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人建議,實行無差別養老金,你怎麼看
這個建議不切合實際,太荒唐,只能是一廂情願,嘩眾取寵,這種提議也是受過去「大鍋飯」,平均主義的影響較深所致。這個建議從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其實你認真的考慮一下,這裡面也包含著懶惰、平均主義的思想。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提議:更深次的原因就是因為當前有些退休人員,特別是企事業單位退休的職工,退休後養老金懸殊太大,產生的抵觸情緒。
我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就拿科技戰線上、航天技術、科學家等等這些國家的技術人才、精英他們在崗的時候為國家創造了多少有價值的物質財富,你讓一個搞導彈的和一個賣茶葉蛋的,一個拿手術刀的和一個拿剃頭刀的,一個搞數控專業和一個普通的車床操作工退休後,和科學家們實行無差別養老金,讓大家來評評理,這樣公平嗎?雖然同樣是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但你所創造的價值能和科學家們創造的價值相提並論、同日而語嗎?像鍾南山、張伯禮、張定宇、陳薇這些榮獲國家勛章、受到國家表彰的功勛們,讓她們和普通的工人拿一樣的養老金,你平心而論,這樣合理嗎?這樣的提議,你不覺得心中愧疚嗎!
2000年我們單位進行企業改制,和另外兩家單位合並為集團有限公司,因為經濟上單獨核算,養老保險由子公司自己徼納,當時我任集團總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部長,深知繳費多少將直接影響職工退休後的收入,於是建議子公司為職工在繳費基數上提高一點,可是子公司的領導並沒有採納我的建議,而是選擇了60%的基數給管理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而集團公司的管理人員則是按照100%繳納的。子公司的職工到退休的時候,就比集團公司機關的退休人員少拿養老金七八百塊錢。許多人,包括子公司的領導,在退休以後,見到我都後悔的說:「當時要是聽我的建議,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有人可能會說,你舉的這個例子太高,那麼,我再來說一下養老金的繳納問題,如果有人在崗的時候養老金繳納水平是一樣的,那就體現不了「多徼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如果人人實行無差別養老金,那和過去的「大鍋飯」又有什麼區別呢?所以,我認為這是一種搞平均主義懶漢的建議,最起碼是在為自己過去不作為找理由,上級相關部門也不會接受這種無理、不切合實際的建議。
當前,有些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為什麼養老金收入懸殊較大,關鍵還是繳納社保的問題。就是一個單位的職工,同年同月參加工作,又是同年同月退休,養老金不一樣,也是因為繳費不一樣所導致的。如果養老保險費徼的低的和繳的高的同樣拿一樣的養老金,很顯然繳納養老金高的一方就吃虧了?繳費多的一方肯定也不會贊成這種建議,所以這種說法和建議,顯然是不符合情理的。
我非常支持國家現在的繳費政策,「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是一種激勵繳費的政策,也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不然的話,有些人就會從中投機取巧,總是抱著一種反正到退休的時候,養老金都一樣,我一分錢不交,照樣拿養老金的想法,這樣以來,無形之中也助長了某些人,不思進取、干多干少、繳多繳少都無謂、混天撩日的不良風氣,到那個時候如何體現現行退休政策的實效性?
我認為在現階段,你只有多繳社保費,到退休的時候才能多享受養老金,只不過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企事業職工繳費政策上能夠統一口徑,逐漸縮小企事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懸殊過大的差距。
㈡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現狀分析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比重上來看,目前養老保險基金占社會保險基金的90%以上,如1996年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達610億元,其中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為578億元。據統計,1995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950.06億元,支出836.47億元,當年結餘113.59億元,歷年滾動結餘429.8億元。從基金的運用來看,銀行存款251.6億元,佔58.54%;購買國家債券90。5億元,佔16.58%,動用59.4億元,佔13.83%。1996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171.76多億元,支出1031.87多億元,歷年滾動結餘578.56億元。1997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收入1337.9億元,支出1251.3億元,當年結餘86.6億元,歷年滾動結餘675.25億元。從對社會保障實行部分積累的基金模式改革以來,資金積累逐年增多,養老保險基金如今已成為一筆巨大的資金,它的投資運用狀況不僅決定社會養老保險能否進行下去,而且可以影響我國的基本建設及資本市場。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者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鋪張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由以上可以看出,根據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以保值增值。然而,這兩種方式都無力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首先從銀行存款來看,在1985—1995年的11年間,銀行存款一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加權利率低於當年通貨膨脹率的就有7年(1985,1987,1988,1989,1993,1994,1995,詳見表1),保值都談不上,更無法增值。然後再看國債,由於國家債券品種較少,收益率雖一般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約一個百分點,但因缺乏完善的二級市場反而不如銀行存款有吸引力。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現狀也說明了這一點。如1994年養老與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為376.99億元,其中購買國債僅81.98億元,占結余額的21.74%;1995年我國國債年末余額3300.3億元,而當年購買國債僅90.5億元,僅占當年基金結余額的16.58%。國債品種偏少,收益偏低是其主要原因。而且相對通貨膨脹,國債的保值能力令人懷疑。以國庫券為例,在1985—1995年的11年間,國庫券收益率超過當年零售商品價格指數的只有5年,其他6年(1985,1988,1989,1993,1994,1995)國庫券的收益率均低於物價上漲率(詳見表1),可見養老保險基金用於購買國債也難以保值增值。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有關數據整理得出;銀行存款利率數據來自(1)周忠明,戴文桂.實用利率知識.南京大學出版社,1992.(2)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利率實用手冊。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P41—42。
