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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證券的管理規模

發布時間:2021-11-19 15:39:05

Ⅰ 銀行的資產管理和券商或其他公司的資管部門有什麼大的區別呢日常核心業務是干什麼呢

首先都是資管。

銀行和保險的資管屬於資管裡面規模較大的,實力也更強。
另外在客戶方面,銀行和保險的客戶來源更廣關系更牢固,券商和基金資管主要還是針對一些高凈值用戶。
從收入上來看,銀行保險資管的收益不如券商基金的高。

銀行資管的核心業務主要包括固收、非標、理財產品設計、產品銷售、風險管理。
價值立方

Ⅱ 銀行業規模有多大≈16個保險業≈12個信託業≈30個證券業

工行去年凈利干翻整個證券業

銀監會公布的數據是,截至去年末,我國商業銀行去年累計實現凈利潤1.59萬億元;其中16家上市銀行,共實現1.27萬億凈利潤。

同樣一個時間節點,124家券商去年共實現凈利潤2447.63億元;其中,23家上市券商(除去借殼的安信與華創,和剛上市的一創)共實現凈利潤1472.32億元。

什麼概念?也就是說,上市銀行中,農行、中行、建行任何一家一年的凈利潤,干翻23家上市券商一整年凈利潤;一個宇宙行去年凈賺的2771.31億元,干翻一整個證券業。

Ⅲ 保險﹑銀行﹑證券這三者之間有什麼樣的關系

保險﹑銀行﹑證券這三者之間是都屬於金融,都是金融工具的關系。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

保險 屬於契約經濟關系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3)銀行保險證券的管理規模擴展閱讀: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是用來證明貸者與借者之間融通貨幣餘缺的書面證明,其最基本的要素為支付的金額與支付條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貨、黃金、外匯、保單等也叫金融產品、金融資產、有價證券。

因為它們是在金融市場可以買賣的產品,故稱金融產品;因為它們有不同的功能,能達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資、避險等,故稱金融工具;

在資產的定性和分類中,它們屬於金融資產,故稱金融資產;它們是可以證明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憑證,故稱有價證券。絕大多數的金融工具或稱產品、資產和有價證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

Ⅳ 橫向比較資產管理業務: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託\期貨,各自的規模\利潤\發展路徑.

一句話 都是業務性質的公司
銀行:傳統業務不太行了 轉行做市場
保險:完完全全的不要臉的
證券:行情好不好都坑爹
基金:參考證券
信託:起步資金高 總體不錯
期貨:高風險高收益

Ⅳ 金融的四大板塊:銀行、保險、證券、信託。211財經類學校企業管理碩士研究生畢業能不能進

進支行、券商營業部還是可以進的。

Ⅵ 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麼排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並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託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並購貸款的方式參與並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託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託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並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於標准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託

7、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於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託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於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託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託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於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後,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託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託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託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託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並在後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託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託公司,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Ⅶ 財險 資產管理規模排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首先,需要釐清統計口徑的問題。
1、以資產規模、總體市場份額統計,國壽集團最大(細化到民營企業的口徑,則平安集團最大)。
2、以公司業務經營范圍統計,貌似平安集團業務范圍最大,涵蓋了保險、銀行、證券、信託、資產管理等等全方位金融業務。
還有以注冊資金規模統計、以全國分支機構數量統計等等不同口徑,答案可能是完全不一樣的。

由於目前國內保險業管理模式,重新回復到了產壽混業經營,所以基本已經不存在「壽險公司」、「財險公司」的區分概念,早幾年就已經是集團化經營了,比如國壽下面有國壽財險,人保下面有人保壽險,當然,還有對應的資產管理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等等。

截止到2008年,中國人壽(一般簡稱「國壽」)集團總保費收入達到3218億元,境內壽險市場份額為42.7%;國壽在《財富》全球500強的排名為第159位(平安集團排名第462位,詳見下文)。集團總資產達到1.28萬億元,成為國內唯一一家資產過萬億的保險集團。集團所屬壽險公司繼2003年在紐約、香港兩地同步上市之後,又於2007年1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掛牌上市,市值高居全球上市保險公司首位。集團所屬資產公司管理資產達1.14萬億元,是我國資本市場最大的機構投資者。

2008年7月,《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公布,中國平安集團以2007年180億美元的營業收入,首次進入全球500強,位列第462位,並成為入選該榜單的中國【非國有企業第一名】。

