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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產管理通道業務

發布時間:2021-11-14 11:34:10

保險資產管理通道業務

投資驅動已成保險業逆市上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頻頻報喜的投資收益背後卻暗藏信用違約、內控不嚴等風險。為此,保監會接連釋放險資監管趨嚴的信號,並於近日要求各保險系資管公司清理規范銀行存款通道等業務的同時,暫停新增辦理通道類業務。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保監會近日下發《關於清理規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道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清理規范銀行存款通道等業務,在清理規范期間,保險資管公司將暫停新增辦理通道類業務。
此次納入清理范圍的通道類業務是指保險資管公司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等形式接受商業銀行等機構的委託,按照其意願開展銀行協議存款等投資的業務。也就是說,銀行借用保險資管計劃,將銀行的同業存單變成協議存款,將收益較低的同業存單變成協議存款。
「投資風險由委託人承擔,險企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卻可以收取一筆通道費,為此,銀行存款業務占保險系資管通道業務的大頭。」業內人士表示。數據也顯示,截至2015年底,整個金融市場的通道業務合計規模應該在20萬億元以上,其中保險資管通道業務約1萬億元,其中90%以上是銀行存款的通道業務。
但由於內控不嚴等問題,前期銀證合作通道業務時,存在銀行機構和證券機構相互推諉風險管控責任的隱患。
為防範資金運用風險,避免出現因內控措施不嚴導致資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詐騙等風險事件,保監會開展此次清查工作,針對投資、信用、操作和道德四大風險領域,如逐筆核查相關業務合同,明確落實投資風險責任免除條款,即投資風險由委託人自擔;評估相關業務涉及交易對手的信用違約風險,建立完善合規交易對手庫,嚴格制定信用風險管理交易對手選擇流程等。
事實上,早在2014年初,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便召集包括國壽資管、新華資管、安邦資管在內的8家資產管理公司,就資管公司業務領域所涉及的通道業務召開座談會,對保險資產管理領域所涉及的通道業務的運作模式進行摸底。
保監會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應於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規范工作。對存在風險的相關業務,保監會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應當及時整改,並採取有效風險防範措施;對已經發生損失風險的,公司應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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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內容來自人民網

③ 資產管理公司是怎麼處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

一、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第一仲模式是買斷處理。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於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棍效應」,由於本金部分並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通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於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後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託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託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託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託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並不是信託擅長的領域,但是信託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台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託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託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通過開展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託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並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託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託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

④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道業務

商業銀行與信託公司的通道業務一般是指銀行募集理財產品,然後作為委託人以單一資金信託的方式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投資,投資的標的可以是信託貸款、票據等債權類投資以及股票二級市場、一級市場等股權類投資產品;與信託公司單一資金信託方式對應的是券商資管或者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
當然信託公司作為通道有先天制度上的優勢,法律結構完善,可以直接發放信託貸款;而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雖然實質上也是信託關系,但國家層面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證監會的部門法規規定是信託關系,真論起來的話還是有瑕疵的,也無法直接發放貸款,只能採取委託貸款的形式,但事實上貸款通則裡面對於其能否作為委託人沒有明確規定,所以監管部門主要是銀監對此模式其實還是有保留意見的。這也是目前正規大銀行一般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採用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的通道做業務。
當然事實上還有另外一種形式的廣義通道業務,就是集合信託計劃或者對應的集合資管計劃。名義上集合類產品都是信託或者券商自主管理的,但是很多時候項目都是銀行推薦的,代理銷售業務由推薦項目的銀行銷售的,只不過是因為項目本身不方便通過理財等形式走,所以才做成集合的形式。事實上信託等機構還是通道。這也是為什麼這兩年監管部門一直強調要求信託公司自主管理的產品要自己盡責,自主管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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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普蘭解讀丨通道業務受限 嵌套模式遭禁

