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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基金調節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11 20:59:16

㈠ 價格調節基金的計算

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1988 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其主要內容有:
1.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置范圍。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2.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3.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流通企業受政府委託或執行政府物價政策,高價收購、低於經營成本加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銷售商品,因而產生政策性虧損。這部分虧損由政府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以三門峽市為例:
一、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范圍和標准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二、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一)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給予補償。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三)對低收入群體實施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的價格信息。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三、徵收辦法
(一)本通告第一條一、四、五、七項由物價部門負責徵收,二、三、六項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八項由建設部門負責徵收,九項由國稅部門負責徵收。
(二)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一律使用財政統一規定的基金專用票據。
四、徵收要求
(一)本次規范和完善後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徵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徵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對違反徵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㈡ 陝西省價格調節基金怎麼徵收

寶雞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公告
2011年11月7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征價格調節基金。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依據
為了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對市場價格調控的能力,解決低收入群體因價格上漲帶來的生活困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陝西省價格條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定市場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寶雞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二、徵收時間和徵收單位
根據《寶雞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
三、徵收范圍和徵收標准
凡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采礦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采選業、非金屬采礦業)、酒、卷煙業、房地產開發業、金融保險、通訊業以及賓館酒店業、飲食業、娛樂業、成品油銷售企業依照《寶雞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一)煤炭開采和洗選業執行省上規定的標准(對已徵收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煤炭、焦炭生產企業,不再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有色金屬采礦業按銷售收入的0.5%、非金屬采礦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徵收。
(二)酒製造、銷售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徵收。
(三)卷煙製造、銷售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徵收。
(四)房地產開發銷售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徵收。
(五)金融、保險業(免稅險種除外)按經營收入的0.3%、通訊業按經營收入的0.5%徵收。
(六)賓館酒店業(40張床位以上)、飲食業(營業面積150平方米以上)、娛樂業(營業面積150平方米以上)按營業額的0.3%徵收。
(七)成品油銷售企業按銷售收入的0.5%徵收。
四、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用途和管理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途有:對執行政府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等價格政策受到經濟損失的經營者給予價格補貼;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異常波動而實施的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而給予低收入群體的臨時價格補貼;蔬菜、畜禽等農副產品生產流通環節的價格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價格補貼。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採用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按照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節余結轉、滾存使用的原則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價格調節基金的處罰
對不按期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繳納人,經徵收單位2次催繳仍不繳納的,徵收單位應報市、縣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寶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㈢ 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㈣ 價格調控基金 詳細文件,要正式的。

您好:
我有成都這邊的。請參考。

按照其中的:第五條 (繳納標准)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准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你在上一個季度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達到三百萬,按此計算,在本季度的第一月,到地稅部門,就應該繳三千元。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單位)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四條 (管理主體)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徵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繳納標准)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准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
繳納單位應當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到所屬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上一季度的價格調節基金。
第六條 (管理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制度,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預決算由管委會辦公室編制,報管委會審查、批准。
第七條 (徵收)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地稅部門代為徵收;中央駐蓉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管委會委託省國稅、省地稅部門代為徵收。代收單位按季度統一歸集市財政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由管委會按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管委會按實際徵收入庫金額的70%每季度劃撥區(市)縣財政專戶,授權區(市)縣政府按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
高新區范圍內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授權高新區按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
第八條 (使用范圍)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因供求失調導致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二)根據供求情況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藏、市場建設和食品安全檢測的補貼;
(三)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
(四)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
(五)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而價格異常波動時,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第九條 (支出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採取的支出方式分為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等。
第十條 (監督主體)
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
審計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對徵收、減免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價格主管部門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
徵收、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細則)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㈤ 關於修訂印發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和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貴州省最新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修訂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按「從價計征」原則,對原煤按銷售價格的10%徵收。此外,貴州省還實行省內外差別徵集煤炭價格

㈥ 遼寧省價格調節基金的有關文件

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1988 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其主要內容有:

1.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置范圍。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2.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3.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流通企業受政府委託或執行政府物價政策,高價收購、低於經營成本加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銷售商品,因而產生政策性虧損。這部分虧損由政府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對於政府抑制通貨膨脹,保持人民生活必 需品價格穩定,防止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而是用經濟手段管理價格的有效措施。但由於我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根據改革的需要建立起來的,還處於探索階段,需要在實踐中繼續加以健全和完善。主要工作有:一是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擴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渠道,在鞏固和完善現行的糧食、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同時,逐步建立石油等少數重要資源專項價格調節基金。二是要改善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辦法,提高其使用效率,特別要防止擠占挪用。三是應使價格調節基金法制化,明確其地位、作用、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並使價格調節基金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經批准後才可設立。為進一步發揮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方面的作用,國家正在起草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各地不得亂設價格調節基金;對已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合法的要進行規范,非法的要清理、取消。

㈦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時間開始徵收的用途是什麼什麼時間停徵

價格調節基金,是國務院(1988)23號文件《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開始要求徵收的,此後全國先後有22個省區的部分市縣實施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但進入新世紀(14.18,-0.40,-2.74%),由於征管困難和經濟通縮的到來,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徵收,有的雖未明確停止徵收,但已無來源。 1998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這被認為是此次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依據。 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集中出台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表示從9月或10月開始向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戶徵收這筆資金。