Ⅷ 銀行、證券、保險三者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1. 銀行、證券和保險逐步融合的趨勢;

  2. 銀行、證券和保險三者之間在運營上存在較大的差別;

  3. 但三者之間具有統一性,能被各方面接受並有意義的新的監管工具的開發構建;

  4. 是國家金融體系的三大支柱;


  5. 有人以生動形象的比喻,描述了金融三架馬車之間的關系,銀行催命,保險保命,證券玩命:

    ①貸款一百萬買房,還到四十萬時患了大病,由於不能工作又能治病,無力還貸,最後銀行收走了房子,在治療費,居無定所等壓力下,不久醫治無效身故;


    ②買一百萬保額的重大疾病保險,投入保費四萬,患了重大疾病,保險公司給付一百萬現金用於大病的治療,因為有了保險公司給付的一百萬現金,保證了自己治病的支出,也保證了家人不至於寄人籬下,在這種愉悅的條件下,不久康復;


    ③買一百萬股票,玩成四十萬時患了大病,沒有人理你,贖回吧賠60萬,不贖回又沒錢治病,最後心力交瘁下身故。

Ⅸ 保險﹑銀行﹑證券這三者之間有什麼樣的關系

銀行、證券和保險逐步融合的趨勢。因為銀行、證券和保險三者之間在運營上存在較大的差別,具有統一性,能被各方面接受並有意義的新的監管工具的開發構建! 是國家金融體系的三大支柱 銀行、證券和保險三者之間的聯盟分析

199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針對我國券商出現的融資窘境,提出兩點改革措施:一是允許有條件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回購市場;二是允許有條件的證券公司通過服票質押向銀行借款融資(《金融研究》1999年第10期。)1998年,保險公司獲准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1999年,中國保監會又出台了關於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的管理辦法,把保險公司與券商聯系起來。經過幾年的改革,銀行、證券、保險之間逐漸給我們拓展了聯盟的輪廓,開創了金融新時代。

一、銀行、證券、保險聯盟的可行性分析
制度創新是現代金融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國即將加入WTO,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步伐會進一步加快,中資金融機構若欲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必須繼續改革金融體制。同時,針對我國證券與保險公司自身原因,建立銀行、證券、保險聯盟是很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一)券商融資渠道狹窄。券商作為金融企業,從事著發行上市公司股票的承銷業務;從事著為企業兼並收購充當策劃顧問的並購中介業務;從事著以自己的資金買賣證券,獲取利潤的自營業務,也從事著收取傭金,促成投資者完成交易的經紀業務。這些註定了對資金有龐大的需求。外源資金更少。按照過去規定,我國券商不能向銀行貸款,不能發行債券,不能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上進行國債回購。事實上,券商只有一條外部融資渠道,只能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上進行為期一天的拆借,這種隔夜拆借,猶如杯水車薪,對券商的長遠發展作用極小。

資金拮據使券商面臨風險。券商風險是指由於資金籌措和運用所產生的風險,即由於不確定性引起的券商在資金籌集和運用中形成損失的可能性,表現為:(1)流動性風險,指券商由於流動性比率過低而使其財務結構缺乏流動性,在經營不利時,由於金融產品不能迅速變現,券商缺乏足夠的流動資金而陷入財務周轉危機。據統計,到1996年底,中國十大證券公司中,流動性比率無一接近90%,而美國的摩根這一比率為98%。(2)資本充足性風險。我國對券商的凈資產負債比率的最高限額為10:1,而一些中小券商的凈資產比率過高,一旦經營困難,這些券商將首先陷入資不抵債,甚至面臨較大的資本充足性風險。

