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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與管理教材

發布時間:2021-04-03 18:53:17

『壹』 求《保險經營管理學》(第2版) ~ 鄧大松 (編者), 向運華 (編者)的課件

沒有課件,只有書。。

『貳』 《保險學》這本書難嗎

不是太難,記憶的內容比較多而已。以下是《保險學》內容提要:
本書根據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學的理論與實務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分析與討論。全書由四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保險基本理論,、包括風險與風險管理、保險概述、保險合同、保險原則等內容;第二部分為保險分類業務,包括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再保險、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等內容;第三部分為保險經營實務,包括保險產品、保險市場、保險經營等內容;第四部分為保險行業監管的內容。
本書理論聯系實際,緊跟時代步伐,既注重基本理論的闡述,、又注重對實際問題的分析...
《保險學》圖書目錄:
第一篇 保險基本理論
第一章 風險與風險管理
第一節 風險概述
第二節 風險分類
第三節 風險管理
第四節 可保風險
第二章 保險概述
第一節 保險的概念
第二節 保險的種類
第三節 保險的功能與作用
第四節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
第五節 商業保險公司與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
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
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
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第六節 保險合... [顯示全部]
《保險學》編輯推薦與評論:
本教材是在廣泛吸收眾多已有教材的優秀成果和全面詮釋新《保險法》的基礎上編寫而成的。本教材既注重基本理論的闡述,也注重對實際問題的分析,其特點是理論闡述與實例分析相結合,一般闡述與重點分析相結合,力求全面系統地介紹保險學的基本知識、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並試圖通過案例分析來提高讀者的理論水平和對實際問題的分析判斷能力。
本教材主要討論商業保險方面的有關問題,同時也簡要地介紹了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的一些基本知識。受篇幅所限,本書沒有介紹保險精算、保險資金運用、保險財務會計等內容。

『叄』 保險基礎知識電子版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輔導縮編教材(摘錄)
————溫久鵬
第一章 風險與風險管理
第一節 風險概述
一、 風險的含義
風險是指某種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
發生時間的不確定和導致結果的不確定
廣義:風險——盈利、損失
風險僅指損失的不確定性
二、 風險的構成要素
(一、)風險因素
1、有形風險因素
2、無形風險因素
(二、)風險事故
是指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偶發事件
(三、)損失
在保險實務中分
1、 直接損失
2、 間接損失
在風險管理中分
1、 實質損失
2、 額外費用
3、 收入損失
4、 責任
三、 風險的種類
(一、)按風險產生的原因分類
1、自然
2.社會
3.政治
4.經濟
5.技術
(二、)按風險標分類
1.財產風險
2.人身風險
3.責任
4.信用
(三、)按風險性質分類
1.純粹風險
2.投機風險
(四、)按風險產生的社會環境分類
1.靜態風險
2.動態風險
(五、)按產生風險的行為分類
1.基本風險
2.特定風險
四、風險的特徵
(一、)風險的不確定性
1.風險是否發生的不確定性
2.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
3.產生結果的不確定性
風險的這種總體上的必然性和個體上的偶然性的統一,構成了風險的不確定性
(二、)風險的客觀性
風險是一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
(三、)風險的普遍性
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正是由於這些普遍存在的對人類社會生產和人們生活構成威脅的風險
(四、)風險的可測定性
(五、)風險的發展性
第二節 風險管理
一、 風險管理的含義
風險管理是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用以降低風險的消極結果的決策過程
風險管理含義的具體內容包括:
1. 風險管理的對象是風險
2. 風險管理的主體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個人、家庭、組織
3. 風險管理的過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選擇風險管理技術和評估風險管理效果等
4. 風險管理的基本目標是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5. 風險管理成為一個獨立的管理系統,並成為一門新的學科
(二、)風險管理的演變
二、風險管理的程序
(一)風險識別
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指對企業、家庭或個人面臨的和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對風險性質進行鑒定的過程
(二)風險估測
(三)風險評價
評估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並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措施。
(四)選擇風險管理技術
選擇最佳風險管理技術是風險管理中最為重要的環節
(五)評估風險管理效果
分析、檢查、修正和評估
三、風險管理的目標
是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
(一) 損失前目標
1. 減小風險事故的發生機會
2. 以經濟、合理的方法預防潛在損失的發生
3. 減輕企業、家庭和個人對風險及潛在損失的煩惱和憂慮
4. 遵守和履行社會賦予家庭和企業的社會責任和行為規范
(二) 損失後目標
1. 減輕損失的危害程度
2. 及時提供經濟補償
四、 風險管理的方法
(一) 控制型風險管理技術
1. 避免
避免風險的方法一般在某特定風險所致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相當高或處理風險的成本大於其產生的效益時採用,它是一種最徹底最簡單的方法,但也是一種消極的方法
2. 預防
3. 抑制
是指在損失發生時或損失發生之後為降低損失程度而採取的各項措施
(二) 財務型風險管理技術
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發生損失的成本
包括以下方法:
1. 自留風險
是指對風險的自我承擔
2. 轉移風險
是指一些單位或個人為避免承擔損失,而有意識地將損失或與損失有關的財務後果轉嫁給另一些單位或個人去承擔
轉移風險又分為:
(1)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風險
(2) 財務型保險轉移風險

