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管理「安全生產責任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第一條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考核內容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2.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按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要求)。3.現場安全達標率 (按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要求)。4.創建文明工地指標。第三條 管理目標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2.公司要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環境目標,並制定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3.項目部每承接一項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並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第四條 安全責任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4.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 考核辦法1.實行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項目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2.項目部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和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3.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第六條 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2.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第七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3.發現險情,既不採取防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4.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5.發生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第八條 關於創建文明工地、優質工程進行專項獎勵的規定為了促進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的深入開展,促進各項目部樹立爭創優質工程的意識,不斷樹立和擴大公司在社會上的良好信譽,公司決定設立「文明工地、優質工程」專項獎勵基金,該基金專款專用,用來獎勵獲得文明工地及優質工程的項目部及公司負責安全、質量的管理人員。
❷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
1、當班班長是當班第一責任者,對當班的安全、工程質量等負直接責任。
2、嚴格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工種崗位責任制、操作責任制,明確責、權、利的關系,做到責任到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安全生產。
3、加強現場管理,主動處理各類隱患,狠反「三違」,建立隱患處理及反「三違」台帳,真正做到按章作業,堅持不安全不生產。
4、各班要嚴格控制違章行為,對所有違章按照每人每起輕微、一般、嚴重,扣除工分200分、300分、400分進行考核;各班每月不得達到三起違章,如發生三起及以上,每多一起給予當班班長扣除工分200分的處罰。
5、對於因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的「三違」如提前下班,崗位睡覺,脫崗,強坐索車等不聽從指揮加倍處罰。並則令其在各班前會做出檢查。
6、所有職工必須聽從上級的正確指揮協調,所有人員有權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在所有作業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7、全隊人員嚴禁坐皮帶,每發現一次或有人舉報,經落實屬實,每人每次扣分500分,並做三天檢查。
8、井下不得發生打架等不良行為,每發生一次按照事故性質由肇事一方給予受害一方所有賠償外,對於當事人每人扣除工分500分處罰,做三天檢查,並連帶給予當班班長扣除工分200分處罰。
9、井下每發生一起輕傷事故造成當事人不能正常上班,給予當班班長扣除工分500分處罰,給予相關人員扣除工分200分處罰。如發現對事故瞞報行為,加倍處罰。
10、當班文明生產范圍及當班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排查,如果發現隱患排查不到位,給予責任人扣除工分200分處罰。
❸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為了促進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企業。�
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准;�
(二)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嚴格管理措施,有針對性、可操作;
(三)對違反制度的各種行為有明確、具體的處罰措施和責任追究辦法;�
(四)所引用的依據及適用范圍和時間明確,表述規范,條款清晰,能確保相關人員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五、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內容的具體要求。�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崗位、職能、權利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要將企業、部門或單位的全部安全生產責任逐項分解,逐級落實到各崗位和人員。�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要明確安全辦公會議的召開周期、內容、主持人和參加人員。安全辦公會議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會議應當有完整的記錄,載明議定的事項、決定以及落實的人員、措施和期限。會議記錄、紀要應納入檔案管理。�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應依據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或階段安全生產目標,並將指標逐級分解,明確責任、保證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穩定的安全投入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安全投入應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安全投入資金要專款專用;煤礦企業應當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
(五)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明確檢查標准、檢查周期、考核評級獎懲辦法、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應保證煤礦企業職工掌握本職工作應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知識、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明確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的周期、內容、方式、標准和考核辦法;明確相關部門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責和考核辦法;明確年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確定任務,落實費用。�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應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礦井在通風、瓦斯、煤塵、火災、頂板、機電、運輸、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隱患;明確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標准;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隱患治理的責任和義務。�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應保證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地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標准、規范等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礦井「一通三防」的裝備、管理情況;明確安全檢查的周期、內容、檢查標准、檢查方式、負責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對檢查結果的處理辦法。
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處理,並將結果進行通報及存檔備案。�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要確定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術審批的內容、程序、標准、時限、審批級別;審批人員職別和資格,編制、審核、審批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義務。安全技術審批應保證依據充分、正確、內容全面、具體、安全措施可靠,能夠有效指導生產施工、作業和操作。�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應保證在用設備、器材符合相關標准,保持完好狀態;明確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前的檢測標准、程序、方法和檢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使用過程中的檢驗標准、周期、方法和校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維修、更新和報廢的標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要明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沖擊地壓、職業危害等主要危險,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專門制度,強化管理,加強監控,制定預防措施。�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後的上報時限、上報部門、上報內容、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對應;明確獎罰的項目、標准和考核辦法。�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明確入井人員禁止帶入井下的物品和檢查方法;明確人員入井、升井登記、清點和統計、報告辦法,保證准確掌握井下作業人數和人員名單,及時發現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員並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要分別制定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准,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准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六、煤礦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部門應制定相關配套的制度,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七、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實施安全監察時,發現煤礦企業未按本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制度內容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八、本規定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❹ 公司安全生產季度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下面提供一份關於礦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一份,希望能對你有些幫助。