(二)保險金需要拓寬渠道。隨著國民收入的提高及國人保險意識的加強,中國保險業在最近幾年已取得長足發展,各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每年都呈大幅度增長之勢。1997年我國保費收人1072億元,較19%年增長20%,1998年我國實現保費收入1247億元,較上年增長14%,增長速度是非常快的。據有關部門預測,中國保險業總收入在2000年以前,將有可能突破2000億元人民幣,其市場潛力在規模上高達2500億元人民幣。如此龐大的資金面臨著資金運作方式的限制,投資收益同公司競爭的加劇和投資者對保險投資回報率要求提高的矛盾。長期人壽保險資金具有儲蓄性和預期交納保費延期給付兩個基本特點。由於繳費與給付時間間隔較長,保險公司為了保證幾年甚至幾十年的給付,滿足保戶預期需要,就必須使保險資金能夠保值和增值。因此,使保險資金能夠保值和增值是保險自身的需要,而保值和增值的根本途徑在於充分運用保險資金,拓寬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受到限制,只能在銀行存款,近2年有所放寬,也僅限於買賣政府債務和金融債券。因此,在我國,存款和國債利息與保單預定利率之差就成為保險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盡管目前保險公司投資國債的比例擴大,但由於國債的規模本身小,制約了投資的規模和比例,資金投放於銀行的仍佔一定比例。這樣,自1997年以來,隨著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七次下調,給保險公司帶來很大損失。長期以來,將動搖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中國加入WTO的步伐正在加快,這就要求成員國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出牌,即中國的保險業要加快開放步伐。降低收益標准和提高投資收益,從而在強手如林的保險業中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要解決由於銀行存款利率下調而使保險資金利差縮小甚至倒掛的現象,只有通過有效的多渠道的資金運用,提高資金收益率才是解決保險公司利差倒掛以及今後保險公司長遠發展的關鍵。在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保險業積聚和融資的能力僅次於銀行業,如美國保險公司業務量占其金融市場業務的三分之一以上。因此,從長遠發展來看,中國保險業的資金運用無論從形式上和手段上都需要有一個大的發展。

(三)銀行業務范圍需拓寬。2000年開始,金融監管機構鼓勵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創新和代理業務。銀行業務針對保險業務和證券業務,可在以下幾個方面來拓展:

1.國外銀行保險業務80%以上是通過市場中介,即代理經紀人辦理的。我國也要充分利用銀行業務多,面廣,人員素質相對較高,對保險業比較熟悉的特點,大力發展代理保險業務。

2.隨著電子網路技術的發展,銀行和保險業可以分享網路資源。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銀行擁有的客戶資源和信息庫,銀行可以擔任保險公司的財務顧問和為基金提供託管服務。

3.保險公司可為銀行產品如消費信貸,個人按揭貸款及汽車按揭貸款等提供保險服務。

4.保單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完全可以用於銀行貸款的有效質押,儲蓄存單如何和保單結合,和基金結合也可研究。

5.在融資業務方面,保險公司是銀行的存款大戶,將來可能成為銀行金融債權的主要投資者,銀行和保險公司之問可通過拆借,債券回購等方式融通資金,提高資金的流通性和收益率。

6.銀行和證券可以交互營銷,共享營銷網路和客戶資源,銀行有廣泛的客戶基礎和分支網路,可以利用現有網路進行證券業務、基金業務和保險業務的發展。

二、證券、保險、銀行聯盟方式分析

通過以上三者之間聯盟的可行性分析,我們有必要提出聯盟具體方式。
(一)保險資金與證券市場聯盟方式的選擇。自1997年以來,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已下調7次,其中,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降幅達7%,三年五年期存款利率也有相同幅度的下降,降幅之大,前所未有。與現行的銀行存款利率相比,保險公司已出現明顯利率倒掛現象,保險資金的運用環境每況愈下,保險業的經營出現了從未有過的困難。拓展長期人壽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呼聲在業界日益高漲。同時,中國證券市場卻依然存在規模不大,缺少穩定的資金來源等問題。如何解決上述問題,已為政府及證券業人土所關注,並成為管理者急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方式可採取以下方式:
1.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按資金使用周期確定保險資金合理使用結構,確保資金安全高效。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等短期負債進行短期高清嘗力投資業務,如商業票據;將屬於中長期負債的人身險准備金除少量用於應付流動性的不規則變動外,大部分均可用於中長期投資,如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將總准備金和承保盈餘這種最適合的中長期投資的資金,可購買二級市場優質股票、不動產和抵押貸款等。

2.保險公司直接購買證券基金。即在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認購或購買各種證券投資基金,同級保險業務主管部門應嚴格限定投資比例,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高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建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證券投資保險基金是目前資本市場較發達國家解決保險公司資金投資渠道的一個主要運作方式。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可讓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建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規定其發行的資本金額以其總資產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其方式可由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發起建立新的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選擇已成立的基金管理。

