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蘇省地質勘查行業改革發展情況調查報告
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近年來,特別是《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頒布實施後,全省地勘單位積極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緊緊抓住機遇,不斷深化改革,穩步發展,地勘行業呈現出前所未有的良好發展勢頭。
一、地質勘查全行業隊伍基本情況
(一)地勘行業人員情況
截止到2006年底,全省地質勘查資質單位年末職工人數10304人(統計數據不含石油天然氣,下同),地質勘查從業人員6327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4657人,占從業人員的73.6%,工程技術人員中,高級技術人員1195人,佔25.6%,中級技術人員1697人,佔36.4%。全省地勘行業職工平均年收入3.17萬元,比2005年增加19%,離退休人員共有8831人,人均費用2.58萬元。
(二)地質勘查資質情況
除石油天然氣外,全省有48家地質勘查資質單位,核定了11個資質類別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162個(2005年底為158個),其中甲級46個,佔28.4%,乙級42個,佔25.9%,丙級74個,佔45.7%;資質專業分布情況:區域地質調查5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32個、固體礦產勘查39個、液體礦產勘查12個、氣體礦產勘查2個、地球物理勘查19個、地球化學勘查8個、遙感地質勘查3個、勘查工程施工29個、岩礦鑒定與岩礦測試12個、選冶加工試驗1個。
二、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經濟發展狀況
(1)目前我省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國有地勘單位共41家,地質勘查從業人員6176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4534人(高級技術人員1151人,中級技術人員1657人)。全省國有地勘單位職工平均年收入3.19萬元,比2005年增加20.8%,離退休人員共有8831人,人均費用2.58萬元。
(2)在全省廣大地質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國有地勘單位各項經濟指標保持穩中有升。2006年度總資產279055萬元,比2005年增長11.68%.其中:生產性資產162400萬元,專用儀器設備42630萬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0,77%和9.8%;總負債152324萬元、總收入205110萬元、總支出180468萬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2.1%、4.3%、0.6%。
(3)2006年共爭取地質勘查費54333.6萬元,其中中央財政4262萬萬元,地方財政50071.6萬元。爭取各類地質專項撥款6892萬元,其中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經費2938萬元;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經費2135萬元,省財政安排地質勘查補助項目15個,經費1819萬元。
(4)從事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的基本情況。全省商業性礦產勘查,主要是礦山生產勘探,在服務的地域和領域都比之前有所拓展,同時還在一些城市和地區開展了地熱勘查項目和地球化學找礦項目。全年投入資金約0.83億元。
(5)礦產開發情況。礦產開發實現年收入1.83億元。海外地質找礦工作起動,地質六隊在寮國華潘省取得南奧村鐵礦勘探權;江蘇地質工程公司獲得莫三比克馬尼卡、固洛兩個區塊金礦勘探權。
(6)工程勘察施工情況。全年實現工程勘察收入7.47億元。其中省內6.07億元、省外1.2億元及境外工程勘察市場2000萬元。
(7)其他產業收基本情況。主要從事服務業、貿易、加工業等其他多種經營產業,全年共完成經營收入6.21億元。比2005年增長42.6%。
三、地質勘查行業改革取得的主要經驗
(一)堅持從結構調整入手,推進地勘隊伍改革
在地勘隊伍改革中,按照產業分離和主輔分離的原則,堅持從結構調整入手,推進改革,並把隊伍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與資產結構調整結合起來。主要做法是:一是堅持產業分離,組建地質勘查隊伍,推進基礎地質施工業與建築業分開運行。二是堅持主業與輔業分離,推進地勘隊伍結構與產業結構調整,壯大主要產業,放開輔業。三是堅持從實際出發,把因自身的年齡、性別、知識、專業等實際問題而無法適應轉企的富餘人員剝離出來,納入基地管理。四是堅持優化資產結構,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推進地勘隊伍改革。主要是將經營性資產按產業相對集中,適度擴大規模,作為企業法人財產,負責保值和增值。將非經營性資產分別交給相關物業管理基地,並在經營開發上做文章,努力將部分非經營性資產轉化為經營性資產,提高資產運行效益。
(二)以改革為動力,發揮產業優勢,加快地勘經濟發展
在地勘隊伍改革中,堅持以改革和科技進步為動力,進一步發揮了地勘隊伍的地質勘查和工程勘查兩大產業的優勢,融入國家發展、地方經濟與礦業開發,加快了地勘經濟的發展。
(三)注重加強管理工作和穩定地勘隊伍
在地勘隊伍改革與地勘經濟發展中,堅持向管理要效益、穩定職工隊伍已成為地勘單位的共識。各基層地勘單位普遍出現了地質經濟發展速度與效益較快的雙增長態勢,地勘單位經濟實力有較大增強。各地勘單位注重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聽取職工意見,切實關心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和困難職工生活,因此在深化改革中保持了地勘隊伍的總體穩定。
(四)堅持以人為本,構建人才高地
「十五」期間,我省地勘單位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制定激勵政策,採取引進、培養、造就、提升等手段,努力構築人才高地,取得較好效果。對新引進的人才在住房補貼,崗位津貼享受特殊政策。省地質調查研究院對所有委培研究生,承擔學雜費,取得學位後還給予適當獎勵。每年開展學術交流活動,通過交流互促互進,激發科研人員學術研究熱情。2006年,省地調院經國家人事部批准,在全國省級地調院中率先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為加強學科帶頭人隊伍建設,增強礦產資源勘查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能力,在更高層次上為全省乃至全國地質科研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五)加大裝備投入,完善規章制度
為保證高效開展地質工作,「十五」期間我省地勘單位投入大量資金,購買先進的分析儀器和技術改造實驗室,購入先進的物探儀器設備,為東部地區攻深找盲做好准備;加強內部機構調整,加大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了符合地質調查工作性質和特點的管理制度、聘用制度和靈活的分配製度;加大分配製度的改革力度,實行崗位工資、計件工資、項目工資和年薪工資等多種分配形式,使得報酬與職責、收入與成果直接掛鉤,獎優罰劣,優勝劣汰,充分調動了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四、國有地勘單位「十一五」改革發展的設想