第二章 保險概述
第一節 保險的要素與特徵
一、 保險的意義
投保人交錢,保險人賠錢
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一種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種風險轉移的機制
從 經 濟角度看:非常有效的財務安排
二、保險的要素
現代商業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 可保風險的存在
1. 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
2. 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3. 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
4. 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
5. 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二) 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少數人發生的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
1. 風險的大量性
2. 風險的同質性
所謂同質風險是指風險單位在種類、品質、性能、價值等方面大體相近
(三) 保險費率的釐定
1. 公平性原則
2. 合理性原則
3. 適度性原則
4. 穩定性原則
5. 彈性原則
(四) 保險准備金的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賠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1. 未到期責任准本金
2. 壽險責任准本金
3. 未決賠責任准本金
4. 總准本金(自由准備金)
總准備金是從保險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提取的
(五) 保險合同的訂立
1. 保險合同是體現保險關系存在的形式
2. 保險合同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權利與義務的依據
二、 保險的特性
(一) 互助性
一人為眾、眾為一人
(二) 法律性
(三) 經濟性
(四) 商品性
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
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
(五) 科學性
三、 保險與相似制度的比較
(一) 保險與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分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1. 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共同點表現為:
(1) 同以風險的存在為前提
(2) 同以社會再生產人的要素為對象
(3) 同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為定製保險費率的數理基礎
(4) 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
2. 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1) 經營主體不同
(2) 行為依據不同
(3) 實施方式不同
(4) 適用的原則不同
(5) 保障功能不同
(6) 保費負擔不同
(二) 保險與救濟
民間救濟(社會救濟)和政府救濟
(三) 保險與儲蓄
保險與儲蓄都是以現在的剩餘資金做未來所需的准備
1. 消費者不同
2. 技術要求不同
3. 受益期限不同
4. 行為性質不同
5. 消費目的不同
第二節 保險的分類
一、 按照實施方式分類
(一) 強制保險
具有全面性、統一性
(二) 自願保險
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
(一) 財產保險
1. 財產損失保險
2. 責任保險
3. 信用保險
4. 保證保險
(二) 人身保險
1. 人壽保險——壽命
2. 健康保險——身體
3. 意外傷害保險——身體
三、 按照風險轉移層次分類
(一) 原保險
(二) 再保險
四、 按照承保方式分類
(一) 共同保險
(二) 復合保險
(三) 重復保險
第三節 保險的功能
一、 保險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表現為:財產保險的補償和人身保險的給付功能
(一) 財產保險的補償
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了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
(二) 人身保險的給付
二、 資金融通功能
保險資金融通應以保證保險的賠償或給付為前提
三、 社會管理功能
(一) 社會保障管理
(二) 社會風險管理
(三) 社會關系管理
(四) 社會信用管理
第四節 保險的產生與發展
一、 保險的歷史沿革
(一) 人類保險思想的萌生
中國最早運用風險分散這一保險基本原理的國家
《漢謨拉比法典》是一部有關保險的最早法規
在各類保險中起源最早、歷史最長的是海上保險
共同海損分攤是海上保險的萌芽
(二) 保險的雛形
1.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2. 黑普瑞制度
3. 基爾特製度
(三) 現代保險的形成與發展
1. 海上保險——源於義大利
2. 火災保險——巴蓬_現代保險之父
3. 人壽保險——哈雷=編制生命表
4. 責任保險——始於19世紀
5. 信用保險
二、 中國保險業的現狀與發展前景
(一) 中國現代保險的形成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開業
(三) 我國保險市場的現狀
保險密度是指按照一個國家的全國人口計算的人均保費收入
保險深度是指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比例
1992年美國友邦第一家獲准在華營業
(四) 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前景
第三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特徵與種類
一、 保險合同的意義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相反。。。
二、保險合同的特性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之父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
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
(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四)保險合同是符合合同
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另一方只能作取捨決定
(五) 保險合同是 射幸合同
(六)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三、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 補償性保險合同
2. 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性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 單一風險合同
2.綜合性風險合同
3. 一切險合同
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范圍
(四) 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1. 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合同
2. 不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 超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回復不能超過1萬字,刪了好多)

