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先從哪裡開始辦理怎麼做
2006年8月18日,雲南玉溪紅塔區小石橋鄉的一幢小樓外,鞭炮震耳,人聲鼎沸。一塊系著大紅花的,寫有「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白色木牌被高懸上牆。此後不少農民頻繁進出那小樓。原來,合作社做開了資金借貸買賣,生意異常紅火。
但這也讓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左右為難。
四個多月後,2006年12月,銀監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條件的政策出台,該政策允許在農村設立三類新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便是其中之一。「就連名字都一樣。我們的合作社正是對這個政策的呼應。」一合作社人士欣喜地解釋他們的「前瞻性」。
盡管如此,銀監會的六個試點省份中並不包括雲南。而真正令玉溪銀監分局擔心的是,這一農民資金互助組織脫胎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又異於銀監會允許試點的資金互助組織,管理上有頗多不足。
「民辦、民管、民受益」
「向社員提供小額資金貸款服務。」合作社的這一主要功能已在當地廣為人知。鄉里人只要自願認購幾百上千的互助保證金就可入社,簽個字就能獲得信用貸款,建房的、看病的、買大棚、買農機的,都能借上錢,信用好的,甚至可以貸款做上個體戶。
合作社的資金來源有兩個:一是創立時來自於紅塔區農經站111.8萬元的扶貧金資助,二是少數農民「股東」出資,並公開掛牌繼續吸納股金,每股100元。
截至2007年5月,在對外掛牌營業不到半年的時間里,該合作社便入股社員近500人,吸納股金逾百萬元,並因「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規矩而聲名鵲起。事實上,該資金互助社公開掛牌本身就頗為轟動。整個玉溪農村都暗自沸騰起來。
一個多月後,2006年10月12日,在70多戶農民的強烈呼籲下,玉溪市通海縣楊廣鎮五堖山村「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開業,省市農經站以及縣鎮村政府的多位人士冒雨與民同慶。
五堖山村是遠近聞名的特色葯膳臭參的原產地,最近又成為本縣蔬菜種植基地。該村2190人,耕地2944畝,人均1.3畝,糧經用地比例為35∶65,年種植蔬菜3600多畝。但農民苦於沒有形成組織化的生產、銷售,僅靠單打獨斗,市場風險大,價格效益無保障。而新成立的合作社為社員和蔬菜生產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信息、生產資料購銷,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系列化服務。
不過,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還有一個獨特職能在於,可以針對社員生產中資金階段性短缺突出,在社員內部開展資金互助合作「試點」。其實質與上述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無異。
據記者了解,該合作社成立時,有21戶農戶入股9.9萬元。後來「發展」的成員分兩種形式:交納200元會員費即成為一般會員,享受正常的農業生產流程服務;另有資金互助入股社員,需購買合作社股份,每股100元,可享受比當地信用社利率更低的小額借貸服務,入股社員年底時可按月息2.4‰進行保息分紅,而一般會員則享受不了。
記者發現在合作社的《章程》里,清楚地寫有「民辦、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則。還規定,如果合作社年終結余時有收益,則收益的80%將分給21戶交納風險股金的社員,若有虧損則用這21戶社員交納的9.9萬元風險股金抵補。截至2007年6月13日,合作社會員費總額2.64萬元,吸收股金47.6萬元。目前據稱效益不錯。
示範效應
「這兩個資金互助組織的公開『亮相』具有一定的示範效應,有可能使尚處在半隱蔽狀態中的資金互助組織走向前台。」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這位負責人介紹,半隱蔽的資金互助組織多存在於各種民辦經濟聯合體、農民專業協會和新型農村經濟組織中。
一種類似於「財務公司」雛形,在經濟聯合體內吸納股金、資金借貸。
一種由農民專業協會中的若干「股東」出資,發起並組建「資金互助協會」,對區域內種植和加工同種農產品的農戶和加工企業吸納股金、辦理短期資金借貸,如上述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
另一種則由農經站注入「扶貧濟困基金」和農民中的少數「股東」出資,共同組建「農民資金互助社」,公開吸納股金、辦理短期資金借貸業務,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便是其中一個典型。
不過,這是一些難以判定性質的組織,雖類似於銀監會定義的農村資金互助社,但二者仍有重大區別。這位負責人說,「根據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但目前在玉溪存在的資金互助組織並未向社員吸收存款。」另外一位官員說,雖然有省、市、區農經站的支持,但一些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實質仍是民間借貸組織。「只不過,合作社確實解了當地很多農民的資金難題。」
更讓一些人擔心的是,目前的資金互助組織多脫胎於農村合作基金會——此類組織多始於1984年,後因承擔了鄉村部分財政職能和風險漸高,甚至發生擠兌,1999年國務院決定對其全面清理整頓,一些質量好的基金會被當地農信社接管,有的工作人員被劃轉至鄉村農經站。目前,農村合作基金會作為一種金融的組織形式已不存在。
「我們調查發現,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經辦資金互助業務的人員均為農經站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原班人馬,而紅塔區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在創立時就獲得了紅塔區農經站扶貧基金的資助。可以說,兩家合作社的公開掛牌營業均是當地農經站的主導行為。」玉溪銀監分局負責人對記者說。
玉溪銀監分局人士在檢查兩家合作社規章時發現,合作社基本照搬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操作方式,雖有「章程」卻多從網上下載套用,還沒有自身成熟的管理體系;雖設立了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多流於形式,且責、權、利不清晰。
兩家資金互助組織的成立均早於銀監會允許設立資金互助社政策的出台,其借貸行為也走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范圍」的規定。特別是以「資金互助社」名稱對外公開掛牌營業,既沒有相關部門的批准認可,也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更沒有取得基本的法人主體資格。
