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學案例
好多呀~~~~~
1.合同生效2年後自殺為何遭拒賠?
王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納續期保費的義務,此保險合同的效力遂於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補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經保險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此合同效力恢復。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殺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而保險公司則認為「復效日」應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於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兩年為理由予以拒賠。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分析:根據《合同法》的相關原理來分析,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於」終止","中止"僅僅是合同效力的暫時中斷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當投保人與保險人達成協議並補交了保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所有原條款包括自殺條款在內,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效力應該回溯到原始狀態(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將自殺條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後是不合理和顯失公平的。
本案中保險合同的自殺條款效力應該從合同成立日算起,並且已滿兩年期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與王某保險金受益人。
2.免責條款有「瑕疵」 中人壽被判賠償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結了胡某(11歲)狀告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人壽保險公司支付胡某保險金7千餘元。
胡某是懷柔區楊宋鎮中心小學(以下簡稱楊宋鎮小學)在校學生,該小學於1999年9月17日至2002年9月18日,連續為該校的學生集體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附加險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胡某為被保險人之一,並交納了相應的保險費用。
2001年6月25日,胡某被確診為「左腎母細胞瘤」並住院治療,同年7月19日出院。後又於11月6日,再次入院治療,於12月8日出院。人壽保險公司根據胡某的理賠申請就兩次住院發生的費用進行了理賠。去年9月15日,楊宋鎮小學再次為該校學生通過北京嘉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在人壽保險公司為該校學生投保了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及附加險。胡棋仍在被保險人之列,並交納了保險費用50元,保險期限為2003年9月15日0時起至2004年9月14日24時止。2004年1月和2月,胡某又兩次住院治療,但人壽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故胡某將人壽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並要求人壽保險公司理賠9250.46元。
人壽保險公司則辯稱,其免責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投保前所未治癒患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故不同意理賠。
分析:
經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與人壽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根據人壽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憑單背面條款所載免責情形的第十條的規定為:「被保險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癒疾病導致死亡或殘疾,或已有疾病及殘疾的治療和康復」,故法院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因人壽保險公司確認胡某首次投保時間為1999年9月,在此之前胡棋並未患有「左腎母細胞瘤」,也並不存在所患「左腎母細胞瘤」尚未治癒的情形。胡某在連續投保的保險期間所患的同一疾病,不屬於人壽保險公司免責條款范圍之內,人壽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即賠償胡某住院醫療保險金7650.47元。人壽保險公司以其出具的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六項中規定:「被保險人投保前所患未治癒疾病及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作為拒賠理由,因人壽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其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了上述條款的相關證據,故該條款記載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法律效力。約束雙方的合同依據應為人壽保險公司交付給胡某保險憑證。故人壽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3.兇手能成為受益人嗎?
1999年2月長春市某廠職工鄭某因其子考試不及格而對兒子進行毆打。毆打中,其子頭部正中一棒當即昏迷不醒,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為外力致顱傷而死。不久,鄭某被刑事拘留。鄭子,14歲,生前由所在學校投保了學生健康平安保險。案發後,鄭之妻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兇手能否成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7、64條分別對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或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條款適用范圍作了明確界定。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情況下,才喪失索賠權和受益權。鄭某的行為已認定是「過失」而非「故意」,所以鄭某未喪失索賠權和受益權。第二種意見正是以這一點為主要依據得出結論的。因此,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鄭某完全有權成為受益人。
4.小孩投保平安險 失蹤半年能否獲賠
