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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施工單位人員保險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20 04:01:06

㈠ 1、勞務分包人施工開始前,工程承包人應獲得發包人未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

不矛盾。第一條,你可以理解為 施工作業前,總包單位必須獲得甲方給總包(項目部)人員及第三人(施工現場意外,比如砸傷路人)辦理的保險,與勞務單位及人員沒關系,所以不需要勞務單位出錢。第一句「勞務分包人施工前」,這句話沒啥限制意義,就是勞務單位要幹活,前提必須有甲方給總包買的這個保險,且這個保險與你無關不需你出錢。第二條,勞務單位給自己的人辦理的保險費用自己出,跟總包沒關系。

㈡ 急需業主單位對施工單位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公司勞務分包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據《建築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2004年第124號令)、《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和《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內進行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活動,適用本規定。
規定所稱農民工管理員是指受施工總承包企業委託,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的專門人員。
規定所稱現場勞資員是指受分包企業委託,負責現場農民工考勤、記工等工作的專門人員。
第三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經營管理部是本公司勞務分包管理的監督主管部門,各區域公司人事部依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勞務分包管理的監督工作。項目部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員,負責該項目的農民工管理工作。
勞務分包企業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在項目工地委派現場負責人、勞務隊長、勞資員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集團公司經營管理部負責對全公司在施項目勞務分包合同簽訂情況進行督導。各區域公司經營部負責轄區內在施項目的勞務分包合同簽訂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見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五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聞負責對全公司在施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和實名制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督導。
各區域公司負責轄區內在施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與實名制的管理工作,具體應做好:
1.監管轄區內注冊的總承包項目、專業承包項目和勞務企業保證金的繳存和使用;
2.監管本轄區在施項目預儲賬戶的設立和使用;
3.監督本轄區在施項目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4.監督本轄區在施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5.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總承包項目部提供的書面材料,即:《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同時網路審核(點擊)項目部的填報信息;
6.做好日常檢查和糾紛調解工作。
第六條 總承包項目部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與實名制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對工程分包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建立健全管理組織機構,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不斷完善內部分包管理辦法,制定並實施強化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記、日常考勤、工資支付與發放等相關制度,提高農民工管理水平;
3.驗證分包企業的施工資格,將「五證一書」(即: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外地企業進入當地備案通知書、分包交易服務卡、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授權委託書)復印件整理歸檔;
4.規范分包合同管理。總承包項目發包分包工程,必須按規定簽訂分包合同,並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域公司進行備案。分包合同應約定分包款支付時間、計價方式和標准、支付方式等內容,按合同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5.及時掌握分包企業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督促分包企業嚴格執行農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每月30日前按工程項目向區縣建委、區域公司書面上報和網路上傳上月《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
6.統計匯總年、季、月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每月30日前向區縣建委、區域公司書面上報和網路上傳《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並做出統計分析;
7.作好分包企業及其派駐現場的施工隊伍的施工過程檢查記錄,每年兩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考核,並做出考核結論;
8.留存各類監督、檢查記錄。
9.委派農民工管理員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並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公司對分包企業的資格審查、綜合素質考核評定、施工實物量結算等管理工作;
(2)根據施工生產的需求提供勞動力信息,協助公司調劑分包企業所屬施工隊伍的流向;
(3)做好培訓分包企業勞資員的工作;
(4)做好農民工進場教育;
(5)指導、監管分包企業民工工資發放的執行情況;
(6)每月30日前向區縣建委、區域公司上報預儲賬戶工資支付明細;
(7)監督《從業手冊》的使用,確保出勤記錄完整、核對清晰;
(8)匯總各分包企業的出勤記錄,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現場農民工出勤記錄在項目工地顯著位置公示;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並提出整改建議,同時向主管領導及時匯報不能按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的分包企業;
(10)協助解決分包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發生的工資方面的糾紛;
(11)按期檢查、核實分包企業派駐現場施工隊伍的人數,作好日常監督、檢查的詳細記錄;
(12)負責指導和監督項目經理部對農民工進場後的安全、質量教育,尤其做好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過程的培訓工作,確保每一名進場農名工清楚其權利和義務,且應留有記錄;
(13)核查《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
(14)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終止後,負責該工程所有分包企業的《提示書》(附件1)、《授權委託書》(附件2)、《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等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七條 分包企業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與實名制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依法招用農民工,並簽訂勞動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業現場管理人員或班組應根據出勤及完成的實物量,計算出每名農民工實際應得工資額,編制工資支付表;
2.與總承包企業簽訂並履行分包合同;
3.施工現場勞資員均須有分包企業的《授權委託書》(附件2);
4.委派勞務隊長、勞資員,主要工作內容有:
(1) 負責收集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填制《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
(2) 組織本隊伍農民工參加進場培訓工作,配合總承包企業農民工管理員完成《提示書》(附件1)的簽訂工作;
(3) 負責每天核對農民工變化情況,記錄施工人員出勤、工資,填制《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並報總承包企業農民工管理員;
(4) 負責本企業勞動力變化情況的統計工作,並隨時更改《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撤場人員填寫《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經總承包企業認可後方可離場;
(5) 配合分包企業及其勞務隊長解決隊伍內部的爭議;
(6) 配合項目部進行在冊人數的確認和檢查工作;
(7) 負責監控和審核農民工進場後分包企業填制的農民工花名冊的真實性,負責農民工數碼像片的採集以及配合項目部做好進場後培訓工作;
(8) 配合項目經理或農民工管理員,依據分包合同(大清包協議),每月結算分包企業完成工程量(產值),收集農民工出勤記錄和工資單,並據此計算出農民工工資總額,審核後上報公司;
(9)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終止後,負責該工程的《提示書》(附件1)、《分包人員花名冊》(附件3)、《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附件5)等資料的存檔工作,存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年。