這一切的調查結果都使得玉溪銀監分局人士開始擔心,由於入社條件低,社員范圍有急劇擴大的可能,盲目擴充極有可能演變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因借貸關系缺乏明確的法律保障,易產生矛盾糾紛,有可能造成地方經濟社會不穩定。
然而,監管部門也證實,這類資金互助組織的融資模式非常適合農村、農戶及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資金需求。不僅貸款規模小、頻率高、靈活,而且具有時效強、多元化和差異化等特點,辦理手續也簡便快捷。通過它們融資的人群往往是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視為風險大、收益低、信用差、難管理的群體。
「一定程度上講,資金互助組織是伴隨多種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迅速發展,因應農戶對資金餘缺調劑需求變化的一種自發的新型融資模式,是在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基礎上轉換為農村的微小資金互助性聯合。這種聯合不僅調劑了入股社員自身發展的資金餘缺,對農村金融長期積蘊的信貸風險也起到了一定的分散補償作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農村民間高利貸的發展勢頭。」銀監分局人士對記者表示。
而對廣大農民來說,資金互助社、合作社的成立可以使「單干」的農戶有條件「抱團」闖市場。如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成立後,引進美國甜脆玉米、改良「鐵頭」芥藍,使得本村輪種蔬菜面積多達5000―8000畝,僅此一項即實現銷售收入500多萬元。此外,合作社還統一供應農戶化肥、種籽、農葯。
「我們都是為了農民考慮,為了產業化考慮。資金互助的工作也正是為此服務的。」合作社人士這樣認為。
「斟酌再三,我們仍然從法律角度認定這兩個組織屬於民間非法組織。但是,它們畢竟屬於自發狀態的新生事物,既體現了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特點,也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如果法律上能對其性質加以定義,地方政府能合理引導,這些資金互助組織可以發揮其好的一面。」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正規軍」暫時缺位
可以肯定的是,民間資金互助組織的出現,與「金融正規軍」的暫時缺位不無關系。
自2000年至2005年,玉溪市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增幅分別為3.04%、3.53%、3.81%、16.27%和10.14%。2004年以後,雖然農民收入增長加快,生產資料和消費品價格上漲也十分明顯。總的說來,農民增收仍然困難。
另一方面,玉溪農民對農信社小額貸款的需求正在下降。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他們需要的是更高額度的貸款。2006年底,農民人均收入達到3700元,最高的鄉鎮達到4700元,遠遠高於雲南農民人均2900元的收入水平。
「小額貸款5000、1萬的限額,對玉溪的農民來說仍然太少。他們需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產業性貸款,而農信社恰恰在這方面無能為力。」當地人對記者表示,農信社之外,農發行只涉及糧油企業,一些國有銀行早些年已從縣域退出,郵政儲蓄則只存不貸。可以說,目前立足農村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是農信社,而農信社改革為統一法人社後,鄉鎮信用社降格為分社,貸款許可權上收,在信貸需求旺盛期,受放貸限額、程序環節和資金實力限制,難以兼顧農戶產業化的資金需求。而農村地區缺乏擔保機構,貸款條件差的現狀,也使信用社在貸款發放時更為謹慎。
與農戶個體一樣,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也很難從銀行機構得到貸款。據雲南省銀監局統計,該省2005年末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6837個,其中專業經濟組織2576個,直接帶動農戶106萬戶。但只有少數合作社得到農行或農信社直接的貸款支持,且資金需求滿足率不高。比如文山州農信社2004、2005兩年間扶持了6個合作社,發放貸款40筆,金額271萬元,平均每個合作社每年得到貸款22.5萬元。而上述小石橋鄉資金互助社掛牌僅半年便能吸收農戶自有資金近百萬元。
「還有部分合作社以間接方式獲得少量貸款。」雲南省銀監局有關人士介紹說,目前合作社有三種方式間接取得資金支持。
一是合作社理事個人貸款用於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縣某花卉專業合作社,其建蓋保鮮冷庫、購買運花車的資金都是幾名理事以個人名義從信用社貸款。
二是合作社注冊成為公司獲得銀行貸款。在紅河州,由11位農民投資入股組成的某合作社注冊為公司,獲得信用社貸款426萬元。
三是合作社為社員貸款提供一定便利。曲靖市採取「協會+信用社+聯保貸款」的模式,合作社社員從信用社貸款能夠優先且額度較大,有效解決了農戶的生產墊本資金問題。
不過,更多的合作社及其成員均未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個中原因比較復雜。」玉溪銀監分局負責人對記者分析,首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冊登記困難重重,是否具備貸款資格仍不明確;其次,合作社自身通常無穩定持續的營業收入,無還款來源,經濟實力差,抗風險能力弱;而且運行機制不健全,產權制度混亂,故不具備貸款條件。加之,銀行機構涉農金融服務的弱化;歷史上鄉鎮企業和涉農貸款不良率高,以致農信社利率定價多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50%以上,超出了合作社的承受能力。這都使得合作社難以獲得銀行機構的資金支持。
對於一地經濟而言,農戶個人得不到足夠的貸款支持,一般的合作社也無力取得資金支持,農業產業化規模卻在不斷壯大。「效益的增長對融資產生了新的需求,刺激了民間借貸快速發展,最終催生了資金互助組織。」玉溪銀監分局人士對記者說。
B. 發改委2001年585號文件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計價格〔2001〕5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