去年張先生為自己十四歲的兒子投保了學生平安險,保險金額為六千元,保險期限為一年。當年期末考試後,其子因成績較差而被學校做留級處理,當天返家後即遭其父的責罵和毒打。第二天張先生下班歸家發現其子失蹤,離家出走,便和親屬四處尋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無。無奈之下,張先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並持法院的失蹤證明請求給付保險金。
分析:保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不承擔扮演社會慈善或救濟機構角色的責任,故須依法經營。若被保險人失蹤滿四年,經其父母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給付保險金。但若給付後被保險人又重新出現,則張先生仍負有返還保險金義務。
因張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蹤證明,而保險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才給付保險金,所以,保險公司不給付死亡保險金。
5.交通事故後被害者自殺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負傷後,由於無法忍受傷痛而自殺的情況下,該交通事故和被害者自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在日本引起了一場訴訟。因為,這涉及到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加的今天,如何公正地解決這個問題,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 事實概要 訴外A(被害者)乘坐X1(原告,被害者的丈夫)駕駛的私家轎車去商場,坐在助手席上,當車輛在商場的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引導下,打開轉向燈,准備進入商場的停車場時,突然被從前面疾駛而來的Y1(被告,加害者)所駕駛的卡車撞擊,致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頭部負外傷,頸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傷害。由於頭部的外傷引起視神經也受到損傷。 根據交通警察的現場勘察,認定X在駕駛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這起事故完全是Y1的過錯。因此,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險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費。 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傷以後,無法忍受頭部外傷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在交通事故發生1年後,在居所懸梁自盡。 X1和X2(被害者A的兒子)向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對A的死亡進行損害賠償。Y1和Y2以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為由,拒絕賠償。 X1和X2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因此,判Y1和Y2承擔賠償A死亡所帶來的損失。
分析:案情中可以得知,Y1的過失是100%,正由於Y1的過失導致了A的負傷,並在積極治療以後,仍然留下了十分嚴重的後遺症。A為病痛所折磨,並且遭受了精神上的打擊,使得A在無法忍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之後,走上不歸之路。從導致A自殺這一結果來看,其原因是雙重的,就是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而產生這雙重痛苦的直接原因為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為此,根據案情所列舉的事實,可以推斷出該自殺與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
根據日本的《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障法》的規定,凡是機動車輛必須加入「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它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Y1自己擁有卡車,所以也不例外,他在事故發生之前已經加入了上述保險。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勘察,Y1駕駛該車肇事,在該交通事故中應當負全部責任。地方法院在對交通事故與A的自殺之間做出了有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根據「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條款的損害補償原則的規定,本應由Y1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就應當由保險公司來填補。對此,筆者完全贊同法院的判決
6.一起典型的保險案例
1999年4月20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下文批准賠付阜陽市蒙城縣被保險人盧鑫子女20萬元,為該案圓滿劃上了句號。
1997年11月27日,中國人壽保險蒙城支公司業務員江某到縣城寶塔公司西側找到家電經營戶盧鑫勸其投保,而盧卻很不情願地投保了「為了明天終身保險」和「夕陽紅遞增養老保險」,保額各10萬元,但1.3萬元的保費卻未交。業務員江某為了促成這份保單,同時也為了盧某的利益,就為盧某代付了保費,直到第二年春天,江某才從盧某的家電門市部提走家電充抵保費。保險公司既然簽了單,則合同有效,後盧某出現意外傷亡,保險公司按合同賠付,可謂一諾千金。
分析:無
7.體檢時死亡保險公司該賠付嗎?
黃某於2002年4月11日為顏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鴻盛」保險金額檔次1萬元,同時預交了首期保險費1181元。保險公司開了「人身險暫收收據」給原告。由於顏某超齡,保險公司於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發出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的新契約通知書。4月26日,業務員帶領被保人顏某到醫院體檢。顏某在體檢開始之前疾病發作,當時辦理了住院。經診斷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風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黃某於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後雙方達成和解:保險公司退給原告保險費1181元;同時按照保險責任一年內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230元;共計2411元。原告同意放棄訴訟請求及保險責任等一切權力。協議履行之後,原告又於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訴,要求被報告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黃某,被保險人顏某與保險公司簽了人壽險投保書並交了首期保險費,由於顏某超齡需要體檢,待體檢合格才能正式簽訂合同。