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上對成立同學互助基金會有何規定
申請條件
申請基金會名稱預先核准,擬籌備成立的基金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基金會名稱必須符合《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26號)的相關規定。
⑵ 怎樣申請成立基金會
一、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2)民政部基金會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基金會的特徵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
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
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
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
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有兩層含義:
一是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是捐贈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圍繞公益財產達成的公益信託,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所在;
二是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集合,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體現。
⑶ 民政部曝光上千家非法社會組織了嗎
2月7日,民政部官方網站公布的一份名單,迅速成為了媒體公眾關注的焦點。這份名單涉及179個社會組織,其中不少還是「中字頭」「國字型大小」,但是它們卻都沒有按照程序依法登記注冊,也就是說,這些都涉嫌「非法社會組織」。
中國美麗鄉村研究中心、國務院精準扶貧基金會、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推進組織委員會……這些名頭響亮,聽上去也夠權威,卻都被民政部列為涉嫌非法的社會組織。民政部在其官網,公布了179家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
近年來,不少非法組織,不斷地變換著身份,尋找利用社會熱點進行斂財。此次公布的名單中,有的就打出了一帶一路、軍民融合、精準扶貧等這樣的旗號。
除了在北京,上海、山東、內蒙古、陝西、四川,近期各地都開展了查處非法社會組織的工作。而在民政部門公布名單之後,公安部門也在加緊行動。
今天民政部公布了179家非法社會組織名單,提醒公眾謹防上當受騙。下一步,公安機關將與民政部門密切配合,主動加強線索收集和信息研判,對其中有違法犯罪嫌疑的非法社會組織開展偵查調查工作,圍繞組織、個人查明違法犯罪事實,收集固定證據,依法嚴厲打擊。
對於非法的社會組織,民政部從2016年3月開始,就設立了曝光台,並陸續公布多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被曝光的機構,已經達到1000多家。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劉振國:這些社團開展活動的時候,往往是選擇比較大的場所,有的甚至在人民大會堂,政協禮堂,釣魚台這樣的地方來開展這樣的活動。他們還往往邀請一些國內的名人來參與這樣的活動,來提高他的可信度。
這些機構,並未在我國民政部門合法登記,但多數都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國字頭字樣,主要目的,就是在境內斂財。手段包括:發展會員、成立分會收取會費,發牌照、搞評選頒獎活動收錢,搞行業培訓收費,有的,甚至向企業敲詐勒索。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劉振國:這個離岸社團危害還是非常大,近年來我們接到了地方,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門、公安部門,要求調查核實這些組織合法性的函件,有些組織在國內的活動已經涉嫌了詐騙活動。有些詐騙的金額還是觸目驚心的。
同樣是2016年,北京市民政局取締了一家名為「中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基金會」的非法組織。該基金會此前號稱隸屬於國家發改委,負責人自稱是原國家公職人員,在多個重要崗位工作過。
這個基金會,設在北京西二環內一棟寫字樓里,租有1400多平米的辦公區,並設有宣傳部、投融資洽談部、財務室、理事辦公室、貴賓室等多個部門。
北京市民政綜合執法監察大隊副隊長祝金岳:截至現在查的這些基金會,像這種規模這么大的少,基金會包括一些非法的社會團體,像租賃這么大面積房子,開展活動的這個比較少見。
作為非法社會組織的聚集地之一,北京市民政局表示,2018年除了常態監管,他們還將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聯動,重拳打擊打著服務「一帶一路」「軍民融合」「京津冀協同發展」等旗號的非法社會組織。
此外,非法的社會組織不斷被查出,而各種類型的社會組織,又需要加大力度培育。實現小政府、大社會,學界已經呼籲多年。2016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終於公開徵求意見,這也是這個條例自1998年以來的首次修改。這次修訂草案中的最大亮點是,降低了社會組織登記的門檻。明確了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四類社會團體可以直接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然而,直至今日,這部重要的條例如何修改,仍未正式確定。
小政府大社會,這是一個潮流,未來會需要更多的社會組織,管和放也是需要同時重視的問題。這里也提醒大家睜大眼睛,分別清楚誰真誰假,防止被非法社會組織所騙。
⑷ 如何辦理公益基金
1、成立基金會有關的法律法規:
可以在國家民政部或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網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會管理條例》。
2、基金會成立的文件准備
①設立申請書
②基金會章程草案
③原始基金驗資證明、基金會住所證明
④理事名單、身份證明
⑤擬任正副理事長簡歷
⑥擬任秘書長簡歷
⑦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文件
3、基金會成立需要省級以上的民政部門批准。
4、細節的問題會出現很多,我們可以在網路上繼續交流。 公益基金信託是一種他益信託。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金融信託機構接受公益基金的籌集和管理機構的委託,對各項公益基金進行營運,並將所得收益或約定的款項轉移給指定的公益項目或受益人的業務,稱「公益基金信託」。相比原有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明顯的好處。 目錄 [隱藏]
1 基本簡介
2 優勢
3 特點
4 類型
5 設立方式
6 做法
7 投資渠道
8 參考資料
公益基金信託-基本簡介 公益基金信託制約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資助、贊助、捐贈的,用於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中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託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託和社會保險基金信託。
