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以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以服務保險業為主要目標,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3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中國保監會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機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設立時間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以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等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
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
第十六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並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八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以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比例監管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可以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資金運用模式
第二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三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關監管規定自行投資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進行投資。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受託人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人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人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或者進行其他不正當利益輸送;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將受託資金轉委託;
(八)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內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合格投資者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三十一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發行、登記、託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以及相關信用增進和抵質押融資等業務。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外的其他金融產品,金融產品信息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登記和披露,具體操作參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其他金融產品是指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發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三章決策運行機制
第一節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具有投資決策、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等相應職能的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險控制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組織實施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三)執行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四)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關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委託人職責。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資金運用流程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證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實行相關從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投資信息申報制度,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風險管控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五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五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投資業務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條件的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上述內部稽核和年度審計的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中國保監會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行使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職權。
第六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內控與合規計分等有關監管規則,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風險監測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由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和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後10個工作日內,由任職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六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核准、備案或注冊管理。
注冊不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價值以及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第六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披露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信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數據。
第六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的;
(三)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有關規定的。
第六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條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七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七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罰款、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第七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
Ⅱ 什麼叫資金集中管理
資金集中管理方案
概述
資金運動是企業經濟活動的本質,理財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項管理活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概念的不斷延伸,資金時間價值觀念的增強,商業銀行的資金管理
機制引入企業集團已成為現實。除銀行外的各種性質、各種形態的專業性金融實體不斷涌現,資金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越來越多地被人們所接受,它的建立和運作,為實現資金管理的規范、有序和高效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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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的技術架構
採用跨平台(UNIX,LINUX,WINNT/2000/XP/2003)多層 B/S 架構;全面採用網路計算技術,網路化管理,移動辦公;體系開放、支持電子商務;實現集中式管理、動態核算,實時監控;基於web的全面應用。
資金管理門戶
資金管理門戶,為企業應用提供了統一的入口,並以角色為中心,將軟體功能、關鍵資金信息、企業相關資料、資金預警等信息自由組合成個性化的操作主頁。
大型集團應用
支持同一系統中多級結算中心的應用,各結算中心數據相對獨立;支持集團內部各企業之間的網上交易;支持跨結算中心的業務處理和查詢分析;能靈活設置操作員對任何結算中心、任何經營單位、任何業務類型的任何操作許可權;能同時處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資金業務,適用於特大型企業集團復雜的組織機構管理。
業務管理全面
業務覆蓋面廣,能適應企業集團現階段和可預計未來的各種應用,包括:收款付款、內部結算、國際結算、存款取款、貸款還款、資金拆借、資金調撥、銀行劃撥、籌投資管理、信用管理、外匯買賣、票據管理、利息計算、利息結轉、利息調整、銀行對賬、金融信息平台等等。