『肆』 CICE人身保險從業A5《壽險公司經營與管理》的試題誰有可以合理付費哦!

你說的是這個嗎?(採納在聊)

『伍』 做保險應該知道哪些法律書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
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第二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五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條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一)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的;
(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
第五十四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五十八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六十二條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待補充...

『陸』 保險從業資格的考試課程

本年度項目資格考試共開設19門課程,各資格所需通過課程如下:
中國壽險管理師 中國壽險管理師[span]<span> -[span] </span>中級資格 中國壽險管理師[span]<span> -[span] </span>高級資格加考課程 代碼 課程名稱 代碼 課程名稱 [span]A1
[span]A2
[span]A3
[span]A4
[span]A10 《風險管理與人身保險》﹡
《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
《人身保險產品》﹡
《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監管》﹡ [span]A5
[span]A6
[span]A7a
[span]A7b
[span]A8
[span]A9 《壽險公司經營與管理》
《人身保險市場與營銷》
《人身保險會計與財務(上)·會計版》
《人身保險會計與財務(下)·財務版》
《壽險公司資產管理》
《壽險公司人力資源管理》 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 中國壽險規劃師(新型壽險產品方向) 中國壽險規劃師(健康保險產品方向) 代碼 課程名稱 代碼 課程名稱 [span]A2
[span]A3
[span]A8
[span]G 《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
《人身保險產品》﹡
《壽險公司資產管理》
《團體保險》 [span]A2
[span]H1
[span]H2 《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
《健康保險原理及經營運作》﹡
《健康保險外部環境及政策》﹡ 中國壽險規劃師(養老保險產品方向) 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資格 代碼 課程名稱 取得條件 [span]A2
[span]P1
[span]P2
[span]P3 《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
《養老保險原理及經營運作》﹡
《養老保險外部環境及政策》﹡
《企業年金理論與實務》﹡ 中國壽險規劃師(新型壽險產品方向)[span]+
中國壽險規劃師(健康保險產品方向)[span]+
中國壽險規劃師(養老保險產品方向)[span]=
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
即通過所有以上三個方向的中國壽險規劃師資格課程後取得本資格 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 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span]<span> -[span] </span>中級資格 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span]<span> -[span] </span>高級資格 代碼 課程名稱 取得條件 [span]A2
[span]G
[span]EB1
[span]EB2 《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
《團體保險》
《員工福利計劃[span]:原理、設計與管理》
《員工福利計劃[span]:政策與外部環境》 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span]-中級資格[span] [span]+
中國壽險規劃師(健康保險產品方向)[span]+
中國壽險規劃師(養老保險產品方向)[span]=
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span]-高級資格
即取得以上三個資格後獲得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高級資格

