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為加快推廣先進節能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和獎勵(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保證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實際效果,獎勵資金與節能量掛鉤,對完成預期目標的項目承擔單位給予獎勵。
第三條獎勵資金實行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獎勵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獎勵資金支持對象是對現有生產工藝和設備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
第五條申請獎勵資金支持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
(二)改造主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運行時間3年以上;
(三)節能量在5000噸(含)標准煤以上;
(四)項目單位改造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2萬噸標准煤以上;
(五)項目單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措施,項目形成的節能量可監測、可核實。
第三章獎勵標准
第六條東部地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根據項目完工後實現的年節能量按240元/噸標准煤給予一次性獎勵,中西部地區按
獎勵標准
標准煤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省級財政部門要安排一定經費,主要用於支付第三方機構審核費用等。
第四章獎勵資金的申報和下達
第八條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由項目單位(包括中央直屬企業)提出獎勵資金申請報告(具體要求見附1),並經法人代表簽字後,報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省級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必須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名單內)對初審通過的項目進行現場審核,由第三方機構針對項目的節能量、真實性等相關情況出具審核報告(格式見附2)。
第九條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第三方機構審核結果,將符合條件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審核報告匯總後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格式見附3)。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地方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和審核報告進行復審,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復審結果下達項目實施計劃,財政部根據項目實施計劃按照獎勵金額的60%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二條地方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監管,督促項目按時完工。
第十三條項目完工後,項目單位及時向所在地財政部門和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清算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現場審核,並依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格式見附2),審核匯總後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清算獎勵資金(格式見附3)。
第十四條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實際節能效果進行抽查,根據各地資金清算申請和第三方機構抽查結果與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清算,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撥付或扣回企業獎勵資金。
第五章審核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第三方機構實行審查備案、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方機構名單。
第十六條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名單的第三方機構接受各地方委託,獨立開展現場審查工作,並對現場審查過程和出具的核查報告承擔全部責任。同時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第十七條委託核查費用由地方參考財政性投資評審費用及委託代理業務補助費付費管理等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地方委託第三方機構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第三方機構及其審核人員近三年內不得為項目單位提供過咨詢服務。
(二)項目實施前、後的節能量審核工作原則上委託不同的第三方機構。
(三)優先選用實力強、審核項目經驗豐富的第三方機構。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大項目申報的初審核查力度,並對項目的真實性負審查責任。對存在項目弄虛作假、重復上報等騙取、套取國家資金的地區,取消項目所在地節能財政獎勵申報資格。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對因工作不力造成項目整體實施進度較慢或未實現預期節能效果的地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項目申報單位須如實提供項目材料,並按計劃建成達產。對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單位,國家將扣回獎勵資金,取消「十二五」期間中央預算內和節能財政獎勵申報資格,並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財政獎勵資金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按計劃實施項目的;
(三)項目實施完成後,長期不能實現節能效果的;
(四)同一項目多渠道重復申請財政資金的。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第三方機構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管,對核查報告失真的第三方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該機構的審核工作資格,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371號)廢止。
附:1.企業財政節能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
2.××××單位××項目現場審核報告(略)
3.____年度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匯總表(略)
B. 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納入預算進行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公開透明運行、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專項資金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重點,以及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除外。
申請使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用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投資數額較大、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應當進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項目需要報發展改革、科學技術、信息產業、信息化等部門審核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報其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上級人民政府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審查後,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需要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對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數據的調查、統計和專項資金需求量的測算工作。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應當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數額。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的性質和有關規定,確定專項資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專項資金預算,及時下達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專項資金預算、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業務主管部門撥付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報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核,符合規定的,於收到用款計劃之日起10日內撥付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上級財政部門下達和本級財政部門安排的需要下達到下級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下達。
第二十一條 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未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四條 需要驗收的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驗收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拒絕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又不說明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驗收報告內容。
第二十五條 形成固定資產的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應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部門績效評價范圍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各項管理制度,實施內部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並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協調配合,互通信息。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出具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於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的;
(三)不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專項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的;
(五)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C.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含直屬機構,下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但沒有明確規定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批:
(一)國務院所屬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附加在稅收、價格上徵收,或者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由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二)國務院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審批。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報財政部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已經明確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其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三條 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目的和依據、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資金用途、使用票據、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等,並說明有關理由。同時,還應當提交有關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四條 財政部收到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後,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文件作出相應修改或者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財政部正式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等內容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徵收對象和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其中,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應當聽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部原則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或者提出是否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財政部關於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布。
批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審批政府性基金的依據、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其中,政府性基金徵收標准根據有關事業發展需要,兼顧經濟發展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
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
第十八條 財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上報國務院。其內容包括: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是否同意徵收及主要理由;對經審核同意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還應當提出對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內容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經批准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名稱,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支出范圍及期限或減征、免徵、緩征、停徵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 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徵收政府性基金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新的規定,應當按照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新的規定執行。
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對不宜再繼續徵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財政部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國務院予以撤銷,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設立或者徵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徵、緩征、停徵或者撤銷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
第三章 徵收和繳庫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自行徵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
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項目、范圍、標准和期限徵收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拒絕繳納符合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在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部或者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五條政府性基金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政府性基金的徵收和解繳入庫。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府性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各項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報體系,不斷提高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准確性和精細化程度。
第二十七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編制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逐級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使用單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管理,按照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政府性基金徵收繳庫進度,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制度規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均衡。
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要強化預算執行,嚴格遵守財政部制定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確保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
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決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徵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自行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者改變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標准和期限的,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並向財政部舉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加強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關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新批准徵收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徵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徵收文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徵收、繳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代擬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凡涉及新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調整政府性基金相關政策的,應當事先徵求財政部意見。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設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各類基金會接受社會自願捐贈設立的基金,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建立的專用基金,以及社會保險基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D. 財政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資金用途編輯
(1)用於投資補助和獎勵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一般政府給與的投資補助不高於總投資額度的30%。獎勵,是政府部門對表現突出,業績優秀,具有重大創新貢獻企業的一種鼓勵政策,獎勵額度視具體情況而定。
(2)用於貸款貼息和轉貸 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支出性質
從支出性質分類,專項資金包括個人部分(如:專項補貼、專項獎勵等)和公用部分(如:專項購置、專項修繕等);
支出用途
從支出用途分類,可以將專項資金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業務費、專項支出購置、專項修繕和其他專項等。
E. 什麼是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
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的制度規定。
財政專項資金,是國家財政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就是一個規范中央級項目支出預算的制度。
(5)財政獎勵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構成分類:
目前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
從支出性質分類,專項資金包括個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專項購置、專項修繕等);從支出用途分類,可以將專項資金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業務費、專項支出購置、專項修繕和其他專項等。
在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中規定,項目支出預算是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或專項資金支出計劃)。項目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
專項資金分類與中央項目支出分類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來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別。地方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或上級撥款的資金、政府性基金及轉移支付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