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9年保險資金境外運用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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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保險市場的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針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匯率、資產和負債不匹配、股票投資五類主要風險進行分析,並對如何防範風險提出相應管理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14100.11億元,比年初增加3321.49億元,增長30.82%。其中,銀行存款為516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36.66%;債券為7424.5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2.66%;證券投資基金為1107.1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7.85%;股票為15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13%;其他投資為212.8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51%。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達3.6%,比2004年提高0.7個百分點。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已成為影響和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並成為保險業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途徑。
一、保險資金運用的歷史沿革
中國保險業資金運用是隨著中國保險業發展而發展的,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單一投資階段(1980年至1987年)。保險業處於恢復時期,經營主體多為綜合性保險公司,產壽險也尚未分業經營,產險資產和壽險資產並沒有分開管理。此時保險資金投資形式單一,基本上以銀行存款為主。
第二階段為自由發展階段(1987年至1995年)。盡管仍未實現產壽分業經營,但投資渠道卻大為放寬,保險資金全面介入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投資等領域。這一時期保險投資處於探索階段,在經驗缺乏、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寬松的背景下,出現了很多不良資產,影響了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也直接促進其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嚴格限制。
第三階段為嚴格限制階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險法》的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加大了監管力度,保險資金運用步入規范發展的階段。這一時期原有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完成了產壽險分業經營,資金進行了分賬管理,壽險業管理的資產逐步超過產險業,成為保險投資的主導力量。盡管其間經國務院批准,自1998年開始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債券現券交易,1999年5月允許保險公司購買AA+以上的鐵路、電力等企業債券,10月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但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加之管理經驗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險資產的規模矛盾和結構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階段為專業經營階段(2002年至今)。隨著《保險法》修訂並實施,投資范圍進一步放寬。2004年8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2004年,國家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將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時,保險公司和保監會都非常重視資產管理的專業化。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資金運用管理部,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均成立了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的資產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中的風險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工作在近幾年取得明顯成績,由於起步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目前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與國際同行相比,還是與發展目標相比,都存在較大的差距。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保險資金運用要實現又快又好發展,必須准確分析和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利率波動而造成的投資收益變動的風險。目前,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90%以上的資金投向利率敏感性產品,利率水平的變化對保險投資業務有重要影響。由於債券已實現充分市場交易,流動性很強,市場價格波動大,其價值受升息影響也最大。利率風險成為了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面臨的主要風險。據估算,利率每上升1個百分點,債市價格將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縮短也使財政、銀行、企業等發債主體發行長期債券的意願愈加減弱,市場上長期債券的供給會進一步減少,增加了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難度。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到期時無力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而投資回報率正好相反。隨著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日益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2005年末,我國1.4萬億的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中,國債為3591.76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25.47%;金融債券為1806.0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2.81%;企業債券為1206.0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8.55%;次級債為820.7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82%。其中,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增幅大大高於國債的增幅。雖然增加持有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對改善保險業的投資效益有益,但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保險業在增加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投資時,更要關注信用風險。
3、匯率風險
在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後,保險外匯資產已達100億美元,成為保險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投資中,匯率變化將引起投資收益的變化。當投資以外幣表示資產時,就要承擔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要認識到的是,匯率的波動還會對保險上市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產生影響。由於記賬貨幣的原因導致的賬面數據變動以不同幣種表示時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導致以人民幣計算的每股凈值小幅減少,但同時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利潤以較高幅度上漲,從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現出的財務數據狀況。
