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健康發展,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是指在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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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是2006年6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的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了新修訂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辦法》突出健康保險保障屬性,適應健康保險經營和監管的新形勢和新要求,著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保障需求,從健康保險定義分類、產品監管、銷售經營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訂,規范健康保險產品設計、銷售經營和理賠行為,鼓勵健康保險充分承擔社會責任。在概念定位方面,將健康保險定位為國家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險的定義和業務分類,將醫療意外保險納入健康保險。在產品規范和經營銷售方面,明確經營健康保險應當具備的條件,推進提升經營專業化水平;堅持健康保險保障屬性,明確各類健康保險產品的產品特點和要求;鼓勵保險公司將信息技術、大數據等應用於健康保險產品開發、風險管理、理賠等方面,提升管理水平。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對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提出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不得誘導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等禁止性規定;明確保險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獲取被保險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的遺傳信息或者基因檢測資料;吸收採納近年來相關醫改政策,如針對貧困人口給予傾斜支持等。《辦法》首次將健康管理以專章寫入,對健康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健康保險的關系定位、費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確。
《辦法》共九章。第一章為總則部分,明確了《辦法》的目的依據和適用范圍,並對健康保險的分類和相關概念作出規定。第二章明確了健康保險的經營條件,對保險公司專業能力提出了要求。第三章、第四章對健康保險產品的開發設計、備案審批、銷售和理賠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五章明確和統一了財產險、人身險公司健康保險業務准備金評估規則。第六章對保險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務進行了規范,鼓勵健康保險與健康管理服務相結合。第七章至第九章對再保險管理、法律責任及《辦法》實施等作了規定。
③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總則
本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疾病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護理保險,是指以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的護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保證續保條款是指,在前一保險期間屆滿後,投保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按照約定費率和原條款繼續承保的合同約定。 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是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標准確定保險金數額的醫療保險。
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 依法成立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前款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應當持續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康保險業務單獨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險精算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險核保制度和理賠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險數據管理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六)配備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和核賠人員;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司經營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加強與醫療服務機構和健康管理服務機構的合作,加強對醫療服務成本的管理,監督醫療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保險公司與醫療服務機構和健康管理服務機構之間的合作,不得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被保險人的隱私保護,建立健康保險客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④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保險公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保險公司停止銷售該產品,並對保險公司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精算責任人、法律責任人予以警告。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可能危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停止銷售該產品。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銷售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精算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有關精算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健康保險再保險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⑤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21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21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3號《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http://www.gov.cn/xinwen/201911/13/content_5451534.htm
接下來我們重點了解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7號
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規范的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團體保險業務除外。
二、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以提升人民群眾的健康保障水平,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為目標,不斷擴大健康保障與健康管理服務的覆蓋面。
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條款中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理賠條件、退保約定,以及保費交納方式、等待期設置,保險金額、免賠額、賠付比例等產品關鍵信息進行清晰、明確、無歧義的表述。
三、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不保證續保條款中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本產品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四、保險公司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價格。產品定價所使用的各項精算假設應當以經驗數據為基礎,不得隨意約定或與經營實際出現較大偏差。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風險因素確定差異化的產品費率,並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每半年在公司官網披露一次個人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指標。其中,上半年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次年2月底前披露。綜合賠付率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賠付率=(再保後賠款支出+再保後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再保後已賺保費
其中,未決賠款准備金包含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准備金(IBNR准備金)。
五、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醫療費用實際發生水平、理賠經驗數據等因素,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免賠額、賠付比例和保險金額等。保險公司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
六、保險公司計算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應當採用未滿期凈保費計算方法,其計算公式為:最低現金價值=凈保費×(1-m/n),其中,m為已生效天數,n為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七、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主險產品的,不得強制要求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主險產品的同時,購買該公司其他產品。
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附加險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保險消費者附加險所對應的主險產品情況,並由保險消費者自主決定是否購買該產品組合。
保險公司不得在附加險產品條款中限制投保人單獨解除附加險合同的權利。
八、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嚴格規范銷售行為。保險公司應當以合理方式引導保險消費者完整閱讀保險條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
保險公司在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向保險消費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投保須知書」,並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一)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及未如實告知會造成的後果;
(二)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
(三)保險期間;
(四)保險金額;
(五)免賠額;
(六)賠付比例;
(七)等待期;
(八)投保年齡與保費高低具有關聯性等情況;
(九)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核保、理賠管理,規范設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設定不得出現有違一般醫學常識等情形。保險公司應當引導保險消費者向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不得無理拒賠。嚴禁保險公司通過設定產品拒賠率等考核指標,影響保險消費者正常、合理的理賠訴求,以彌補因產品定價假設不合理、不科學造成的實際經營損失,侵害消費者利益。
十、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將產品停售的具體原因、具體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通過公司官網和即時通訊工具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險消費者,並為已購買產品的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期間內繼續提供保障服務,同時在保險期間屆滿時提供轉保建議。
保險公司主動停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至少在產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因產品設計存在違法違規等問題被監管機構責令停售的,應當於停售之日起3日內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在披露產品停售相關信息後,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張有效保單的投保人。
保險公司對已經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及時清理注銷。保險公司對已經停售產品進行重新銷售的,應當向監管部門重新報批或備案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在公司官網披露前三個年度個人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停售情況及每一款產品的有效保單數量。
保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可以不受《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保監壽險〔2016〕199 號)第四條第一款產品停售有關規定限制。
十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定價基礎、核保理賠等行業基礎性標准建設,促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科學化、規范化發展。
十二、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追究保險公司和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將依法採取包括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
十三、本通知印發前保險公司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
⑥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即將面臨改動
2017年的11月,保監會對《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意見稿開始公開徵求意見,這也意味著,已經實施11年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現行文件將會面臨改動。牽一發而動全身,相信健康保險產品也會出現較大的變動。
讓我們來看看有哪些變動條款吧!
