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企業年金的問題
最新的適用政策是《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社部11號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很容易在網上查到(原勞社部23號令已經廢止)。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受益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新工作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可以在原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統一管理;原受託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託機構管理。
按照你的情況,你可以選擇太平養老的集合計劃。需要注意的是,你需要跟受託人(太平養老)和賬戶管理人(具體看你選擇哪個集合計劃,一般是用你原來的賬戶管理人)約定賬戶管理費的支付方式(其他管理費都是從賬戶里扣,有單位的,賬戶管理費都是單位繳,現在你沒有單位了,所以一般都會約定從賬戶里扣)。
② 我國企業年金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國際上普遍採用兩種投資監管模式:定量限制監管和審慎性監管。
(一)定量限制監管模式
指根據定量限制原則對年金投資進行監管的模式。定量限制原則是指政府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實行硬性管制,對市場准入資格、合同條款的管理以及投資組合等做出明確限制和規定。實行此模式的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及發展中國家。
(二)審慎性監管模式
指根據審慎性原則對年金投資運營進行監管的模式。審慎性原則指年金投資管理人審慎地為年金選擇一個最能分散風險的投資組合。採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這種模式下,監管機構放鬆對合同條款、市場准入條件、投資組合等的約束,投資運營不受許可證限制,監管機構依靠審計師、精算師、資產評估機構中介組織對基金運營進行監督,較少干預基金日常活動,只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投資出現問題時才介入。
我國對企業年金投資運營的監管基本上遵循了定量限制的思路,這同我國現時宏觀金融環境、監管能力和企業的微觀治理水平相吻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我國企業年金投資運營監管機制現存問題:
(一)會計信息披露與報告制度不健全
1.信息披露相關法律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法律是專門針對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的,而在現行有限立法中,也僅粗略規定各主體的信息報告制度,對於相關罰則卻沒有規定。這使信息披露成為一種「花瓶」,沒有實質的約束力,根本無法保障相關利益人的知情權。
2.信息不對稱。企業年金的運作,是以信託關系及委託關系為基礎展開的。企業、職工與受託人是信託關系,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機構、託管銀行是委託關系。在我國信託法律不健全的環境下,這兩層關系極大增加年金虛假信息和披露信息不充分的風險。
3.會計准則存在局限。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主體應涉及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年金基金,二是企業本身。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企業年金會計准則》規范了企業年金基金作為獨立會計主體的會計處理與財務報表列報准則,但對作為繳費主體的企業本身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卻無章可循。
(二)基金監管部門過多,監管效率不高
11號令等現行法律法規確立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國稅總局等多家機構在企業年金市場上的監管地位。由於涉及多家監管機構,在權責范圍方面難免出現交叉或空白,由此產生較高的協商成本和信息溝通成本,這不僅不利於提高監管效率,還不利於企業年金的運營效率的提高。
(三)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缺乏統一的企業年金法
我國至今仍沒有一部專門的企業年金法,現行監管或依據相關法令、監管部門行政法規,或參照其他法律(如《信託法》、《合同法》等)執行,這些部門法規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比,不僅約束力有限,而且框架性的內容規定也致使其可操作性和統一性都較差。
(四)缺乏高素質的專業監管人才
企業年金業務的復雜性決定了其監管的高難度以及對監管人員的高專業素質要求。監管人員不僅需要掌握財務管理、金融投資、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基礎知識,還要了解對社會保障制度、法律法規、宏觀經濟政策等。然而,在崗監管人員素質卻層次不齊。
(五)與資本市場缺少互動
從國外經驗來看,養老金基金與資本市場緊密聯系成為資本市場上的重要影響力量;成熟活躍的資本市場為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廣闊運作空間。作為養老金的重要組成,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一開始也被認為是資本市場的利好消息。然而,一方面由於年金規模較小,市場尚處於發育期,短期內投放股市的資金有限,對資本市場很難產生顯著影響;另一方面,從資本市場角度來看,我國資本市場體系還不完善,為了控制企業年金運作風險,監管當局限制其投資范圍。
③ 2005年,關於申請企業年金代理人,如果是保險公司,申請資格是什麼啊同志們,越詳細越好,請告訴我出處
這個是不是啊? 05年3月1號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24 號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已於2004年12月24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 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
第四條 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范,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申請。
勞動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保障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監管機關立案調查的機構,在被調查期間,勞動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 勞動保障部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當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按照專業范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庫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申請材料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勞動保障部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及現場檢查情況,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於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證書》。證書制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
對於未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申請人,由勞動保障部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部應當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
(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被依法撤銷的;
(四)國家規定的應當注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後,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④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
第四條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范,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八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勞動保障部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申請。
勞動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保障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監管機關立案調查的機構,在被調查期間,勞動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勞動保障部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當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按照專業范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庫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申請材料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勞動保障部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部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部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及現場檢查情況,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於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證書》。證書制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
對於未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申請人,由勞動保障部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
第十四條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部應當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
(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被依法撤銷的;
(四)國家規定的應當注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後,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第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勞動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申請人採用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勞動保障部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取消其資格;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部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有關機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⑤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第11號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第11號
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1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2月23日發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明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⑥ 企業年金基金的各類管理人應如何進行信息披露
企業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如下:(1)受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6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2)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年度報告;(3)託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4)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年度報告。
⑦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條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十條受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其中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一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第六十二條託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季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
⑧ 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23號令
現公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鄭斯林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尚福林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定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勞動法、信託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管理、賬戶管理、託管以及投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託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書面合同關系。
書面合同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存入企業年金專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第五條 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條 非因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管。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一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
(三)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五)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並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託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至少15年;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第十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但應當保證各項管理之間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國家規定重新組成。
第十七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資料,及時辦理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十八條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受託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委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信息管理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三)及時與託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
(四)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六)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至少15年;
(八)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賬戶管理人。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料,及時辦理賬戶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賬戶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賬戶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受託人委託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
單個企業年金計劃託管人由一家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擔任。
第二十六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七)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八)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九)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報告;
(十)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至少15年;
(十一)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託管人。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託管資料,及時辦理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一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禁止託管人有下列行為:
(一)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服務的投資顧問公司、信用評估公司、精算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經委託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企業設計企業年金計劃;
(二)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咨詢;
(三)為受託人選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提供咨詢;
(四)對企業年金管理績效進行評估;
(五)對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企業年金中介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准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託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託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五十二條 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和凈值增長率,按周或按日足額記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第五十三條 受託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第五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的管理費按每戶每月不超過5元人民幣的限額,由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另行繳納。
第五十五條 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不高於託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第五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
金財產凈值的1.2%。
第五十七條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有關管理費或託管費進行調整。
第五十八條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第五十九條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十條受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其中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一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第六十二條託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季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 第六十四條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法人受託機構、投資管理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經其業務監管部門同意,託管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向其業務監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勞動保障部收到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的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審慎評審。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公告;經評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第六十六條 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管。
受託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業務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責令其停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⑨ 關於企業年金問題應該到哪裡可以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