『柒』 壽險管理師 有教材么 書名是什麼

壽險管理師中級資格教材:《風險管理與人身保險》、《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人身保險產品》、《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監管》
壽險管理師高級資格教材:中級資格教材+《壽險公司經營與管理》、《人身保險市場與營銷》、《人身保險會計與財務(上)•會計版》、《人身保險會計與財務(下)•財務版》、《壽險公司資產管理》、《壽險公司人力資源管理》

『捌』 保險學的出版社教材

書名保險學
叢 書 名21世紀高等院校經濟管理類規劃教材
標准書號ISBN 978-7-115-31048-4
編目分類F840
作者劉永剛 主編
責任編輯萬國清
開本16 開
印張20.5
字數501 千字
頁數320 頁
裝幀平裝
版次第1版
出版時間2013年6月
定價39.90 元 本書主要介紹風險與風險管理的基本知識、保險的基礎知識、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的基本原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與管理、保險市場、保險監管、保險規劃與購買決策等內容 。
本書融合了最近幾年來保險理論界與實務界的研究成果,體現了我國保險行業的最新發展趨勢。書中引入了最新的保險業界新聞熱點,同時加入了相關案例分析,既體現了保險理論與時代的同步發展,又充分體現了基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本書可作為高等院校保險學、金融學、投資學等相關經濟類專業本科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保險從業人員、銀行專業理財規劃人員學習保險基礎知識和參與資格認證考試的參考教材。 第一章風險與風險管理1
學習目標1
學習要點1
案例引入1
第一節風險概述1
一、風險的含義1
二、風險的構成要素3
三、風險的特徵5
四、風險的種類7
第二節風險管理9
一、風險管理的內涵及意義10
二、風險管理的目標12
三、風險管理的過程14
四、風險管理的技術16
本章小結20
復習思考題20
課外閱讀資料22
第二章保險概論24
學習目標24
學習要點24
案例引入24
第一節保險的要素和特徵24
一、保險的概念24
二、保險的要素25
三、保險的基本特徵28
四、保險與相似制度的比較29
第二節保險的職能與作用31
一、保險的職能31
二、保險的作用33
第三節保險的種類36
一、以保險的性質分類36
二、以保險標的或事故對象為標准分類37
三、以實施方式為標准分類37
四、以風險轉嫁形式為標准分類38
本章小結39
復習思考題40
課外閱讀資料42
第三章保險的產生與發展43
學習目標43
學習要點43
案例引入43
第一節古代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43
一、國外古代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43
二、我國古代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44
第二節世界保險業的起源與發展45
一、海上保險的起源與發展45
二、火災保險的產生與發展46
三、人身保險業務的產生與發展46
四、世界保險業發展的現狀和趨勢48
第三節我國保險業的產生與發展50
一、我國近代保險業50
二、我國現代保險業54
三、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趨勢57
本章小結59
復習思考題59
課外閱讀資料61
第四章保險合同62
學習目標62
學習要點62
案例引入62
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62
一、合同與保險合同62
二、保險合同的特徵63
三、保險合同的種類64
四、保險合同的形式66
第二節保險合同的要素67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67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71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71
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73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73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74
三、保險合同的有效與無效76
四、保險合同的履行77
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中止與終止80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80
二、保險合同的解除81
三、保險合同的中止82
四、保險合同的終止83
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解釋與爭議處理83
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83
二、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85
本章小結87
復習思考題87
第五章保險的基本原則90
學習目標90
學習要點90
案例引入90
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90
一、保險利益及其性質90
二、保險利益的種類91
三、保險利益的確立條件94
四、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95
五、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96
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98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98
二、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後果103
第三節近因原則105
一、近因和近因原則105
二、近因原則的運用106
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109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110
二、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內容110
三、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111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112
本章小結113
復習思考題113
第六章財產保險117
學習目標117
學習要點117
案例引入117
第一節財產保險概述117
一、財產保險的特徵118
二、財產保險的種類118
第二節企業財產保險120
一、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120