1. 長期保險調整費率
《徵求意見》中的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產品中約定對長期健康保險產品進行費率調整,並明確註明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可能會引發消費者的誤會,以為將來的保費有所增加。但也不必要太過緊張,首先這條規則是對以後的產品實行的,之前買的保單可以放心了。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而且香港保險以及其他國家保單早就有了這一條規定,意思也就是重疾險的費率可以在日後調整。我國目前的規定是只允許短期險進行調整,長期產品保持恆定費率。而長期健康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並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有哪些好的重疾險推薦,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十大保險公司「值得買」的熱門重疾險盤點!
當然,為了以防未來健康保險的價格越來越高,勸大家還是趕緊買為好。
2. 猶豫期變動
《徵求意見》中的第十五條:「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並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5日。」延長了猶豫期的時間,目前大部分長期健康保險的猶豫期在10天左右,延長猶豫期給了大家更大的選擇性,畢竟猶豫期退保可以退回全額保費。那麼如果買錯了保險,要不要退保,退保的話怎麼退才能不虧錢呢?買錯保險能退嗎?退保能退多少錢?如何全額退保?
3. 費率浮動限制
《徵求意見》中的第十六條:「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可以進行費率浮動。短期健康保險費率浮動范圍不超過基準費率的30%。」對消費者來說更加有利。以短期的高端醫療保險來說,一旦發生過理賠,在續保的時候可能面臨增加保費的情況,如果費率浮動不超過基準費率的30%,那麼增加的保費也不會太過離譜。
4. 保證續保有保障
《徵求意見》中的第二十一條:「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明確約定保證續保條款的生效時間。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不得約定在續保時保險公司有減少保險責任和增加責任免除范圍的權利。」對於消費者來說可以省去不少麻煩,目前市面上一些提供保證續保服務的健康保險,在續保的時候可能會將已經報銷過的疾病納入責任免除范圍,這對消費者很不利,而這個條款可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5. 鼓勵健康管理服務
《徵求意見》中的第五十二條:「保險公司可以將健康保險產品與健康管理服務相結合,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提供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說明,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將保險產品和健康服務結合,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對於消費者而言,以後挑選健康保險產品的時候,也可以適當將目光放在健康保險的增值服務上面。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共有63條明細,本文從中抽取了較為重要的5條為各位消費者分析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在更改後對我們購置健康保險的影響。從《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修改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政府越來越重視健康保險,也在促進健康保險的有序發展,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加完善的健康保障。
⑦ 中國保監會2006年公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的得健康保險包含哪些
普通分紅型和返本型保險並沒有禁止銷售。
但是健康保險產品(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是不能包含分紅和返還的。
根據保監會2006年9月開始施行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醫療保險產品和疾病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
生存給付責任即以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條件而給付保險金額的條款內容。通常所說的「返本」「分紅」即屬於生存給付,是不允許包含在健康保險如醫療,重大疾病等產品中。
但是現在保險公司為了迎合消費者的心理,通常做法是將兩全或者分紅型保險和附加型健康保險打包一起銷售。這樣既規避了《辦法》的內容,又實現了「一種產品」既包含醫療和疾病保障,又有分紅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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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是什麼呢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突出健康保險保障屬性,適應健康保險經營和監管的新形勢和新要求,著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保障需求,從健康保險定義分類、產品監管、銷售經營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訂,規范健康保險產品設計、銷售經營和理賠行為,鼓勵健康保險充分承擔社會責任
拓展資料:
1.在概念定位方面:將健康保險定位為國家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險的定義和業務分類,將醫療意外保險納入健康保險。在產品規范和經營銷售方面,明確經營健康保險應當具備的條件,推進提升經營專業化水平;堅持健康保險保障屬性,明確各類健康保險產品的產品特點和要求;鼓勵保險公司將信息技術、大數據等應用於健康保險產品開發、風險管理、理賠等方面,提升管理水平。
2.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對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提出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不得誘導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等禁止性規定;明確保險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獲取被保險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的遺傳信息或者基因檢測資料;吸收採納近年來相關醫改政策,如針對貧困人口給予傾斜支持等。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首次將健康管理以專章寫入,對健康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健康保險的關系定位、費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確。
3.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康保險發展的各項要求,做好《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完善相關配套細則,指導保險業更好服務國家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和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