(二)銀行與保險公司聯盟方式的選擇。中國保險市場一旦對外開放,外資保險公司憑借其資產實力,營銷手段,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必然給中國民族保險公司帶來沖擊。隨著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方式的增加和風險意識的提高,保險業和商業銀行的合作不再限於單純代收保費和爭取存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資金合作方面。目前,國務院宣布保險資金可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股市,人民銀行也作出商業銀行可以試辦對保險公司協定存款的決定。就壽險而言,壽險給付不象財產險和責任險那樣難以預料,投資的策略主要著眼於價值的長期穩定增長,因此對商業銀行開辦的協定存款業務反映積極。而且保險公司在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過程中,必須避免資金集中擺布的風險,會從四大商業銀行轉移一部分資金,銀行要抓住這一時機,並充分運用開辦協定存款這一有力手段,與壽險公司開展資金方面的合作。

2.業務合作方面。國外人壽保險產品已完全由以儲蓄型產品為主向以投資型產品為主的經營轉變,國內壽險公司正在進行品種創新的探索和努力。最近,壽險公司推出一種非常有吸引力的產品,由於這種產品在保險保障基礎上所具有的獨特投資理財功能,吸引了一批有投資意識的投保人,銀行應在品種開發和營銷方面,結合私人理財業務的開展,加強與壽險公司的協作。同時,我國商業銀行可利用網點優勢,大力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增加保險資金的存款和相應的營業收益。

3.技術合作方面。銀行應利用壽險公司引進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和營銷方式,加快技術創新的機會,採取與壽險公司發行聯名卡等方式共同開發技術支持系統,拓展電話銀行和網上銀行業務,建立雙方長期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爭取兩家共同的客戶群體。

(三)銀行與券商聯盟方式的選擇。目前,銀行與券商合作開展投資銀行業務方面有了良好的開端,在搭橋貸款方面積累了成功經驗,在證券交易清算方面,銀行可以申請證交所的清算資格。我國銀行在發展以上業務的基礎上,要從更廣闊的領域上拓展銀行及投資銀行業務:

1.發展資產證券業務。資產證券業務是將在當前和未來產生收入現金流的金融資產轉變為在資本市場上可以銷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為證券化目的而成立的載體(發行人),發行人以此資產所產生的現金作為抵押,向投資者發行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流通的資產支持證券,用以購買原始權益人所轉讓的資產,載體受託人以擁有的轉讓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用於支付投資者。該業務可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為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提供新思路。銀行可為證券公司提供證券化的資產,並進行證券化資產的評估和方案策劃,而證券公司則可在總體策劃,交易工具的策劃與創新和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方面發揮作用。

2.發展基金託管業務。目前,我國基金業得到很大發展,如股票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上的福利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已轉入市場化的運作,出於信用上的考慮,這種基金非常希望銀行的進入。具體做法:基金與券商簽訂基金管理協議,同時要求券商在銀行開立託管賬號的變動和運作情況,以防範風險,銀行可以對此業務進行探索,利用銀行的賬戶管理功能和信用為客戶和券商搭橋,從中收取手續費,同時也能增加存款。

3.與上市公司融資業務。公司在提出周轉資金需求時,銀行可提供有證券公司擔保的搭橋貸款,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的收款、結算等業務;公司在借殼或買殼上市的過程中,銀行可配合證券公司幫助借殼或買殼公司在資本市場上選擇殼源公司並幫助策劃運作方案,在國家允許的范圍下,為借殼或買殼公司提供資金和項目信息方面的支持;上市公司進行配股時,證券公司作為配股承銷商,銀行可參與配股方案的設計和配股項目的推薦,提供有擔保的搭橋貸款和配股資金的收款業務;公司進行兼股時,銀行可提供兼購項目的推薦和杠桿融資等業務。

三、結束語
當巨額銀行信貸資金尋找不到貸款對象,當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整個資金市場明顯出現供大於求的局面對,券商的融資卻發生了危機;我國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每年都大幅度增長,龐大的資金卻因融資渠道狹窄,不能充分的保值或增值;同時,我國商業銀行業務面窄,未能充分發揮其網路面廣,信息量大的特點。銀行、證券和保險三者之間在資本市場上相互矛盾,相互補充,因此,可以找到一條行之有效的鏈條,把三者聯系起來,充分發揮它們自身的優勢。(國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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