支持多國別應用
系統支持多語種、多幣種和國際通用的結算制度,為集團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提供了實用的系統平台。
工作流管理
提供標准、統一的功能來完成各業務流程的設置和執行,各業務環節具有獨立和開放的結構,便於靈活應對由於集團管理模式的改變而導致的業務流程變化。
網銀綜合分析
提供一個統一平台可實時獲取各個銀行的數據信息,能夠實現網上收/付款、交易狀態查詢、余額查詢、明細查詢、銀企對賬等,能通過數據挖掘工具對集團銀行存款進行多維分析,輔助領導科學決策。
業務財務一體化
財務信息來源於業務數據,所有業務單據都能夠自動生成財務記賬憑證,數據來源的唯一性,能保證信息的一致性和及時性,並且大大減輕會計的工作量
資金智能分析
資金智能分析系統採用數據倉庫技術,並通過對資金數據的收集、管理、分析及轉化,使數據成為可用的信息,從而獲得必要的洞察力和理解力,更好地輔助決策和指導行動。
快速適應業務變化,深度滿足用戶需求
系統具有很強的應變能力,能夠根據用戶的業務發展變化的需要快速形成客戶度身定做的產品。
主要功能
資金分析
提供資金存量分析、資金預測分析、預算結構分析、單位結構分析、資金預算執行趨勢分析等分析報表;實現資金明細信息和資金余額信息的多維分析,實現資金余額的同比分析。
金融信息平台
提供金融信息平台,能實現與商業銀行聯網支付、自動收款、自動對賬,實時查詢、綜合分析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信息。
現金預算
提供現金預算編制、預算上報、預算審批、預算下發和預算控制,能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供現金預測、能自動產生現金流量表。通過事前預算和預測、事中監督和控制、事後分析和考核,提高集團整體資金管理水平。同時支持剛性預算和柔性預算,以滿足具體應用的需要。
國際結算
管理國際貿易結算的各種單證,對信用證結算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細致的管理與分析。提供外貿單證、信用證申請、進口信用證、出口信用證以及外匯業務管理與分析。
票據管理
對支票匯票等重要票據的管理,提供票據申請、開具、保證金計息、匯票到期提醒、支付匯票、匯票罰息等管理功能。
承兌匯票管理
對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提供票據登記、託管、托收、貼現、質押貸款、回購貼現、委託背書等管理功能。
往來結算
提供單位進賬單、收款單、付款申請、付款審批、付款單、內部結算等詳細業務管理,能全面跟蹤和分析往來資金狀況。
風險管理
提供風險控制、風險分析、資金頭寸預警等。
存款管理
提供集團內部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管理,銀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管理。
融資管理
集團統一對外融資,可大大降低融資成本,提供融資申請、融資審批、融資貸款、融資還款和融資分析等。
企業貸款
提供貸款申請、貸款審批、企業貸款、貸款展期、到期催款、企業還款和貸款分析等。
優勢
實時監控
能夠通過網路實時監控集團及下屬各經營單位的資金流動,防範資金風險。
集中管理
高度集中經營單位資金,為集團化運作提供資金保障;統一管理集團資金信息,為集團領導科學決策提供支持;真正適應大型集團多組織機構、跨地域經營的復雜應用。
國際接軌
融入了國際通用的資金管理慣例,不但適應國內資金管理模式,也能兼顧香港、台灣等地的資金管理模式。
客戶利益
高度集中集團資金,整體運作,提高效益;
強化現金預算,降低財務風險;
實時監控集團資金分布和使用情況,防範資金風險;
自動獲取銀行信息,在線收付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全面管理集團內外部資金結算,降低結算成本;
合理調配資金餘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綜合分析資金信息,為領導提供決策支持。
目錄
1. 前言
2. 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3. 新型資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3.1 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3.2 運行框架
3.3 業務處理流程
4. 信息化解決方案
4.1 解決方案的總體目標
4.2 解決方案中蘊含的管理思想
4.3 解決方案的網路結構及資料庫平台
4.4 解決方案的應用軟體功能結構
4.5 在系統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5. 應用效果
6. 結束語
一 前言
新經濟來勢洶洶,這對傳統國有大中型企業是另一場嚴峻的考驗。但機會同樣誘人,新的形勢使信息化之路從未如此清晰地擺在面前,企業同樣可以借勢實現管理革新和效益的飛躍。河北省峰峰礦務局的經驗也許能給出一點啟示。作為國家520家大型重點企業之一,一個十足的傳統和正在扭虧脫困的企業,峰峰礦務局以資金管理信息化為突破口,以財務管理信息化為核心,走出了管理信息化成功的第一步。
峰峰礦務局(以下簡稱峰峰)是以生產優質焦煤和電廠動力用煤而著稱的特大型國有煤炭企業,1949年9月建局。1977年該局年產原煤突破1000萬噸,至今千萬噸規模已保持20多年。
峰峰全局現有8個生產礦井,總設計能力795萬噸,實際年產原煤1000萬噸; 有2座局屬大型中央洗煤廠,3座礦井洗煤廠,設計入洗能力620萬噸,核定能力670萬噸,實際年產精煤300萬噸; 另2個在建礦井,設計能力210萬噸; 7個多種經營地面工廠,4個施工安裝企業,44個二級核算單位。到2000年末,全局在冊職工65338人,離退休人員30148人。如此龐大的機構後面是不堪重負的企業管理,其中資金管理問題最為突出。
