨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是一般納稅人嗎

本科專業共有37個

醫學(1個)
臨床醫學
理學 (1個)
數學與應用數學
化學類(1個)
化學生物學
工學 (4個)
工程物理、核工程與核技術、水利水電工程、自動化
法學(1個)
法學
文學 (3個)
新聞學、日語、英語
經濟學(1個)
經濟與金融
工學(17個)
建築學、生物醫學工程、環境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化學工程與工業生物工程、建築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土木工程、工程、電子信息類、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能源與動力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測控技術與儀器、車輛工程、、機械工程、工程力學
管理學(2個)
工業工程、工商管理類
其它(3個)
醫學試驗班、人文科學試驗班、社會科學試驗班
理學(3個)
化學、物理學、數理基礎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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