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人設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不用期間都是嗯,嗯,一般都是就是旅遊幾天保幾天
❷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2)旅行社保險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不同國家對前往的國外遊客簽證有不同要求,有的國家對險種有明確要求,有的國家對保障額度有明確要求,而有的國家對投保的保險公司有明確要求。同城保險認為保險絕不是金額越高越好,而是要在目的國規定的金額左右根據用戶需要購買。
另外還可以根據個人需要再選擇一些附加險,如財產險等保障家中財物在出遊期間發生丟失的情況。最好選擇網路廣泛,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
❸ 旅行社責任險保單細則
一、法律規定
1、《旅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二、案例分析
(一)旅遊保險的分類
目前,和我國旅行社組團旅遊有關的旅遊保險主要有兩大類,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意外保險,這兩類保險對於旅行社和旅遊者具有不同的意義,從不同側面保障旅行社旅遊者的權益。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強制保險,由旅行社購買,而旅遊意外保險是任意險,由旅遊者自己購買。當然,除此之外,旅遊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其他種類的旅遊人身財產傷害保險。在實務中,旅行社往往和保險公司達成協議,將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者意外保險打包,一並購買;另外一種方式就是直接購買旅遊綜合保險。從實際操作上來說,購買打包保險產品或者綜合旅遊保險產品,既實惠,又方便,受到了旅行社的歡迎,但從法律上說,這樣的銷售和購買方式是否合乎規范,仍然值得探討。
(二)旅行社責任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當旅行社的經營有過錯,給旅遊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需要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不需要自己額外支付賠償金。總之,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旅行社為了自己的過錯購買的保險,也就是為自己的過錯而買單。旅行社在推銷旅遊線路時,在旅遊保險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業務員在推銷旅遊產品時,或者是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作用不明,或者是有意為之,對外銷售時只是簡單地告訴旅遊者,旅行社已經辦理了保險,而不介紹責任險的真正含義,導致旅遊者誤以為旅行社購買的保險涵蓋了所有的保險,旅遊者自己無需再購買另外的保險。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一樣。
2、旅行社對旅行社責任保險不以為然。少數旅行社一致認為,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為了完成《旅行社條例》規定的任務,而且自己的旅行社從來不出事,辦理責任保險純粹是浪費錢。所以,在具體的責任保險辦理中,只選擇保費最低的責任保險,目的就是不要被旅遊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根本沒有意識責任保險的意義和作用。
3、旅行社沒有特別關注醫療費的限額。對於旅遊者的死亡,責任保險通常都有較高的賠償額度,而旅遊者醫療費的額度很低,導致由於旅行社的責任旅遊者需要就醫時,醫療費用不足,旅遊者的權益難以保障,最後還是由旅行社自己直接承擔。這樣一來,旅行社的感覺就是責任保險不管用,而不反思自己的保險做法二、旅遊意外保險。旅遊意外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是旅遊者,受益人也是旅遊者。《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遊者推薦意外險,是一種任意性的規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責任險那樣屬於強制性規范。《旅遊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遊團隊推薦旅遊意外保險。這樣的修正更加符合旅遊保險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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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旅行社保險賠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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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投保
第四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國家旅遊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管理。
第六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並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書面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
第八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第九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旅行社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同時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成立後,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要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並書面通知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但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注銷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條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公司應當收回保險單,並書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應當依法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
第十六條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
第十七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一投保。
第三章賠償
第十八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發生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十九條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旅行社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補充提供。
旅行社對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旅行社的請求,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賠償保險金。旅行社怠於請求的,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二條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金用於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後,經核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可以在責任限額內先向醫療機構支付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因第三者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直接賠償保險金或者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之日起,在賠償、支付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開展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經營旅行社責任保險,違反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❺ 旅行社條例的政策全文
旅行社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或者出境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六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第七條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並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並向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並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遊業務的,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五條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准;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八)旅遊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在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時,應當對旅遊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准確、完整的說明。
旅行社和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旅遊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三十條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的,應當為旅遊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委派的導遊人員或者為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聘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向其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不得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需要對旅遊業務作出委託的,應當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徵得旅遊者的同意,並與接受委託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託合同,確定接待旅遊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旅行社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託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遊團隊。
接受委託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託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託的旅行社賠償後,可以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
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第四十條旅遊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行社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旅行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報告。旅行社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遊發生旅遊者非法滯留我國境內的,應當及時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的信息。 第四十一條旅遊、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旅遊、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遊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旅遊者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許可權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遊者。
第四十四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遊合同、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第四十五條旅遊、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不得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同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同第四十六條,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二)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遊業務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託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託合同。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不為旅遊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一)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或者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遊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第五十七條;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一)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的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遊的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遊者投訴並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遊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饋贈的;
(五)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的;
(六)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的。 第六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旅行社,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❻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多少年
跟隨過旅行社去旅遊的人都知道,正規的旅行社是會為旅行者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的,這也是國家為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規定。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9條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期限為一年。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旅行社必須投保的保險,旅行社對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旅行社責任險指的是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因旅行社的疏忽、過失導致遊客人身、財產遭受損害,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旅行社責任險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有人可能會有疑問,有了旅行社責任險還需要購買意外險,其實旅行社責任險與意外險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首先是保險責任不同
旅行社責任險是國家要求旅行社必須購買的保險,而意外險是個人購買的保險,只要被保險人發生了合同約定的意外,保險公司就會按照要求來進行賠償。
投保人不同
旅行責任險的投保人是旅行社,保險費是由旅行社來支付,而意外險的投保人是消費者本人,由遊客自己來支付。
被保險人也不同
購買了個人意外險如果發生了合同約定的意外,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旅行者本人,相當於旅遊者享有「意外險」的保險金請求權,而旅行社責任險則不同,如果發生了意外,旅行社要履行對旅遊者的賠償責任,旅行社能夠獲得保險公司保險金額的給付。
旅行社責任險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要出去旅行,建議個人再購買一份旅行意外險比較好。
❼ 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的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未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並處人民幣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旅行社違反本規定的第六條,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的金額低於本規定的基本標準的,旅行社違反本規定的第十四條規定,未為其派出向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和領隊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於警告;逾期不改的,處於人民幣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拒不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並處人民幣5千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復議決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❽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旅行社責任險保險,你們有沒有為客人購買?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行社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投保
第四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管理。
第六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並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書面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
第八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第九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
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旅行社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同時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成立後,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要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並書面通知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但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注銷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條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公司應當收回保險單,並書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旅行社。
第十五條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應當依法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
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
第十八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一投保。
第三章賠償
第十九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發生旅遊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旅行社或者保險事故受害人及相關權利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給予答復,並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由旅行社向保險公司書面申請賠償保險金的,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書面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旅行社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對於旅行社怠於申請的,保險事故受害人或相關權利人,有權就其應當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旅行社、保險事故受害人或相關權利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四條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受害人通知後,經核對不屬於保險責任免除情形的,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因第三者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賠償保險金、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之日起,在賠償、支付或墊付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保險事故受害人或相關權利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保密。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開展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將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備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保險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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