二 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由於體制的原因,多年來,資金管理是困擾峰峰的難題。資金管理長期處於上下交錯的分管模式,企業集中管理的資金比重嚴重不足,大約只佔貨幣資金總量的50%。由於主支出(約占總支出的70%)集中在局,造成了調控力度不足,再加上資金的總量缺口,企業資金運作非常緊張。1999年峰峰煤炭收入比1996年減少近6億元,2000年的資金缺口近2億元,嚴重影響了資金結算。
從1982年至2000年的 18個年頭里,峰峰一直採用一種不完善的內部銀行體制。到2000年10月末,局內部總貸款與實際外部貸款比例為3.73∶1,局內部凈貸款與外部貸款比例為2.08∶1。1996年末該局內部貸款近9.7億元,2000年10月末比1996年增加5.5億元,而且還處於增加的趨勢,內部貸款膨脹造成內部資金運轉失常。
內部銀行這個曾經為峰峰資金管理做出過很多貢獻的部門,現在成了問題的焦點。剛開始的時候,內部銀行的運行確實對節約資金運行成本、深化內部經濟核算起了不小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問題積累,內部銀行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一些直接問題被內部貸款形式緩滯起來,使一些矛盾暫時得到緩解,而這些問題最後從內部銀行存貸、支付的脫節現象表現出來,使後果更加嚴重,而且它為新形式的大鍋飯提供了條件。
三 新型資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現實的壓力使峰峰不得不考慮採用資金結算中心管理模式。峰峰認為,資金集中管理有利於集中主業優勢和結構調整,使內部單位直接面對市場。而且這種模式是國內外先進企業比較通用的做法,已經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資金管理手段,也適合峰峰的具體情況。
(一)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1.抓大放小 放開經營、自收自支
峰峰按照集中優勢、加大主業發展的原則,對內部單位管理分類方式進行了重新調整。對於優良資產部分實行集中管理;對正常生產礦井、局屬獨立洗煤廠及涉及全局主要生產經營的機關分流單位實行局結算中心管理;其他單位均不在資金結算中心管理,即抓大放小,放開經營,自收自支。
2.分灶吃飯
主要有三層含義。一是各單位的所有收入存到結算中心,所有支出根據預算通過結算中心支出,結算中心的收、支、余與外部銀行相對應,完全按外部銀行管理模式運轉。二是停止沒有資金保證的內部貸款,局結算中心確有結余才能放款,保證各單位之間互不侵佔。三是按照規定順序,局結算中心將優先結算上繳款項和主支出,其他資金由各單位安排。
3.集中管理
對在局結算中心實行賬戶集中管理的單位,由局統管賬戶,一律不得在外部銀行開戶,單位的所有收入必須進入局統管賬戶。
4.分戶收支
在局結算中心開戶的單位分設收入戶和支出戶,各項收入進收入戶,支出統一由支出戶支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臨櫃監督
參照外部銀行櫃台前移、臨櫃監督的做法,為方便工作,局資金結算中心對集中管理單位實行計算機聯網,局在各單位設置終端和1名錄入員,負責及時辦理結算業務。
6.預算管理
資金結算體制改革後,各單位必須進一步加強貨幣資金預算管理,收入預算要認真組織落實,所有支出要納入預算,而且要嚴格按預算執行,不得發生預算外支付。
(二) 運行框架
局結算中心集中處理銀行貨幣收支、結算業務,所管礦廠設置一名操作員。操作員由局派駐,操作員接到礦廠業務後傳輸到局結算中心,由結算中心集中處理。局結算中心設置審核、記賬等財務人員。
結算中心設置銀行的櫃台前移系統。各單位的資金收支採取"集中管理,統一開戶,分戶核算"。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一律撤銷銀行賬戶,結算中心根據預算和各單位的收付款申請及資金結余情況,進行統一直接收付。各單位的收支申請,由局結算中心派駐各單位的操作員通過電腦網路向結算中心提交或領取備用金,在結算中心管理其現金、轉賬、匯兌等各類會計業務。結算中心與下屬單位以及開戶銀行進行電腦聯網,實行網路化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自動生成各種實用的會計資料,與銀行自動勾兌資金收付賬目,隨時做到賬實兩清。
(三) 業務處理流程
該業務流程為收支兩條線模式。收入線:主營業務收入一律進入結算中心賬戶,結算中心將收到款項分到單位明細賬戶,礦廠零星現金收入直接交入局在礦廠附近銀行開設的指定賬戶,單位送款人員將銀行回單送交操作員,記入該單位明細賬戶。支出線: 根據內部資金支付審批處理程序,將審核定案的支付通知書交與駐礦操作員,礦操作員輸入計算機,局結算中心實行臨櫃管理,專職人員按程序進行審核,予以支付。業務處理完畢,礦操作員打出業務通知單送給礦廠財務科做會計處理。
局結算中心對"銀行存款"進行核算,"銀行存款"按單位分明細,礦廠設置"結算中心存款"與之相對,收到和交納的承兌匯票仍按輔助登記管理,要對承兌匯票設專門人員,進行單項管理。職工開支用款由局統一安排。各礦廠均核定適量現金供作為備用金,提款申請手續由駐礦操作員傳局,支付審核程序同上。局結算中心在銀行開設主賬戶,局結算中心為操作方便,在礦廠附近開設分賬戶,便於交款,為保險起見,分賬戶設收款賬戶,只收不支,設支款賬戶,但需與銀行簽訂保證協議。 (如圖)