信託是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行為,信託人(如基金理事會)出於某種目的(信託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或產權(信託財產)交給信託公司(受託人),信託公司嚴格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實施投資或管理,並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把信託財產或收益分配給信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以信託方式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就是基金理事會與信託公司簽定基金管理信託合同,把募集的基金交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嚴格按照基金章程和基金管理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要求來實施對基金的管理、使用、投資。如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某個項目進行事前的調查、研究,提交調查報告;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向某個指定的對象發放基金;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限期收迴向某個對象發放的基金(可能的話,還要收取利息等);基金理事會可以要求信託公司對基金的使用情況作跟蹤、調查,提交必要的調查報告。在基金閑置時,由信託公司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選取適當的投資方式,盡量使基金增值。
公益基金信託-優勢
相比目前的基金管理模式,以信託管理社會公益基金將有以下明顯的好處:
一是專業化管理,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國際上通行的管理模式。
二是信託公司將忠實地遵守設立基金的宗旨和忠實地執行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不影響基金的正常運作。
三是信託公司可以承擔基金管理中的許多瑣碎的管理、服務工作,減輕目前基金管理辦公室的負擔,或避免「有事無人管」的局面。
四是信託公司可以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信託公司執行對基金的發放有事前調查報告、事中審查報告、事後檢查報告的嚴密程序。對於要回收的投放基金,信託公司還可以要求基金使用單位提供抵押或擔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回收。對於出現回收問題的基金,信託公司可以通過各種有效的途徑包括法律訴訟來追收。對於閑置的基金,信託公司憑借其專業優勢,可以採取多種有效的手段,使這些基金不斷增值。如果每年為各類基金提高5%的收益,設定深圳市有20個億的基金,那麼,深圳市每年可以額外增加1億元的基金收益。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
五是減少目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包括個別單位或個人以基金謀取私利,產生腐敗行為的情況。
公益基金信託-特點
1、 信託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 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 信託設立除了必要的信託契約之外,還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的批准,未經許可不許私自設立公益信託;
4、 公益信託必須設立信託監察人制度;
5、 公益信託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監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益基金信託-類型 中國銀行從事的公益基金信託業務主要有公積金信託和社會保險基金信託。
1、公積金信託是住房貨幣化改革的產物。各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按每個職工工資總額一定的百分比按月提留住房公積金,然後在整個社會范圍內統一起來集中交存銀行,委託銀行代為經營管理。
2、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環節,由所有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月共同出資統一交存銀行,由銀行集中經營管理。
公益基金信託-設立方式
公益信託的設立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委託人將捐贈財產交予信託公司設立信託,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指定的公益目的以及受益人范圍,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並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另一種是由信託公司基於某種公益目的,通過募捐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為使社會公眾或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而以所募集資金進行投資,並將投資收益全部用於募捐時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公益目的。
這兩種方式均可以是開放式的,即在信託期限內開放捐贈。對於特定委託人發起設立的公益信託,開放捐贈的對象可以是原委託人本人,在原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捐贈;對於信託公司募捐設立的公益信託,應該自始至終向社會公眾開放捐贈。
特定委託人發起的公益信託的設立,依照《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通知》的規定進行。特別注意,不論委託人是一個還是多個,一定不能限於《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桎梏;信託公司募捐的公益信託的設立,在遵守上述信託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公益信託的要素特徵,借鑒《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募捐代理機構的選定;募捐宣傳推介材料的編寫和發布;《招募說明書》和《信託合同》的製作;開放募捐的登記等。
公益基金信託-做法 公益基金信託公益基金信託是一種他益信託,其業務做法是:
1、辦理公益基金信託時要注意審查委託方機構、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及指定用途和受益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2、開戶。公益基金信託的開戶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由委託方在金融信託機構開立代理收付帳戶和公益基金信託帳戶,並將金融信託機構的帳號向捐贈、贊助和資助者公布,由他們直接向受託的金融信託機構匯款,金融信託機構將它收入委託方的代理帳戶;當款項積聚到商定的額度時,轉入其公益基金帳戶,並開始計付收益。
這種做法適用於資助、贊助或捐贈者都是單位,時間比較集中,而且是有組織地籌集資金的情況。
第二種做法是,委託方將籌集的資金集中起來,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營運,其做法與單位資金信託相同。這種作法適用於日常,不定期的,而且比較零散的資助、贊助和捐贈款項的籌集。