近年來,各級政府針對住房建設領域收費混亂的問題採取了一系列整頓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住房建設收費過多,仍是當前影響住房建設和消費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和群眾意見很大。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精神,切實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負擔,加快住房建設和銷售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報請國務院批准,決定進一步開展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頓住房建設收費的范圍和重點。整頓住房建設收費的范圍,包括住房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征地、建設、銷售及使用全過程的各種收費。整頓的重點是,取消所有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設置的收費項目;取消雖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設置,但與現行產業政策、行政管理體制變化情況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費項目及重復設置的收費項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各地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凡與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見附件)性質、內容相類似的,不論冠以何種名稱,一律取消。同時,1999年財政部、國家計委在批復地方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時,已明確規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取消。除統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費項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地也要進行逐項清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取消、保留、合並、降低收費標準的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價格部門要隨即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財政部門要及時收繳已發放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上述收費項目取消後,有關部門履行政府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能所需必要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已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一歸並後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凡是未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四、合並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准。已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地區,不得再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將現行「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合並為「工程定額測定費」,收費標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區建安工作量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過1.5‰。降低政府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建築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收費標准均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計收,並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逐項予以重新核定。按照從嚴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的原則,改革白蟻防治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項目的計費方式,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整頓規范住房交易服務收費。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房地產評估、委託拆遷服務等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堅持自願委託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五、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對住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經營燃氣、自來水、電力、電話、有線或光纜電視(簡稱「兩管三線」)等壟斷企業的價格行為進行全面整頓。「兩管三線」安裝工程要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社會公開招標,自主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安裝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承擔安裝工程的單位自主或委託中介組織采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嚴厲查處壟斷企業強制推銷商品和服務及強制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
六、嚴格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為促進住房建設和消費,各地要採取切實措施將住房建設中行政事業性收費佔住房價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內。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近期內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保留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加強對住房建設收費的管理。
