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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產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1-11-20 22:49:00

❶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政策是什麼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一項政策。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❷ 什麼叫產業引導基金

產業引導基金就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引導高新行業發展,而創設的產業融資平台。政府引導基金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撬動民間資金投入到高新技術產業中,一般有幾種不同的運作模式:

對創業投資發展處於初期階段的地區,可採用常入「補償基金+股權投資」的模式以快速啟動引導基金,嘗試引導社會資本引入創業投資領域;

對創業投資發展處於成長階段的地區,可通過引入「引導基金+擔保機構」的模式,擴大融資規模,加速創業投資的發展;

對創業投資發展處於相對成熟的地區,可以通過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來吸引社會投資的方式,發揮其最大功效,促進創業投資發展。

拓展資料:

創業風險投資中政府引導基金的作用有以下四點:

1、支持階段參股。引導基金向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參股,並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規定的期限,支持設立新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量。

2、支持跟進投資。引導基金與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以支持已經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降低其投資風險。

3、風險補助。對己投資於初創期高科技中小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增強創業投資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4、投資保障。創業引導基金對有投資價值、但有一定風險的初創期中小企業,在先期予以資助的同時,由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引導基金再給予第二次補助,以解決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因擔心風險、想投而不敢投的問題,對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尤其適用。

❸ 產業引導基金和政府引導基金的區別

政府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政府引導基金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特別是通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於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企業的不足。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和科學決策、防範風險。
折疊

❹ 湘政辦發〔2015〕106號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快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意見

湘政辦發[2015]10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握基本特徵

家庭農場是指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集約化、商品化及適度規模化生產經營,達到一定經營規模並相對穩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經營的產業須符合當地區域經濟發展整體規劃,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高於當地平均水平1/4以上,農業凈收入占家庭總收益的80%以上,家庭成員收入水平接近當地城鎮居民水平,常年僱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數。現階段,以種植業為主的,土地經營面積宜在150畝左右;以生豬養殖為主的,年存欄宜在500頭左右;從事其他養殖或種養結合的,均應從實際出發,堅持適度規模。土地流轉期較長,新流轉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於7年;由大戶改造為家庭農場的,剩餘流轉期限不少於5年;集中連片的面積原則上不低於經營面積的70%。生產經營管理規范,實行標准化生產。有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農業機械,或與農機合作社簽訂農機服務合同,接受農業社會化服務。

二、明確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農業集約化經營水平,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在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強化家庭經營基礎地位的前提下,通過規范管理服務、開展示範創建、加強政策扶持,積極培育發展家庭農場,逐步提高農業生產經營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水平,推動現代農業不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規劃引領。依據農林牧漁產業規劃,在優勢產業或特色產業布局區域內發展適宜的家庭農場,生產有市場需求的農產品,重點發展以糧食生產為主業的家庭農場,鼓勵發展種養結合、社農結合的復合型家庭農場。

--堅持分類指導。依據自然經濟社會條件、作物品種差異,因地制宜,對山、丘、平湖區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和具體措施,分類指導,穩妥推進,不搞行政強制推動,不搞下指標、一刀切。

--堅持適度規模。注重把握好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的度,做到與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家庭農場經營能力相適應,防止片面追求數量和規模,最大限度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

--堅持農地農用。加強家庭農場土地用途管理,最大限度保護耕地資源,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嚴禁以家庭農場名義擅自或變相將農用地進行非農化建設。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力爭全省培育發展家庭農場5萬戶左右,其中以糧食種植為主的家庭農場3萬戶,以林木、林果生產為主的家庭農場1萬戶,養殖型、種養結合型及其他形式的家庭農場1萬戶。從2016年起,每年創建省級示範家庭農場1千戶;全省創建省級家庭農場示範縣10個。