所以原、被告並未正式簽訂保險合同。原告訴訟請求是被保險人意外死亡賠償,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且被告已依據雙方協議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費1181元和基於人道主義補給原告1000元共計2181元。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原告承擔訴訟費用。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書是要約。保險公司發出的新契約通知書未明確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因此,不是承諾,而是一份新要約。投保人若同意通知書的內容,按保險公司的要求進行體檢並提供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的體檢報告給保險公司後,就完成了對保險公司該份新要約的承諾,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才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雖然同意進行體檢,但被保險人在進行體檢時發病死亡,尚未完成體檢,也未提供被保險人的體檢報告,因此保險合同未成立。故上訴人以雙方之間的人身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為由,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在人身險暫收收據中,雖然註明在收取首期保險費至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期間,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請的保險合同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將按照投保人所申請的意外身故責任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按照所申請的保險合同條款規定,承擔相應免體檢額的疾病身故保險金。本案中,被保險人因為肺部感染性休克、風濕性心臟病等疾病死亡。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進行包括物理檢查、尿常規、心電圖等內容的體檢,被保險人也同意。因此,被保險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屬於免 體檢額的疾病身故。上訴人於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訴後,雙方已經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並已履行。上訴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由上訴人承擔。
分析:7. 本案卻揭示了一個保險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問題:在保險費預交的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何時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訂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從《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的規定看。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而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即承諾。當該過程完成之後,保險合同成立。
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同樣需經歷要約、承諾的過程。以個人人身險保險合同為例,依據當前國內的銷售模式,合同的訂立一般要經歷:業務員通過向潛在的投保人進行宣傳及保障規劃等發出保險銷售信息(展業)、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的要求,在業務員的指導下填寫相關文件並提交相應資料以提出保險要求(投保)、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情況進行審核並作出審核決定、審核決定經投保人確認後保險人印製保單並交付投保人(承保)。從法律的角度看,此過程可以歸結為要約邀請(展業)、要約(投保)、承諾(承保)三個過階段。該過程中,保險人的審核決定依保險標的風險狀況不同而不同。根據審核決定種類的不同,承諾的時間落點及承諾的主體亦會有所差異,從而導致合同成立時間上的差別:
1、對於延期承保的決定而言,實質是對合同訂立時間進行了更改,屬於保險人向投保人發出的新要約。其目的在於向投保人表明在將來的某一時間再訂立合同。如果投保人無異議,雙方即達成一個預約(合同)。這種情況下,不涉及本次合同成立的問題。
2、對於附加條件承保(即加費承保或者增加特別約定除外承保),因保險人對投保人要約的對價條款或者保險責任條款進行了更改,性質上構成新要約。該新要約僅針對本次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根據合同法,要約發出後,若未被有效撤銷,要約發出人應受其所發出要約內容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即構成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承諾的主體為投保人,合同於投保人接受該附加承保條件時起成立。
3、對於保險人要求投保人補齊投保材料、接受體檢或者重新指定受益人等情況,由於其實質僅在於要求要約人完善要約內容,並未構成要約內容之改變,故不構成新要約。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何時成立在保險人審核決定作出後,以上述規則確定。
本案屬於上述第三種情況,保險公司經過對投保書進行審核,發出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的新契約通知書。從內容上看,該通知書並未寫明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投保人進一步提供體檢及健康狀況的資料。因此該通知書既非同意承保的承諾,也非新的要約。因此投保人簽收通知書並根據通知書的要求進行體檢的行為並不表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
另一方面,由於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為疾病死亡,並不符合保險條款中「意外死亡」的定義,同時被保險人的情況也不屬於暫收收據中所約定的免體檢額的疾病身故。因此,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的體檢過程中死亡,也自然不可能依據「暫收收據」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㈡ 求風險管理成功案例
風險管理是建立在倉位管理的基礎上的,做外匯不做好倉位管理其他的事情都免談.
風險管理一種是按照技術走勢,控制好技術止損位置..另一種是相對於不設止損的人來說的(不設止損的人大有人在的,也有盈利的),資金虧損到一定的心裡的承受比例,如5%,10%,,要果斷砍倉,控制風險.
㈢ 保險學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應賠償你全部損失.