4、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風險
保險業務是一種典型的現金流運作業務,保險公司是資產和負債的集合體,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表現在某個時點資產的凈現金流與負債的凈現金流不匹配,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損失。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暫時的不匹配,只會影響保險公司日常賠付、投資的減少和財務的穩定性;而長期的不匹配則會導致保險給付危機,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在壽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市場上缺乏與壽險長期負債相對應的長期資產,導致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失配。在產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公司為套取現金而急於拋售手中的資產產生流動性風險。
5、股票投資風險
2005年2月,保險資金獲準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截至2005年底,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股票額度達845.6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6%。應該看到,股票市場的高收益率與高風險是對應的,加之股票市場變化原因復雜且動盪不定,我們不能簡單的將保險公司資金直接入市與高回報等同起來,因為股票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很高,投資收益率的波動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渠道的增加、運作方式的改進,以及保險資產管理面臨決定著新的環境、新的形勢,進一步規范全行業的政策執行能力和投資運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必須採用新的辦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進保險資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險資產管理改革,大力推進資產運營的專業化,組建保險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機構,打破原有的體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運營格局。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由原來公司內部的分工逐步變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關系已發生深刻變化。因此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建立保險資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主要職責,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相互協作、相互制衡的機制。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主要負責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確定資產戰略配置,分析市場運行情況,選擇專業投資機構,督促投資機構履行職責。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優化投資組合,防範投資風險,有效地配置資產,確保安全增值;同時要按照委託合同規定,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資金運行情況,主動接受委託人的監督檢查,建立委託人、受託人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關系。
通過這種集中統一和專業化管理,做到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相分離,能夠形成投資操作、風險評估和內控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將有助於切實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資產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運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作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的一個重點內容。毫無疑問,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保險資金運用行業和資產管理公司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
實現保險資產管理的規范化,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行為,基礎和關鍵都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服務理念、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資產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以優化股權結構為基礎,以加強董事會建設為核心,以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為主要內容,從保險資產公司專業機構的特點出發,搭建有效運營的組織構架和運作平台,建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投資缺乏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一是缺乏符合國際慣例的計算公式;二是計算收益往往只考慮了當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資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資收益;三是計算業績只考慮回報,不考慮資產風險;四是業績計算和考核以年度為單位,不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導致短期行為。保險行業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建立合理的業績評價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防範化解資金運用中的各類風險。
4、加強投資人員管理,增加新的運作資源
制度再好,關鍵在於落實。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制度,目的在於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積極參與金融市場改革,主動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市場化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一切在於人才。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的人才資源問題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業實行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大力培養已有的專業人員,迅速提升整個行業的人員素質和運作水平。
❷ 保單賬戶的投資組合及運作方式由什麼決定
關於您的問題我做如下解答,希望可以幫到您,了解更多知識。保單賬戶的投資組合及運作方式受法律政策剛性約束。