三、加強管理服務

(一)實行認定登記管理。家庭農場認定由農戶自主向所屬縣市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省、市農業(經管)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的家庭農場,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登記類型由申請人根據生產規模和經營需要自主選擇,可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四種類型之一。工商部門要按規定免收注冊登記等相關費用。家庭農場的認定辦法由省統一制定,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二)開展示範創建活動。各地要認真組織開展示範型家庭農場創建活動,科學設置創建標准,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示範型家庭農場名錄。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通過示範創建,引導家庭農場在經營管理能力、生產發展規模、設施裝備水平、生產經營效益等方面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省級選擇條件比較好的縣市區作為整體推進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試點示範。省級示範型家庭農場和家庭農場示範縣的創建標准由省農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各地要結合新型職業技能培訓、農業創業培訓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等,有計劃地加大對家庭農場經營管理者的培訓力度。計劃用5年時間,對省級示範型家庭農場經營管理者輪訓一遍。鼓勵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返鄉青年農民工、市場經紀人興辦家庭農場。支持家庭農場創建品牌,指導家庭農場開展"三品一標"認證,推行標准化生產,建立質量全程監控、市場准入、可追溯制度,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四)鼓勵發展合作。家庭農場要與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種養大戶共同發展、融合發展。引導同類農產品生產的家庭農場通過組建協會等方式,加強相互交流與合作。鼓勵家庭農場與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農產品交易市場、零售商場等通過訂單生產、直供直銷、農超對接、利潤返還等方式,建立長期穩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農產品產銷銜接機制和合同履約機制。鼓勵家庭農場牽頭或參與組建合作社,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帶動廣大農戶共同發展。

(五)優化農場服務。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台,為家庭農場提供政策咨詢、市場信息、價格評估等服務。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建立農技人員聯系家庭農場制度,主動為家庭農場提供農技應用、良種引進、疫病防控、檢驗檢測、技能培訓等服務。引導和鼓勵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代耕代種代收、病蟲害統防統治等經營性社會化服務。運用物聯網技術,建立家庭農場與消費者的直達通道,改善家庭農場農產品流通機制,提高農產品收購、存儲、運輸、加工和銷售的市場配套服務水平,幫助培育家庭農場優質名牌。全面准確掌握家庭農場基本信息,逐級建立家庭農場資料庫系統和電子商務網路。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財政支持。各地要統籌安排涉農項目,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農村道路建設等項目要優先安排在家庭農場比較集中、符合相關條件的地域實施。支持具備條件的家庭農場承擔和實施糧油高產創建、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等現代農業發展項目。鼓勵涉農資金向家庭農場傾斜,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業項目要優先安排,新增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要重點扶持以糧食種植為主的家庭農場。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試驗示範基地,擔任農業科技示範戶,參與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省級財政從今年起將加大家庭農場扶持力度,對省級示範型家庭農場和家庭農場示範縣給予重點扶持。各市州、縣市區財政也要加大扶持力度,促進家庭農場發展。

(二)金融支持。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機制,靈活採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償、創投基金等方式,幫助家庭農場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引導銀行機構為家庭農場進行融資增信,創新家庭農場信用貸款產品。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民住房財產權等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拓寬涉農貸款抵押擔保范圍。推廣POS機、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新型支付業務,多渠道為家庭農場提供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推動建立健全農業信貸風險的補償分擔機制,對家庭農場給予貸款貼息、貸款及其擔保損失補償等優惠。鼓勵各地由政府出資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提供擔保服務。開展家庭農場綜合性保險試點。完善政府補助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家庭農場保險體系,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滿足家庭農場風險需求的保險產品。

(三)用地支持。家庭農場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家庭農場所需的農產品加工場地等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認真落實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有關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政策並予以優先安排。要積極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規范設施農用地使用。家庭農場因林業生產需要,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用地,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四)稅費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的稅費優惠政策,符合相關條件的家庭農場同等享受。家庭農場銷售自產農產品,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政策規定,免徵增值稅。家庭農場按規定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稅務機關要為家庭農場辦理稅務登記、免稅申報、發票領用等事項提供便利和指導。各類經營主體為家庭農場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符合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可申請享受稅收優惠。家庭農場生產的鮮活農產品運輸按規定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五、強化組織指導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對家庭農場的認識,真正把家庭農場的培育發展作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基本組織形式、作為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和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來抓,切實加強組織指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具體措施。各級農業(經管)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家庭農場發展規劃和促進本地區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措施。特別是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家庭農場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履行監管職責,及時糾正並依法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侵害家庭農場合法權益的行為。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單位要結合本部門職責,積極配合,加強支持,優化服務,促進我省家庭農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12日

列印本頁關閉本頁相關附件:

❺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條 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工大會(股東會),其常設機構為基金公司董事會。
基金公司董事會須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權的執行董事,其中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與基金管理人的發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獨立。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會);
(二)監督基金運營情況,並獲悉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三)合法轉讓和擴募時優先申購基金份額;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五)優先收購基金轉讓的項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 基金公司股東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和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
(一)審議基金公司董事會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終止基金或基金擴募、續期;
(四)更換基金公司董事會董事;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
(六)更換基金託管人;
(七)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項;經股東大會(股東會)作出決議後,應當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基金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股東會),並向股東大會(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股東會)的各項決議;
(三)委任和監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四)委任和監督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
(五)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並審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方案;
(六)在基金終止時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共同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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