但是保險公司有代位求償權,他可以向你兒子索賠.但是你兒子是未成年人.最後還是落到你頭上
具體是怎麼樣的,那就只有自己慢慢協商了
㈣ 保險學原理案例分析謝謝 急
a.李四為書店投保了保險,為書店規避了風險,這是他的利益。
李四在這次事故中,沒有遭受到任何損失,因為所有的損失,都將由保險公司賠償。
b.因為是全額賠償,李四能獲得8000元的保險金。
c.因為標的物與投保人無任何關系,所以保險公司不會對其進行理賠。書店的損失將由張三獨自承擔。
㈤ 請求 金融企業風險管理的案例 越多越好 謝謝
全球金融危機使金融服務企業認識到,加強全面風險管理,不只是一個技術問題,更要嵌入企業自身的文化當中。
從第一次信貸危機的信號出現至今,已有一年多時間了,但人們仍然可以普遍感覺到其深遠的震盪和影響力。危機已經引發了眾多金融服務公司4000多億美元的資產賬面貶值,並導致了美國貝爾斯登公司、英國諾森羅克銀行和德國IKB銀行的驚人內爆。
由於金融服務公司的高級主管未來持續面臨不確定的經濟和市場形勢,他們已將自己的風險管理規定和職責置於強有力的監控之下。這就使得更多人關注企業風險管理(ERM),這種方法是將各個商業部門的風險都整合到企業層上進行整體處理,同時辨認維持風險區間大小的必要性。對於暴露於不同商業部門的風險,很多金融服務供應商用這種方法來得到更為一致和連貫的認識。2008年7月,我們在全球 316位高級主管中開展了一個線上調查。
㈥ 求核心風險管理案例
雖然回答不上來,但網上找到個華彩咨詢的案例,關於核心風險管理的。
某集團公司核心風險管理平台建設
【項目背景】
經過50多年的發展,某集團目前業務領域包括電力工程勘測、設計、咨詢、監理、總承包等,是中國勘察設計綜合實力百強。該集團希望建立風險管理體系,並對業務經營相關的核心領域的核心風險進行重點管控,以更好對與戰略目標與經營相關的核心風險進行管控。
【解決方案】
華彩咨詢通過對該集團各業務的詳細調研,確定該集團的核心風險,並對各核心風險構建對應風險模型,制定應對措施;以及各核心風險指標監控與管理植入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個性化開辟與其他風險相互關聯的核心風險管理平台。
1、設計核心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明確核心風險監控指標、考核內容和激勵機制,構成核心風險管理有效運行的保障架構。
2、並將核心風險指標按照流程的關鍵風險控制點分解到各層級各職能部門,並建立管理對口部門或崗位,形成風險管控貫徹與日益完善的風險管控機制。
3、基於集團內外環境,找出對應流程中的核心風險控制點,梳理並細化具體控制內容,修改制度,強化業務和管理流程中的內部風險控制。
4、構建核心風險管理平台信息化實施方案,並進行情景分析,建立風險預案體系。
【客戶評價】
集團領導班子集體審議了核心風險管理平台,認為核心風險管理平台的設計方案針對性強。認為「核心風險管理模塊的開辟為我們應對各種核心風險提供管理平台,其風險預案體系將能提升了我們企業的管理水平與企業形象,提升我們集團整合競爭力。」
㈦ 請根據以下案例分析他們面臨的風險,他們各自的風險態度和風險意識,並為他們做一個合適的保險規劃
^_^,簡單寫一下都至少要花20分鍾,我給你寫思路,你自己補充吧,分數要給我。
家庭一:
情況分析,雙職工家庭,先生是主要經濟支柱,太太是次要經濟支柱,孩子初二,4年後面臨太學教育的開銷;
靜態分析,如果先生出現身故或嚴重疾病風險,家庭經濟受影響會很大,根據他的收入,他身上的壽險和意外額度不應該太低,(5-10)年*(8-10)的保額才比較合適,即便他這一刻掛掉,他的家庭才有足夠的資金解決身後費用,房貸,教育費用等,未來太太和孩子的生活也會過渡的比較平穩;如果太太出現身故,對家庭的影響沒有先生大,所以壽險和意外保額適量就好;
然後做現金流分析,就是他們的平均月收入-平均開銷(房貸,生活費,養車等),大概的月現金流是多少,大概2000塊左右,這個是他們可以用的保費;需要注意,情況只是暫時的,5年後房貸還清,他們有額外2800塊/月的保費預算;所以,現在還可以用消費型保險來降低保費支出,接近5年後或者未來收入提高時再變化保險方案;
所以,方案基本成型:
先生,至少30萬重疾,60萬壽險20萬意外,
太太,至少30萬重疾,壽險意外酌情;
孩子,消費型重疾和10萬意外(未成年人);
保費控制在月1500元左右就可以了;
家庭二:
分析過程是一樣的,我就不重復了;
因為他們的現金流壓力較大,因此消費型保險要佔主導地位;
家庭三:
單身月光族,用交繳300塊左右做意外壽險和重疾,混合定期和長期保險,保額也要至少做30萬重疾,意外可以多加些;
