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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療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19 19:49:37

❶ 如何建立家庭基金

1、流動性比率不應過高

公式: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資產/每月支出

流動性資產是指在急用情況下,能迅速變現而不會帶來損失的資產,比如現金、活期存款、貨幣基金等,該比例用來權衡你的家庭財務狀態以及變現能力。 應盡量避免流動性比率過高現象,如果家庭收入穩定,該比率為3即可;如果家庭收入不穩定,則該比率應在6-8之間。

2、負債收入比應為30%

公式:負債收入比=家庭債務支出/當月收入

家庭用於償還各種債務支出占家庭當月總收入的百分比應該為30%。如果負債比例過高,超過家庭承受能力,每月需要付出的利息費就會上升,會在家庭財務發生緊急情況,如失業、負擔較大額度醫療費時,造成財務負擔,甚至是「資不抵債」。這個比例也並非越小越好,從這個概念上講,適度應用他人資金發展財富,也是一種能力。

3、盈餘比率越高越好

公式:盈餘比率=(當月收入-當月支出)/當月總收入(稅後)盈餘

這個指標反映出你把握家庭開支和能夠增添凈資產的能力。數值越大,說明家庭財務狀態越好,家庭可用於投資、獲得現金流的機遇越多。

4、投資比例最好超50%

公式:投資比例=投資資產/凈資產

這一指標反映了你家通過投資增添財富、實現目的的能力。一般認為,投資與凈資產比例堅持在50%以上為好。家庭未來越來越窮,還是越來越富,看看這個指標就會一目瞭然。

5、負債與總資產的比率應小於50%

公式:負債與總資產的比率=債務/總資產

這個指標體現家庭綜合還債能力。如果結果小於50%,說明家庭負債比率適宜;如果大於50%,家庭存在產生財務危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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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家庭基金理財方案原則一:收益風險相匹配

投資和風險都是相匹配的。高收益高風險,低收益低風險,一定要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從而設定想應的收益目標。

制定家庭基金理財方案原則二:量入為出,量力而行

理財規劃要綜合考慮你的短期和長期生活安排,合理考慮現實承受能力與未來預期目標,不要盲目設定過高的理財規劃。

制定家庭基金理財方案原則三:做足功課,不盲目投資

投資理財是非常專業的一門功課,需要花一定的時間去學習了解,天上不會掉餡餅,只有付出才會有回報。

制定家庭基金理財方案原則:四:控制慾望,不可貪婪

任何時候都要設定目標和限額,既有盈利目標也有止損目標,必須堅決制定,避免貪婪造成的惡果。

❷ 醫療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征繳。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於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徵收機關。

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徵收機關申報,並由徵收機關核定。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徵收機關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徵收機關按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人數和金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規定數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由徵收機關據實結算。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不得以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由而降低其工資標准。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實行年檢制度。凡未經徵收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檢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先審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退休後,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在單位也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以及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或改制減員達2/3以上的,其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10年的,應當交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金。基金補償金按每名退休人員現年至75周歲的年數乘以同期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醫療費的標准計算,從清算後變現的資產中一次性繳納,確無能力繳納的,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

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轉讓時,由合並、分立、受讓的單位負擔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渠道解決。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其個人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5—35%用於建立退休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個人帳戶,具體分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顧年長者原則制定;所余資金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全部用於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應得利息分別計算和劃入。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其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增加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檔案,發給基本醫療保險證件。

第二十五條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

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

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和審定。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目錄的葯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部支付。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撥專款解決。

第三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及符合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

為解決前款規定以外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四條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年滿50歲,且按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1年後,方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上款所稱視同繳費年限,指本條例施行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修訂施行後退休的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從業人員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的,繳費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規定的待遇標准上相應降低5%。

第三十七條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0年的,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影響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10年,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因酗酒、自殺自殘、違法犯罪等支出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醫療事故等支出的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異地醫療機構治療,退休人員在異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經貿、財政、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財政、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

使用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葯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其費用統籌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管理辦法。

勞動保障、衛生行政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障、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辦法,按中西醫並舉,社區、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的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四十四條病人使用個人帳戶時,可以在任何一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

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病人應當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十五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根據總量控制原則,可以實行總額預付制結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數量、質量及參保人員合法醫療權益保障情況,對預付的統籌基金數量進行調控。

第四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醫葯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參保人員的合法醫療權益。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向病人告知有關醫療服務及收費明細情況。

第四十七條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由省勞動保障和價格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財政等部門制定和修訂,並報省政府批准。

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價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葯品定價的規定。

違反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葯品價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各帳戶不支付超標準的醫療費。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機關,其職責是:

(一)編制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三)對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每年向社會公告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情況;