二、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120
三、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125
四、企業財產保險的費率125
五、企業財產保險的賠償處理126
第三節家庭財產保險127
一、家庭財產綜合險127
二、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盜搶險129
第四節機動車輛保險129
一、機動車輛保險的種類129
二、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129
三、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131
四、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費132
五、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處理132
第五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134
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135
二、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保險金額的確定136
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費率137
四、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138
第六節工程保險139
一、工程保險的特點139
二、工程保險的主要產品140
本章小結143
復習思考題143
課外閱讀資料145
第七章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146
學習目標146
學習要點146
案例引入146
第一節責任保險146
一、責任保險的特點147
二、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與承保基礎148
三、責任保險的主要險種149
第二節信用保證保險152
一、信用保險152
二、保證保險154
本章小結155
復習思考題155
課外閱讀資料159
第八章人身保險161
學習目標161
學習要點161
案例引入161
第一節人身保險概述161
一、人身保險的特徵162
二、人身保險的種類163
第二節人壽保險165
一、人壽保險的種類165
二、人壽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173
第三節健康保險177
一、健康保險的特徵178
二、健康保險的種類179
第四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82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含義及條件182
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徵183
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種類183
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內容185
本章小結187
復習思考題187
第九章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一)191
學習目標191
學習要點191
案例引入191
第一節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概述191
一、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特徵191
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原則192
第二節保險產品開發與保險費率194
一、保險產品開發194
二、保險費與保險費率196
三、保險費率的計算原則196
四、財產保險費率釐定方法197
五、人身保險費率釐定方法198
第三節保險銷售203
一、保險銷售的主要環節203
二、保險銷售渠道205
第四節保險核保與承保207
一、保險核保207
二、保險承保208
第五節防災防損210
一、防災防損的方法210
二、防災防損的程序210
第六節保險理賠212
一、保險理賠的原則213
二、保險理賠的程序214
本章小結216
復習思考題216
課外閱讀資料217
第十章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二)218
學習目標218
學習要點218
案例引入218
第一節客戶服務218
一、客戶服務的意義218
二、客戶服務的內容220
三、財產保險客戶服務的特別內容222
四、人身保險客戶服務的特別內容223
第二節保險投資224
一、保險投資的資金來源225
二、保險投資的原則226
三、保險投資的方式227
第三節再保險229
一、再保險與原保險的關系230
二、再保險的業務種類230
三、再保險業務的安排方式232
本章小結234
復習思考題235
課外閱讀資料236
第十一章保險市場238
學習目標238
學習要點238
案例引入238
第一節保險市場概述238
一、保險市場的特徵238
二、保險市場的分類239
三、保險市場的模式240
四、保險市場的功能241
五、保險市場機制及其作用242
第二節保險公司的設立與組織形式243
一、保險公司的設立243
二、保險公司的典型組織形式244
三、我國保險市場的組織形式248
第三節保險市場的要素252
一、保險市場的供給252
二、保險市場的需求253
三、保險產品價格254
四、保險中介254
本章小結256
復習思考題256
課外閱讀資料258
第十二章保險監管260
學習目標260
學習要點260
案例引入260
第一節保險監管概述260
一、保險監管的意義261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262
三、保險監管的方式264
四、保險監管的基本原則266
五、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267
第二節保險監管的內容268
一、償付能力監管268
二、市場行為監管270
三、治理結構監管273
第三節保險監管的方法275
一、現場檢查275
二、非現場檢查275
本章小結277
復習思考題277
課外閱讀資料279
第十三章保險規劃與購買決策281
學習目標281
學習要點281
案例引入281
第一節保險規劃的功能及影響因素281
一、保險在家庭理財規劃中的功能281
二、經濟安全保障的多層次分析283
三、我國社會經濟轉軌因素分析284
四、影響人們保險需求的因素288
第二節保險規劃的原則、步驟及應用289
一、保險規劃的基本原則289
二、保險規劃的基本步驟290
三、保險規劃的基本應用294
本章小結298
復習思考題298
課外閱讀資料301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303
主要參考文獻317
配套資料索取說明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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