保險是客戶家庭遭遇風險時的一張底牌,重要的保額,在理賠的時候,從來沒有客戶說錢太多了,只說當時要多買點就好了。一個優秀的規劃師要從客戶家庭財務安全形度出發去規劃方案,不是簡單的滿足保費。
分數記得加。
㈧ 風險管理的有故事舉例說明
風險管理故事
記得曾經有一個紐西蘭專家在講風險分析時講了一個故事:
有兩扇門,分別關了一隻老虎和一個美麗的少女,也是你的夢中情侶,如果打開的門是老虎,你就會被撕的粉碎,如果是你的夢中情人,當然是最理想的.一個年輕人膽量很小,哪扇門也不敢開,結果他一生平平淡淡;他追求的是零風險.第二個年輕人邀請了著名的風險評估師,根據老虎的吼聲,氣味等分析哪扇門關的是老虎,又根據少女特有的芬芳氣味分析哪扇門關的是你的夢中情人,分析來分析去還是拿不定主意,他想再過幾年就欣賞不到少女的美麗容貌了,因此決定開門,結果被老虎吃掉了;第三個年輕人利用有限的時間去學習訓虎的技術,學成以後,他隨意打開一扇門,結果被少女吃掉了.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絕對的零風險是不存在的,而科學適用的風險管理措施卻是非常重要的.進出口食品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產地選擇,產品選擇,生產,加工,存放,運輸方法及條件控制,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的注冊登記,目的地或使用地限制,實驗室檢驗和禁止進境等等.
㈨ 風險管理案例分析
樂百氏與經銷商矛盾升級 不願專賣遭到斷貨制裁
樂百氏桶裝水經銷商因為增加經營其他品牌而遭到樂百氏制裁,這個月與樂百氏徹底分手。
佛山最大樂百氏桶裝水經銷商首當其沖,現仍有80%樂百氏經銷商不專營去年下旬的大裁員與今年3月達能集團亞太區總裁范易謀公開承認在樂百氏的問題上「犯下了錯誤」。樂百氏品牌已成為公認的外資收購的「失敗案例」受到業界廣泛關注與評論。
據相關報道,2005年,樂百氏虧損1.57億元,去年預計虧損1.5億元。樂百氏的主打產品瓶裝水,從中國市場曾經30%的份額,降到5%。桶裝水每年有2000萬元的盈利,但瓶裝水和茶飲料的虧損,最終造成了樂百氏連續兩年的整體性經營虧損。
日前有業內人士透露,這個唯一有較好業績的桶裝水部門,事實上也在整體下滑,樂百氏與經銷商之間的矛盾更凸顯其背後的危機重重。
事件
樂百氏強制專營 經銷商「反水」
從2004年做到樂百氏在佛山最大的經銷商,到因為增加經營其他品牌而遭到樂百氏制裁,這個月與樂百氏徹底分手,王先生(化名)心中充滿無奈。
王先生的水店曾經把樂百氏桶裝水做到每個月1萬多桶銷量,使其成為了整個佛山地區最大的經銷商。這段輝煌經歷讓他至今記憶猶新。原來從事家電行業的他具有較超前的經營理念,他意識到水店經營單一品牌的局限性,只有經營水超市才是發展壯大之道。
2005年,他提出要同時經營加林山等其他品牌的桶裝水,被樂百氏非常強硬地拒絕了,並且馬上將供應給他的產品每桶提價3角。2005年4月,王先生寫了封信給負責該片區的銷售經理,向他闡述了經銷商經營單一品牌難以發展壯大的道理,希望樂百氏可以理解並接受,並希望樂百氏不要太「名牌心態」。
在信發出後不久,隔王先生100米處的同一條街突然又開了一家樂百氏專營店,「相隔這么近又允許一間加盟店開張,當時有同行提醒我,樂百氏可能很快要斷你的貨。」
果然,2005年7月25日,樂百氏突然停了王先生的貨,並發了書面通知,表示因為該經銷商銷量下降、違反特許經營及竄貨等理由而停止經銷權。
對於這幾點理由,王先生向記者解釋道:1~4月是淡季,銷量降低很正常。違反特許經營游戲規則的水店並不止他一家。至於沖貨,是指他將貨賣給不是特許經營的水店,而其實是指他開的第三家水店,但法人不是他,為此他早已經向樂百氏方面說明過。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王先生當時想到了起訴樂百氏,樂百氏的突然斷貨,實際上是違反了他們之間簽定的協議。「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遠的利益。對樂百氏我多少有感情在裡面,想著日後也許還會做這個品牌。」雖然突然斷貨使王先生損失巨大,出於廣東人和氣生財的觀念,他還是自己咽下了這口氣。為了留住原有的樂百氏客戶,王還是不斷地想辦法從其他經銷商處調來樂百氏桶裝水。
就這樣過了兩年,王先生最近又主動向樂百氏伸出橄欖枝,找了相關負責人3次,詢問有沒有機會再合作,在等待未果的情況下。本月,王先生徹底結束了對樂百氏的經銷,也終止賣益力桶裝水,「桶已全部賣掉。」樂百氏如此沒有人情味的行為讓王先生頗感失望。
說法
企業VS經銷商 誰損失更大?