七、加強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准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降低收費標准或變相繼續收費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有關責任人,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國家計委、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抽查。
八、整頓住房建設收費,進一步規范住房價格構成,保持住房價格合理穩定,關繫到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住房消費,積極擴大內需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進程,促進住房建設健康發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反對腐敗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於2001年9月底前報國家計委、財政部。
附件:經國務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國家計委
財 政 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經國務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房屋開發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
城建檔案裝具成本費
城市衛生管理費
建築工程綜合規劃保證金
城市綠化建設保證金
臨時占路保證金
臨時建築保證金
開發項目保證金
經濟適用住房稅費減免保證金
建安工程質量保修押金
伐樹工程費
房產交易管理鑒證費
工程造價審查費
預制構件質量監督費
暖氣集資費
城市給水建設費
新房進住手續費
拆房手續費
房屋兌換管理費
公園建設費
園林綠化管理費
優質工程獎勵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費
城市規劃管理業務費
勘察設計監督管理費
征地安置不可預見費
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管理費
使用外地勞動力單位管理費
房地產抵押管理費
建築垃圾棄土傾倒管理費
水表立表費
房地產轉讓交易管理費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費
外省施工企業調節金
節水保證金
電負荷控制費
供電入網費
安全用電費
人防工程建設押金
外來流動人口管理服務費
使用散裝水泥保證金
教育基礎設施配套費
教師住房建設費
城鎮中小學校舍修建附加費
建築設計衛生學評價行政性收費
建設項目衛生審批費
C. 你怎麼知道是稅務問題
根據各地在新的營業稅制實行後提出的問題,為了有利於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學習、理解營業稅的征稅規定,總局決定陸續編寫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現將《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問:稅制改革以前,原營業稅規定的減稅,免稅項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營業稅制以後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實行新稅制後,原營業稅的法規均已廢止,過去所作的減征或免徵營業稅的規定自然也一律停止執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實行新稅制後如果還繼續執行原營業稅的減稅,免稅項目,是屬於違反稅法的行為,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二、問: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是否徵收營業稅?
答: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這兩種行為均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因而不徵收營業稅。
三、問:運輸企業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是否徵收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關於「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屬於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規定,運輸企業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因而不徵收營業稅。
四、問:航空公司用飛機開展飛灑農葯業務是否免徵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農業病蟲害防治免徵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明確農業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航空公司用飛機開展飛灑農葯業務屬於從事農業病蟲害防治業務,因而應當免徵營業稅。
五、問:單位所屬內部施工隊伍承擔其所隸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是否徵收營業稅?
答:這首先要看此類施工隊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單位。如果屬於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承擔其所隸屬單位(以下稱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徵收營業稅。如果屬於非獨立核算單位,承擔其他單位建築安裝工程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而承擔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是否應當繳納營業稅,則要看其與本單位之間是否結算工程價款。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並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根據這一規定,內部施工隊伍為本單位承擔建築安裝業務,凡同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論是否編制工程概(預)算,也不論工程價款中是否包括營業稅稅金,均應當徵收營業稅;凡不與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徵收營業稅。
六、問:對綠化工程應按何稅目征稅?
