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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15 02:32:48

㈠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四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資料費、數據採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管理費。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並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確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按照以下程序經批准後執行: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和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其它項目(不包括後期資助項目)由省(區、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批准。
(六)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確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後方可購置,並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七)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九)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其中,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每項不超過2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第五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六條 成果鑒定費是指在項目結項時對項目成果的政治和學術質量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另行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類別和字數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質量問題需組織第二次鑒定發生的費用,從尚未撥付的項目經費中扣除。
第七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對出版困難、學術性強的專著類項目經費的結余可用於該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凈結余經費收回原渠道,並按照財政部關於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㈡ 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項項目(以下簡稱專項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項目支持需要及時資助的創新研究,以及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相關的科技活動等。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專項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需要制定並發布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四條 專項項目的資金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
第五條 專項項目分為研究項目和科技活動項目兩個亞類。
第六條 專項項目中的研究項目用於資助以下研究任務:
(一)及時落實國家經濟社會與科學技術等領域戰略部署的研究;
(二)重大突發事件中涉及的關鍵科學問題研究;
(三)需要及時資助的創新性強、有發展潛力的、涉及前沿科學問題的研究。
第七條 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用於資助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相關的戰略與管理研究、學術交流、科學傳播、平台建設等活動。
第三章 申請、評審與資助
第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國家經濟社會與科學技術等領域戰略部署和重大突發事件中關鍵科學問題等的研究需要,通過發布項目指南或者委託方式組織項目申請。
第九條 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專項項目: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正在博士後流動站或者工作站內從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以及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人員不得申請專項項目。
第十條 申請專項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項目相關指南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除特殊說明外,同年申請研究項目限為1項。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專項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科技活動項目一般應當在活動開展前3個月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人或者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註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等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內的;
(五)依託單位在不得作為依託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採用通訊評審方式的,每個項目申請的有效通訊評審意見應當不少於3份;採用會議評審方式的,到會評審專家應當不少於7人。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的各類項目資助目的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有效通訊評審意見為多數不同意資助的,或會議評審專家贊成票未超過半數的,不得予以資助。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做出專項項目的資助決定。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製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申請人,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及時向申請人和依託單位提供。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專項項目評審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條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並在核准後將其中1份返還依託單位。核准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或相關活動,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資助期限2年以上的應當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於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專項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專項項目實施過程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或者組織活動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協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終止該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七條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條 發生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情形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資金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材料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㈢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項目經費與使用
第十八條 教育部社科研究項目根據經費來源分為教育部資助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教育部資助項目包括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基地重大項目、博士點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和規劃基金項目;自籌經費項目主要指從校外有關部門獲得經費資助的專項任務項目。鼓勵項目依託學校或其它部門提供項目配套經費。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辦法。由教育部資助的項目經費分期下撥項目依託學校,第一次撥款與立項通知同時下達,後續撥款視項目研究的進展情況確定。未通過中期檢查的項目,不予撥付二期經費;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與項目研究無關的開支。項目責任人按項目合同所列的各項經費支出范圍,在依託學校財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支配和使用項目經費;依託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經費開支范圍包括:
1.圖書資料費:指購買圖書、翻拍、翻譯資料以及列印、復印、謄錄、制圖等費用。
2.數據採集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而開展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費用。
3.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參加相關學術會議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它費用。確需赴國外境外調研者,須經依託學校審核同意並報教育部備案。
4.設備購置和使用費:指購買和使用收集資料、採集分析數據所需器材的費用。設備使用費包括資料錄入費、資料查詢費、上網費和軟體費等。
5.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項目開題、專題研討、成果鑒定等小型會議費用。
6.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調查、統計分析、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
7.勞務費:指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貼,以及非課題組成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支出等。
8.印刷費:指列印、謄寫調查問卷材料、調研報告和研究成果的費用。
9.管理費:指項目依託學校提取的用於管理項目的費用。一般項目的管理費每項不超過2000元,重大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10.其它: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資助的項目經費一律納入依託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參與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
1.項目責任人要合理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嚴格執行項目合同的經費預算方案,保證將項目經費用於科研本身。項目結題後要及時辦理結賬手續。
2.依託學校對項目經費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有力,確保項目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終由依託學校財務部門按年度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上報教育部。
3.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圖書、設備等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項目依託學校,其中固定資產必須納入依託學校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㈣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青年項目年齡限制

申請青年項目者(包括課題組成員)年齡不得超過39周歲(以申報截止日期為准),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㈤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第十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一個月內寄回全國社科規劃辦,無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全國社科規劃辦接到列有開支計劃的回執後,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特別委託項目、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4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30%,其餘30%為預留經費。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70%,其餘3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項目經費。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 管理費: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取的管理費(特別委託項目和重點項目每項2000元,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每項1500元,不得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配管理費的比例可為3:2。
2. 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 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3. 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准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港、澳、台的調研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與課題有直接關系,確需赴國外調研的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4. 小型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5. 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購置和使用費:因項目研究確需使用計算機,而項目負責人又確無計算機或其所在單位沒有配置或無法提供計算機的,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批准後,可以購買一台計算機,其所有權歸所在單位。計算機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於項目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體費用等。
6. 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提取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8%。
7. 印刷費:指項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費、列印費和謄寫費等。
第二十條 成果鑒定費(包括鑒定專家勞務費、鑒定材料郵寄費等)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撥付。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分級鑒定辦法,重點項目最終成果的鑒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一般項目、青年項目的成果鑒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社科規劃辦、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資助經費結余(包括預留經費)可用於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部分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於開展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原項目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審批同意後,恢復撥款。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管理部門,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因項目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撤銷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歷年收支帳目,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下稱《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二十六條 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對管理范圍內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帳目和單據,以備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對於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地方和部門可給予配套資金予以支持。

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總 則

財教[2002] 65號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以下簡稱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根據《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關於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等,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是指用於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發現和培養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經費管理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包括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專項項目等。
第五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有利於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㈦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條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
(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
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 (區、市) 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

㈧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特別是:
(一)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的關鍵科學問題和科學前沿的研究;
(二)對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應用前景和意義或能夠充分發揮我國資源或自然條件特色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重點項目要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和重點突出的原則,重視學科交叉與滲透,有效利用國家和部門現有重要科學研究基地的條件,充分發揮中青年學術帶頭人的作用,積極開展實質性的國際合作與交流。重點項目一般由一個單位承擔,確有必要時,合作研究單位不超過兩個,研究期限一般為四年。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按照五年規劃對重點項目進行整體布局,每年確定受理申請的研究領域、發布指南引導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五條重點項目通過審核年度進展報告、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等方式進行跟蹤和動態管理。資助經費根據批准額度逐年進行預算、審核與撥付,經費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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