(五)其他應當由行政主管機關履行的職責。

市、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其職責是:

(一)負責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三)對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進行監督;

(四)負責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預算、決算編制建議;

(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進行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檢查和調查工作;

(七)按國家規定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咨詢及其他服務;

(九)負責辦理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險事項。

第五十條徵收機關負責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登記;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預算、決算編制建議;依法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對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進行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理。

第五十一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管理和監督,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損害參保人合法醫療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葯品監督管理力度,保證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為病人提供質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葯品;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發生的葯事事故進行處理。

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對基本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檢查監督,加強管理,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個人帳戶記錄清單。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公布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五十三條徵收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審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參與核查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在診斷、檢查、治療、供葯及收費過程中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有權在支付醫療費用前審驗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必要時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和價格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或其他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五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五十六條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應當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的監督。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後,於次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繳費記錄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情況,徵收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他相關機構應當提供服務。

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徵收機關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就與本人有關的基本醫療保險爭議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對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給付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監察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按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的數額、期限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欠繳的款額及利息;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但不同時計繳利息。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謊報、瞞報、隱匿、故意毀滅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資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徵收機關依照前條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給付;拒不給付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定點醫療機構未按規定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給付;拒不給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檢舉、控告。

第六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徵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統籌基金的;

(二)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

(三)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第六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計部門、徵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或其他當事人採用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或者如數追回已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利息;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醫療機構和葯店或者其他當事人處以發生金額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醫療保險證件、醫囑醫案、醫療費憑證的;

(二)謊報、虛列就醫人員名單、診療項目、治療時間、醫用材料、葯品的;

(三)違反政府價格規定,虛報診療項目、醫用材料和葯品價格的。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徵收機關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處罰等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決定的,徵收機關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傷殘退役革命軍人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的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❸ 醫療風險基金按什麼文件規定提取的

一、一般風險准備的提取從《通知》發布當月起執行,余額達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開放式、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總基金資產凈值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託管行按託管的每隻證券投資基金資產凈值為提取基數,余額超過1%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各基金管理費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應統一存管於開立的一般風險准備專戶中,統一管理,統一使用。一般風險准備的使用不區分一般風險准備的提取來源,作為公司統一的一般風險准備使用,服務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開放式及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

三、一般風險准備專戶中的資金和使用一般風險准備進行投資而持有的證券及相關收益,屬於使用目的受限的公司固有資產,稅後投資收益屬於一般風險准備資產。

(3)家庭醫療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醫療保險工作屬勞動保障業務范圍。參保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外,全部作為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和購葯費用。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及部分慢性病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

❹ 現在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什麼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和生育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醫療保險基金因疾病暴發流行、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給予補貼。

❺ 江門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及住院病種目錄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可視實際情況適時修訂。適當提高對採取中醫葯治療參保居民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參保城鎮居民符合規定需住院治療的,可就近選擇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搶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實行確定起付標准、超過起付標准以上部分按醫院級別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額控制的辦法。
(一)起付標准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50元;一級醫院35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二)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住院和門診大病的總費用):城鎮非從業居民3.5萬元、少年兒童4萬元(參保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10年的,從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額可予適當提高)。
(三)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准提高5%執行。
(四)門診大病包括:門診特殊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服抗排斥葯)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門診治療特殊病種和慢性病管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門診治療慢性病: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金按照50%的標准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再負擔,可以通過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商業健康保險或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率不超過15%,風險儲備金不低於15%。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六)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七)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第二十條因病情需要轉院或赴外地治療的,其轉診條件、轉診程序、轉診要求及費用審核報銷辦法按《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轉診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什麼是統籌醫療基金如何使用

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記入個人帳戶以外的部分,作為職工統籌醫療基金,由醫保機構統一管理,集中調劑。主要用於: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以及非住院的惡性腫瘤的化療、放療、重症尿毒症透析、腎移植後排異治療等的門診費用,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中應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的部分。

希望採納

❼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群眾的保命錢,在基金管理全過程中,必須貫徹保證基金什麼樣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群眾的保命錢,在基金管理全過程中,必須貫徹保證基金安全性,開放性,配置的合理性的基本理念。

❽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開管理有何要求

按規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一是要分開管理,分別核算,這就要求統籌基金要自求收支平衡,不得擠占個人賬戶;二是要明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各自支付范圍,這就要求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一般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診(小病)醫療費用支出,統籌基金主要用於住院(大病)醫療費用支出;三是要嚴格限定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的范圍和給付標准,主要內容包括限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即超出這個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

❾ 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加強基金監管,要從制度入手,抓好五個環節:
一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二要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管理,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
三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的事業經費不能從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財政預算解決;
四要抓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監督和審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的監管,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要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統籌地區要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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