一是對資金運用形式的限制。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三)投資不動產;(四)投資股權;(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二是組合類產品可以投資資產被嚴格限定。《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組合類產品可以投資以下資產:(一)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二)債券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三)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四)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五)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六)資產支持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七)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保險資金投資的組合類產品,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規定。非保險資金投資的組合類產品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應當符合《產品辦法》相關規定。組合類產品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於對沖或規避風險,不得用於投機目的。」
三是實行凈值化管理。《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對組合類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金融資產的估值和產品凈值的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貨幣市場類組合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按照「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規則施行後,貨幣市場類組合類產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資管理等參照同類產品的要求執行。」
四是產品登記制度。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於組合類產品設立前2個工作日在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等銀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產品登記,取得登記編碼。登記交易平台僅對登記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查驗,不對產品的投資價值和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投資型保險是人壽保險下面一個分支,這類保險是屬於創新型壽險,最初是西方國家為防止經濟波動或通貨膨脹對長期壽險造成損失而設計的,之後演變為客戶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一種金融投資工具。分為三類:分紅險、萬能壽險、投資聯結險。其中分紅險投資策略較保守,收益相對其他投資險為最低,但風險也最低;萬能壽險設置保底收益,保險公司投資策略為中長期增長,主要投資工具為國債、企業債券、大額銀行協議存款、證券投資基金,存取靈活,收益可觀;投資聯結險主要投資工具和萬能險相同不過投資策略相對進取,無保底收益,所以存在較大風險但潛在增值性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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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在哪個網站可以查到與保險資金投資結構有關的數據比如股票、債券占保險總投資的比重,收益率為多少
這個我也沒找到,但是可以參考一下,每個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上面有其投資方面的數據,反正國內大得保險公司沒家,可以做個抽樣調查得到結論。
❹ 資本金及其產生的收益完全收回的確定性是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什麼原則
1、2010年《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2月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章 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2、 2012-07-26 保監會發布通知明確保險資金投資方向
7月25日,保監會網站發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使保險資金投資在「沒有什麼不能做的」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破解投資收益難題如何提升投資收益率和實現資產負債有效匹配,一直是保險業面臨的壓力與挑戰。2010年,保監會發布了《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盡管此舉意味著保險資金可以名正言順地投資房地產和私募股權。但從目前的現狀來看,該政策對保險機構投資股權和不動產在投資團隊、投資資質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資對象等范圍相對狹窄,出現有制度、辦法卻無法開展投資活動的尷尬現狀。這也間接導致坐擁6萬億元資產的保險業,只能高度依賴資本市場,而資本市場的不景氣,也使去年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只有3.6%,僅高於當時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個百分點。與此同時,我國實體經濟面臨「融資難、融資貴」,一些領域和項目對保險資金有著迫切需求。而保險資金規模大、周期長、資金來源穩定的特點,則恰恰可以為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一己之力。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壽集團原總裁楊超在今年「兩會」上就曾建議,適當降低《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等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體實施細則;給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權,使其能夠權衡風險、自行決策,改變目前名為備案實為行政審批的情況。在《通知》中,適當降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門檻的建議得到了監管部門的重視,按照《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在股權投資方面,要求保險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盈利且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在不動產投資方面,要求保險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盈利且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而《通知》則大大降低了對保險公司資質的要求,無論股權投資還是不動產投資,均取消上一會計年度盈利的規定,同時將凈資產均調整為1億元以上。投資房地產誘惑加大除了大幅降低對保險公司資質的要求以外,《通知》中對於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的調整也頗具力度。在直接投資股權范圍上,《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而《通知》則增加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在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的比例上,分別由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4%上調至10%、8%,但兩項合計不得高於10%。另外,尤為值得關注的是,關於在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監管層也作了較大調整。《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限定,投資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而《通知》則規定,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15%。今年以來,多家保險公司紛紛推出養老社區投資建設項目。而據記者了解,不乏有險企在操作過程中以養老項目為名義建設不動產,或自用項目名義對房地產進行投資,此次限制的放寬無疑加大了房地產投資對險企的誘惑。放寬房地產投資對於提升保險資金收益率究竟有多大作用呢?據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介紹,在實務中,美國保險公司對房地產業的投資基本上都沒有達到政府監管部門規定的上限。雖然在1935年美國保險公司在房地產市場的投資所佔的比例達到過8.5%,但多數年份仍是3%左右。在1984年以來的近30年間,更是從3.56%的高點基本上持續下降到近些年的不足1%,從1993年至今美國保險業對房地產業的絕對投資金額一直呈持續下降趨勢。2010年末,美國壽險公司投資於房地產業的資產總額是278億美元,僅占壽險公司53112億美元投資總額的0.5%,投資收益也僅有區區39億美元。