答: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築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築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綠化與平整土地就分不開,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於建築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為了減少劃分,便於征管,對綠化工程按「建築業-其他工程作業」徵收營業稅。
七、問: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按何稅目征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即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為「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八、問:對境外機構總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如何征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繳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建築安裝工程的總承包人為境外機構,如果該機構在境內設有機構的,則境內所設機構負責繳納其承包工程營業稅,並負責扣繳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營業稅稅款;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但有代理者的,則不論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款均由代理者扣繳;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又沒有代理者的,不論其總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稅款均由建設單位扣繳。
九、問:銀行貸款給單位和個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滿後借款者無力還貸,抵押的房屋歸銀行所有,對此是否應當征稅?如果房屋歸銀行所有後,銀行將房屋銷售,是否應當征稅?
答:借款者無力歸還貸款,抵押的房屋被銀行收走以抵作貸款本息,這表明房屋的所有權被借款者有償轉讓給銀行,應對借款者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同樣,銀行如果將收歸其所有的房屋銷售,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答: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十一、問: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人身保險時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費記入「儲金」科目,儲金的利息記入「保費收入」科目,儲金到期返還給用戶。對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人身保險徵收營業稅的營業額是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費,還是儲金的利息?對於到期返還給用戶的儲金是否准許從其營業額中扣除?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此項規定,第一,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人身保險的營業額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費,而不是儲金的利息收入。因為,就提供保險勞務而言,此項規定所說的「對方」是指投保者,保險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費,而儲金利息是保險公司向銀行收取的,不是向投保者收取的。其次,應以保費金額為營業額,對到期返還給用戶的儲金不能從營業額中扣除。
十二、問:郵政部門收取的「電話初裝費」按什麼稅目征稅?
答:根據對「郵電通信業」稅目的解釋,為用戶安裝電話的業務屬於該稅目的徵收范圍。「電話初裝費」是郵政部門為用戶安裝電話而收取的費用,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稅。
十三、問:電信部門開辦168台電話,利用電話開展有償咨詢,點歌等業務,對此項收費按什麼稅目征稅?
答:168台是具有特殊用途的電話台,其業務屬於所說的「用電傳設備傳遞語言的業務」,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十四、問:對郵電局(所)經營的郵電禮儀活動按什麼稅目徵收營業稅?其營業額如何確定?
答:郵電禮儀是指郵電局(所)根據客戶的要求將寫有祝詞的電報,或者使用客戶支付的價款購買的禮物傳遞給客戶所指定的對象。對於這種業務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郵電部門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所購禮物的價款在內。
十五、問:文化培訓適用哪個稅目?
答:根據規定,「文化體育業」稅目中的「其他文化業」是指除經營表演,播映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此項規定所稱培訓活動包括各種培訓活動,因此對文化培訓應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
十六、問: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應如何征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凡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而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根據以上規定,對學校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要看學校是否發生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學校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徵收營業稅;反之,學校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徵收營業稅。這里需要附帶說明的是,不僅對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應否徵收營業稅,對於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贊助收入也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是否徵收營業稅。
十七、問:對合作建房行為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具體的交換方式也有以下兩種:
(一)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稅目征稅。由於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築物並使用,租賃期滿後,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築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築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築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
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1、房屋建成後如果雙方採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征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對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營業稅。
2、房屋建成後甲方如果採取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參與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營業稅所稱的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行為,而屬於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為,那麼,對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從銷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對合營企業按全部房屋的銷售收入依「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3、如果房屋建成後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則此種經營行為,也未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的不征營業稅的行為。因此,首先對甲方向合營企業轉讓的土地,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其營業額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因此,對合營企業的房屋,在分配給甲乙方後,如果各自銷售,則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
十八、問:對於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預收定金,應如何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此項規定所稱預收款,包括預收定金。因此,預收定金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定金的當天。
十九、問:對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是否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當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只有單位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才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二十、問: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在計征營業稅時可否從營業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答: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築物時許諾若干年後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採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徵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D. 關於基金公司向地產公司投資的問題,急問,謝謝!