第三章 發包和承包
第八條 所有總承包工程都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嚴格禁止掛靠和違法分包,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禁止勞務分包企業將承包的勞務作業再次發包。
第九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禁止同一工程以江蘇省建工勞務有限公司名義與總承包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後,再以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簽訂包工包料合同的違法行為。超出勞務承包范圍的合同按專業分包的要求進行評審和管理。
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第十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合同訂立後3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報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分包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工期、勞務費用、撥款和結算等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自合同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向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區域公司經營管理部門按要求及時向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嚴禁使用沒有資質、資質等級不夠、在江蘇建工有不良記錄以及集團公司年審不合格的勞務隊伍。
第十二條 各勞務隊伍的隊伍管理檔案每年三月份進行核實,對檔案中變化了的情況予以調整。公司每年年終按照集團〈隊伍考核辦法〉對勞務隊伍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確定信用等級,並分別作出保留使用、限制經營、清理清退的處理。
第十三條 嚴禁沒有簽訂合同的隊伍進場施工。
第十四條 各勞務隊伍按照公司「三位一體」貫標要求,加強質量、安全、環境管理,定期進行內審,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 人員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勞務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管理的需要,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所有單位使用的施工管理、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並且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合法務工手續,才能上崗作業。
各區域公司應當對施工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不合格人員不得從事相應施工活動。
第十六條 各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應指導勞務隊伍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標准、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和項目。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不得允許未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
第十七條 根據各地政府的要求,盡可能為農民工辦理相關綜合保險,主要是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十八條 推行勞務用工信息化管理。為提高管理效率,總承包項目部必須在項目施工現場配備電視機、DVD機、電腦微機、數碼攝像頭、數碼相機、玻璃櫥窗式公告牌(尺寸為2米寬,1.5米高)。各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勞務檔案中有關情況在信息管理系統中按規定如實填報。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管理系統中做相應變更。
第十九條 使用勞務分包企業的區域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使用勞務分包企業及人員數量,按照下款規定設置勞務管理機構或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企業及人員的日常管理。
使用勞務分包企業人員三千人以上,必須設置勞務管理機構;三千人以下,必須設置至少1名專職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在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中,應當按照下款規定設置勞務管理人員。
項目使用勞務分包企業人員五百人以上,必須設置專職勞務管理人員;五百人以下,必須設置至少1名兼職勞務管理人員。
第五章 勞務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一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務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勞動者工資支付。
第二十二條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支付勞務分包企業勞務款,只能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各總承包項目部可以為勞動者在銀行開立個人賬戶,通過銀行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第二十三條 各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應當每月對勞動者應得的工資進行核算、公布,並接受勞動者監督。
第二十四條各總承包項目部必須每月支付一次勞動者基本工資,且工資月支付數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餘下未支付部分,各總承包項目部每季度末或施工任務結束時或春節前必須足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各總承包項目部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支付清單,並將支付勞動者工資憑證報分公司一級財務部門備查。
第二十六條 各總承包項目部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隨意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工程停工、窩工期間勞動者工資的支付,應當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應當及時付清分包工程款。
勞務分包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八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將總承包企業支付勞務工程款情況和企業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情況,按月如實填報在信息管理系統中,由公司定期公布。
第二十九條 建立外部勞務隊伍糾紛報告制度。勞務隊伍與各用工單位之間發生矛盾或糾紛,不論事情大小,各單位必須在發生糾紛24小時內將糾紛原因,時間、擬解決方案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法律事務部,對因未及時上報而造成事態擴大或發生不良後果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建立外部勞務隊伍糾紛事件應急預案制(見附件三)。