不過,「由於房地產發展在我國的特殊性,導致保險公司對於房地產行業都趨之若鶩,但究竟未來房地產是否能夠仍舊保持異於常態的高速發展,這還是個未知數。」王國軍如是說。風險加大監管從嚴業內普遍認為,《通知》適度放鬆了投資政策,將有利於增加投資運作空間,降低保險資金對資本市場的過度依賴,支持保險資金取得長期穩定收益,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另外,隨著保險投資限制逐步放鬆,保險資金參與實體經濟的比重會上升,基礎設施和不動產投資將是未來的重點方向。不過,放鬆投資和如影隨形的風險猶如硬幣的兩面,密不可分。特別是股權和不動產屬於另類投資,投資數額大、期限長、信息不透明,容易產生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王國軍表示,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的實質是對保險公司風險控制能力的考驗,能力強的公司能夠從中獲得巨額收益,而能力較弱的公司將面臨不可預知的風險。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發達國家保險公司的投資是非常謹慎的,雖然擁有的投資渠道眾多,但出於風險的考慮,保險公司並沒有對所謂的新渠道趨之若鶩。而即便是給保險公司放開的投資渠道再多,真正能夠給保險公司帶來投資收益的也不過就是那麼幾種。「目前,最重要的是保險投資管理制度的建設。」王國軍建議,「在允許保險公司借用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力量進行投資之時,保險公司可以選取若幹家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進行委託投資,然後實行嚴格的末位淘汰制度,將一段時期內投資績效較差的投資機構淘汰掉,換用更合適的投資管理人,這種做法已經被社保基金理事會和企業年金受託人所廣泛採用,其效果還是頗為明顯的。」事實上,比放開保險公司在投資中被束縛的手腳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跟進,尤其是退出機制的制定。對此,監管層也早有準備,《通知》在放鬆管制的同時,著重加強了風險管控,明確了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責任,增加了投資分散化等要求,防範其他行業的風險傳遞。同時,進一步規范股權投資項目公司的管理運作,禁止項目公司對外投資,防範資金挪用和違規操作;防止以養老項目名義建設和銷售商品房,防範以自用項目名義投資不動產,這使保險投資在制度上放鬆的同時監管更為嚴格。
❺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的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的通知 b]
各保險公司,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規范信用評級程序和方法,我會制定了《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應高度重視信用風險管理,按照《指引》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信用評級制度。
二、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信用評級制度,規范操作流程,保監會將對各保險機構信用評級系統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各公司應加強信用風險研究,通過信用評級,進行持續跟蹤分析評估,切實防範信用風險。
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級系統),規范評級程序和方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保險機構投資各類債券,應當進行內部信用評級(以下簡稱信用評級)。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以及其他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債券可免予信用評級。
第三條信用評級包括發債主體信用評級和債券信用評級。
第四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設立專門部門或崗位,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借鑒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評估模型,健全信用評級系統。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機構信用評級系統建設和運作情況,實施分類監管。 第六條信用評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一致原則。評級人員應當核實評級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確保基礎數據、指標口徑、評級方法、評定標準的一致性;
(二)獨立客觀原則。評級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不受發債主體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響;
(三)審慎穩健原則。評級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宏觀經濟、特定行業和發債主體經營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動,全面審慎評估發債主體經營和財務狀況、債券風險收益狀況以及其他風險。
第七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級管理制度,及時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信用評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評級議事規則和程序規定;
(二)信用評級方法細則;
(三)信用評級報告准則;
(四)評級人員操作規范;
(五)盡職調查制度;
(六)跟蹤評級和復評制度;
(七)防火牆制度等避免利益沖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條信用評級部門應當至少由兩名以上專業人員組成。信用評級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金融知識和財務分析能力,主管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第九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明確工作職責,避免業務與其他部門交叉。信用評級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交易。
第十條信用等級評定應當採用國際國內通用的評級定義和符號體系,原則上分為投資級、投機級、違約級三個等級,每一等級分設若干檔。
第十一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規范管理和使用評級信息,逐步完善評級信息資料庫,持續積累違約事件、違約率、違約回收率、信用穩定性等信息和數據,並作為經營管理資源長期保存。
第十二條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分類整理相關原始資料、評級材料、信用評級報告等。
第十三條信用評級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調研訪談、初步評定、提交報告、跟蹤評級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媒體信息和其他公開資料,廣泛積累各類數據,將其作為信用評級的基礎信息。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主動與發債主體交流,了解其業務經營、財務計劃、管理政策和其他影響信用評級的情況。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通過實地考察獲取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信用評級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所獲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准確。信息資料不完整或存在虛假陳述的,保險機構應當不予評級。
第十七條信用評級人員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方法,分析研究評級對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初步評定信用等級,並按規定程序審定後,形成信用評級結果,作為債券投資和風險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信用評級報告應當逐級上報,及時提交相關部門使用。風險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信用評級結果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及時跟蹤債券存續期內評級變化。跟蹤評級每年至少二次,應當適當提高信用級別較低的發債主體的跟蹤評級頻率。