一、獎勵目的
1、確保完成興業礦業及各所屬企業2012年度總體經營目標。
2、強化各企業內部管理,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經營成本。
3、激勵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創造性,提高全體員工主人翁意識,增強管理和技術團隊的核心凝聚力。
二、獎勵原則
1、公司利益與企業員工利益相結合,價值增值,利益分配。
2、注重工作質量,合理拉開差距,公平、公正、科學、合理。
三、獎勵辦法的制定
1、各企業成立以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為組長的獎勵方案考核小組,自行制定獎金分配方案和考核辦法,報公司生產技術部、企管部、人力資源部及審計部等部門審核。
2、獎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慮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各工種的技術含量、難易程度、風險大小及工作條件優劣等因素,向貢獻傾斜,向效益傾斜,向智力傾斜。
3、各企業獎金分配方案要分解到月份,並明確獎勵方案考核小組責任,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等瀆職行為,總公司將不定期進行審計。
四、獎勵方案說明
1、各企業提取的季度獎勵指標須經公司生產技術部審核通過。
2、各企業提取的季度獎勵指標含在季度績效工資考核指標之內。
3、一季度獎勵指標提取要充分考慮春節放假、復工證件辦理等影響生產的因素,一季度完不成的獎勵指標可調節到二季度完成,但不能調節至三、四季度。
4、該獎勵方案自2012年開始試行,季度驗收考核後即計算獎勵結果,一季度獎勵結果在二季度兌現,其它季度獎勵結果當季兌現。
5、該獎勵方案適用於各企業領導班子、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行政後勤工作人員及選廠員工。
五、獎勵標准
1、出礦任務
錫林、融冠、儲源三企業季度出礦任務超1噸獎勵2元,巨源、富生二企業:超1噸獎勵3元。
2、掘進任務
完成季度掘進計劃,超1米獎勵50元,重點工程超1米獎勵100元。
3、選礦任務
錫林、融冠、儲源三企業季度選礦任務超1噸獎勵3元,富生二企業季度選礦任務超1噸獎勵5元。
4、成本費用
錫林、融冠、儲源三企業采、選直接成本在下浮1%的基礎上,節余獎勵20%,巨源、富生二企業采、選直接成本在下浮2%的基礎上,節余獎勵20%。
5、季度回收率提高部分多創造的價值按以下比例進行獎勵
錫林、融冠、儲源6%;巨源、富生10%。
6、入選品位
錫林、融冠:鋅品位每提高0.1%,獎勵2萬元;鐵品位每提高1%,獎勵2萬元。
儲源:鉬品位每提高0.001%,獎勵3萬元。
巨源、富生:鋅品位每提高0.1%,獎勵2萬元;鉛品位每提高0.1%,獎勵2萬元。
五、其它
1、季度末對所屬企業進行獎勵核算時,經過公司許可調整的任務指標以調整後的數據為准。
2、除儲源礦業公司外其它企業考核兩種金屬。
❺ 按什麼標准提取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基金
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現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個。安全投入提取規定了一個比例,高危行業有一個安全生產投入提取比例電力應該是1.5%。你的安全獎勵應該是安全投入的一部分。 獎金具體提取方法應根據你企業情況,我們一般是月季年來發放的安全生產30天獎勵工資5% 90天15% 1年60% 若出現事故就不予獎勵 重新開始計算 各企業經營情況不一樣獎勵體制也不一樣,根據自己企業盈利狀況,領導重視程度可自行制定獎勵辦法,國家沒有具體規定。 具體安全費用提取可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❻ 在哪裡可以免費下載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為了促進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類煤礦企業。�
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准;�
(二)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嚴格管理措施,有針對性、可操作;
(三)對違反制度的各種行為有明確、具體的處罰措施和責任追究辦法;�
(四)所引用的依據及適用范圍和時間明確,表述規范,條款清晰,能確保相關人員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五、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內容的具體要求。�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崗位、職能、權利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要將企業、部門或單位的全部安全生產責任逐項分解,逐級落實到各崗位和人員。�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要明確安全辦公會議的召開周期、內容、主持人和參加人員。安全辦公會議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會議應當有完整的記錄,載明議定的事項、決定以及落實的人員、措施和期限。會議記錄、紀要應納入檔案管理。�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應依據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或階段安全生產目標,並將指標逐級分解,明確責任、保證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穩定的安全投入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安全投入應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安全投入資金要專款專用;煤礦企業應當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
(五)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明確檢查標准、檢查周期、考核評級獎懲辦法、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應保證煤礦企業職工掌握本職工作應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知識、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明確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的周期、內容、方式、標准和考核辦法;明確相關部門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責和考核辦法;明確年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確定任務,落實費用。�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應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礦井在通風、瓦斯、煤塵、火災、頂板、機電、運輸、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隱患;明確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標准;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隱患治理的責任和義務。�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應保證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地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標准、規范等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礦井「一通三防」的裝備、管理情況;明確安全檢查的周期、內容、檢查標准、檢查方式、負責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對檢查結果的處理辦法。
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處理,並將結果進行通報及存檔備案。�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要確定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術審批的內容、程序、標准、時限、審批級別;審批人員職別和資格,編制、審核、審批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義務。安全技術審批應保證依據充分、正確、內容全面、具體、安全措施可靠,能夠有效指導生產施工、作業和操作。�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應保證在用設備、器材符合相關標准,保持完好狀態;明確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前的檢測標准、程序、方法和檢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使用過程中的檢驗標准、周期、方法和校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維修、更新和報廢的標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要明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沖擊地壓、職業危害等主要危險,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專門制度,強化管理,加強監控,制定預防措施。�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後的上報時限、上報部門、上報內容、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對應;明確獎罰的項目、標准和考核辦法。�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明確入井人員禁止帶入井下的物品和檢查方法;明確人員入井、升井登記、清點和統計、報告辦法,保證准確掌握井下作業人數和人員名單,及時發現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員並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要分別制定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准,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准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六、煤礦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部門應制定相關配套的制度,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七、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實施安全監察時,發現煤礦企業未按本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制度內容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八、本規定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