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失業保險一生能享受多少次
失業金一生一共能提取幾次未有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非本人原因中斷就業,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按失業職工失業前的合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計算,城鎮合同制職工繳費1-5年:每滿1年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5-10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8個月;10年以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具體情況可咨詢當地勞動就業辦公室。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截止2017年4月,至少已有10個省份出台政策,將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
⑵ 失業保險中心是干什麼的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⑶ 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社會福利的區別
什麼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如何計算?
答:《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計算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繳費基數,即明確繳費的范圍。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數是企業所得額。從國外有關規定看,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一般為工資,單位為工資總額,個人為本人工資。二是費率,即繳費義務人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定率徵收失業保險費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採用的做法,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額。單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予以認定其構成和計算方式。它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在確定繳費基數時,各地可以根據情況統一規定各單位以哪一個時期的工資總額和工資額為繳費基數。如: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平攤到本年度各個月份,每月按相同數額徵收;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實際發生數確定徵收數額;對工資總額不易認定的,可由負責征繳的機構參照當地工資水平和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核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應與單位相一致。
上述工資總額,包括了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部分,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給一次性生活補助。這樣規定,主要考慮農民合同制工人流動性較強,且離開原單位後可以回鄉務農,有一定生活保障,應與城鎮失業人員有所區別,採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辦法較為可行。對農民合同制工人採取不同辦法,既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也與目前尚不具備城鄉一體、待遇統一的現實相適應,這是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政策。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失業保險基金由哪幾項構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其特點:一是強制性。即: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個人征繳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人必須履行繳費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哪些單位、哪些人員要繳費,如何繳費都是由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二是無償性。即:國家徵收社會保險費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費義務人支付任何代價。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其他國家一般採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一是由僱主和雇員雙方負擔;二是由僱主和國家雙方負擔;三是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四是由國家、雇員和僱主三方負擔;五是全部由僱主負擔。全部由僱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採取徵收保險稅的辦法,目前只有個別國家採用。各國主要採取的是征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目前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並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為什麼要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適用范圍即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是指《條例》的效力,也就是失業保險條例適用於哪些單位、哪些人。研究和解決《條例》的適用范圍,對實施《條例》具有重要意義。
從國外失業保險的發展歷史和現狀看,每個國家都是根據本國的國情和不同的發展階段設計調整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目前,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的70個國家和地區,在適用范圍上,因失業保險項目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覆蓋范圍較寬,如加拿大,失業保險覆蓋了所有工資收入者,包括聯邦政府的雇員。私營企業的經營者、個體業主以及收入、工作時間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人員和臨時工不能參加失業保險。美國,聯邦立法規定的覆蓋范圍是工商企業雇員、一年有20周僱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機構的雇員。鐵路雇員、聯邦雇員和退役軍人實行特別的聯邦保險項目。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覆蓋范圍逐步擴大。1986年,為配合勞動合同制度和《破產法》的試行,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其適用范圍是國營企業中的四類人員: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和企業辭退的職工。1993年,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實施,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其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七類九種人員,即:撤銷和解散企業的職工,停產整頓企業被精減的職工,企業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另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也納入失業保險范圍。近幾年,不少地方根據本地實際,通過制定地方法規和規章進一步擴大了覆蓋范圍,將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部分機關、團體和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納入失業保險。《條例》根據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的要求,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將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這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更加完善的重要標志。