(一)建立和實施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以省財政預算安排、省留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價款等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相關資金,建立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專項用於全省重點礦種、重點成礦區帶等前期勘查。
(二)合理部署,統籌規劃江蘇地質工作
根據江蘇省的資源情況,主要安排省內緊缺和優勢礦種的工作思路,以滿足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對礦產資源增長的需求,保證可持續發展。「十一五」時期我省地質工作的主要發展目標是:地質勘查力爭提交能源礦產地2~3處,金屬礦產地5處,非金屬礦產地8處,可供利用的礦產地15處;取得境外礦產資源使用權的礦產地5~8處。為江蘇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
(三)抓住機遇,理清思路,確保地勘經濟持續快速發展
堅持以改革和科技進步為動力,進一步發揮地勘隊伍的地質勘查和工程勘查兩大產業的優勢,融入國家發展、地方經濟與礦業開發,以地質科學為指導,應用多種技術方法,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收社會資金,挖掘省內礦產資源潛力,全方位開展地質勘查與礦業開發服務,加快地勘經濟的發展。
(四)努力拓展地質工作服務領域
轉變傳統粗放式的生產方式,用市場化理念擴大地質勘查服務的能力和范圍。我省的城市化發展速度迅速。努力統籌全省基礎地質和環境地質工作的深厚基礎和技術優勢,做好重要城市地質工作。做大做強工程勘察和施工業,擴大勘察工作的區域范圍,提高技術隊伍的整體素質,加大技術投入和先進勘查技術方法應用,為城鄉規劃和地下空間利用提供地質資料和設計依據,發揮地質調查的基礎性、前瞻性作用,服務於經濟都市群建設。
(五)積極拓展省外境外地質勘查市場
鼓勵國內有條件的企業到境外開展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通過獨資、投資參股或並購等形式,在資源富集、投資環境好的省區或國外去勘查開發國內短缺礦產資源,建立穩定的資源供應基地,緩解江蘇資源保障的壓力。積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單位到境外承包地質工程,勘查利用礦產資源,以獲較好的勘查效益,激發地勘單位改革的積極性。
(六)加大地質勘查力度的同時,加快礦業開發工作
除省內礦業權的市場運作之外,積極推進與省外國外的技術合作。利用國內外金融機構和戰略合作夥伴的資金,進行省外國外礦業交流合作范圍,不斷開拓礦業開發的新資源、新優勢。
五、對策建議
當前地質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地勘單位的發展尚未進入良性循環期,地勘隊伍的不穩定因素依然存在。我省地勘行業改革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物質基礎薄弱。地勘隊伍家底薄,人均凈資產不足2萬元,與其他系統事業單位相比,差距十分明顯,且地勘經費主要用於離退休人員支出。歷史欠賬多,住房貨幣化補貼還沒有到位。
二是職工收入低。目前國家投入少,許多地方性的工資補貼、福利待遇都未能享受,嚴重影響了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從事地質工作的技術人員收入與其他行業相比差距較大,人才的引進和留住人才的困難很大。人才斷層明顯,中青年技術人員缺口較大,嚴重影響了地勘隊伍的穩定和發展。
三是地勘單位的改革不到位。目前地勘單位是事業單位但沒有足夠的費用,也沒有企業單位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地勘單位的發展。
四是外部環境制約。政策落實不能完全到位、江蘇礦產資源貧乏的特點、礦業權市場不發育的現實都是制約地勘改革發展的因素。
五是地勘科技投入不足。我省地勘單位科技管理及投入需要進一步提高,野外施工技術力量較薄弱,難以滿足高質量的施工要求。部分地勘單位技術裝備落後,設備更新每年資金投入很少,目前的國家投入只能應付簡單的再生產,特別是在專業性較強的物化探設備和資金需求較大的深孔勘探設備投入上,更顯得無能為力,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加強地質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體制、機制、市場、投入等諸多方面的因素,特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很多。同時地質工作是一種特殊的基礎產業,加強地質工作,應充分考慮其特殊性。結合我省實際,就加強地質工作改革和發展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對策或建議:
(1)加快地質隊伍建設,建立人員精幹、結構合理、裝備精良、能承擔重大任務的地勘隊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急需的高層次地質專業技術人才。制定各種優惠政策,引進畢業大學生,充實壯大地勘隊伍。建立鼓勵創新的地質人才開發機制,進一步探索建立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勘查開采項目收益分配的新機制。
(2)依靠科技,增強地質工作創新能力。充分發揮我省教育、科研優勢,優化整合地質科技資源,建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與地勘單位聯合研究攻關的新機制。突出重點礦種、重點成礦區(帶)和重要成礦類型的地質勘查科技攻關,大力推進地質找礦基礎理論、區域成礦規律和找礦方法技術的研究,增強礦產資源勘查核心技術和關鍵裝備的應用能力,全面提高地質勘查工作的科研綜合水平。
(3)加速改革調整,為地勘工作發展提供組織保證。組建礦產(集團)公司,以資產為紐帶,實行聯合,形成規模經濟,增強市場競爭力。堅持走礦產勘查與開發一體化之路,允許國有地勘單位直接從事礦產開發,並通過法規建設和深化改革,把部分有條件的國有地勘單位,培育成集礦產勘查和開發於一體的礦業公司。
(4)多渠道增加地質勘查投入,解決資金不足的困難,適當擴大國家政策性投資額度和比重,探明更多的經濟可采資源儲量。建議盡快制訂「關於加快地質勘查、開采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鼓勵和吸納中外資金投入商業地質勘查工作,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5)出台地勘隊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指導政策,出台促進海外礦產勘查開發的具體優惠政策。建議國家建立有效的國外礦產勘查投資動態和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系統,引導國內企業更好地參與國外競爭。
(6)實施產業分離、主輔分離。按照社會協作化分工的要求,既能促進離退休服務、基地服務、社區服務進一步提高質量和水平,還能使我省地勘單位的產業結構、產業布局更加合理,資源配置更加優化,每一個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得到增強,可持續發展得到保證。