「你取消我的經銷商資格,我也不會倒閉,我還是佛山的老大。」盡管遭到制裁,但並沒有影響王先生的老大地位,被樂百氏斷貨後,王先生將主力放在了其他品牌上,時至今日,他的銷量越做越大,品牌多達十幾種。其中銷量最大的是加林山、華山泉等品牌。「我只是失去了一個全國性知名品牌,但我水店的生意額仍然年年增長。」據了解,在當地其他樂百氏的經銷商,至今都沒有人能做到王當年1/3的量。
據記者了解,所有樂百氏的專營店,有80%以上是在多品牌經營,樂百氏的強制專營只能是不了了之。而在順德地區整體銷量的下滑,讓經銷商們感覺樂百氏對此似乎「無所謂」。「也許達能財大氣粗,根本不會在乎旗下一個樂百氏產品的下滑吧。」一位經銷商這樣評價道。
另一位經銷商對記者說,渠道和品牌應該互相合作,不應對抗。這個行業的廠家和經銷商是不平等的,廠家喜歡控制渠道,經銷商首先要交保證金,而且要買斷全部桶。桶裝水的經銷商是弱勢群體,大部分開始都是只有2萬~3萬元本金起家。而且一般要守2年,第3年才會有比較理想的回報。做單一品牌是沒有可能生存壯大的。樂百氏「殺雞儆猴」,用一個比較大的經銷商來警告其他經銷商,不許經營其他品牌,但這根本禁不住,反而提醒了許多經銷商,要多品牌經營,現在,所有的專門店表面是樂百氏,裡面都有4~5種以上不同價位的品牌。樂百氏也只能一隻眼開一隻眼閉了,「難道他全部都斷貨不成?」
由於樂百氏內部人事動盪,記者一直未能聯繫到相關人士進行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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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老化行業微利 導致經銷商「變心」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指出,被達能收購後的樂百氏每況愈下,這幾年人員和廣告支出方面都在縮減。
在桶裝水方面,給經銷商的信心不夠,品牌投入連年縮減,對經銷商的扶持大為減少,各方面管理嚴格按照公司的強硬死板的制度,不能靈活適應市場的變化。中層管理人員都以外地人居多,業務員主要以北方人為主,對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不了解.很少會深入市場幫經銷商排憂解難。很少親自幫經銷商處理實質性問題,基本上是依靠以往打下的江山坐吃山空,吃老本,而且產品包裝陳舊,多年沒有變化。「品牌老化得很快,非常可惜。」這位人士評價道。
有經銷商指出,5年前,賣10萬桶水可以賺10萬元,現在要賣20萬~30萬桶才賺10萬元,而且利潤在下降,風險還在加大。如今的市場已不是當年的市場。如何讓經銷商專賣自己品牌,又可以充分利用渠道資源賺「外」錢? 有盈利的渠道才有可能去遵守專賣。 「我們也希望專賣,就像談戀愛一樣,要有忠誠,雙方才會互相扶持。但專賣限制經銷商的資源不能重復利用,獲利能力肯定下降,要麼水店的銷量成倍增長,要麼廠家降價,這樣就將矛盾引到了廠商之間。惟有把渠道利用不充分的現狀給轉化掉。」一位水企老總說。
記者手記
渠道與品牌驅動哪個更重要?
