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金會各項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維護基金會日常工作運行和基金會信譽的重要保障。
第二條 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要按規范化、程序化、科學化要求,嚴格執行財務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的規定。
第三條 健全逐級審批制度,強化逐級審查責任制,堵塞漏洞,杜絕弊端。
資產管理規定
第四條 所有固定資產購置均需報經分管副理事長審核,1萬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資產的購置,均需報經理事長同事後,由主管財務的副理事長審批有關憑證。
第五條 辦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購置,由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辦理,秘書長審批。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購置、領用的大型、專項器材和物品,由辦公室負責登記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凡借用貴重器材,必須要妥善保護,不得損壞,並按時歸還。
Ⅱ 慈善基金會支出,哪些可以作為有效憑證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第2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2條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故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不能作為有效憑證入帳。
Ⅲ 慈善基金會的慈善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Ⅳ 公益基金會必須設專職財務人員嗎
根據《公益積金會財務管理制度》第七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可見,必須設立專職財務人員(包括會計和出納)。
但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會計和出納是可以兼職的。
Ⅳ 香港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及稅務政策
1.1878年9月,愛迪生決定向電力照明這個堡壘發起進攻。他翻閱了大量的有關電力照明的書籍,決心製造出價錢便宜,經久耐用,而且安全方便的電燈。
他從白熱燈著手試驗。把一小截耐熱的東西裝在玻璃泡里,當電流把它燒到白熱化的程度時,便由熱而發光。他首先想到炭,於是就把一小截炭絲裝進玻璃泡里,剛一通電可馬上就斷裂了。
「這是什麼原因呢?」愛迪生拿起斷成兩段的炭絲,再看看玻璃泡,過了許久,才忽然想起,「噢,也許因為這裡面有空氣,空氣中的氧又幫助炭絲燃燒,致使它馬上斷掉!」於是他用自己手制的抽氣機,盡可能地把玻璃泡里的空氣抽掉。一通電,果然沒有馬上熄掉。但8分鍾後,燈還是滅了。
可不管怎麼說,愛迪生終於發現:真空狀態對白熱燈非常重要,關鍵是炭絲,問題的症結就在這里。
那麼應選擇什麼樣的耐熱材料好呢?
愛迪生左思右想,熔點最高,耐熱性較強要算白金啦!於是,愛迪生和他的助手們,用白金試了好幾次,可這種熔點較高的白金,雖然使電燈發光時間延長了好多,但不時要自動熄掉再自動發光,仍然很不理想。
愛迪生並不氣餒,繼續著自己的試驗工作。他先後試用了鋇、鈦、錮等各種稀有金屬,效果都不很理想。
過了一段時間,愛迪生對前邊的實驗工作做了一個總結,把自己所能想到的各種耐熱材料全部寫下來,總共有1600種之多。
接下來,他與助手們將這1600種耐熱材料分門別類地開始試驗,可試來試去,還是採用白金最為合適。由於改進了抽氣方法,使玻璃泡內的真空程度更高,燈的壽命已延長到2個小時。但這種由白金為材料做成的燈,價格太昂貴了,誰願意化這么多錢去買只能用2個小時的電燈呢?
實驗工作陷入了低谷,愛迪生非常苦惱,一個寒冷的冬天,愛迪生在爐火旁閑坐,看著熾烈的炭火,口中不禁自言自語道:「炭炭……」
可用木炭做的炭條已經試過,該怎麼辦呢?愛迪生感到渾身燥熱,順手把脖子上的圍巾扯下,看到這用棉紗織成的圍脖,愛迪生腦海突然萌發了一個念頭:
對!棉紗的纖維比木材的好,能不能用這種材料?
他急忙從圍巾上扯下一根棉紗,在爐火上烤了好長時間,棉紗變成了焦焦的炭。他小心地把這根炭絲裝進玻璃泡里,一試驗,效果果然很好。
愛迪生非常高興,緊接又製造很多棉紗做成的炭絲,連續進行了多次試驗。燈泡的壽命一下子延長13個小時,後來又達到45小時。
這個消息一傳開,轟動了整個世界。使英國倫敦的煤氣股票價格狂跌,煤氣行也出現一片混亂。人們預感到,點燃煤氣燈即將成為歷史,未來將是電光的時代。
大家紛紛向愛迪生祝賀,可愛迪生卻無絲毫高興的樣子,搖頭說道:「不行,還得找其它材料!」
「怎麼,亮了45個小時還不行?」助手吃驚地問道。「不行!我希望它能亮1000個小時,最好是16000個小時!」愛迪生答道。
大家知道,亮1000多個小時固然很好,可去找什麼材料合適呢?
愛迪生這時心中已有數。他根據棉紗的性質,決定從植物纖維這方面去尋找新的材料。
於是,馬拉松式的試驗又開始了。凡是植物方面的材料,只要能找到,愛迪生都做了試驗,甚至連馬的鬃,人的頭發和鬍子都拿來當燈絲試驗。最後,愛迪生選擇竹這種植物。他在試驗之前,先取出一片竹子,用顯微鏡一看,高興得跳了起來。於是,把炭化後的竹絲裝進玻璃泡,通上電後,這種竹絲燈泡竟連續不斷地亮了1200個小時!
這下,愛迪生終於鬆了口氣,助手們紛紛向他祝賀,可他又認真地說道:「世界各地有很多竹子,其結構不盡相同,我們應認真挑選一下!」
助手深為愛迪生精益求精的科學態度所感動,紛紛自告奮勇到各地去考察。經過比較,在日本出產的一種竹子最為合適,便大量從日本進口這種竹子。與此同時,愛迪生又開設電廠,架設電線。過了不久,美國人民便用上這種價廉物美,經久耐用的竹絲燈泡。
竹絲燈用了好多年。直到1906年,愛迪生又改用鎢絲來做,使燈泡的質量又得到提高,一直沿用到今天。
當人們點亮電燈時,每每會想到這位偉大的發明家,是他,給黑暗帶來無窮無盡的光明。1979年,美國花費了幾百萬美元,舉行長達一年之久的紀念活動,來紀念愛迪生發明電燈一百周年。
2.無獨有偶。在60多年前,一位名叫密卡爾遜的生物學家,發現美國東海岸和歐洲西海岸同緯度的地區都有一種蚯蚓,而美國西海岸卻沒有這種蚯蚓。這是為什麼呢?這個疑問,引起了當時正在研究大陸和海岸起源問題的德國地質學家魏格納的注意。魏格納認為,那小小的蚯蚓,活動能力有限,無法跨躍大西洋,它的這種分布情況,正好說明歐洲大陸和美洲大陸本采是連在一起的,後采裂開分成了兩個洲。他把蚯蚓的地理分布作為例證之一,寫進了他的名著《大陸和海洋的起源》一書。
有一次,牛頓去郊外遊玩,之後靠在一棵蘋果樹下休息,忽然,一個蘋果從樹上掉下來。他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蘋果會從上往下掉而不是從下往上掉?他帶著這個疑問回到了家裡研究,結果不斷有新的相關疑問產生,於是他不斷研究,後來他發現原來地球是有引力的能把物體吸住。隨後,就出現了《牛頓物理引力學》。
Ⅵ 慈善基金會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投入慈善部分不得低於70%,也就是允許有30%的慈善基金募集費用和發行費用
呵呵 這個性質不一樣,不好說、
Ⅶ 公益事業單位採用什麼會計制度如各種慈善基金會
公益事業單位還分為一類和二類,一類公益事業單位的屬於全額撥款單位,其會計制度應屬於事業單位會計,全部能通過上級單位和審計局審計的。
Ⅷ 慈善基金會的制度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