(7)繼續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堅持以科技為先導,進一步開展科技協作,提升科技創新水平,推動科學技術在地質工作中的廣泛運用,促進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與運用。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地勘處)
B. 關於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的建議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一項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統一認識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突出能源礦產勘查」,「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決定》又明確:「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
同時《決定》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欠缺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過多的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精心設計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機制
1.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
地質勘查基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在政府領導下,由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業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股份公司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2.地質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
首先,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制的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3.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單位的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6月15日)
C.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
( 財建 [2006]342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礦產資源管理宏觀調控水平,加大國家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的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為加強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本辦法適用於對專項資金的管理; 對股權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條 地勘基金來源包括:
( 一)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 含從中央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對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地勘基金原則上不再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礦業權處置。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地勘基金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委託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地勘基金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設在國土資源部。
第七條 財政部主要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及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批復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地勘基金的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主要負責地勘基金項目的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會同財政部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審核、論證;
( 二) 依法協調和處置相關的礦業權設置;
( 三)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
( 四) 編制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五) 匯總編制項目支出用款計劃,規范辦理資金支付;
( 六)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七) 監督檢查地勘基金項目執行情況。
第九條 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以下簡稱省級管理部門) 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項目,負責地勘基金項目的初審和礦業權核查、協調,協助項目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項目成果驗收。
第三章 項目及預算管理
第十條 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 根據礦產勘查項目的不同情況,地勘基金分別採取全額投資、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地勘基金採取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申請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現有地質工作成果,論證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省級管理部門初審後向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申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將招投標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公示結果,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及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向國土資源部批復預算。國土資源部根據財政部批復的地勘基金項目預算,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計劃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根據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設計並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應按要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項目結束後按規定進行項目驗收,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交項目成果資料和有關地質資料。