近日,央行一份題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的內審稿在市場間激起千層浪。
規定中明確指出,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明確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非標准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要求產品,產品期限和資產存續期需匹配;嚴禁資管產品投資其他資管產品。
資管行業規模近來呈現膨脹態勢,截止去年年末,規模已達到百萬億元以上級別。由於有通道類業務的存在,基金、信託、銀行理財等之間盛行嵌套業務。目前來看,資管行業內各金融機構業務本質不同,各主體資管產品遵循相對應監管體系,銀行理財和信託計劃由銀監會監管,基金、期貨資管和券商資管則是由證監會牽頭監管,同時各資管產品間存在通道業務進行多層嵌套,產品結構復雜、透明度低,令監管難度加大,易引發系統性風險,監管層此次重拳出擊表明對金融風險的防控的重視上升到了另一高度。
由於保險、券商自身客戶資源和資金來源等都弱於銀行和基金,銀行投資管理能力和配置能力不足,需通過委外、投顧等方式實現利益增長,從而催生資管市場通道業務。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受到資本充足率、信貸規模以及非標資產比例等多項監管指標限制,為了規避監管,通過資管計劃、信託等通道類資管產品實現表內外騰挪。
監管層為了對該類資管產品進行穿透監管近年來也不斷下發監管文件,但通道類業務也推陳出新。
針對商業銀行理財資金業務,2016年7月銀監局下發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中指出銀行理財業務進行限制性投資,明確禁止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理財產品、券投資基金(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
但該《徵求意見稿》並未限制信託公司通道業務,商業銀行仍可以對接信託通道進行投資業務來規避監管指標,基金子公司可以通過嵌套信託公司通道來實現與商業銀行的業務合作。
而此次《指導意見》將通道服務限制再加大,凡是意圖以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一率禁止。《指導意見》第二十條明確指出限制通道業務,具體為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資管產品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這無疑與昨日上海銀監局排查轄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通道業務的行動遙相呼應,監管層對去通道監管決心凸顯。
針對資管產品之間的相互嵌套模式則進行嚴格禁止。根據《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但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除外,同時標注FOF為以基金組合為投資標的間接投資於股票或者債券,MOM為基金管理人通過盡職審慎研究,以投資子賬戶委託形勢讓其負債投資管理。換言之,MOM是發揮優秀基金經理組成的團隊的優勢進行投資,而FOF是精選優質基金進行投資,本質上,FOF是MOM的雛形。
由於FOF和MOM主要是投資於市場的其他基金,有市場人士指出,該類產品或將與其他資管產品區別監管。《指導意見》中指出FOF基金投資標的為標准化債權,MOM則並未提及。由於該監管文件目前僅是指導意見,真正落實仍有一段過渡期,執行力度仍值得進一步商榷,需密切關注後續下發文件。
附:各家觀點匯總
? 方正證券點評:新規對通道業務可能監控加嚴。政策對通道業務的警惕性早就存在,但一直是以釐清權利義務、投資額度限制等間接的方式監管,本新規直接提出不得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通道業務可能大為削減。
? 九州證券點評:單層委外確實可以突破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只有這樣才符合《意見》將委外合法化的意圖。唯一對委外限制的地方在於「限制委外借道通道」,未來預計會有配套方案解決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
? 招商證券點評:此次央行明確實行新規意在眼裡打擊隱形剛對等不合理行為,以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監管環境將帶來大規模資產收縮,債市面臨風險壓力。
? 華創證券點評:監管政策的嚴格程度或超過市場預期,特別是對於禁止多層嵌套、禁止資金池業務、打破剛兌、風險准備管理等領域,將對現有資管行業規則造成較大沖擊。同時監管涉及資管行業的重塑,對各類業務開展方式、機構的合作模式將會有根本性的影響。

⑥ 什麼是資管新規它對金融行業有哪些影響呢

資管新規全名《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於去年11月發布。簡單來說,宏觀層面關繫到國家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中觀層面關繫到百億元規模的資管行業;微觀層面關繫到萬千家機構未來生存轉型之道,以及數量更為龐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終獎能拿多少。

有保險資管人士點評,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險資管列入資管行業,使保險資管機構可以在同一起點上與其他金融機構開展公平競爭,改善了保險資管機構的市場地位。

保險行業可以跳過銀行、直接賺取利差收益,促進商業保險的發展。

對信託行業,迎來剛性轉型期主動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桿、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託業難免經歷轉型的「陣痛」,但就長期來看,資管新規對行業發展是利好。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認為,資管新規對行業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監管環境下,信託轉型不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託業實際已經全面進入剛性轉型期,這意味著信託公司業務轉型已經勢在必行,不可逆轉。「今年註定會成為信託公司剛性轉型元年,任何沖規模、做通道的動作都可能是踩紅線的動作,靠通道業務為支撐的外延式發展模式將成為過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達26.25萬億,去通道、去杠桿背景下的信託業面臨著行業收入增長放緩、信託報酬率下滑的挑戰。

⑦ 資管以個人存單可以辦理嗎

投資驅動已成保險業逆市上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頻頻報喜的投資收益背後卻暗藏信用違約、內控不嚴等風險。為此,保監會接連釋放險資監管趨嚴的信號,並於近日要求各保險系資管公司清理規范銀行存款通道等業務的同時,暫停新增辦理通道類業務。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保監會近日下發《關於清理規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道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清理規范銀行存款通道等業務,在清理規范期間,保險資管公司將暫停新增辦理通道類業務。

此次納入清理范圍的通道類業務是指保險資管公司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等形式接受商業銀行等機構的委託,按照其意願開展銀行協議存款等投資的業務。也就是說,銀行借用保險資管計劃,將銀行的同業存單變成協議存款,將收益較低的同業存單變成協議存款。

「投資風險由委託人承擔,險企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卻可以收取一筆通道費,為此,銀行存款業務占保險系資管通道業務的大頭。」業內人士表示。數據也顯示,截至2015年底,整個金融市場的通道業務合計規模應該在20萬億元以上,其中保險資管通道業務約1萬億元,其中90%以上是銀行存款的通道業務。

但由於內控不嚴等問題,前期銀證合作通道業務時,存在銀行機構和證券機構相互推諉風險管控責任的隱患。

為防範資金運用風險,避免出現因內控措施不嚴導致資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詐騙等風險事件,保監會開展此次清查工作,針對投資、信用、操作和道德四大風險領域,如逐筆核查相關業務合同,明確落實投資風險責任免除條款,即投資風險由委託人自擔;評估相關業務涉及交易對手的信用違約風險,建立完善合規交易對手庫,嚴格制定信用風險管理交易對手選擇流程等。

事實上,早在2014年初,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便召集包括國壽資管、新華資管、安邦資管在內的8家資產管理公司,就資管公司業務領域所涉及的通道業務召開座談會,對保險資產管理領域所涉及的通道業務的運作模式進行摸底。

保監會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應於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規范工作。對存在風險的相關業務,保監會要求各保險資管公司應當及時整改,並採取有效風險防範措施;對已經發生損失風險的,公司應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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