3、營運資金的要求。如公益基金信託向受益人支付的僅是營運收益,基金本身長期不用、則受託金融信託機構選定資金用途時,主要要求經濟效益高、承擔能力強、安全穩妥即可,期限可相對長一些。假如除收益外,還要支付基金本身,則應按協議約定的期限保證到期收回,支付的收益則可相對低一些。
4、支付方式。公益基金信託在支付時,可以由金融信託機構先從公益基金帳戶劃到代收付帳戶。然後付給委託方指定的用款單位或受益人;也可以將款項劃回委託方的銀行帳戶,由委託方直接支付。
公益基金信託-投資渠道
《通知》規定:「信託公司管理的公益信託財產及其收益,只能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信託公司運用公益信託資金進行投資可以自主投資也應該被允許委託投資。
(1)自主投資
信託公司可以將公益信託資金用於直接購買「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也可以投資於投資方向十分近似的債券基金或是貨幣市場基金。《通知》並未限定死公益信託的投資方向,所謂「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應該是指信託公司自主研發的各種風險可控、高流動性、收益穩定的創新產品。
另外,公益信託的投資應嚴格遵守信託資金的保管制度,信託公司應選擇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資金保管人,資金保管人應嚴格履行保管職責。甚至,中國銀監會應當為公益信託制訂類似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制度。
(2)委託投資
《通知》要求公益信託投資於「金融產品」,而中國金融產品投資的專業機構為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種程度上還包括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他們有相對健全的法規和制度以及專業的研發和管理團隊,應當允許信託公司在不增加信託財產承擔的成本的前提下,依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將公益信託資金委託給他們投資於《通知》要求的投資方向。基金會管理條例》經過多年反復的徵求意見、討論和修改,終於在3月18日公布。該條例的出台不僅透視出政府更加開放、自信與成熟,同時也預示著中國基金會、乃至整個民間社會和中國公益慈善事業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舊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是1988年頒布的。由於當時人們對基金會這類民間組織及其運行、管理規律缺乏深入了解和管理經驗,舊的管理辦法存在許多弊端。例如,根據舊《辦法》,基金會幾乎只能由政府發起成立,而且這類基金會實際上都是勸募機構(即一手從民間募集資金,一手從事資助活動),而不是真正意義的基金會(即利用自己的基金從事資助活動);又比如,改革開放以來,境外基金會大量進入中國,但是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境外基金會無法在中國登記注冊為民間組織,不僅不利於境外基金會在國內開展更多的慈善公益活動,而且也不利於國家對境外基金會的規范管理。而由於原有制度設計不完善,基金會違規、黑箱操作、貪污或挪用善款的丑聞不絕於耳,極大影響了公眾的信心和基金會的整體形象。
與舊的《辦法》相比,新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有許多突破,其中有兩點特別突出:
一是新的管理辦法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基本上與過去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會相似,而非公募基金會實際上就是允許民間成立私立基金會,而這類基金會與國際上的基金會更為相似。這預示著中國將來會有更多的企業基金會、社區基金會、個人基金會成立,同時也為今後實施遺產稅制度奠定了基礎;二是允許境外基金會登記注冊,給予境外基金會合法身份。這將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境外無償援助資金在中國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另外,新的《辦法》強調基金會的公開透明和接受捐贈者、公眾和政府的監督也有助於幫助基金會樹立社會公信度。
當然,與預期的相比,新《辦法》也有一些差距。例如,新《辦法》規定非公募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也實行雙重管理(即業務部門和登記部門的雙重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這會限制民間私立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的成立。而基金會注冊資金門檻的提高也會直接影響到新的基金會的成立。另外,新《辦法》實際上限制了民間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勸募,甚至接受捐贈的資格,也就是說勸募市場在較長時期內仍然將被官辦基金會所壟斷,這可能也會影響到整個基金會和勸募市場的發展。而新《辦法》對基金會資金運營規定過於抽象籠統可能也會使一些基金會無所適從,從而影響到基金會,特別是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而這些問題還有待於通過實施細則進一步明晰,或者隨著政府規制能力提高和基金會公信度的提高,再適時對《辦法》進行修訂。
⑸ 公益性捐贈支出是怎麼定義的
公益性捐贈支出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五、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第二條所稱的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直接向某革命老區捐贈50萬,幫助其建設不是公益性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第二條所稱的社會團體均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等。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等。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⑹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縮寫為「CFDP」。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不設限定地域范圍。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人道,奉獻愛心,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621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中國北京市東城區北池子大街44號。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一)宣傳殘疾人事業,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二)舉辦募捐活動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四)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基金保值增值;(五)開展和資助有利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社會公益活動;(六)獎勵殘疾人優秀人才和為殘疾人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七)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機構、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八)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殘疾人問題的研究工作;(九)加強與地方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聯系,幫助其共同開展業務工作。