第四章 財 務 管 理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條 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一)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其中: 人員費,指直接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工資性費用有由財政事業費撥款安排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事業費中足額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指項目耗用的專用材料、專用工具和儀器、工作設備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水電費,指用於項目的水費、電費、污水處理費等費用。
交通費,指用於項目的各類交通工具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費用。
差旅費,指項目工作人員因項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費用。
會議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專題研究、學術會議中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以及文件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等。
印刷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印刷報告、資料、圖件的費用。
用地補償費,指因項目實施過程中佔用土地需支付的臨時性設施拆建費、臨時性土地佔用費、青苗樹木賠償費等。
勞務費,指支付給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
咨詢費,指項目聘請專家或咨詢機構進行業務技術咨詢、評審發生的費用。
委託業務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外單位進行測試、施工、加工、軟體研製的費用等。
租賃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租用專用通訊網、儀器設備等發生的費用。
其他相關費用,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其他費用。
以上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機構開展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發生的各類費用。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規定的費用開支范圍和標准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下列費用不得列入項目支出:
( 一) 應由事業費、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專項資金開支的費用;
( 二) 歸還貸款本息;
( 三) 投資性支出、捐贈及贊助;
( 四) 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支出;
( 五) 其他與項目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條 項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按規定報經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按照年度財務決算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報送財政部審核批復。
第二十三條 項目工作結束進行項目成果驗收的同時,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項目竣工決算,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四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 合作投資的項目,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
第二十七條 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成。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逐步建立基金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建立項目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對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項目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和技術質量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項目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五) 違反財務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
( 六)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 對因組織實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三十三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 30 日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 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後實行。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D. 對地質勘查基金運作方式的改進建議