發債主體出現資金鏈中斷問題,需要滾動、重復發行債券,或者發債主體、擔保人、擔保物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重新評定發債主體和債券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債券市場研究,分析信用等級與債券價格等關聯因素,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科學指標體系,規范評級程序和方法,詳盡分析影響發債主體信用評級的風險因素,評定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償債能力評估包括個體評估和支持評估。
個體評估主要分析發債主體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風險管理和財務實力。
支持評估主要分析發債主體在宏觀經濟和股東單位中的地位、股東結構和政府支持程度,評估受評對象需要資金時,獲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發債主體法人機構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應當分析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主權風險。
第二十三條發債主體償債意願評估,應當重點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記錄,主要考察發債主體歷史違約記錄;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東背景和構成,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設立和履職情況、管理決策和執行情況、關聯交易和履職監督情況、激勵和約束機制等;
(三)發債主體人員素質及管理狀況,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質、員工素質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考察發債主體的財務管理政策,分析其整體發展目標和資金需求,結合歷史記錄和業務發展情況,評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建立一般財務狀況評估指標體系和特殊財務指標體系。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可比原則,按照不同行業財務特徵和風險狀況,建立並調整相關行業財務評估基準,准確反映發債主體的財務狀況。
第二十七條發債主體為一般工商企業的,應當重點考察其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發債主體為商業銀行的,應當重點考察影響其信用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管理風險和財務實力等。(一般工商企業和商業銀行主要評估方法參見附錄)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狀況,結合債券特點和相關合同,考察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信用程度,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九條債券和相關合同評估,應當考察發債主體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現金流和綜合現金流、到期償付能力、償付及時性等,重點關注與債券資金流向和收益相關的因素。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確定債券信用等級,應當重點考慮債券清償順序。
(一)擔保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增信條件,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先於普通債券,其信用等級可能高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二)普通債券:不含任何增信條件,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優於次級債券和混合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等同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三)次級債券: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列於公司普通債務之後、優於混合資本和股權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低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四)混合資本債券:符合一定條件時,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償順序列於次級債券之後,優於股權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低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且低於次級債券信用等級。
第三十一條第三方機構為發債主體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該債券的信用等級最高可以等同於保證方信用等級。
第三十二條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增信條件的,應當評估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市場價值、流動性、抵押和質押比例,評估擔保人的信用狀況、承諾條件以及償付及時性。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審慎原則,對增信作用設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債券信用等級上調級別。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重點關注特定債券有無擔保、擔保的法律效力、擔保條件、不可撤銷性以及擔保人財務實力等。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投資短期融資券,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重點分析其發行期內行業走勢,現金流、資產流動性對本期債券的影響,以及發債主體出現危機時,採取融資手段償付債務的意願、方式和能力。
(一)發行期內短期融資券走勢分析,著重考察行業近期變化、發債主體近期產品結構調整、新項目投產、在建項目建設等因素,分析發債主體新近發生的股權變動、組織構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員、資產並購和出售等變化,對經營的影響等。
(二)現金流分析,著重考察發債主體未來1至2年現金流預測的依據;根據未來兩年收入、成本變化及投融資計劃,預測未來1至2年的現金流;分析對不利經濟環境下,發債主體未來1至2年經濟活動現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資產流動性分析,著重考察發債主體資產結構、流動資產機構、資產周轉情況以及應收款項、存貨等資產的變現能力等。
第三十六條評級人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應當包括評級分析和評級結論。
第三十七條評級分析應當簡要說明本次評級的評估過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發債主體基本情況、所處行業、治理結構、業務分析、資本實力、財務狀況、風險因素、募集資金投向、償債保障能力、抗禦風險能力、發債主體外部信用增級措施、債券合同條款、第三方潛在支持程度、債券收益率或風險溢價等對信用等級影響。
第三十八條評級結論應當寫明信用級別釋義、評級結論的主要依據、發債主體或債券的信用等級等,並簡要說明評級對象的風險程度。
第三十九條信用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與前次評級報告保持連貫,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據以確定發債主體及債券信用等級的有關依據的主要變化情況,以及對評估對象信用狀況的影響;
(二)重新確定發債主體和債券的信用等級。
第四十條信用評級、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註明報告日期。
第四十一條保險機構應當參照本指引,制定其他發債主體和債權類投資工具的信用評級制度、程序和方法,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❻ 保險公司為何,將大筆資金投資於債券
保險公司收到的錢也會用於投資,而債券是比較穩妥的一個投資渠道,當然會進行投入。
❼ 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的介紹
2012年7月16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2〕58號印發《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資質條件、政府債券和准政府債券、企業(公司)債券、投資規范、風險控制、監督管理、附則8章3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