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綜合管理
一、綜合協調
辦公室承擔校黨委常委會議17次、全委會議3次、校務會議7次,做好上述會議的人員通知、會場安排、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編寫等工作。一年來協調校領導會議活動540餘場,組織校級會議活動26場,協辦校外及上級重大會議活動7場。做好上述各項會議和重要活動的籌劃、准備、布置、落實和服務,確保各項會議和活動的順利召開。認真做好相關資料整理、會議通知、車輛安排等各種服務。積極做好畢業生派遣、畢業典禮、新生報到和開學典禮等校級大型活動的籌備及會務工作。
二、機要保密
2012年機要室共處理文件2055件,校外來文1560件(中央和北京市文件396件,教育部文件603件,國土資源部文件28件,市教工委和市教委文件257件,其他單位文件276件),校內發文400件(上報文件236件,下發文件164件),二級單位呈批件95件。檔案管理規范、高效,確保各類公文及時歸檔、安全保管,提高了再次調閱的准確性,圓滿完成2011年度文件歸檔工作。制定《加強督查工作的通知》,召開督查工作專項會議,加大對急件、要件等相關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力度,確保上級各項任務及時落實到位。
完成保密工作的印章管理及日常工作,適時召開保密委員會會議,研究形勢任務,提出新對策。開展保密設備自查工作,6月接受教育部保密工作「回頭看」專項檢查,校保密委員會與各單位、各部門簽訂工作責任書,實現保密責任落實到人,學校順利通過檢查。加強保密知識宣傳,提高科研人員保密意識,在全校范圍內發放《保密知識簡明讀本》。
三、信息工作
2012年共向教育部、市教委及教工委報送《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簡報》19篇,為教育部採納6篇(一線采風4篇、每日快報1篇、教育要情1篇)。內容涉及時政熱點、師生思想動態、60周年校慶工作、實踐育人模式創新、師德師風建設、學生工作(新生引航工程、畢業生教育、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體育工作、大學生就業)、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黨風廉政建設、地礦領域協同創新等。根據信息報送要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在精選題材和資料的基礎上認真完善,形成信息精品,宣傳學校建設發展的成績。
四、印信資產管理
辦公室進一步規范印信使用和管理,嚴格執行《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印信管理暫行規定》,一年來各類用印9萬余枚次,開具介紹信170多份。對86枚廢舊印章進行統計歸檔,刻制公章27枚。按時完成了學校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學校統計證書的年審工作。進一步規范經費使用管理程序,預算編制科學規范,執行效果好。進一步加強資產管理,做好辦公用品的購置和發放,對所有現存財務進行清理登記,並對新采購的資產按照要求進行規范登記管理。
五、統計與年鑒
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各級各類報表,連續18年獲得北京市統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按時向市教委、海淀區統計局、海淀區統計七所報送各級各類專題統計調查報表95個。按時完成了周邊十所學校統計匯總工作、統計資料的規整和各種台賬的登錄工作和2011年統計資料匯編和統計評估材料的編寫工作。根據北京教育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的要求,完成2011年學校大事記編纂和報送工作,完成20年間(1991~2010)學校史志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共計93萬字。
六、來信來訪
全年校長信箱處理信件1782封,有效信件1456封,回復1402封,回復率96.3%,收到感謝信9封,切實搭建起學校與師生之間的溝通橋梁。全年接待來信來訪30餘起,協調有關部門對信訪事件進行落實。嚴格履行登記制度,相關部門對信訪件的簽收人、簽收時間、回復人、回復時間均進行登記。加強督辦力度,對於沒有按期落實的信訪件進行電話催辦,確保信訪工作更加規范、高效。
七、黨務校務公開
制定《黨務公開實施辦法》,從黨務公開的內容、程序、時限、方式等方面進行規范,健全了校、院兩級分開機制,明確了51項需要公開的內容,黨務公開工作穩步推進。
加快推進校務信息公開工作。結合教育部「三重一大」專項檢查工作,進一步明確各單位、部門的信息公開職責和任務,推進各二級單位的校務信息工作公開化。除涉密的文件和信息,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11月中旬編制2011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按時在校園網主頁發布,以此進一步加強信息公開的制度、機制建設,規范信息公開的內容、范圍、渠道、方式和程序,不斷滿足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對校務信息的需求,努力推動依法治校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管理服務