當前商業性礦產勘查形勢,不是全面性的投入不足,而是相反。特別是近年在礦產品大幅度漲價的情況下,拉動了礦業權價款大幅攀升,促使社會資金湧入,出現了新的投入高潮。但是,投入的結構不夠合理:一是在礦種結構上發展不平衡,有色金屬礦種投入不足;二是在勘查階段結構上發展不平衡,勘查前期投入不足。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市場調節本身的缺陷,造成投資者急功近利心態和短期行為;有的是市場體系不健全,勘查資本市場至今沒有形成;有的是礦產資源本身稟賦差,勘查成本高,缺少競爭力。面對這種局面,通過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加以調整是可行的,但是在運作上必須精心設計,慎重行事。因為它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促進商業性礦產勘查的發展;用不好,可能浪費財政資金,並產生長期的負面影響。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1)必須明確地質勘查基金的性質,是商業性,而不是公益性。從本質上說,商業性礦產勘查無論是前期投入還是後期投入,都是商業活動,而商業活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追求效益。在礦產勘查中要追求效益,就必須規避風險,特別是規避自然風險,為此就必須構建強有力的規避風險機制。前面提到的我國礦產勘查的歷史證明,由財政出資,由事業單位找礦,實行經費核銷制,基本沒有規避風險的機制;由政府出資立項,勘查技術勞務發包,也不能有效地規避找礦風險;油氣勘查由企業自己出資、自己找礦,勘查費用計入礦產成本,自動形成規避風險的機制;財政資金對油氣勘查予以支持,採取「政企合資」的形式,交給企業具體操作,也能規避風險。由此可以得出兩條重要經驗:作為商業性的地質勘查基金,既不能交給事業單位運作,也不能實行經費核銷制,而必須實行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在這個大前提下,根據不同類型的礦產和不同的財政投入目的,設計不同的運作模式。
(2)煤田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全國已經基本完成普查,可以組成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在國家規劃的指導下開展詳查評價。在此基礎上設置礦業權,通過市場出讓。這樣既可以維護國家在普查階段投入形成的權益,又可以保護不同豐度礦產資源的級差收益,能夠有效地防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和追加資本的流失。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可以在現有地勘單位的基礎上,通過改造組建,用地質勘查基金注入資本,出讓礦業權作為收入。通過投入和產出的制約,可以形成有效地規避風險的機制。這就是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
(3)油氣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它從計劃經濟體制階段到市場經濟體制階段,都是在國家出資辦企業,企業出資搞勘查的大框架下進行的,體制和機制都比較順。現在又完全與國際接軌,步入了正常的商業性礦產勘查運行。但是,正是這個體制和機制,不願意投入風險大的區域,既影響公司本身的發展遠景,也影響國家油氣資源潛力評價。針對這種情況,通過地質勘查基金搭橋,可以一舉兩得。具體運作方式可以在現有的「政企合資」模式的基礎上加以發展和完善,一方面,增加財政資金投入的規模,帶動更多的油氣公司資本的進入;另一方面,規范立項程序和項目管理辦法,加強項目執行中的監督。把國家的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質勘查基金的帶動作用。
(4)非能源礦產勘查方面,考慮到這些礦產大多數有較大風險,社會資本不願意進入,地質勘查基金可以作為調控手段,起到拉動社會資金進入的作用。因此,在運作上首先要放開探礦權,對西部空白地區勘探、中東部深部找礦等項目,降低門檻,讓社會資金進入。在這些地區,用財政資金獨資勘查,不僅缺乏相應機制,也不具有優勢;如果社會資金不肯進入,則可以通過地質勘查基金與企業合作,帶動其進入。
具體運作可採取以下步驟:
(1)由政府提出基金使用的項目指南,明確基金的使用方向。
(2)由企業(包括企業化的地勘單位)根據項目指南的要求申報項目。經政府審查同意的項目,其申請單位為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
(3)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可以用地質資料(具備初級礦業權)、勘查技術和資金入股,按股權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4)合作項目的勘查技術勞務,通過招標優選承擔者,項目合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
(5)基金管理單位要為基金的投入產出效益負責,其產出量必須貨幣化,即以出讓的礦業權價款分成部分為基金的收入,實現基金的良性循環。
E. 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吉財建 [2006]47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 [2006] 342 號) 、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 [2006] 32 號) 精神,省級財政設立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為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根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勘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是指省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用於安排省內重點礦種、優勢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
第三條 地勘基金的來源包括:
( 一) 省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 含從省級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
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
對可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不予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方式處置礦業權。
第六條 地勘基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國有地質勘查單位 ( 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並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七條 地勘基金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共同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和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下達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和論證;
( 二)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四)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五) 組織地質成果的匯交及礦業權的設置;