兩個問題均比較棘手。變通可能恐怕還是有風險,似乎的建議如下:
1、第一個問題你的資金安全性已經由第二個問題鎖定了,如果走銀行不行,建議走合作建房合同合資做,項目方回購股權方式;
2、第二個問題可以簽股權收購方式,完成對地塊控制,約定好過戶方式,但是牽扯到打稅等要談清楚。
目前看來只能如此。
請給分呵~~~
E. 公房基金怎麼查
你說的是公積金吧
到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查
網上也可以
或者一些銀行也有查詢機,比如中行
你公司應該給你公積金號碼的
就用這個查
F. 合作建房的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在新的營業稅制實行後提出的問題,為了有利於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學習、理解營業稅的征稅規定,總局決定陸續編寫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現將《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問:稅制改革以前,原營業稅規定的減稅,免稅項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營業稅制以後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實行新稅制後,原營業稅的法規均已廢止,過去所作的減征或免徵營業稅的規定自然也一律停止執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實行新稅制後如果還繼續執行原營業稅的減稅,免稅項目,是屬於違反稅法的行為,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二、問: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是否徵收營業稅?
答: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這兩種行為均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因而不徵收營業稅。
三、問:運輸企業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是否徵收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關於「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屬於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規定,運輸企業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因而不徵收營業稅。
四、問:航空公司用飛機開展飛灑農葯業務是否免徵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農業病蟲害防治免徵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明確農業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航空公司用飛機開展飛灑農葯業務屬於從事農業病蟲害防治業務,因而應當免徵營業稅。
五、問:單位所屬內部施工隊伍承擔其所隸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是否徵收營業稅?
答:這首先要看此類施工隊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單位。如果屬於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承擔其所隸屬單位(以下稱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徵收營業稅。如果屬於非獨立核算單位,承擔其他單位建築安裝工程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而承擔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是否應當繳納營業稅,則要看其與本單位之間是否結算工程價款。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並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根據這一規定,內部施工隊伍為本單位承擔建築安裝業務,凡同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論是否編制工程概(預)算,也不論工程價款中是否包括營業稅稅金,均應當徵收營業稅;凡不與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徵收營業稅。
六、問:對綠化工程應按何稅目征稅?
答: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築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築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綠化與平整土地就分不開,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於建築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為了減少劃分,便於征管,對綠化工程按「建築業-其他工程作業」徵收營業稅。
七、問: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按何稅目征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即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為「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八、問:對境外機構總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如何征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繳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建築安裝工程的總承包人為境外機構,如果該機構在境內設有機構的,則境內所設機構負責繳納其承包工程營業稅,並負責扣繳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營業稅稅款;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但有代理者的,則不論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款均由代理者扣繳;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又沒有代理者的,不論其總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稅款均由建設單位扣繳。
九、問:銀行貸款給單位和個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滿後借款者無力還貸,抵押的房屋歸銀行所有,對此是否應當征稅?如果房屋歸銀行所有後,銀行將房屋銷售,是否應當征稅?
答:借款者無力歸還貸款,抵押的房屋被銀行收走以抵作貸款本息,這表明房屋的所有權被借款者有償轉讓給銀行,應對借款者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同樣,銀行如果將收歸其所有的房屋銷售,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答: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十一、問: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人身保險時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費記入「儲金」科目,儲金的利息記入「保費收入」科目,儲金到期返還給用戶。對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人身保險徵收營業稅的營業額是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費,還是儲金的利息?對於到期返還給用戶的儲金是否准許從其營業額中扣除?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此項規定,第一,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人身保險的營業額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費,而不是儲金的利息收入。因為,就提供保險勞務而言,此項規定所說的「對方」是指投保者,保險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費,而儲金利息是保險公司向銀行收取的,不是向投保者收取的。其次,應以保費金額為營業額,對到期返還給用戶的儲金不能從營業額中扣除。
十二、問:郵政部門收取的「電話初裝費」按什麼稅目征稅?