,加之安易公司實施有方,4個月後,即2001年1月1日起,峰峰資金管理系統進入正式應用階段。目前全局70%以上的資金都納入集中管理,應用安易軟體的單位共有21個。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的密切配合保證了項目的順利完成。經過協商討論,雙方共同確定了峰峰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實施項目小組,制訂了項目實施的目標、項目實施計劃、項目管理協調機制等實施規劃,依據分階段實施、分步驟進行的科學實施策略,實現"外力推動"與"內力驅動"的有機結合,力圖避免因組織不善、推動不力而造成的項目失敗。
盡管實施比較順利,但峰峰也遇到了一系列問題,其中最關鍵的是"人"的問題。
首先是"人"的思想問題。由於峰峰各單位經濟普遍困難、資金極度緊張,很多員工對資金管理體制改革在思想上一時存有抵觸情緒。經局領導反復研究,峰峰採取了"統一配置微機、統一安裝市話、統一應用軟體、統一委派人員"的"四統一"政策。即由局財務處統一出錢為各單位無償配備一台資金管理專用微機,無償安裝一部網路系統專用電話,使用統一的資金管理應用軟體,並向各單位統一派駐一名資金調度員進行現場管理。"四統一"保證了峰峰礦務局資金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其次,是"人"的素質問題。由於峰峰礦務局沒有專業的信息技術廠家,對如何構建適合於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統心中沒有多大的把握。在實施過程中,安易公司為峰峰局的信息系統的建設做了大量的工作。安易公司實施項目組首先進行業務調研,准確把握和描述了峰峰的應用需求。在此基礎上為峰峰制訂了合理的技術解決方案。
五 應用效果
峰峰局結算中心現有直接工作人員19人,其中10人長期駐在下屬聯網的10個單位。目前,結算中心統管著方圓百里的60多個銀行賬戶,平均日統管資金達5000多萬元。從2000年下半年開始試運行,2001年開始正式運行,近一年來,該系統取得了預期效果。
1.直接效益。由於實行集中開戶,資金集中在結算中心賬戶上,內部單位只是一個賬戶上的內部劃撥,不動用外部資金,使貨幣資金的周轉率加快,貨幣資金最佳持有量減少,貨幣資金使用效益明顯提高,賬戶存款直接佔用減少,也可直接提高了資金周轉率。經初步統計需要集中管理的單位賬戶有100多個,每個賬戶平均佔用15萬元,佔用資金1500萬元,集中賬戶後需要30個賬戶,至少節約周轉資金近千萬元,資金周轉率大為提高。
2.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新型資金管理體制。局結算中心實行分灶吃飯、自收自支、不準透支的結算辦法,有效杜絕了資金大鍋飯。目前效益好的下屬基層單位對局實行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非常滿意。
3.強化了資金預算管理。由於應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預算跟蹤分析與資金流轉分析,提高了資金管理質量。
4.保證了重點支出。今年上半年該局生產經營形勢雖然仍然十分困難,但與往年相比,經營主支出已基本保證,非生產急需支出開始降低,在產品銷售收入同比降低1703萬元的情況下,現金流量結余凈增加6083萬元,顯示峰峰礦務局集中控制資金能力加大,解決主要項目支出能力增強,確保了全局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5.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
原煤庫存比2000年同期下降了3萬噸,降低庫存成本360萬元,管理費用減少了40萬元,減虧增利2908萬元。
6.加強了監管,減少了漏洞。局結算中心運行後,資金與效益直接掛鉤,虛盈實虧已難以掩蓋,同時由於計算機軟體程序的規范化和透明化,對不合理支出也得到有效控制,采購成本比2000年同期下降了500萬元。
7.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基礎工作,確保了財務信息及時、准確、完整。
六 結束語
作為一家典型的大型國營企業,峰峰礦務局所面臨的困境相當有代表性。面對如此嚴峻的現實和繁雜的頭緒,企業常常找不到信息化的突破口,而大而全的方案不僅實施起來困難重重,而且需要投入巨額資金。峰峰選擇從財務入手的做法有效地解決了關鍵問題,而且沿著這條路走下去,其他的問題也會迎刃而解
Ⅲ 資金託管 保險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Ⅳ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制度
(一)金融監督院的保險統計工作
韓國金融監督院是韓國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機構,其內部分別設有銀行監督局、證券監督局和保險監督局等。依照韓國保險業法的要求,保險公司要按時向金融監督院保險監督局提交包括業務、財務情況、資金運用成果、償付能力等內容的統計報告。統計報告的格式、編制周期和報告期限等由金融監督院規定。金融監督院以這些統計報告為基礎編制反映保險公司整體經營狀況的統計分析報告,按照季度對保險公司實施經營狀況計量評價,並建立早期警報指標體系。具體如下:
1.統計報告的內容。各保險公司需要提交的統計報告共分為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業務管制遵守狀況、區域狀況、內部控制和統計問卷調查等六大類,其中包括的指標有機構、人員、大股東持股狀況、經營效率指標、合同維持率、資產運用比率、資本適當性、資產健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分別向金融監督院提交了128個統計報告(見表1)。