㈧ 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內容

關於修訂印發《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陝價監發〔2006〕140號
全文有效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各市、縣(區)、楊凌示範區管委會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物價局、地稅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農業銀行陝西省分行各市、縣級分支機構:
為了解決目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做好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工作,根據2006年省政府第78次專項問題會議紀要精神,我們對我省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和使用政策進行了規范和完善,修訂了《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陝價監發〔2006〕137號),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並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徵收政策宣傳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27條明確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鑒於煤炭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煤礦開發對當地生態和農村人民群眾的生活的影響,依據《價格法》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完全必要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作為價格調節基金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一項地方性政府基金,法律依據充分,符合我省實際,也完全符合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根本要求。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行動起來,統一思想,認清形勢,充分認識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重要意義,增強組織徵收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統一宣傳口徑,進一步加大對我省煤炭價格調解基金徵收工作的宣傳力度,重點宣傳省上出台這項政策的法律依據、基金徵收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基金的用途等,為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和氛圍。
二、進一步理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體制,確保徵收工作全面有序推進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按照「屬地征管,統一徵收,統一票據,統一專戶」的原則進行:全省各類煤炭生產企業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統一實行屬地征管,由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地稅部門組織徵收,就地入庫並由當地農業銀行直接按省級40%、市縣60%的分成比例劃解;徵收票據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監(印)制的「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全省專用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發省地稅局,再由省地稅局逐級發放,嚴禁使用其他票據;有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收入的省、市、縣(市、區)財政、地稅部門必須統一在所在地農業銀行分別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和地稅專戶,專門用於基金的徵收、結算、使用和管理,嚴禁在其他金融機構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專用帳戶。
各地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領導,採取得力措施、扎實有效地支持當地地稅部門開展徵收工作,積極協調、主動督促當地中央、省屬煤炭生產企業上繳基金,確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規定足額徵收。
三、嚴格執行調整後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分成比例,堅決維護政策的嚴肅性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分成比例調整為按照徵收額省級40%、市縣60%的分成比例劃解,由縣(市、區)農業銀行直接分別從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地稅專戶解繳省級和市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市、縣兩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分成比例由市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按照適當向環境治理任務重的縣、區傾斜的原則來確定,並報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今年10月1日以前徵收入庫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要按照《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陝價監發〔2005〕137號)規定的分成比例足額解繳, 10月1日後徵收入庫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要按照新調整的分成比例足額解繳。各地、各部門不得隨意滯壓基金收入,不得採取另設基金專戶、拖延上解等方式變相抵制基金劃解的政策,規避基金監管。
各地政府要組織力量對現已征繳基金開展一次自查自糾活動,堅決糾正擅自指定代收部門、開戶銀行、瞞報收入、壓庫不解等違規行為。今後各地要嚴格執行省上制定的政策,不得自行其是,如再發生基金徵收中的違規行為在全省通報批評,並將按照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四、切實規范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有效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要按修訂後的《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具體使用范圍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嚴禁違規使用。安排使用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報批程序,由同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審批,按照基金項目管理。每年年初,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提出基金立項使用計劃,報同級領導小組審批,並向上一級領導小組報備。省、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市、縣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有關情況和檢查結果。
五、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盡快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基金的征管和使用,編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年度立項使用計劃,建立徵收情況統計通報制度,督促檢查相關政策、措施的執行等。其工作所需的專項業務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和專用票據的監管工作,及時監督和糾正私設帳戶、使用違規票據等財政違規行為。各級地稅部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工作。其代征費用按劃解各級專戶額的3%由各級財政部門撥付。代征費用必須用於徵收工作的業務支出,不得用於發放獎金或實物。各農業銀行分支機構要為徵收工作搞好服務,各營業網點要做好收款和收入劃轉工作,並按月向同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財政和地稅部門上報月度收入報表和明細帳。縣(市、區)開戶銀行要按照規定的劃解比例,直接及時劃轉已徵收基金。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基金征管、使用過程的監管,對截留、擠占、挪用、私存、貪污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行為要依法嚴查,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附件:《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陝西省發展改革委 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物價局 陝西省地稅局
中國農業銀行陝西省分行 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調控煤炭市場價格的能力,平抑重要商品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煤炭開采和煤化工業生產過程中帶來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煤炭市場價格,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依法向煤炭、焦炭生產企業徵收的專項基金。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負責管理。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由省及產煤市、縣(市、區)政府分管價格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國土資源、審計、地稅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物價部門,負責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審定年度基金項目立項使用計劃,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報批程序審批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根據煤炭市場價格變化,提出徵收標准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各級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進行日常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基金的徵收、使用工作;編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立項使用計劃;了解、通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制定的相關政策、決定的執行情況;開展煤炭價格監測分析;協調解決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中的相關問題。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專項業務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按照「屬地征管,統一徵收,統一票據,統一專戶」的原則進行。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焦炭生產的企業按銷售量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准按品種分類確定為:原煤(含洗混煤)每噸15元;洗精煤、焦炭每噸25元。對洗精煤、焦炭等煤炭加工產品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時,在其原煤購進時已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憑供貨方提供的「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抵扣。
第六條 有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收入的縣(市、區)地稅部門在所在地農業銀行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地稅征繳戶,專門用於各地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和結算。
省級以及有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收入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分別在所在地農業銀行設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專門用於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收入的結算、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由地稅部門在徵收稅費時一並徵收。 全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統一由煤炭、焦炭生產企業所在縣(市、區)地稅部門組織徵收,直接繳入縣(市、區)農業銀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地稅征繳戶。
第八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省財政廳監(印)制的「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全省專用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發放給省地稅局,再由省地稅局逐級發放。
第九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照徵收額省級40%、市縣60%的分成比例,由縣(市、區)農業銀行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實際徵收額直接分別解繳省級和市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財政專戶。市、縣兩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分成比例由市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按照適當向環境治理任務重的縣、區傾斜的原則來確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途:
(一)平抑煤炭市場價格;
(二)因煤礦開采造成的耕地缺失、道路破壞、礦區沉陷等地質災害和水源污染、水枯竭、大氣污染等生態環境的治理;
(三)煤礦安全科研和職工教育培訓;
(四)因煤炭開采和煤化工業生產造成的當地群眾生活困難的生活補貼。
第十一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項目申請單位應向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報告,申報的項目和用途須符合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年度使用計劃內的使用范圍,並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概算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煤炭行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報同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三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申請由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審批後,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項目的基金使用計劃,並會同財政部門按項目實施進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農業銀行依據同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門的基金撥付通知進行劃款。
第十四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基金,並按項目實施進度向同級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年度決算及項目決算報告。
第十五條 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組織相關部門對完成的基金使用項目進行評估和驗收,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代征部門的代征費用按照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分配體制的要求,以徵收入庫額的3%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不按期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地稅部門負責追繳並每天按應繳基金總額的千分之二加收滯納金。
第十八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實施單位擅自改變基金用途,由政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資格,收回投入的資金。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管、使用過程的監督和審計工作,對代征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或超標准、超范圍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以及徵收、管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私存基金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2日印發的《陝西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陝價監發〔2005〕137號)同時廢止。

㈨ 青海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第三條具體徵收辦法:
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一)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現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一律填寫統一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一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徵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徵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徵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徵收部門徵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徵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一)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㈩ 什麼是價調基金

1、
價調基金
計入
管理費用
科目

2、帳務處理
(1)如果不提取,繳納時
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
貸:銀行存款等
(2)如果提取
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
價格調節基金
貸:
其他應交款
--價格調節基金
上繳時
借:其他應交款--價格調節基金
貸:銀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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