逐步擴大覆蓋范圍是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勞動力在不同所有制、產業和行業之間的有序流動是勞動力資源和其他經濟資源實現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市場就業機制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勞動力能否按照市場原則實現流動,取決於多種因素,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是其中一個關鍵因素。能否進入社會保障的范圍對大多數勞動者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看,國有企業最先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但其他所有制企業相對滯後,多數事業單位仍延續了傳統的保障模式。這種狀況造成國有企業富餘人員大量積淀,而其他類型企業在引進所需人才上缺乏更有效的手段,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影響了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非國有經濟的發展。針對這一現實,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項目都把擴大覆蓋范圍作為改革方向,做了大量基礎工作。就失業保險而言,經過十三年的發展,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管理體制,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加上深化改革的驅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擴大覆蓋范圍的條件已經成熟。擴大覆蓋范圍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從目前情況看,擴大覆蓋范圍的重點是非國有企業和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改革開放二十年的實踐證明,非國有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擴大就業空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為非國有企業的從業人員提供失業保險,有利於勞動力向這些企業流動,既可以減輕國有企業的就業壓力,也可以促進非國有企業更快地發展。同時,也是體現社會保障制度普遍性、平等性的需要。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構成,人數在2000萬人左右。根據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其人事制度要進行改革,按照市場原則優化人員結構、減員增效將成為事業單位的必然選擇。將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對事業單位特別是國有事業單位市場用人機制的形成和自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失業保險范圍是形勢發展的需要。改革開放後,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規模加大,速度加快。客觀上,一部分農村勞動者已成為城鎮勞動力的組成部分,成為經濟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將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中與之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村勞動者納入失業保險,有利於保護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均衡企業的用工成本。
根據《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可否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這就為失業保險全覆蓋提供了法律依據。可以說,《條例》的實施,從根本上解決了失業保險廣覆蓋的問題。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失業保險基金在什麼范圍內統籌使用?
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縣統籌。《條例》在此基礎上,對統籌層次作了相應調整。提高統籌層次,有利於發揮失業保險的互濟作用,增強基金承受能力。
《條例》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失業保險工作現狀,規定了相應的統籌形式。規定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這將原來大部分實行縣級統籌的地區提高為市級(地級市)統籌。這樣規定主要考慮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工作基礎較好,市場就業機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條件實行全市統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全市統籌的實現方式,可以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統籌調劑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發揮基金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根據情況確定。
根據我國行政區劃,城市分為三種:一是直轄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慶市;二是地級市,即設區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國共有設區的市222個,市轄區727個;三是縣級市,全國共有縣級市442個。其他行政區域包括72個地區(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30個自治州(主要分布在雲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8個盟(全部在內蒙古自治區),這些行政區域所轄936個縣。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哪些有關失業保險的公約和建議書?
答: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有關失業保險的公約和建議書主要有:1934年《失業補貼公約》和《建議書》,1952年《社會保障(最低標准)公約》,1988年《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公約》和《建議書》。
1934年通過的《失業補貼公約》和《建議書》針對當時工業化國家普遍存在的嚴重失業問題,要求各國建立一種對非自願性失業者提供失業補貼的制度,這種制度可以採用強制保險的形式,也可以採取自願保險的形式,或是採取強制與自願兩種方式混合的形式。《公約》還對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范圍、享受失業津貼的資格條件以及津貼標準的給付辦法作了規定。1952年《社會保障(最低標准)公約》主要是在失業津貼的標准和計算方法上充實了1934年《公約》的內容。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工業化國家普遍進入了一個高通貨膨脹和高失業率並存的經濟滯脹時期,高福利政策受到批評。高標准失業津貼一方面打擊了企業家的投資積極性,另一方面造成一些失業者依賴津貼生活而不願積極就業的弊端。正是在這種背景下,1988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公約》與《建議書》。這可以被看作是在失業保險方面國際勞動立法的一個分水嶺。以前的標准側重強調為失業者提供生活保障,而新的標准則倡導把失業保護措施同促進就業結合起來。《公約》要求採取適當的步驟使失業保護制度同就業政策相協調,確保失業保護制度,尤其要將失業津貼的提供有利於促進充分的、生產性的和自由選擇的就業。為實現這一目標,《公約》對失業保護也就是失業保險制度的組織和管理作了規定:
一是保護的范圍。失業保險制度應為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並且確實在尋找工作的完全失業者提供保護,還應努力將保護范圍擴大到工作時間不充分而導致收入減少的半失業者。有條件的國家應使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達到工資勞動者的85%,其他國家不應低於50%。
二是資金來源。可以採取繳費基金制,也可以採取非繳費制,或是兩種辦法結合。
三是失業津貼的形式和標准。失業津貼一般不低於投保人以前收入的50%或最低工資的50%。
四是等待期和津貼支付期限。等待期一般為7天,最多不超過10天。關於津貼支付的期限,如果國家立法規定津貼的支付期應隨資格時間的長短而變化,則該期限至少不低於26周,但在特定的國家也可縮短到13周。
五是取消或削減失業津貼。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拒付、取消、停發或削減本應支付的失業津貼:當事人不在國內期間;主管機關斷定失業是當事人自願離職造成的;在發生勞資糾紛期間,當事人停工參與糾紛處理或由於勞資糾紛導致停工,當事人無法參加工作;當事人通過欺騙手段試圖獲得或已經獲得失業津貼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利用職業安置、職業指導、職業培訓、重新培訓或重新安置合適工作的機會;當事人除家庭補助外得到了國家立法規定的別的收入補助,而且這種補助數額超過了失業津貼的數額時。
六是爭議的處理。在失業津貼被拒付、取消、停發或削減時,或對津貼數額有爭議時,當事人應向管理津貼的機構或其他有關的機構提出上訴。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什麼是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目前的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緻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按照上述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都可以尋求職業,從事社會生產經營等活動,並取得合法收入。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目前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願放棄就業權利,已經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於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如何處理?