註:①為消除復利與單利對計算結果的影響,本文取一年期數據,而不是看上去更高的較長期限的以單利計的數據(一年期利率復利計算後實際收益率不低於相同期限的較大數據的單利的實際收益率)。
②1990年1月1日至4月15日,年利率為11.34%,4月16日至8月21日,年利率為10.08%,8月22日至12月31日,年利率為8.64%,9.99%為其加權(以天數為其權效)平均年利率,本表括弧內數據均為加權平均年利率。
②一年期利率按復利計算得出,其中1979年取3.96%,1981年為5.04%,1982年為5.58%,1983,1984年均為5.76%。
總體分析,目前由於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的途徑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這一方面使基金呈逐漸貶值的趨勢,另一方面使得目標替代率(我國目標替代率的確定以養老基金收益率等於工資增長率為假設前提)無法實現,從而動搖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表1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遠低於工資增長率,個人賬戶實際積累額達不到目標積累額,如不及時調整養者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提高收益率,我國的養老保險在不久後將陷入「被迫提高繳費率——企業不堪重負,個人無力投保——養老保險制度崩潰」的危機之中。
二、調整機構:提高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率的前提
1.調整機構的總體構想
從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現狀可知,其運用途徑僅限於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收益率低而且由基金所有者直接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在生產關系高度發達、生產分工日益精細的今天已經力不從心。故基金所有者委託基金運營者代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為此我們有必要引入委託一代理關系來分忻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的切實途徑。
以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僅限於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根本不需要專門的投資機構。而將委託一代理關系引入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首先應從調整機構入手。
鑒於我國尚不具備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機構,而且資本市場合適的投資工具的數量有限,養老保險基金營運增值的渠道亦受到限制。調整機構不應是局部的修補,而應是全局性的變革(參見圖1)」
首先我們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一簡要歷史回顧。我國是從1984年國有企業推行退休費社會統籌開始的。近年來這千變革取得了三次重大進展。一是1991年6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負擔,基金實行部分積累。二是1995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通知》,明確基年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並逐步形成包括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性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三是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有效地解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和管理的分散化等問題,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應了社會保險走向法制化相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
1997年的這次統一改變了養老保險群龍治水的混亂局面,有效地解決了政了多門、管理費用高等問題。新成立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社部)作為全國性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行使著養老保險基金所有人的職能,亦即擔負著基金法人主體的角色。勞社部作為社會保障的最高權力機關,肩負著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和事業管理的雙重責任。前已述及,勞社部缺少投資專家和系統的投資學知識,直接投資必然要成立自己的投資機構,加大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直接利用資本市場中的專門投資機構,既能有效地轉移風險,也有別於節省成本。委託專門機構投資可以增加服務的競爭性,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這樣,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之一是如何選擇適當的投資人。可供養老保險基金法人選擇的投資機構主要是資本市場的金融中介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經紀公司等。而在我國,由於金融市場尚不發達,為有效降低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宜運用大的銀行,保險公司等合資入股的方式組建股份制非銀行金融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Social Security Funds/ABSSF)(以下簡稱為社基局)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專門投資者,該局可作為國務院直屬的與光大、中信集團並列的單位,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完全實行企業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社基局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並可以根據各地的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在全國經濟活躍、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省設立分支機構,直接協調該省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經濟欠活躍、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較小的西部地區,可以考慮在西安、成都等經濟中心城市設立分文機構,負責幾個省的基金運作,以節省不必要的設立新機構的開支。同時,在社基局內設立監事會。作為社基局的監督機構,監督資金使用狀況和資金經營狀況,但不幹涉社基局的具體業務。當然因社基局的股東系大的銀行及保險公司等,經濟實力雄厚,投資經驗豐富,一般不會有因營運不善而破產之虞。