辦公室在院士服務、總值班室建設、車輛服務、文印服務等方面努力做到細致便捷。院士服務保細致、保周到,更新校園網上「院士風采」欄目資料,全年協調院士用車百餘次,多次安排為院士過生日、探望生病院士等。總值班室服務保穩定、保暢通,完成節假日及敏感時期校園維穩和值班任務,在學校與上級單位、學校各單位之間架起了24小時信息溝通橋梁。車輛服務保平安、保高效,全年出車3300餘次,實現安全行駛近17萬千米。文印室保優質、保便捷,完成校慶日常資料印製工作,全年共印製校發文件470個、補發文件44個、校慶辦發文10個、走訪函32個,各二級單位文件和簡報、試卷近400餘套。
九、校慶服務
1.文秘工作。承擔校慶慶典活動大部分文字材料的起草、修訂。負責起草與印製參會邀請22篇:邀請中央及省部級領導出席校慶大會的請示、邀請上級部門領導出席校慶大會的請示及邀請合作單位領導出席校慶大會的函。負責起草講話稿6篇:校慶大會主持詞,校領導講話參考稿,教育部、國土資源部及北京市領導講話參考稿,中國地質大學組建25周年座談會講話。協助修訂及校對講話稿5篇:地學人才培養高峰論壇校長報告、教師及校友代表校慶大會發言稿、招待和答謝宴會主持詞。
2.接待工作。完成1026封校慶邀請函地址搜集、信封列印、寄送工作,協助校慶辦公室完成京內外高校邀請函回執的催收及統計工作。協助校慶辦公室做好慶典大會、文藝晚會等活動的接待工作,保障700餘名嘉賓及200餘名隨行人員在校慶期間的食、宿、行。做好校慶現場簽到表的設計製作、校慶歡迎晚宴和接待午宴的席次圖製作。
3.走訪校友工作,為校領導走訪校友做好服務。暑假期間,校領導走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及地勘單位,看望學校校友。辦公室做好走訪前期聯絡、走訪中服務及走訪後總結工作,共走訪20餘個省份,製作校慶走訪函32個。
4.校慶禮品工作。做好校慶紀念品接收和發放工作,協助校慶接待組負責校慶紀念品的接收和發放工作,共接收各類物品18種共計186900件,共發放各類紀念品152102件,做好接收、發送、庫存台賬。
2. 針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提出了哪些相關政策
普通老百姓的投資意識越來越強。近一段時間股市低迷不振、樓市深陷調控,老百姓投資、理財、抗通脹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而最近幾年銀行的理財產品到期總是能獲得事先承諾的收益,讓很多普通百姓誤認為銀行理財產品很安全、收益很穩定。銀行的理財產品也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投資品種。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然而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8月28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3. 個人理財業務的分類和概念有哪些
個人理財業務的分類和概念包括哪些
一、個人理財業務的概念
1.個人理財業務——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2.專業化服務活動表現為兩種性質——顧問性質;受託性質。
3.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和信託業務。
二、 個人理財業務的分類
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可以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1.理財顧問服務——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2.綜合理財服務——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業務活動。
(1)私人銀行業務——向富人及其家庭提供的系統理財業務。
(2)理財計劃——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按照客戶獲取收益的方式不同,理財計劃可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①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進一步劃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②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4.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銀行理財業務向銀監局報送什麼材料
1、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2、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銷售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銷售與金融衍生交易聯結的新的理財投資產品;