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一)承認本基金會章程,熱心殘疾人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和參與意識;(二)在本人從事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的社會形象;(三)具有參加理事會議事及決策能力;(四)與其他理事沒有近親關系。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屆中理事辭職須經理事會議批准;(五)理事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議題的表決權;(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六)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為推動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工作。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有責任將本基金會建設成一個公開、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職務;(三)聽取、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3名,可以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 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五)可授權委託副理事長代理行使專項職權;(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基金會的工作情況;(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協助理事長落實理事會決議;(二)根據副理事長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三)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四)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八)提出擬聘任名譽職務和顧問人選;(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十)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設立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決定聘任。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應由理事會決定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一)組織募捐;(二)接受捐贈;(三)公益服務收入;(四)政府資助;(五)投資收益;(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一)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二)重大募捐活動(重大募捐活動是指:募捐資金預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活動;在全國范圍內或海外開展的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四)社會公開募捐所得將全部用於公益支出,不得作為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一)公開資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項事業和活動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二)遵照捐贈者的意願,定向資助有利於殘疾人事業的項目和活動。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須大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應盡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須小於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籌資成本、直接投資的支出總額應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20%。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事先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評審。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財務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財務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3 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⑺ 創辦國家級公益基金會需要多少資金
2004年6月民政部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把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贏 利性法人定義為基金會,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這意味著企業和個人都可以出資成立基金會,但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要求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
⑻ 如何建立一個非盈利組織或公益基金會,需要那些相關的手續的法律流程
建立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的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8)民政部基金會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可以考慮將善款捐助給有關慈善基金會,如果善款額度有一定規模,就可以考慮在該慈善基金會中成立專項基金,就有權對資金的使用流向進行決策。即使不設立專項基金,可以與該慈善基金會簽訂捐助協議,有權對資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⑼ 如何成立慈善基金
設立基金會的程序如下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2)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准予登記的,申請人在網上履行設立登記的填報程序後,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3)基金會登記後,應在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