( 六) 負責簽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資項目勘查成果礦業權處置合同;
( 七) 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項目和預算批復
第十條 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 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和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
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
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現有地質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目錄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招標前由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概算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將招投標評審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公示結果和預算評審情況,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和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共同將地勘基金項目及經費預算安排情況報送省地勘基金領導小組審定,重大項目上報省政府審定。省國土資源廳據此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成果驗收,省財政廳下達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第四章 資金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一)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為組織開展地勘基金項目審查、論證、招投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對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項目,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一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風險按出資比例分擔,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省級留用部分除規定的支出外,全部轉入地勘基金,實現滾動增值。
對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二十六條 因組織實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或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
F. 廣東省地勘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及報賬若干規定
就是按照那些去做就可以了啊
G. 對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的一點建議
自中央地勘基金啟動運行以來,社會各界特別是地勘行業十分關注,對《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不同認識和看法,在基金運行過程中遇到一些障礙和困難,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設立是一項新生事物,其管理和運行機制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循,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前提是必須准確把握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定位和目標。《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中明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目的在於,一方面是在地質勘查投入總體不足的情況下,以基金形式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是通過基金加強重要礦產的前期勘查,適當提高工作程度,降低勘查風險,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投資商業性礦產勘查,逐步形成多元的、良性循環的勘查投入機制,促進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在改革過渡時期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須面對社會現實。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通過財政手段促進礦產勘查的一項政策措施,基金運作要實現國家目標,其運作方式要符合市場機制要求,其運行機制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則:充分體現國家的意志;遵循地質找礦周期長、風險大的規律;按市場機制運作;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利益分配合理,有利於調動各方積極性;方便靈活,便於操作。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總體上是按照財政專項管理引入市場機制的思路設計的。實行收支兩條線,項目立項、預算、資金管理完全按財政專項管理,項目組織實施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招投標、合同制以及項目監理等市場手段管理。運行一年多來,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建立了一套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的辦法。
從一年多來的試點情況看,這一模式的運行管理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和困難。一是基金項目立項按照財政專項管理與項目組織實施的市場運作方式之間存在機制上的矛盾,基金管理機構同時承擔了預算項目申請人和項目合同管理一方當事人的雙重身份,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阻滯和摩擦。二是現行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與國家有關礦產勘查開發管理的法規政策之間存在的不相協調和沖突的問題,形成基金運行的障礙。以基金項目收益分配為例,按照現行礦業權出讓收入繳庫程序和分成管理的規定,礦業權出讓必須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自動分庫,致使《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地勘基金項目礦業權出讓收入預先扣除成本和項目勘查單位的收益後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成的做法難以操作。基金項目權益管理辦法也就難以出台。據了解,由於處在基金運行關鍵環節的權益管理辦法遲遲不能出台,直接導致了首批試點項目合作探礦權評估作價、合同簽訂、項目續做等一些列工作無法開展,2008年項目立項工作也因此無法進行,對基金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產生不良影響。三是目前的基金運行管理(財政專項預算管理)與國家其他地勘專項運行管理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淡化了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的目標,有可能造成新的地質工作的重復,影響地勘基金的長遠發展和調控作用的發揮,進而失去了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機制意義。