(三)銷售與證券市場、保險市場相關的投資產品;
(四)突破現有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政規章規定的個人理財業務;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類型。
3、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4、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5、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方式、稅務處理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註:摘自《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 美國理財師資格鑒定委員會從理財師的角度給出了個人理財的定義 出處
據了解,《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標准》將理財師分為兩個等級,分別是理財規劃師和高級理財規劃師兩類。理財師必須掌握9個方面的基礎知識,分別是經濟學、消費支出、保險學、投資學、貨幣金融學、實業投資學、稅收、財務會計和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市場上有關理財師的認證項目有近十種,包括注冊理財規劃師(CFP)認證、財務顧問師(RFC)認證、公認財務顧問師(ChFC)認證、注冊財務策劃師(RFP)認證、特許財富管理師(CWM)認證、注冊金融分析師(CFA)認證等。
據透露,今年國內將正式推出中國金融理財師認證項目。該項目由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共同研發,培訓內容包括個人財務規劃原理、個人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投資規劃、員工福利與退休計劃、個人稅務籌劃及遺產規劃這五個模塊。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金融理財師標准委員會(簡稱標准委員會)主任委員劉鴻儒教授稱,金融理財師不是一個從業資格證書,而是一個水平資格證書。他透露,在制定好標准、職業道德准則之後,標准委員會今年要在中國舉辦第一次中國金融理財師資格考試。
在國外,最具權威性的認證項目是注冊理財規劃師(CFP),認證證書名稱:Certified FinancialPlanner,中文翻譯為「注冊理財規劃師」,簡稱CFP。在國外,只有獲得CFP資格的人員才能從事個人理財業務。
CFP證書是目前世界上最權威的理財顧問認證項目,持證者人數的多少,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理財行業發達程度的參考指標。對個人來說,CFP證書是理財專家的身份證明,更是獲得高薪和高職的有力保證。在美國,CFP持證人的平均年薪高達11萬美元。
CFP認證包括培訓、專業考試、職業道德考核等幾個步驟。其中,專業考試包括理財規劃概論、投資計劃、保險計劃、稅收計劃、退休計劃與職工福利、高級理財規劃六個模塊,考試面非常寬泛,內容涉及與財務規劃、稅務規劃、財產規劃有關的百餘門學科,而且全部採用英文試卷。現在,CFP不單是在美國,在英國、法國、德國、瑞士、西班牙、義大利等歐洲各國,以日本為首的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亞洲、澳洲各國和中國香港地區,加拿大、南非等世界各地都有組織。目前,中國內地的CFP資格認證體制的導入工作也在積極的籌備當中。
6. 請問中國人民銀行今年推出的"個人理財"資格認證是怎麼回事有相關材料嗎
經過兩年多艱苦而細致的准備,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認證於近日正式啟動,「在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滿足之後,國人手中的余錢剩米越來越多,用什麼方法使這些資金增值,或至少做到長期保值呢?這成為許多人關心的問題。」日前,在長沙講學的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彥斌說:「國家經濟景氣檢測中心發布的一項調查結果表明,約有70%的受訪居民希望自己有個好的理財顧問,理財規劃師將成為我國最具吸引力的一門新型職業。」
理財規劃師這個職業目前在我國還處於剛剛起步階段。目前我國年收入達到50萬元的家庭約在一千萬戶以上,劉彥斌認為,按一個理財師服務100人估算,僅在為個人提供理財服務這一項上,理財師的「缺口」至少為10萬人。
大學財金專業畢業、現在某銀行工作的何高峰,參加了去年湖南第一批理財規劃師培訓班,就是因為看好這個職業的發展前景。在一些歐美國家,理財規劃師的平均收入達到11萬美元,香港的理財規劃師去年收入最高的是200多萬港元。這么高的收入水平靠的是他們提供的服務能為客戶帶來更高的價值收益。儲蓄、炒股、基金、保險等金融投資如何合理地配置,房產、汽車、古玩字畫的投資風險怎樣才能降到最低限度?諸如此類,理財規劃師可以為客戶提供這些方面的專業組合方案。