此外,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及養老保險各項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可以考慮成立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行監會)和社會保障社會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行監會由政府審計、監察部門牽頭,有財政、銀行、勞社部等機構的人員參加,掛靠於審計部門。社監會由人大、工會牽頭,吸收企業代表、職工代表、民主人士和專家參加,掛靠於各級人大常委會。兩大監督機構的職責都是負責監督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政策制定、執行和基金的運營。兩個監督委員會與社基局的監事會從內外監督社基局,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和社會保障事業順利進行。
養老保險基金事關全國企業職工衣食住行,國家政策理當扶植,可以考慮效仿農業發展銀行的操作,成為社會保險銀行(Bank of Social Security/BOSS)(以下簡稱社保行),作為支撐全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專門性政策銀行,並按照人民銀行的機構設置在上海、廣州、西安、南京、天津、成都、武漢、濟南、沈陽等地設立分行。養老保險基金用於存款的部分可存入該銀行,並給予養老保險基金較優惠的利率,並按復利計息,對養老保險基金存款給予保值貼補,社保行在無力支付貼補額時可由財政彌補虧損。養者保險基金收益率較高時,可從其超過當年通貨膨脹率的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養老保險投資風險准備金,該准備金存入社保行並享有優惠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對社保行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存款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應該減免營業稅,為社保行給予養老保險基金優惠利率提供實際支持。用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債,雖然其回報率一般高於銀行存款,但在通貨膨脹盛行的今天,至少應對這一部分國債給予保值貼補。可以考慮由社保行發行特種國債,專門由社基局用養老保險基金認購,並給予較高收益率。出現意料之外的高通貨膨脹時,給予保值貼補,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社保行的利潤可用於支持與養老保險密切相關的事業,如社基局的辦公設備的添置等。
2.委託一代理的博弈分析
基金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保證這些投資機構能夠按照基金所有人的投資意願或策略行事,這里牽涉到委託一代理關系中的幾個基本問題。一般認為,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要達成對雙方有約束力且有效的合同,需滿足以下三個基本條件:(1)代理人以行動效用最大化原則選擇具體的操作行動,即所謂激勵相容條件;(2)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況下,代理人履行合同責任後所獲收益不能低於某個預定收益額,是為參與條件;(3)在代理人執行這個合同後,委託人所獲收益最大化,採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託人的收益超過或等於執行該合同所取得的效用,是為收益最大化條件。
但是,在委託一代理合同不完善時,有四個難以克服的困難,使勞社部與社基局的委託一代理存在潛在的風險。一是利益不相同。社基局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時會採取短期行為或過於冒險的行為。二是責任不對等。代理人掌握著養老保險基金的經營權,但只承擔有限盈虧責任,作為委託人的勞社部失去了基金的經營權,卻最終承擔盈虧責任。這種責任的不對等,使得代理人可能不負責任地決策。第三是信息不對稱。由於代理人的信息優勢,以及獲取信息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掌握基金經營權的社基局既有動機又有可能欺騙委託人(勞社部),而且委託人還很難監督和約束代理人。第四是契約不完全。在不完全的合同下,代理人總有空子可鑽。強化委託人對代理人的激勵機制,將使代理人經過收益成本比較後,自覺地按照委託人的意願行事。假設委託人的目標函數為Y=Y(x);代理人的目標函數為:X=X(a,W),a為代理人的決策變數,可代表他的努力程度。W為不受委託人、代理人控制的外生隨機變數。這意味著代理人的經營好壞由其努力程度和外界不確定因素共同決定。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里斯(Mirrless)指出:如果W具有一定的邊界,即W對x的影響是在一個可觀測的區間里,即便信息不對稱,委託人可以通過事前的警告或鼓勵,使代理人不會選擇較低的努力水平,並且使委託人、代理人均獲得滿意的收益水平。
資本市場不發達時,市場上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少,而且風險不易分散和轉移,此時政府多採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規定途徑及比例。如果資本市場是發達的,代理人主要將養老保險基金採取三種投資方式:一是通過某些形式的延期年金政策向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即將養老保險基金用於購買壽險保單。二是把基金會成員的繳費轉移進某種資產的組合,這叫做「分離基金」。三是與其他的基金結合投資於一個單獨的資產組合,這叫作「共同基金」。事實上,成功的代理人會尋求以上三種投資形式的一定比例的組合。
假定社基局通過權衡比較,能夠選擇其中最為有利的一種投資方式,又假設養老保險基金僅存入銀行和購買國饋會貶值,凈收益為-10,設自然的狀態有好與不好兩種,由於我國宏觀經濟定勢良好,好的狀態出現的概率為0.8;設社基局在經營養老保險基金以外,無論如何努力工作所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為40、而努力工作需要支付20的成本,其凈收益為20。在委託一代理關系中,基金所有人與運營人有比例分成(為分析方便,本文暫以五五分成為例)和固定收益兩種利益分配方式。其支付矩陣如圖2:
比例(五五)分成
註:①運營人的收益分布是努力程度與自然的函數。為分析方便,本文忽賂了努力程度一般的情形,假設運營人只有努力和不努力兩種策略,努力指運營人殫思竭慮,並總能實現最優投資組合策賂;不努力指運營人仍將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兩種情況下,運營人付出的勞動分別為20和5。為簡化問題,設基金收益在「好,努力」的搭配下為100,「不好,不努力」時為-50,其他兩種情形(好,不努力;不好,努力)時均為0。並假設所有人將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代理人後,不從事盈利性的活動,基金收益來自於運營人投資所得。運營人不努力時因合同約束,無暇從事其他盈利活動。
②30=50-20,20為運營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③-15=(-10)+(-5),其中-10表示養老保險基金僅用於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時的實際收益,因本文主要研究委託代理的情形,故在基金不委託專門機構投資而僅用於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時,省略了「自然」好與不好的差異。5表示運用養老保險基金於以上兩種方式時所進行管理等付出的勞動。
④40=60-20,經濟環境好時努力工作收益為100,運營人支付給所有人40以外的60扣除努力工作的成本20即得到40。