從統計報告提交頻度來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財務報表等為主的統計報告,約佔全體報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對資本的適當比率、資產的健全性等經營狀況計量評價為目的統計報告和再保險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狀況的統計報告,佔全體報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為掌握保險設計師的職業穩定率等經營效率指標而製成的不同區域現狀的統計報告,佔全體報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會計年度決算為主的統計報告,約佔全體報告的2.3%。
2.統計報告的報送。2001年12月,韓國金融監督院以網際網路為載體,建立了金融信息交換網(FINES),通過此網,採集、驗證保險公司報送的統計報告。具體流程是首先由保險公司按照規定格式編制統計報告,經金融信息交換網傳送至金融監督院。金融信息交換網具備對統計報告項目之間驗證及報告間相互驗證的功能,所傳送的數據通過數據錯誤驗證後儲存到金融監督信息系統資料庫,在這里對數據進行計算處理形成統計結果(見圖1)。
保險公司提交的統計報告情況
3.統計資料的使用。韓國金融監督院形成的統計資料,一是用於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了解和把握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二是了解掌握保險業及個別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水平及今後經營不善的可能性。通過時序分析等,掌握異常變動指標,可對經營不善的公司採取先發制人的對應策略。通過分類評定模型或判別分析等統計性方法,對保險公司進行早期預警。三是金融監督院內保險公司的專管員對所負責公司的一般情況、保險營銷及投資經營現狀、合同保全狀況、償付能力狀況等進行一攬子的查詢,便於開展常規監察及現場檢查業務。四是向外報送或披露統計信息。信息發布主要是通過發行金融統計月報及在網站上發布保險統計數據等形式來公布統計信息(見表2)。
統計資料的使用
4.韓國金融監督院對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處理較為嚴厲。韓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內提交財務報表等,或者提交虛假的財務報表等時,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處以1千萬韓幣以下的罰款,並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在韓國還有相關的法規規定: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故意遺漏或虛報季度(中期)報告與業務報告的重要事項者。
——明知故意遺漏或虛報季度(中期)報告與業務報告重要事項的情況下簽字者。
(二)保險開發院的保險統計工作
韓國保險開發院是根據保險業法第176條所成立的機構,該條款規定了保險開發院統計工作的必要性、保險公司的協助義務,以及統計資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開發院主要職責是釐定純保險費率、保險商品的確認(保險費及責任准備金的妥當性)、保險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險市場分析、經營分析及咨詢、保險經驗數據統計的匯總、分析、提供保險信息的管理及利用,保險信息網的運營等。開發院保險統計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統計資料的內容及報送周期。開發院統計的內容是基於每份保險合同以及每次保險事故的詳細信息。以火災保險為例,開發院要求保險公司報送每份保險合同的合同號、批單號、處理日期、保險期間、標的類別、保險金額、保險費、折扣及加價事項等多項詳盡的信息。保險事故資料要求提交合同號、批單號、處理日期、事故號碼、事故日期、風險級別、標的代碼、標的類別、事故原因、保險金額、發生損失額、保險責任類別等詳盡的信息。根據保費規模的大小,分為基礎統計資料和摘要統計資料。機動車保險、火險、水險和人壽保險等15種保費規模較大的險種均屬於基礎統計資料,匯總周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度等多種方式。其它規模較小的險種屬於摘要資料的范圍,每年匯總一次即可。韓國開發院統計匯總各保險公司的險種情況已有20多年的歷史。
2.通過保險信息網收集、匯總及校驗統計信息。由共同信息系統、資料傳輸系統、保險事故信息系統及為國際貿易交易而建的EDI系統構成的保險信息網是收集保險統計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險信息網是國家主幹電算網的一部分,由保險開發院與所有的保險公司、有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貿易網等聯接。韓國保險統計資料的匯總分保險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資料及摘要資料匯總兩部分,以不同的方式進行。對規模較大的險種的保險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資料匯總見圖2。
對統計資料的校驗目的在於檢驗資料是否是開發院根據統計編撰要求准確地進行編制。採用實施平衡檢驗、項目檢驗、分布檢驗等方法,在發現保險公司未達標時,向其提出更正要求。平衡檢索是為了檢驗資料的准確性,由保險公司與保險開發院對附件資料編制記錄件數、金額等進行核對。項目檢索是確認基礎統計的各個編制項目有無不合適的資料,通過相關項目之間的比較確認資料錯誤。分布檢索是將對象資料實績與過去實績相比較,確認有無異常。