我國現有的理財師一般都從屬於某些金融機構。有關專家認為,中國的理財規劃師要像律師、會計師那樣擁有獨立執業的社會地位,就應該擺脫為所屬機構推銷金融產品,即所謂售賣型的角色定位。在國外,個人理財需求一般偏重於稅務籌劃、遺產規劃、員工福利和退休計劃等方面,而在中國,個人的需求可能更偏重於保險規劃和投資規劃等方面。
去年下半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立的理財規劃師專業委員會推出了《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標准》,理財規劃師的職業資格認證也被納入了全國統考(試點)項目。去年國內18個省市舉行實驗性考試,參考者的通過率只有15%,其主要原因是這方面培訓的教學質量差,尤其是缺乏高水平的培訓師。
在中國,要讓社會普遍接受理財規劃師這個職業,還有個市場培育的過程。湖南省農業銀行零售業務處副處長劉奇賢認為,不少人認為請理財規劃師是大老闆才需要。其實,無論手裡的錢多錢少,是年輕的或是年老的,都可制定不同的理財規劃。比如,40歲以下個人理財,可能會比較適合於創業性的投資;50歲以後,往往會不再願意從事風險性和收益可能性較高的項目,他們的理財投向就應選擇不同的組合。
劉彥斌表示,現在北京、上海等地理財師培訓價格已高達1.2萬元,人們應理性看待這樣的培訓熱。理財師培訓是一種能力教育而不是學歷教育,講究的是做實務。理財師要用自己的能力給客戶帶來實在的效益才能夠被認可,才有在社會上生存發展的可能。理財師培訓如果魚龍混雜一哄而上,並不利於這個行業得到真正的發展。
近日,記者在相關部門了解到,為適應理財規劃師職業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國家職業鑒定中心於2005年對原標准進行了重新修訂,並於今年開始實現全國統考。
理財規劃師是運用理財規劃的原理、技術和方法,針對個人、家庭以及中小企業、機構的理財目標,提供綜合性理財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
理財規劃是指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特定的程序為客戶制定切合實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某方面或綜合性的財務方案,它主要包括現金規劃、消費支出規劃、教育規劃、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稅收籌劃、投資規劃、退休養老規劃、財產分配與傳承規劃等。
據悉,金博瑞職業培訓學校正在開展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課程,學員參加培訓,通過全國統考,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理財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學校根據理財規劃師國家職業標准要求,通過理財工具和理財規劃實務的系統學習和訓練,使學員具備定製理財規劃報告、開展理財服務和個人金融營銷的能力。記者了解到,現在學校的相關課程包括:現金理財、房屋、汽車、子女教育、退休、遺產、個稅、外匯、證券、保險、基金等。有興趣的學員可致電0311- 87068862對相關信息進行了解。
國家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理財規劃師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彥斌介紹:理財規劃業務在發達國家已經相當成熟,專門從事理財規劃業務的從業人員稱為理財規劃師,是受人尊敬的職業,在很多家庭往往享有準家庭成員的地位。
隨著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金融機構不斷推出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個人理財成為金融機構競爭的主要策略。在金融機構由「產品為中心」向「客戶需求為中心」顧問式服務模式的轉型中,其個人理財業務能力將決定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因此,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迫切需要專業的個人理財規劃師及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專業的理財培訓。美途教育開設的理財培訓課程便滿足了市場對新型專業人才的需要,滿足了金融服務業的需要。
記者從金博瑞職業培訓學校了解到,國家理財規劃師在2006年上半年已對150多名學員進行了培訓,學員來自建行、工行、農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信用社、中國人壽、平安保險、中英人壽、海爾紐約、金融證券保險機構、個人投資者和立志進入金融系統工作的各界人士。
7.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8.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目標
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市場的秩序,促進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