第六章 組織建設與企業文化
第三十條 各勞務隊伍中凡有三名以上黨員的,都應成立正式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按照黨章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十一條 各勞務隊伍中凡有25人以上員工的,都應按照《工會法》的規定成立工會組織,向工會撥解經費,按照《企業工會工作條例》開展活動,發揮其橋梁紐帶作用。
第三十二條 各勞務隊伍中凡有3名團員以上的都應建立共青團組織,並組織35歲以下青年參加青年中心,按照團章和青年中心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其突擊助手作用。
第三十三條 各總包單位和勞務施工單位要按照建設部、中央文明委員會、教育部、全國總工會、團中央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建築工地創建農民工業余學校的通知》,在建築面積或工程造價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項目上,依託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業余學校,按照工程進度和農民工的實際需要,進行安全知識、企業文化、法律法規、文明禮儀、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衛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內容的教育培訓,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豐富農民工業余文化生活,提高勞務隊伍的綜合素質。
總承包工程項目部進行勞務作業分包的時,必須將「職工教育經費」單獨計列,專項支出,確保農民工技能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必須具備適當的、能夠告知農民工工資發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術交底等培訓內容的場地或場所,其面積不應小於30平米。
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提供農民工基本的、適宜居住的生活場所,居住條件應符合《關於開展建築勞務用工管理標准化工地創建活動的通知》(建築[2007]241號)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要利用櫥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農民工考勤和工資的支付情況及舉報電話
第三十七條。各勞務施工單位都應當明確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和專兼職政工人員,抓好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總承包工程項目部違反本規定,由各區域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使用的人員或未在信息管理系統中按規定填報的施工管理、作業人員視同零散民工,由各區域公司按照關於使用零散民工的規定對有關單位予以處罰,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系統。
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未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的,由各區域公司按照關於使用零散民工的規定予以處罰,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系統。
第四十條 因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勞動者工資,致使發生極端、群體性事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限制承接項目,並記入信用系統。
第四十一條 各區域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分包和拖欠勞務分包款、勞動者工資舉報制度。各區域公司接到舉報後,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協調處理或立案處罰。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結果告之舉報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公司根據國外承接工程和勞務的需要,組織集團有關施工隊伍外出承包勞務。有關外派勞務的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提示書
2、授權委託書
3、分包人員花名冊
4、分包人員考勤及工資明細表
5、分包人員撤場清算表
6、勞務隊伍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7、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合同(參考文本)
8、《建築勞務作業人員勞動合同(參考文本)》。

㈢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則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以為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為開工之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建築工地工人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實施范圍
市區統籌范圍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築企業及其農民工均列入參保范圍;交通、水利、園林等其他各類工程施工單位及其農民工參照執行。
所稱建築企業,是指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所稱農民工,是指非本市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離開農村居住地,與建築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參與房屋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從業人員。

二、繳費標准及基金管理
建築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根據工程項目類別確定征繳率:
1.房屋建築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1‰確定;
2.裝飾裝修、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0.6‰確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總造價中含安裝設備款的,將總造價扣除設備款後,作為征繳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三、保險期限
建築企業農民工享受工傷保險的期限,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為基準,即自建築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㈤ 建築工地工人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沒有單獨的建築工地工人的工傷保險規定的,建築工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具體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5)勞務施工單位人員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工傷的認定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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