因此,建議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改專項預算管理模式為基金管理運行模式。
建議中央財政向基金管理機構注入一定額度的資本金(一次性注入,或大體按1~2個找礦周期分年度注入),由資金管理機構通過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負責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在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基金管理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和市場機制進行投資運作,組織實施勘查項目。按照這個運行模式,制定勘查工作技術方面、財務方面配套管理辦法,使資源、資產、資本管理三位一體,有機結合,形成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促進地質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8年6月14日)
H. 地質成果商品化——地質成果有償使用
地質成果完全具備商品的兩種屬性,即價值和使用價值。地質成果的使用價值是能夠滿足人們對礦產資源開發所需要的地質儲量的信息需求,憑借這些信息,就可以通過坑道或露天開采,把埋藏在地下的礦產挖掘出來。地質成果的價值是廣大地質工作者辛勤勞動創造的,也是社會物質生產過程中所必需的社會必要勞動。因為礦產資源絕大多數埋藏在地下,人們要想把它開掘出來,就必須經過查、探、采三個步驟。在地質工作還沒有從採掘工業分離出來之前,這三個步驟是由採掘企業統一進行並共同創造礦產品價值的,在地質工作從採掘工業分離出來之後,前兩個步驟創造的價值依然存在,只是需要通過等價交換,進入礦產品價值之中。由此可見,地質成果具有價值是毋庸置疑的。地質成果的有償使用,正是對其所固有的價值的補償。這種補償,由於地質工作的特點,大部分難以直接進行,需要中間環節的轉換。因為地質成果價值,本來是由生產這個成果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的,表現為一種信息價值,可是地質成果使用者所追求的不是這種信息價值,而是這種信息價值所反映的客觀地質體的潛在價值。這樣,在我們面前就出現兩個概念,即地質成果的信息價值和地質成果的潛在價值。這兩個概念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完全不同,前者是地質工作者創造的價值,後者是本來就存在的自然資源,而且二者又沒有等比例的關系。在地質成果作為商品交換中,地質勘查單位要求補償信息價值;但是礦山企業(地質成果的使用者)卻要按潛在價值支付補償(因為它的經濟效益取決於潛在價值)。這就給地質成果生產者和使用者的直接交換帶來很大困難。此外,由於地質工作是一項前期、超前期的工作,其生產周期長,也給地質成果生產者和使用者直接交換帶來很大困難。為了解決這兩個難題,必須藉助於中間環節,走地質勘查基金的道路。
地質勘查基金,是專門用於地質工作的基金,它不斷地消耗,又不斷地得到補充。其補充的辦法是:從礦產品產量或消耗的儲量中按一定標准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是地質成果的價值補償,是廣大地質工作者社會必要勞動的凝結,是一種等價交換。它不同於相當於絕對地租的礦產資源耗竭稅,也不同於相當於級差地租的資源調節稅。因此,開收地質勘查補償費,絕不是社會攤派,而是地質成果商品化的實現形式。但在收取方法上可同資源耗竭費捆在一起進行。
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在國外早有先例。蘇聯從1967~1974年,已對石油、鐵等16種礦產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1982年以後,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的范圍又擴大到60種。不過他們提取後,又進入財政,運行機制沒有變。匈牙利實行全面經濟體制改革之後,也實行了地質勘查補償費制度,而且提取後不進財政,直接作為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地質勘查的再生產,與礦業生產實現了良性循環。我國黃金生產每銷售一兩提取100元,也是補償地質勘查工作的。從實踐結果看,效果很好。
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要研究計算合理的提取標准,制訂標準的原則應當體現地質成果信息價值的補償。首先,應當明確補償的工作階段,是從普查階段開始補償,還是從詳查階段補償。如果從普查階段開始補償,全部風險費就應當計算在補償標准之中;如果從詳查階段開始補償,普查風險費就應當由國家負擔。其次,應當補償地質成果全部成本加利潤,而不應當按照地質勘探費的實際消耗數進行補償。在計算利潤時,要考慮社會平均利潤率,還要考慮地質勘查單位的國家基本建設投資,因為這種投資實行企業化之後可能就不存在了,應當計算在地質成果價格之中。第三,由於這種補償是滯後補償,還要考慮滯後期物價上漲,政策性工資和津貼調整、社會攤派費用增加等情況,以及地質找礦難度越來越大的情況。
地質勘查補償費的提取標准測算出來之後,可以分步實施,不求一次到位,這樣做各方面都容易接受。具體實施步驟可採取:①在礦種上不搞一刀切,成熟一個礦種,出台一個礦種。在金礦之後,白銀已出台。非金屬礦產利潤大,也可以很快出台。②對同一礦種也不搞一刀切,可以一部分一部分地出台。如煤礦,對國家統配煤礦暫時可以不搞;市場議價的煤礦,可以先收地質勘查補償費。③在提取標准上可以根據承受能力,一點一滴前進,能提多少就提多少,不足部分,繼續由國家財政支付。④在地區上也不強求一致,哪個省、市、自治區有積極性,就先搞,誰提誰用,不搞平調,也不「鞭打快牛」。
通過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就使地質成果商品化進入了實質性階段。因為它從根本上解決了地質成果商品化的兩個難點:①實行地質勘查基金制,可以使地質成果商品化經過兩次交換實現其價值。第一次,用地質勘查基金,向地質勘查單位訂購地質成果,其計價基礎是地質成果的信息價值;第二次,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即用地質成果換取地質勘查基金,其計價基礎是地質成果的潛在價值。這兩次交換,採用了兩種不同的計算標准,這就使地質成果的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都能接受,從而使地質成果商品化成為可能。②地質勘查基金制,可以解決地質工作超前和地質勘查補償費滯後補償所需要的大量墊支資金。這種墊支資金,由於以往中央財政支付的地質勘探費的沉澱,得到了圓滿的補充。