⑤-60=0-40-20,40為運營人支付給所有人的固定額,20為運營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可以看出,在圖2中的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的利益分配方式下,無論自然出現好或不好的情形,只要運營人接受了委託一代理合同,運營人努力總是好於不努力,即不努力戰略相對於努力而言是可剔除的嚴格劣戰略。在固定收益方式下,所有人的收益40大於-15,故「委託,努力」是精練貝葉斯納什均衡點。在比例分成方式下,由於運營人會選擇努力工作,所有人的預期收益=0.8*50+O.2*0=40。而且50,0也都大於-15,我們可以做以下結論:無論採取何沖利益分配方式,「委託,努力」是所有人和運營人的必然選擇。我們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在以上兩鍾情形下,運營人的預期收益(指凈收益)均為20。然而運營人從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以外的工作最多也能獲得20的凈收益,理性的運營人不一定會接受委託一代理合同。而且越是風險厭惡的運營人更可能拒絕這一合同。
明智的所有人可以將五五比例分成改為四六比例分成,以提高運營人的預期收益,而所有人仍將獲得遠遠高於自己經營(不委託)時的收益。可以考慮將所有人的固定收益下調為35,使運營人預期收益增加為25。理論上可以進行—九比例分成或將所有人固定收益下調為5或更低,也可以五五比例分成或將所有人固定收益定為40。
到底選擇何種利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固定收益的確定為多少取決於二者的博弈過程、供求狀況以及代理人的類型。在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基金所有人是惟一確定的,如果引入競爭機制,產生較多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人,則最終的委託一代理合同的制定會有利於所有人,會形成接近五五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為40的合同。在代理人財務公開且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情況下,比例分成是委託人與代理人分享剩餘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社基局(代理人)是風險中性的,無論勞社部(委託人)對風險的態度如何,固定收益是有效的辦法。在商業銀行與企業間的博弈過程中,企業也是接受了固定收益的辦法,商業銀行的固定收益表現為事先約定的貸款利息。通過固定收益的委託一代理後,基金所有人成功地轉嫁了風險,代理人獲得了剩餘索取權,此時代理人極其努力地工作是最優的。對於委託人,盡管由於剩餘索取權的分割和部分轉讓從靜態上看使其利益受損,但這較之委託人自理基金的經營業務,仍是帕累托改進。因為,從動態上看,由於代理人獲得了部分剩餘索取權,其積極性提高了,運用其專業投資技術,可以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使委託人獲得高於自理時的收益。
當然,由於社基局在運用養者保險基金進行投資時,也需要對巨大風險進行控制和轉嫁,保險市場,尤其是長期壽險市場可以滿足這一要求。社基局可以通過購買再保險或購買長期壽險保單的辦法向商業保險市場轉嫁風險。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基本管理結構如圖3。
值得注意的是,調整機構,賦予關鍵的機構如社基局以相應的權利,仍是基本前提。試想,如果作為代理人的社基局面臨著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干預力量,其目標函數中W對X的影響太大,以致於隨機變數無法被界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能滿足英里斯(Mirrless)的基本前提,使得社基局的努力與收益x之間的關系模糊不滑,有效的約束機制難以建立起來。
按照圖1的要求設置養老保險管理機構並按圖3的要求運行,可以給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條件及組織和人員准備。然而要想確實提高基金的收益率,還應從立法、控制通貨膨脹和發展資本市場三個方面下功夫。限於篇幅,本文對此三方面不做論述。(圖略)
㈢ 關於《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一道有關養老金的計算題
根據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以下公式計算:
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的養老金計算方式如下: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退休時養老金計算方式如下: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6000元×(1+0.6)÷2×15×1%=72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6000元×(1+1)÷2×15×1%=9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6000元×(1+3)÷2×15×1%=18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6000元×(1+0.6)÷2×40×1%=192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6000元×(1+1)÷2×40×1%=24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6000元×(1+3)÷2×40×1%=4800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12。
計發月數為:50歲為195月、55歲為170月、60歲為139月
例如,某人55歲退休,個人賬戶中存款余額為51000元,那麼,個人賬戶養老金為
51000元÷170月=300元/月
3、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視同繳費年限×1.3%
過渡性養老金僅對1996年前參保人員有效。視同繳費年限是你參加工作至開始繳納養老保險期間的年限,包括知青下鄉的時段視同工齡。需要提供本人的檔案才報社保局審核認定。
各省市自治區對退休養老金的計算略有差別,所以,准確的計算方式以當地社保政策為准,以上僅做參考。
㈣ 養老保險基金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現存問題與解決對策
2010-2-6 10:48 來源:法律教育網【大 中 小】【我要糾錯】
摘要:養老保險是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基金又是養老保險中必不可缺少的條件,在當前,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徵收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文章對養老保險基金現存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解決的對策。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對策