3.統計資料編撰要求。統計資料的編撰要求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記載記錄的提交方法、記錄單位等共同的指示事項。二是格式由保險憑證號、會計處理日等記錄管理項目、所涉及合同的風險特徵、保費、保險金等項目構成。三是關於格式的各個項目詳細的編撰方法說明。四是整理編撰記錄時所使用的代碼。
4.統計資料的利用。開發院利用採集到的保險統計資料,編制經驗生命表及經驗住院率,計算保險費率(風險率)。按照合同統計、支付統計、賠付率統計三大類別,編制、提供按照保險年度/商品種類/合同物品/年齡/職業/地區等進行分類的統計資料。對於機動車保險、工傷保險等,向保險公司提供每件合同的傾向特點。出刊發行保險統計月報、年報、年鑒、按險種分類的統計資料集以及其他非定期分析統計。建立並運營保險事故信息系統、機動車履歷信息系統。從現代海上火災保險公司我們了解到保險公司可以獲得並利用開發院的統計資料,進行公司運營分析、保險費的調整、對歷史數據結果的評估等。
二、統計在韓國保險業發展中的作用
(一)保險統計是保險業發展的基礎
從上面的介紹中可以知道,保險統計在韓國對保險業起到強有力的支撐作用,是保險監督管理的重要支柱。以保險統計報告為基礎編制的統計資料,應用於金融監督院、保險開發院、保險公司各個環節。從大的方面看是整個業界對保險公司實施經營狀況計量評價,是對保險公司分類評定並進行早期預警的基礎,從小的方面看是純保險費率的釐定、經驗生命表的制定、保險費及責任准備金的妥當性、對象指標評價等的基礎。
(二)保險統計范圍廣、內容多
韓國的保險統計范圍廣泛、內涵豐富,例如從各保險公司定期向金融監督院保險監督局提交的統計報告來看,不僅包含我們通常所說的業務財務等一般經營過程中的數據統計,而且還包括股東變更、關聯交易、內部控制、問卷調查和金融事故等重要事項和各項經營記錄。金融監督院可以憑借這些統計報告建立一攬子統計指標,全面分析衡量各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各種基本情況。又如各保險公司向保險開發院報送的保險合同資料的內容十分詳盡,不但包括公司代碼、時間、合同狀態號碼、批單號碼和保險期間等基本事項,還包括結構級別、物品代碼和物品類別等風險特徵,更包含了投保金額事項、保費折扣或加價原因事項以及保費更正變動事項等內容,是一種基於每份保單和每次保險事故的統計資料。
(三)保險統計對整個保險行業加強資源共享、進而做到保險經營的精細、科學發揮著重要作用
現代保險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基於大數法則等原理的運用,利用保險統計手段在各公司之間做到資源共享,建立整個社會的損失率和賠付率等數據資料庫,從而做到針對不同人群或不同保險標的提供不同的差別費率,十分有利於整個保險行業的科學穩健經營。韓國的保險開發院在這方面發揮著獨特的功能作用。
1.保險費率的計算與驗證。開發院利用各家保險公司報送的保險合同的有關信息資料,在人壽保險行業,主要是針對人壽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保險標的事故發生率,編制經驗生命表及經驗住院率,供各人壽保險公司確定險種費率時使用,經驗生命表一般是每三年編制一次。在財產保險行業,主要是匯總計算各種社會風險損失率,並以次為依據來計算整個行業參照執行的保險費率。
2.建立行業核保核賠資料資料庫。保險開發院按照保險合同統計、支付統計和賠付率統計等三大類別,編制和提供按照保險年度、商品種類、合同物品、被保險人年齡和職業、區域分布等因素進行分類的統計資料,並將這些風險因素資料庫的內容提供給各家保險公司進行參考使用。通過各家保險公司定期制度性進行信息交流,有助於確定實際損失的賠償,進行資料交換,有助於預防和防止保險欺詐。
3.建立費率等級,體現結構性差異費率。保險開發院還針對個別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建立不同的費率等級,例如開發院要針對機動車輛保險、工傷保險等主要險種,向保險公司提供每件保險合同的趨向特點。
(四)保險統計在體現社會管理功能中發揮著獨特作用
汽車是現代社會重要的基本交通工具之一,汽車行業在整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與現代企業和人類的聯系十分緊密,再加之汽車保險的強制性,因此,機動車保險統計對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保障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韓國保險開發院對保險合同內容進行統計就是從機動車開始的,最早始於1985年7月。保險開發院通過機動車強制保險投保管理電算網等連接全國256個市、郡、區的建設交通部等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向其通報未投保責任保險的汽車名單,並與交通部門共享違反交通法規者的信息資料。此外,保險開發院還通過統計數據構建和運營保險事故信息系統和機動車履歷信息系統等,積極支援社會公益活動。
三、韓國保險統計對我國的啟示
(一)繼續加強保險統計工作
近年來,我國保險統計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制度建設、標准構建、手段創新和人員配備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基於大數法則原理發展起來的現代保險業,其統計工作與其他行業相比,重要性更為突出和迫切。無論是加強保險償付能力監管、防範化解保險經營風險,還是科學合理釐定保險費率、積極開發新險種擴大保險覆蓋面,均離不開保險統計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我們要繼續重視與加強監管機構的保險統計工作,同時還要加強對各家保險公司的指導力度,積極督促其切實加強保險統計等各項基礎工作,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安排等方面優先考慮進一步促進保險統計工作的開展。
