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高管日常管控措施
第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能勝任工作所必需的學歷、專業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保險方針政策。
第九條中資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條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外方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漢語水平。
第十一條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分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3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二)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3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三)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支公司副經理以上領導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擔任保險公司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五)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保險、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投資、財會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的,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的年限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總公司應至少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應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有關司法部門行政處罰或被判處刑罰;
(三)曾經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四)對重大工作失誤和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五)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正在審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六)累計兩次被取消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
(七)中國保監會認定的不適宜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在破產、關閉、被接管等實行特別處理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除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以外,在採取上述措施後的3年內不得到其他保險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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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公司高管是需要高管任職資格且需要保監會任命,那請問下保險公司的所屬分公司高管需要任職資格嗎
都需要任職資格的,即使是縣級公司的負責人也需要經過保監會考試,獲取任職資格
『叄』 保險公司四級機構負責人任職需要高管考試嗎
需要。四級機構負責人屬於高管。
『肆』 通過保監局任命的高管保險公司可以隨意任免嗎
你都說了通過保監局任命,保險公司就不能隨意任,得通過保監局任命。免那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