在社會老齡化不斷加劇的今天,養老成為整個國家、社會不可避免要面對的問題。為保證人們退休後的生活,養老保險應運而生。所謂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以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依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法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年齡後,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對於保障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於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尚不發達,所以不免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現階段中國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我國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堅持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但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覆蓋范圍狹窄,大多由擁有實力的企、事業單位繳納,一些民營單位、私人企業受利益的驅使,拖欠甚至脫逃繳納的范圍,許多虧損企業也無力按時繳納,農村養老保險尚處於起步階段,問題重重。通過籌集原則可以看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三方共同負擔,但是從中受益的卻是個人,這樣就降低了企業繳納基金的積極性,目前尚沒有一部明確的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繳納基金,再加上一些新建立的企業游離在社會保障之外,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難上加難。而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面,表現出的「工作的一代」供養「退休的一代」的代際贍養原則,又加重了個人與企業的繳費負擔。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體制養老保險基金與財政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所以養老保險容易被挪用和拖欠。由於各地區在經濟發展、人口結構、收入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為了防止外地人員的流入,各地普遍嚴格限制跨地區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基金轉移。這種長期以來形成的管理格局,使得各統籌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只能管理本地區參保人員的有關情況,而對參保人員在異地是否曾參保則無過問。再加上冒領保險和提前退休現象的與日劇增,更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蒙上了層層迷霧。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
在退休金的發放方面,受職務高低和退休時間的影響。職務高的繳費數量大,享受的退休金也多,職位低的則反之。退休早的職工繳費少,享受的退休金也少。而退休晚的則反之。正是這種原因造成了養老金發放中的一些不平等與失衡現象。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在養老保險保值方面,雖然我國規定在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但現階段我國養老保險費大都被用於支付現期的退休金,對於剩餘資金,政府規定除保留兩個月支付款外,其餘金額的80%必須購買政府債券或存入銀行,利息用於未來養老金的支付。受通貨膨脹影響,這些收入極少,因而出現養老保險金結余不斷貶值,個人賬戶空賬的現象,這必然會對未來養老保險帶來沉重負擔。
二、我國養老金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對現行養老基金籌集方式的改革,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基金徵集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體現基金徵集同待遇支付相配套、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聯系的基本原則,資金來源多渠道,實現城鎮勞動者全覆蓋的養老保險基金徵集制度。
(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應該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養老金發放的體系。這樣可以避免參保人員退休時只能在某一地區享受養老待遇而不能跨地區享受。對於無法轉移或不願轉移到其他統籌地區的養老保險,在當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戶口遷移出本地區時,也應允許其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金。同時還要健全各級政府的勞動保障的有關機構體系,採取獎懲措施,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養老基金的挪用與拖欠。
(三)養老保險基金發放
首先,對正常繳納養老保險金的企業,應按時足額發放退休金,不允許採取差額撥付的辦法。對有能力而不按時繳納的企業要積極進行催繳,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還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對確無能力繳納的困難企業,各級勞動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要及時辦理緩繳手續,以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發、停發或緩發。其次,應以當地社會平均水平為准。加大基金的調劑力度,使收入相差不太懸殊,充分地體現保障制度帶給人們的優越性。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首先應加大各級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力度,解決資金不足問題。其次建立一種能對風險與投資實施有效控制的養老資金投資體制,投資於那些風險相對小,收益相對較高的投資領域,增加資金來源。國務院體改辦宏觀經濟體制司司長宋曉梧建議,成立專門的、相互競爭經營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營運個人賬戶,以達到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問題
自1999年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入整頓規范階段,但是大多數地方並沒有做出適當的回應,在基金籌集、管理與發放上均不規范。首先,在基金的籌集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多沒有企業的繳納,只有本人自願繳納,這就違背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性質,而這種單方的繳納方式更偏向於商業保險。而農民由於資金方面的限制拖欠,逃避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嚴重,這樣不但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還造成養老保險體系的不完善。即使農民按時按量繳納了保險,但是地方政府的挪用情況又十分猖獗。所以,首先要減輕農村老年人的貧困問題;其次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再次養老基金要一直保持在最初規定的利率下,防止因利率下調帶來的損失,只要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農民繳納養老基金。同時還要通過宣傳教育,讓農民自願繳納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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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曉娟。對養老保險基金發放工作的幾點建議[J].財會月刊,2003(2)