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運營和監督等環節上能否恪盡職責,直接關繫到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關繫到繳費義務人和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所以,《條例》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超越法定許可權行使職權的行為。濫用職權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行使職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例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拒絕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二是行使職權超越法律、法規規定。例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提高失業保險金標准、擅自降低繳納失業保險費標准。
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責的行為。不履行職責是指職責上的不作為,不盡職責或者擅離職守,對工作馬馬虎虎,漫不經心,不負責任。例如,由於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疏於管理,造成失業保險基金被大量挪用。
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為了私情或者謀取私利,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處理或者枉法決定的行為。例如,工作人員接受騙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的好處,該罰而不罰,或者該多罰而少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罪。這幾類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徇私舞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則應依照《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解答來源:失業保險司
對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如何處理?
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維護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利益,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發揮失業保險"安全網"、"減震器"作用的必然要求。因而國家一再強調失業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保證能夠按時足額地支付失業保險待遇,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挪用。
所謂挪用失業保險基金,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的規定,將失業保險基金用於《條例》規定的開支項目以外的其他方面,擾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運營秩序,損害失業保險基金的行為。比如,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搞房地產投資、炒股,將失業保險基金借給個人,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還有一種擠占挪用行為看似合理,但不合法,違反了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的原則。比如,將失業保險基金劃出部分用於經濟建設,以解決經費不足問題,等等。
為了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懲處挪用基金的行為,防止挪用基金行為的發生,《條例》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對於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除應依據《條例》追回被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外。構成犯罪的,還應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單位、
⑷ 怎樣才能領到失業保險金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4)我國失業保險的管理機構為擴展閱讀: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准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⑸ 五險里的失業保險有什麼用交了後什麼條件下才能領這個錢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當事人符合失業保險申領條件時就可以申領失業金,領取時長應以參保地社保政策為准。《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5)我國失業保險的管理機構為擴展閱讀:
領取失業保險,一般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所以被公司解僱、公司破產等情況是符合領取資格的,但如果是自己主動辭職,肯定是不能領的。
一般進行失業登記和申辦領取失業保險,會用到的材料有: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銀行卡或存摺的復印件;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等等。
實際每個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需要提交的資料也會存在一定差異,大家可以根據規定選擇或補充相關資料。如果企業拒絕出具相關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可以向社保局投訴,尋求幫助。
⑹ 我國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體制是如何確定的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包括失業保險工作。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三定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社會保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一)擬定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二)起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三)代表國家行使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范,監督地方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四)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五)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六)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准;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七)承擔全國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為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立了失業保險司,主要職責是:(一)擬定失業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三)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四)擬定失業人員登記和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劃;(五)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六)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的職責是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指導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⑺ 失業保險有什麼實質作用
失業保險可以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
失業保險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7)我國失業保險的管理機構為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