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保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下簡稱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 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為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重點公益林所必需的區劃、界定、宣傳、培訓、檢查、驗收等經費由各級財政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省級補償基金中列支。各級財政不得因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而減少對林業的資金投入。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補償性支出數額和批準的公共管護支出計劃撥付和使用補償基金,不得隨意調整。經國家批准徵用和佔用的重點公益林林地,由省林業局將徵用、佔用林地地點和面積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從下一年度起停撥補償基金。
第十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與使用補償基金基層管護單位和個人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管護合同期為一年(合同樣本見附表5)。管護人員必須按照合同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管護責任落實後再安排補償基金。
第十七條 管護合同期滿,使用補償基金的單位要將獲得勞務費或補償費的管護人員名單、金額以及管護任務完成情況張榜公布,經所在單位或集體考核,群眾評議,並由林業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對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護任務的,兌現勞務費或補償費並續簽合同。勞務費或補償費支出每年分兩次發放,第一次發放60%,第二次在驗收合格後發放40%。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按合同履行管護義務,造成資源非正常損失的,不予支付其勞務費或補償費並終止合同。
第十八條 省林業局、省財政廳將組織人員對列入國家和省補償范圍的重點公益林資源增減變化情況進行檢查,凡因人為因素造成資源減少、森林覆蓋率下降的,將核減補償面積或取消補償資格。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使用補償基金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設置專帳獨立核算。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補償基金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補償資金或者造成資金浪費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扣減、停撥補償資金,甚至取消補償資格,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當事人責任。
3.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附: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樣本)
編號:
甲方: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廳、局)
乙方:管護單位(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村集體、集體林場等)
為切實加強重點公益林管護,甲乙雙方根據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經協商一致,就重點公益林管護達成下列協議: 1.向乙方指明管護區域、面積、四至界限,明確管護要求。
2.及時向乙方支付中央補償基金,標准為元/畝·年,全年總額元。
3.對乙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考核。
4.對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管護義務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整改;對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或扣減乙方中央補償基金;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佔林地情況嚴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相應責任。 1.依法組織人員對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進行管護,加強對管護人員上山巡查管護的監督。
2.建立健全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盜砍濫伐、亂捕濫獵和侵佔林地的防範機制,有效預防、發現、撲救重點公益林管護區域內火災,並及時報告;監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發現後及時上報和治理,保證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壞,無濫捕濫獵現象。
3.嚴格執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4.接受、服從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對重點公益林管護和中央補償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履行了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有獲得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權利。 1.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 以及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4. 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申報和撥付
第九條 各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年度支出計劃格式每3年編制一次公共管護支出規劃,上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
第十條 每年2月底前,各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對上年度補償基金撥付使用、重點公益林管護、森林資源消長、林地征佔用、亂砍濫伐、森林火災和林業病蟲害發生及控制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總結。在此基礎上,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報送當年中央及省級補償基金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補償基金使用情況(表格見附表1)、上年度重點公益林管理情況(表格見附表2)、當年補償性支出數額以及公共管護支出使用計劃 (表格見附表3—1、3—2、3—3、3—4)和政府采購計劃(表格見附表4—1、4—2、4—3)。
第十一條 對已確定的各管護單位需要購置的森林防撲火器材、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資源監測設備,由省林業局統一組織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對各市上年度補償基金使用和重點公益林管理情況檢查合格後,按照預算級次撥付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設置專賬,確保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要在金融部門建卡,將勞務費或補償費直接發放到個人手中。公共管護支出實行財政報賬制管理,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公共管護支出憑證,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後及時撥付。
5. 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補償對象、標准和方式
第五條 補償對象是承擔中央和省級重點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包括國有林場、林業自然保護區、集體林場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補償性支出4.5元, 用於補償區域內重點公益林專職管護人員的勞務費或經營者(所有者)的補償費,每年每畝4元;管護區內的補植苗木費、整地費和林木撫育費,每年每畝0.5元。公共管護支出0.5元,用於補償區域內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林業病蟲害防治、森林資源定期定點監測支出。
第七條 補償性支出實行定員定額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對不同權屬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分別採取以下補助方式:
(一)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國有林場專職護林員和技術人員作為專職管護人員,根據其承擔的任務量確定勞務費補助數額。補植和撫育費由國有林場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安排。
(二)自然保護區內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有林場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其中屬於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由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將每畝4.5元的補償性支出全部補助給林農個人,並監督指導林農承擔管理、保護、補植和撫育責任。
(三)鄉(鎮)集體所有有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有林場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四)村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村集體根據林農承包面積統籌安排,並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指定專職護林員統一管護的,專職護林員的勞務費每畝不低於4元。補植和撫育費由鄉(鎮)林業工作站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安排。
(五)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全部補助給林農個人,並由林農個人承擔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全部責任,確保林地面積不減少,林分質量逐年提高。
(六)其他行業和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參照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公共管護支出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點」原則,每年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根據全省重點公益林管護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其中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支出用於統一開設防火隔離帶(包括生物防火林帶)和購置撲火器具等,林業病蟲害防治支出用於集中購置葯劑、葯械和除害處理等,森林資源消長定期定點監測支出用於採集、分析、處理重點公益林資源數據以及建立資源檔案購置的簡易器材等。
6. 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中央森林生態補償基金的如何處理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定截留、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7. 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具體的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8. 誰負責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管理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省級財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林業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應於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申請報告、森林防火計劃、當年林區道路維護計劃、上年度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總結,以及上年度批準的征佔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是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主管部門。
9.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申請報告、森林防火計劃、當年林區道路維護計劃、上年度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總結,以及上年度批準的征佔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
第九條 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年度預算確定後,財政部根據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重點公益林面積和平均標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採取報賬制等方式撥付,確保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
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分賬核算。
第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林業單位應與管護人員、集體應與個人簽訂管護合同。林業主管部門與國有林業單位、集體簽訂合同使用統一格式(附後)。國有林業單位、集體與個人簽訂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都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中央財政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脫離管護任務隨意切塊下達資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上報的征佔用重點公益林情況,調減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國家林業局對重點公益林征佔用林地情況進行檢查。
10.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費能從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中列支嗎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林業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發生的相關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中列支。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發生的相關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