㈤ 大家都在說的養老目標基金與普通基金有啥區別
你好,養老目標基金是指以追求養老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為目的,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採用成熟的資產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資組合波動風險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類型】
目標日期基金:以投資者退休日期為目標,根據不同生命階段風險承受能力調整投資配置。
目標風險基金:要在不同時間保持資產組合的風險恆定,投資者可在自身風險允許的范圍內,選擇風格相符的目標風險基金。
【特徵】
1、鼓勵持有者長期投資布局的長期性;
2、投資於FOF(基金的基金),並通過專業機構對FOF進行篩選,幫助投資者優化投資結果的穩健性;
3、鼓勵基金管理人設置優惠的費率,讓利於民的低成本特徵。
【獲批基金】首批有14隻養老目標基金獲准發行,它們所屬的基金公司包括工銀瑞信、華夏、南方、嘉實、廣發、中銀、博時、富國、萬家、中歐、易方達、鵬華、銀華和泰達宏利。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㈥ 一位養老基金管理人正在關注三種共同基金
㈦ 養老保險在還未領養老金死了怎麼辦
遺屬可以繼承的。
根據我國《社保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職工在職期間死亡,那麼可以繼承的部分是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二是退休後死亡,死亡時,繼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對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㈧ 當前養老模式待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隨著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了多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探索,1995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和主要任務,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引入個人賬戶機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1997年7月,國務院在總結當時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勾劃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輪廓,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至2002年止,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了11128萬城鎮職工和3608萬離退休人員,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社會化發放的目標基本實現,社會化發放率為99.4%,絕大多數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到基本養老金。並已經建立起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新機制。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十多年的改革與發展,在制度的統一上有了長足的進展,積累了一定數量的基金,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支付,維護了社會穩定和促進了經濟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主要有:
1、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主要覆蓋國有企業,而目前國企的就業人數正在逐步減少,非國有企業的就業人數卻增加很快。無論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免除非國有企業就業人員的後顧之憂考慮,還是從非國有企業就業人員年齡較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助於減輕國有企業乃至國家的養老負擔考慮,都必須要求盡快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制訂出切實可行的參加養老保險具體政策和工作措施,盡早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廣覆蓋」目標。
2、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增加抵禦風險能力。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范圍主要是以縣級為主,層次過低,社會保險制度固有的社會共濟性受到制約,分散風險的功能也大大減弱。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中,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取消縣級統籌以至地市統籌和行業統籌,最後過渡到省級統籌。但提高統籌層次所涉及的利益格局和權益關系復雜,需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並制定積極慎重的政策措施。近期內,尤其要重點解決在省級統籌范圍內,如何盡快統一繳費率、統一養老金待遇,以及如何通過補充保險的形式,緩解由於經濟發展程度和收入水平差異所引發的地區乃至行業之間養老金待遇扭曲的問題,進而在事實上而不只是在形式上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3、有效解決合理費率基礎上的養老基金征繳手段問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按時足額繳費,是至今尚未解決的難點問題之一。一部分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的現象嚴重;一些「三資」企業和其他非國有企業拒交養老金的事情時有發生,僅靠行政手段徵集基金,其效能日漸低下。為了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基金調劑的客觀要求以及適應統籌層次提高的需要,應當在合理確定並盡可能統一的費率基礎上,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效實施,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賦予社保費征繳單位以合法的強制手段,來提高基金的征繳率,保證基金來源的穩定可靠。