品牌和渠道是企業獲得成功的兩條必備條件,但更多的購買行為是因為商品的使用價值,因此,賣東西的地方和人就變得非常重要了,這是否說明,在中國這個還不成熟和理性的市場上,渠道比品牌更重要?對於飲用水這個特殊的行業,究竟是品牌重要還是渠道重要,飲用水的品牌影響力是否很脆弱?對於消費者而言,品牌的確非常重要,這是毫無疑問的。品牌的影響力有時的確是無法抗拒的,一些成功品牌所帶來的銷售成就也是世人皆知的。但當我們驚呼這些「品牌魔力」的時候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對於目前許多企業而言,品牌的影響能力是相當脆弱的。
在市場上,推進產品佔領市場的過程並不是通過市場手段建設品牌的過程;企業即使建立了品牌也無法令市場佔有率獲得提升。就像是在廣州、東莞的桶裝水市場,不管哪個品牌,沒有誰敢肯定地說它佔有20%以上的市場分額。這並不是說品牌不重要——但在中國,起碼在一段時間內。最終消費群不會也無法只依賴品牌購買產品。
在營銷策略上,人們常見的錯誤有兩個:一是把品牌當作「資源」。品牌不是資源,品牌是一個經營的結果,品牌更不是原因,千萬不能說因為我的品牌,所以我就可以做任何事情。
二是把品牌當作「目標」。品牌同樣也不是目標,而仍然是一個結果,企業的目標是基於產品、服務、交貨基礎上的持續獲利能力。問題的真正症結在於大多數營銷人對細分市場缺乏理解和經驗,而只習慣這樣一套營銷模式:設計一個滿足大眾需求的好產品,然後通過大眾渠道銷售,通過大眾媒體推廣,以大眾能夠接受的價格銷售,盡可能把銷量做大。
在現實中,企業發展需要強大的外部動力,而渠道則是中國企業成長中最關鍵的外部動力。無論海爾、聯華、華為、國美許多中國成功的企業都在證明,渠道驅動比品牌驅動更加重要。
㈩ 個人風險管理案例(保險學案例),這是書上的案例,沒有答案,求幫忙解答
前提小李7:50出門
根據交通工具分析如下:
A.公交車:
乘坐公交車大概需要50分鍾到達公司,一切正常抵達時間為8:40.
中間會遇見的風險如下:
第三方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公交沒有正點抵達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車流量較大堵車、公交路程中發生車禍等);
公交車正點抵達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但是行駛中間耗時超過50分鍾,造成小李在9:00之後抵達公司。(造成原因可能有車流量較大堵車、路程中發生車禍等);
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小李個人造成自身未有按時抵達乘坐的公交站台,與公交車錯失交臂(原因可能如下:出小區後發現客戶資料遺失在家、下樓看手機摔著導致腳踝扭傷等);
小李按時抵達乘坐的公交站台,趕上公交車,公交車行駛中無問題,但是下車前往公司的路上發生問題致使未能趕在9:00抵達公司(原因可能如下:發現摔倒老人前去攙扶耗時過久、步行路上遇見熟人寒暄/遇見一見鍾情的女性等)
B.公交車+地鐵
以下只闡述因增加交通工具(地鐵)所帶來的可能風險,此處與公交相關的不闡述:
第三方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地鐵晚點(電力供應不足、地鐵公司員工集會罷工等);
地鐵處發生恐怖襲擊等;
地鐵發生踩踏事件等;
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小李自身缺乏鍛煉,搭乘地鐵的人數較多,小李體能不足以搭乘上地鐵;
小李乘坐地鐵後發現手機/電子設備被偷後報警等;
以及與公交中闡述相同的小李主觀問題
汽車:
第三方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汽車壞了(晚上因低溫水箱凍裂、時間開久了潤滑油不足、昨夜朋友借車忘記加油、天氣過熱加油過滿汽車自燃了等);
行駛中被追尾等;
經過某建築工地,建築垃圾高空墜落砸中小李車尾端(還好是尾端)等;
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行駛中打電話等(開小差)與前方車輛發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技術不過硬造成車輛損傷等;
忘記年檢到期等證件審核時間到期事宜。
以上分析:風險無處不在,導致小李上班遲到的原因眾多,可解決方案如下:
購買離公司近的住宅;
採取就近辦公(例如在家辦公);
起早一點、整慢一點、細心一點(這個最實際、所需資金最少、難易度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