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會監事意見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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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基金會年檢監事意見怎麼寫
社會組織未按期申報年檢將被處以警告處分,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將會被撤銷。對逾期不按要求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含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和專項信息審核報告,不參加年度檢查的基金會,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㈢ 公司監事承擔什麼責任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
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公司監事作用:
第一、保護股東利益,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現實生活中,公司規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規模越來越大,出現了大多數股東的投機化現象,即股東更多關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資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經營狀況,股東以及股東會顯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經營的監督權。
正是基於此,監事會憑借出資者 (股東)賦予的監督權,代替股東專職行使監督董事及董事會的職權,成為了保護股東利益、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的必然選擇。
第二、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監事會制衡機制的工作重點在於監督,而監督的最終目的也正是為了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主要是財產安全的權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司監事會制度
㈣ 監事長的職責是什麼
監事長的的職責為審查公司財務報表和資料,評價公司業績和經營狀況;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必要時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工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應公司經理要求,提供咨詢意見;其他規定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基金會監事履行職責材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㈤ 心平公益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心平公益基金會,簡稱為心平基金會,英文名是「XinPing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和宗旨:
致力於幫助青少年和兒童享有均等的學習機會,支持中國教育事業的完善和發展。
本基金會認同如下核心價值觀:
(一)平等:平等合作,互助互愛;
(二)誠信:誠信本分,說到做到;
(三)廉潔:廉潔自律,高度透明。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段永平先生及劉昕女士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 。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在民政部的指導下,支持和參與救災、濟困、安老、助孤、扶殘、助醫等慈善公益救助活動;
(二)支持中國教育事業的完善和發展,為青少年和兒童享有均等的教育和學習機會提供幫助;
(三)為中國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和進步獻言獻策,並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
(四)理事會決定需要捐助的其他公益項目;
(五)認同本基金會使命與價值觀的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誠信、本分,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出議案的權利,以及對提交理事會表決的議案、文件和數據提出質詢的權利;
(三)對本基金會的運營狀況和日常工作監督和檢查的權利;
(四)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積極參與理事會各項活動的義務;
(五)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遵從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基金會及理事會的合法利益;
(六)向本基金會推薦志願者和符合基金會使命的公益項目,以及為本基金會積極募捐的義務;
(七)保守基金會秘密,在未獲理事會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本基金會對外發言。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公益活動;
(四)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誠信、本分,廉潔自律;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本基金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提議聘用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協調各內設機構及外部合作夥伴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的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公益活動;
(二)工資福利、行政辦公費用等維持基金會運營的必要支出;
(三)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公益活動是指:
(一)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單一項目捐贈金額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的公益活動;
(二)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單一項目捐贈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承諾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捐贈;
(二)單一投資品種的金額超過了上一年基金余額的20%。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益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堅持高度透明的原則,因此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在基金會官方網站上合法地公布如下信息:
(一)本基金會的使命、價值觀和章程;
(二)已開展或計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的種類、目標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三)基金會半年度工作報告以及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檢查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每一個公益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的背景和捐助金額、捐助協議的主要內容、捐贈者的名字和代號、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狀況、項目的進展和調整、相關費用明細、第三方審計報告、社會公眾的監督情況等;
(五)已開展公益項目的跟蹤調研和效果評估,受益人的反饋,展示本基金會取得的成就和進步,檢討出現的失誤;
(六)理事會決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了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首先,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剩餘捐款,捐贈給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組織;
(二)其次,剩餘財產用來捐贈給本基金會已開展但捐款尚未全部到位的公益項目;
(三)再次,剩餘財產捐贈給超過基金會捐款總數50%的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同類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㈥ 監事的基金會監事
《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基金會理事會中監事的要求。相關條例如下: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㈦ 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為什麼需要單位人事意見
建設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
㈧ 公司監事要承擔什麼責任及義務
公司監事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為:檢查公司財務;監督公司高層行為,並對違法違規的公司高層提出罷免的建議;糾正公司高層行為;提議召集召開公司股東會議;股東會議提出提案;對違法公司高層提出訴訟。
注銷公司監事的方法
注銷公司監事的方法:公司被注銷之後,公司的監事會就會消失;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至兩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半數以上監事共同選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更換監事需要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表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公司監事變更需要本人到場
公司監事變更不需要本人到場。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監事、經理的發生變動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變更監事人企業法人簽署《公司備案申請書》並加蓋公章;變更監事人企業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