4、科學合理限定「轉製成本」的必要范圍和支付補償辦法。在新的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派生「轉製成本」或「隱性債務」。如果不是由政府而是由養老保險基金來負擔這種歷史欠帳,就有可能造成各地養老保險制度從費率界定、基金征繳到營運監管的規則不一,機理不全,約束軟化。目前一些地區用養老保險基金來承擔各種支付養老金以外的社會職能,正是這種情形的反映。因此,除必須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外,還必須嚴格界定「轉製成本」和養老基金的支出范圍,並尋求有效的歷史債務補償辦法,確保制度安全。
5、積極發展補充養老保險事業,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為了健全和完善養老保險體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補充養老保險,改善老年人的退休生活。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積極鼓勵發展各種類型的補充保險,如企業補充保險、職工互助保險、個人儲蓄保險及商業保險等形式,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既體現市場效率原則,又為國家減輕負擔,保證制度安全創造有利條件。
二、問題產生的原因與根源
產生養老保險制度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養老保險基金供給方面的原因,又有養老金需求方面的原因;既有制度設計層面的原因,又有具體操作層面的原因;既有歷史的原因,又有現實的原因;同時還有一些其他特殊原因。具體說來,有以下幾方面:
1、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目標與制度運行機制之間的不適應。「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其設計初衷是通過個人賬戶基金以及社會統籌基金的積累(或部分積累),預防老年化高峰到來時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危機。但由於歷史債務未曾補償,新收繳的養老基金絕大部分要用於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每年積累的基金大約為數十億元至100億元左右,而歷史上留下的基金缺口大約在2萬億-3萬億元左右,按照目前的積累規模,大約需要近二三百年時間。世界銀行在極為嚴格的制度前提下所作的樂觀估計也需要100年左右。因此不難想像,由制度設計目標與制度運行機制的不適應所派生的預籌積累和現收現付兩種運行機制並存,長此以往,勢必造成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的諸多矛盾與問題。
2、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前提與現實經濟條件之間的矛盾。這種部分預籌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養老保險費的繳費率在較長時期內必須高於其實際支付需要,方能使制度向設計的目標邁進;需要具備較高的資金歸集、投資營運、金融管理能力的基金機構,以實現養老基金的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完備健全的資本市場和穩定有序的宏觀經濟秩序,使日益積累起來的基金得以安全順利地進入回報率較高的產業部門;還需要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健全社會監督機制。但我國目前正處在體制轉軌、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國企職工年齡老化,養老和醫療負擔以及失業、再就業負擔加重,同時作為資本稀缺的發展中國家需要降低勞動成本以吸引外資。加之金融體制改革還相對滯後,資本市場處於初創階段,宏觀經濟變數相對較多,行政管理和社會監督能力也還比較薄弱,對長期積累式資本還缺乏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渠道和手段。從長期看,預籌積累模式給予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壓力及要求是前所未有的。
3、分散風險的初衷與風險因素加大的現實矛盾。「統帳結合」的制度模式尤其是個人賬戶的設置,是為了分散老年社會來臨時的養老風險。但現實中,社保機構為了保證支付而挪用個人賬戶基金,從而形成「空帳」風險。況且,即使個人賬戶做到實帳積累,也只有其按照銀行利率計息的增值率完全與職工工資增長率同步時,才能實現或達到制度本身所設計的目標替代率。數十年間兩者能否吻合不得而知,這又無疑加大了制度運行的風險。在今後幾十年的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的劇烈變革時期,宏觀經濟風險始終是存在的。這些都是社會保障部門所應當努力規避的風險。
4、均衡負擔的現實需求與「馬太效應」機制的內在沖突。退休養老從企業或單位福利轉變為社會保險,一個最基本的出發點就是要均衡單位乃至地區之間的養老負擔。但目前積累起來的養老保險基金,主要集中在一些人口構成相對年輕、經濟相對發達、職工個人收入相對較高的地區,相反而那些老工業基地、職工年齡構成相對老化的地區,養老基金的積累就不多,甚至入不敷出,難以為繼。結果越是老工業基地、職工年齡老化、結構調整負擔較重的地區,越是要提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以應付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壓力,而越是新興城市或產業、職工年輕、經濟增長速度較快的地區,反倒可以維持一個較為適當的養老保險費籌資比例。盡管可以通過實行省級統籌來緩解這一矛盾,但由於個人賬戶所強化了的與個人利益直接相關的地區利益格局,省級范圍內統一費率、待遇和有效調劑資金等,仍然是十分艱難而又必須盡力解決和實現的。
5、制度統一原則與利益分化機制之間的矛盾。實行「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即使在省級統籌之後,個人賬戶也通常建在地市一級,由市級社保機構向投保者個人負責。在這種情況下,省級社保機構要調劑資金將極為困難。因為:第一,養老金有所結余的地市,其基金積累數額以個人賬戶的形式對象化在職工個人名下。第二,一個地區養老基金的盈餘與虧欠,影響因素很多,除了與養老負擔相關外,還涉及當地繳費基數的准確程度、繳費率的測定、覆蓋范圍的大小、征繳率的高低以及養老金替代水平等諸多因素,其間的任何隨機行為都有可能改變養老保險基金的盈虧狀況。第三,養老金余額調節辦法,還會使地區因余額上繳、缺口地區等待下撥資金而產生消極因素,導致基金收繳率下降。積極化解這些矛盾,無疑是社會保障部門的艱巨任務。
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出路與對策
面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為保證制度的長期運行,促進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應著重採取如下措施:
1、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所有勞動者都有享受社會保障制度的權利。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包括的范圍除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外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之外;還有大部分政府公務人員也沒有真正進入養老保險范圍;佔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待解決。從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和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出發,要研究制訂出恰當的養老保險范圍、項目、費率、水平等符合國情的養老保險辦法,根據權利和義務相對等以及強制性的原則,調動各部門各方面的力量,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這樣可以把擴大部分歸集的養老保險基金,用於彌補當前的養老基金缺口,從而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