實行地質勘查補償費之後,中央財政撥付的地質勘探費,仍然應保留一部分用於:①補充地質勘查基金提取的不足,由於礦產品價格的不合理,當時礦山企業還承受不了全額和全面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只能逐步推開。在這個過渡時期,中央財政撥付的地質勘探費應當繼續給予保證;②支付公益性基礎地質調查的費用和礦產普查風險費用,這些費用,將要長期使用財政支出,其地質成果無償提供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利用;③支付環境地質和水文、工程地質普查費用,這些費用也像公益性基礎調查費用一樣,由財政支付,無償供給社會利用;④支付原來用地質勘探費開支的地質科技費用;⑤用於地質勘查基金建立初期的注冊資本,這些注冊資本一旦達到合理的額度,即可停止用預算內地質勘探費的補助;⑥用於地質勘查單位的社會性支出,包括退休、離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金、子弟學校補貼等。
由地質勘查補償費建立的地質勘查基金,並不是地質成果有償使用的唯一方式,而只是主要方式。凡是有條件的應當盡量走地質成果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間的直接補償,因為直接補償一次完成等價交換,更有利於商品經濟機制發揮作用。因此,必須實行地質勘查經費的多資金渠道。首先,要鼓勵礦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多方面籌集資金,用於地質工作;其次,要建立地方地質工作計劃,支持為開發小礦山,增加地質工作的投入;然後,各企事業單位和中外合資及(涉)外資企業,凡急需地質成果或地質資料,都應當實行直接的地質勘查經費補償;再者,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詳查和勘探項目,都要直接補償地質勘查經費。為此,國家應當規定在基建前期費用中包括地質勘查補償費。為了鼓勵多資金渠道增加地質工作投入,國家財稅部門應對各種資金渠道地質工作投入,視同預算內地勘費,一律免交各種稅收。
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後,必須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基金的效益。要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礦業主管部門,地質勘查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組成。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全國地質勘查計劃的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以便協調各種資金渠道的地質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地質勘查補償費收繳辦法和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使基金管理規范化。制定分礦種或礦類的地質勘查補償費的收取標准,考慮到當時礦山企業的承受能力,收取標准可分別規定全部到位的標准和現行標准。為了促進各礦種、各礦業主管部門積極主動地開收地質勘查補償費,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可建立分礦種或礦類的地質勘查基金管理小組,具體管理各自的地質勘查基金。地質勘查基金管理委員會,只控制各礦種或礦類的基金總量、礦產儲量總量,以及現行的收取標准。各礦種或礦類的地質勘查基金管理小組,可設在各有關的礦業主管部門。
(2)按照基金的來源和當時規定的提取標准,保證及時把地質勘查基金提足。具體提取辦法可同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起,授權各級礦管部門統一收繳,指令礦山企業所在地的礦管部門監督交納,授權當地銀行在結算時按季核收,轉入建設銀行「地質勘查基金」戶。
(3)對已經形成的地質勘查基金,分配各類地質工作、各礦種(礦組)使用額度,經綜合平衡後下達給各地質勘查基金主管部門。如黃金地質勘查基金分配給黃金局,有色礦產地質勘查基金分配給有色總公司,黑色礦產地質勘查基金分配給冶金部,煤炭地質勘查基金分配給能源部等。這些主管部門的基金管理小組根據使用額度,按照規定的使用標准,提出應當完成的地質工作任務,報國家計委和地礦部綜合平衡後,向地質成果生產單位的主管部門發包,即面向地質勘查全行業,不能搞部門保護。這種發包應當是最終地質成果的發包。地質成果生產單位的主管部門,接受發包任務後,再向所屬單位分包,如分包給地區地礦局或地質公司。地礦局或地質公司向下發包,可以實行地質項目管理,即把最終地質成果分解成階段成果,通過招標或委託承包的形式,向下發包。這樣就把地質勘查的風險分解了,使基層地質勘查單位能夠承受。地質勘查基金管理小組,不能直接向地區地質局,公司或地勘單位發包。
在向地質成果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分配地質勘查基金額度時,可以考慮留出一定的額度,作為地質勘查單位社會性支出的補貼,補在明處,按地質生產單位的主管部門隸屬關系,下達下去,以保持地質隊伍的穩定。
(4)地質勘查基金的管理機構授權各基金小組,堅持按照發包的地質成果,檢查驗收成果的數量和質量,以及提交成果的時間。檢查驗收的途徑可通過各級礦產儲量委員會完成。
通過地質勘查基金制的建立和管理,將使礦產資源普查勘探的投資主體,由原來單一的國家財政撥款,轉為地質成果使用單位購買。只是這種購買是分期補償(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補償費),是滯後補償,是兩次交換。這種補償和交換,從根本上解決了原來撥款制度存在的弊端:①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再用於同礦種的地質勘查再生產,可以避免地質工作經費來源與使用目的脫離,建立地質勘查和礦業生產的良性循環,即礦業生產越發展,提取的地質勘查補償費越多,越能夠促進礦業生產的發展;②地質勘查基金在用來發包地質工作任務時,是由地質成果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來確定,這就能夠保證地質成果完成後,得到及時合理的利用,避免勘探「呆礦」和地質工作無限期超前,但是對這種使用地質勘查基金的方法,國家必須保持一定的機動權,即必要時,國家有權從各礦種、各類地質工作費用中抽出一定比例,用於礦種之間的結構調整和重要礦產基地的導向性投入;③地質勘查工作通過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可以打破地質勘查單位吃國家預算的「大鍋飯」的局面,有成果才能得到地質助查基金,沒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成果,就只能拿補貼。同時,由於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在交納補償時還要用回採率加以調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礦產資源的損失浪費。這也有助於解決礦山企業吃地質成果無償佔用「大鍋飯」的弊病。
I. 處罰基金管理辦法
名稱不要用處罰基金管理辦法,建議使用《共同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結構建議如下:
1.0目的
2.0范圍
3.0職責:由誰實施、誰管理、使用的許可權
4.0定義:共同基金的含義
5.0操作內容
5.1基金的來源(與公司相關獎懲制度結合)及給付方式(現金、工資扣除)
5.2基金給付的標准(在獎懲制度裡面警告一次多少錢,記過一次多少錢?)
5.3基金的存放管理處所及相關要求
5.4基金的用途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