(二)進一步加強統計法規建設
韓國科學豐富的統計內容,統一協調的統計體制,高度集中的數據管理,高效先進的統計平台,高素質的統計隊伍等,對我們拓展創新統計工作思路幫助很大。因此,建議結合此次我國保險法修改的有利時機,進一步明確保險統計工作的相關責任和要求,從而為保險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盡快完善保險統計內容
自保險統計信息系統開發使用以來,在收集匯總並整理分析保險公司財務、業務數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數據集中管理、高效查詢使用等方面取得了歷史性突破。但通過與韓國保險統計內容廣泛、內涵豐富的現狀相比,我們的保險統計還存在數據偏少、內容不全、不成體系等諸多問題,因此,建議借鑒韓國保險統計的先進做法,尤其是韓國詳盡統計保險合同內容、每次賠付事故信息等方面的先進做法,本著量力而行、循序漸進的原則,盡快補充完善保險統計的內容和范圍,做好保險合同信息、保險機構信息、保險從業人員記錄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統計工作,為建立動態性監管措施提供詳實全面的數據資料。
(四)創新保險統計工作手段
統計工作與IT信息化建設息息相關,現代化IT信息技術是做好保險統計工作的重要手段。中國保險行業的統計數據信息量和工作量遠遠大於韓國保險開發院,因此,當務之急是在借鑒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同時,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統計信息收集、傳輸、管理等方面的rr技術要求,通過利用先進的丌技術手段促進保險統計工作取得更大的發展。
(五)加強保險統計數據集中管理
從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來看,保險行業已經初步積累了一些行業數據,但保險監管機構在帶領和協助各家保險公司積累整個行業的公共數據方面做得還不夠,尤其是在集中統一管理保險行業的相關數據資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從韓國保險統計數據的管理方式來看,監管部門集中統一收取相關的保險統計數據,並在組織體系內部共享使用,因此建議保監會進一步明確我國保險統計數據的統一集中,避免統計數據及統計分析資料的多頭管理,強化數據和分析依據的一致性,做到數據資料的統一、規范,從業務發展、償付能力評估、風險管理和政策研究等諸多方面實現保險行業數據資源的統一一致和信息資源的共享,並切實減輕各保險公司多次重復向監管機構報送數據的工作任務量。
(六)強化保險統計執法檢查
數據的真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是做好制定保險行業政策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從韓國考察情況來看,保險產品的設計定價、償付能力評估、保險准備金的提取、再保險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均需要積累多年的承保和理賠的歷史數據。這些數據至少需要5年左右的積累才會有相應的效果,而且數據的准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十分重要。韓國保險監督局按照保險法的規定,經常對公司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檢查核對,主要採取與公司以前歷史數據核對、與其它公司對應數據相互比較和對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等方法確保數據的真實准確,並對其中存在問題的保險公司實施相應處罰並直接追究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這對我們加強保險統計執法檢查、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七)做好保險數據標准化工作
要做好保險統計工作中的數據採集、數據管理、決策支持和分析研究,就必須首先解決好保險數據標准化的問題。當前我國各保險公司的系統都相互獨立,差別很大,統計口徑不盡一致,採用的資料庫也不盡相同,這些問題的最根本原因是統計數據標准不完善甚至缺失,因此我們應該抓住保險標准化建設的有利時機,採用「急用先行」的原則,首先花大力氣重點解決好保險基礎數據標准缺位、數據介面標准缺失等主要問題。
(八)加快統計機構和統計隊伍建設
保險統計工作是業務性、綜合性都非常強的工作,對於幹部素質的要求也非常高。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統計隊伍無論從人員、還是從隊伍整體素質方面都不適應統計工作要求,因此,建議加快統計機構建設,增加統計人員,提高統計隊伍整體素質,適應做大做強保險業的需要。
作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裴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郭學艷劉雷四川大學經濟學院魏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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