2、繼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防範和化解養老保險制度的各種風險因素。作為長期運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其面臨的經常性風險主要有:基金來源狀況及財務機制中的不確定因素,其中主要是企業能否按時足額繳費;目前運行中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的「混帳」管理所造成的基本養老金收支狀況模糊形態;離退休費用對個人賬戶基金的長期性透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所承擔的額外社會負擔的增加,如提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風險。
為了防範和化解制度中遇到的各種風險因素,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主動應對,完善制度。主要有:賦予社會保險費征繳單位以嚴格、權威的征繳職責,強化征繳手段,提高養老基金的收繳率;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改進養老保險制度,按科學、合理原則測定養老保險費率;在保證長期運行和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減少和避免長期透支個人賬戶;嚴格、科學制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和繳費年限條件,根據社會發展狀況,適時提高退休年齡;迅速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和預警機制。
3、可採取變現部分國有資產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財政手段,增闢補充增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新渠道。變現部分國有資產來補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有兩方面的理由,即在過去實行計劃經濟時期,長期實行低工資政策,職工的工資收入中沒有包括各種補償勞動力需要的社會保險費用,社保費進入企業利潤中全部上繳給了國家,國家又將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變成了國有的固定資產,使社保費凝結在國有資產中。另一方面,隨著體制轉軌、經濟轉型,政府的投資要逐漸退出競爭性領域,減持國有股、中小型企業拍賣、國有土地轉讓等也為補充養老基金提供了現實條件。這樣不僅補充了基金缺口,解決了養老金的供求矛盾,而且還體現了國家對舉辦養老保險事業應盡的政府責任。
按理論和國際經驗,轉製成本和養老保險的一些債務應由政府承擔,才有利於制度的健康發展。通過財政手段主要包括:(1)、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撥入補充養老保險基金;(2)、新的稅收來源,可考慮開征面向社會高收入階層的稅種,為開征遺產稅、利息稅等,所得收入全部直接劃入基金;(3)、發行長期(償還期為10年以上)的有關社會保障特種國債;(4)、可以考慮發行社會保障彩票籌集養老基金。
4、開辟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新渠道。在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目標、模式甚至更具體的政策組合都比較清晰後,改革成敗的關鍵無疑取決於改革的管理體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確保基金被有效地使用、保值、增值。根據國際經驗,保險基金投資比例一般為:公司股票60%,公司的債券17%,政府債券6%,短期貸款3%,抵押貸款11%,房地產3%。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可採取多種投資方式,甚至學習智利的經驗,把基金交由多家非政府部門進行經營並引入競爭機制,可以委託給符合營運條件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基金會、保險公司等機構進行保值增值營運。
5、積極構建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為有利於分散保險責任,適應人口老年化快速(本文權屬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www.wm338.com查看)發展的需要,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政府鼓勵實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互助性補充保險、商業人壽保險以及家庭養老等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總之,我們要繼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強社會養老保險執法力度,積極推進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一個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就一定能建立起來,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作出應有的貢獻。
㈨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和預算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年度計劃。
第九條基金預算的編制應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以及新農保工作計劃等因素,包括參保人數、繳費人數、享受待遇人數、政府繳費補貼標准及利息等。根據基金收支、財政收支等情況,合理安排財政對基金的補貼支出。基金預算草案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編制,並對引起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省(區、市)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後,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基金預算草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匯總編制,財政部審核後,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一條基金預算草案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復,經辦機構等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經辦機構要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本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逐級匯總分別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基金預算時,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