答:根據對「郵電通信業」稅目的解釋,為用戶安裝電話的業務屬於該稅目的徵收范圍。「電話初裝費」是郵政部門為用戶安裝電話而收取的費用,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稅。
十三、問:電信部門開辦168台電話,利用電話開展有償咨詢,點歌等業務,對此項收費按什麼稅目征稅?
答:168台是具有特殊用途的電話台,其業務屬於所說的「用電傳設備傳遞語言的業務」,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十四、問:對郵電局(所)經營的郵電禮儀活動按什麼稅目徵收營業稅?其營業額如何確定?
答:郵電禮儀是指郵電局(所)根據客戶的要求將寫有祝詞的電報,或者使用客戶支付的價款購買的禮物傳遞給客戶所指定的對象。對於這種業務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郵電部門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所購禮物的價款在內。
十五、問:文化培訓適用哪個稅目?
答:根據規定,「文化體育業」稅目中的「其他文化業」是指除經營表演,播映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此項規定所稱培訓活動包括各種培訓活動,因此對文化培訓應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
十六、問: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應如何征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凡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而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根據以上規定,對學校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要看學校是否發生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學校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徵收營業稅;反之,學校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徵收營業稅。這里需要附帶說明的是,不僅對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應否徵收營業稅,對於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贊助收入也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是否徵收營業稅。
十七、問:對合作建房行為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具體的交換方式也有以下兩種:
(一)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稅目征稅。由於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築物並使用,租賃期滿後,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築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築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築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
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1、房屋建成後如果雙方採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征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對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營業稅。
2、房屋建成後甲方如果採取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參與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營業稅所稱的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行為,而屬於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為,那麼,對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從銷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對合營企業按全部房屋的銷售收入依「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3、如果房屋建成後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則此種經營行為,也未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的不征營業稅的行為。因此,首先對甲方向合營企業轉讓的土地,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其營業額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因此,對合營企業的房屋,在分配給甲乙方後,如果各自銷售,則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
十八、問:對於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預收定金,應如何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此項規定所稱預收款,包括預收定金。因此,預收定金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定金的當天。
十九、問:對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是否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當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只有單位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才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二十、問: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在計征營業稅時可否從營業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答: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築物時許諾若干年後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採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築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徵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G. 軍隊集資建房問題
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政府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出售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范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准規定。 第二章 建設方式 第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 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出售、統一管理。 第七條 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 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 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設用地 第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第十一條 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劃,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 第十二條 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閑營區。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佔用單位經費。 第十四條 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 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 第十七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項目,可以優先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 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 (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價格,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和位置圖。 第十九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 第六章 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准、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 第二十一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第二十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征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 有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計劃的建設項目,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對象: (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級士官; (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向軍隊單位、個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征地建設的,按照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第二十八條 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價格比照當地、當年同類型房屋售價確定。出售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向軍隊人員出售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出售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有關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 第三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 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准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條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出售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 第三十七條 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 第三十八條 公共維修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 第三十九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後勤部1995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1997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H. 2001年發改委585號文件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計價格[2001]585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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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國家關於單位集資建房的最新政策
於集資建房問題,在國務院24號文件當中,最重要的就是對單位的集資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單位的集資合作建房是納入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范疇進行管理。所謂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范疇管理主要體現在兩條,一個是要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的計劃;第二,它的建築標准、供應對象和產權關系等,都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有關規定來執行。建設標准,經濟適用住房面積很明確是60平方米左右,供應對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實行限產權管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只有兩類企業可申請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一類是遠離城區的獨立工礦企業,第二類是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還有第三個條件,一個是必須經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條是必須符合城市的規劃,第三條是企業必須擁有自己的土地,而且這個土地是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可以用於建設住房的,不是工業性質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