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外都有什麼基金會
1、國外基金會:卡內基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基金會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會,由福特家族資助,擁有數十億美元,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基金會;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會還有: 約翰·古根海姆紀念基金會、丹福思基金會、凱洛格基金會等。
2、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Ⅱ 基金會成立條件
以下內容是從《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摘抄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
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
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
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Ⅲ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哪三個條例和一個辦法
三個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一個辦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Ⅳ 基金會的管理辦法
(於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於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條信息公布義務人公布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復制公布的信息資料。
第五條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後30日內,信息公布義務人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布。 (六)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下列信息:
1.發起人;
2.主要捐贈人;
3.基金會理事主要來源單位;
4.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
5.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6.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生的交易。 (徵求意見稿)
第三章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條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基本情況(年檢情況、公募或非公募資質、評估結果、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范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處理投訴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四條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Ⅳ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5)美國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Ⅵ 慈善基金會的慈善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Ⅶ 請問境外的公益組織進入國內,要接受那些相關法律的調整,那些部門管理
來源:公益時報
3月23日,小母牛聯益慈善之夜在北京舉行,活動流程的第五項是聯益基金會(小母牛)專項基金的啟動儀式。事實上,類似像小母牛這樣努力在中國尋求本土化道路的國際NGO,經過與中國政府的多年合作,已經深諳生存之道。除了資金來源不同外,與本土NGO幾乎並無二致。他們很少或不再僱傭境外人員,並開始逐步嘗試脫離對總部資金的依賴,開拓新的支持渠道。
2013年3月底,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任務分工的通知》指出:公益慈善等四類社會組織年底可直接登記。該舉措被期待為「社會組織發展的春天」。
遺憾的是,這其中並不包括活躍在國內的幾千家國際NGO,他們依舊「登記無門」。而對於相對幸運的基金會來講,雖然參照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允許其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但登記注冊依然按照雙重登記制度的思路進行。
復雜的身份
國際小母牛組織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阿肯色州的非營利機構,致力於減少全球飢餓和貧困,保護地球環境。因最初向貧困家庭提供小母牛和養牛技術培訓而命名。自1985年進入中國以來,在中國深耕超過20年,小母牛項目幫助人群從幾十戶農戶到數萬戶,為貧困地區農戶提供從種畜到飼養技能的鏈條式服務,受助農戶實現自力更生後,在未來兩至三年內將最初接受的農畜後代或等額資助,以及所學知識、技能和經驗一並傳遞給其他貧困農民。
而北京聯益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聯益)2011年3月獲准成立,自詡是繼「壹基金」在深圳取得公募資格後,首家經北京市民政局獲批成立的民間公募基金會。
雖然這種國際NGO掛靠本土公募基金會,成立專項基金的案例並不多見,但實際上早在兩年前,四川海惠助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海惠)就已經開始嘗試與上海公益事業發展基金會(聯勸)達成協議,共同成立聯勸(海惠)專項基金。
海惠即為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作為最早進入中國的為數不多的NGO之一,1989年,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在四川建立,掛靠在四川省畜牧局內。雖然由政府代管在行政上有一定優勢,但為了確保項目的規范化和專業性,國際小母牛組織仍決定單獨注冊建立小母牛項目辦。
探索注冊之路是艱難的,好在國際小母牛組織並沒有一味地去追求以國際NGO的身份注冊,考慮項目辦沒有外籍員工,而是嘗試找省級有關部門探討國際小母牛組織中國本土化之路。四川省民政廳民間管理局負責人很同情小母牛項目的處境,表示只要小母牛項目找到有關廳局(辦)作為掛靠或主管單位,就可進行國際小母牛組織的本土化注冊申請,只是注冊名字不能用小母牛,因為在這個圈子裡,大家都知道小母牛是國際NGO。
經過各種復雜的交涉後,2008年,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終於以「四川海惠助貧服務中心」的名義在四川省民政廳注冊成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民非)。2011年2月,為參與上海市對口援疆工作中的社區扶貧項目和上海市郊的社區綜合發展,海惠的姐妹單位「上海海惠社區民生發展促進中心」正式成立,身份仍為民非。
「注冊的過程是比較曲折的,但好在我們並沒有一定要以國際NGO的身份來注冊,總部也考慮到國情和機構處境,允許我們以這樣的名稱(海惠)來申請。所以雖然我們是國際組織,但無論在注冊上,還是項目執行上,都在走本土化的道路。現在對外宣傳的牌子就是海惠-小母牛項目。」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主任陳太勇告訴《公益時報》記者,注冊成民非或者乾脆在工商部門登記是大量在華尋求獨立身份的國際NGO的最終選擇。
針對兩個二級基金的成立,陳太勇就表示目的為了增加一個公募的支持平台。「2012年3月,就已經和聯益簽署了合作協議,但一直在策劃合適的活動方式和時機。」據了解,該天的活動邀請了聯益和小母牛雙方的企業合作夥伴,並在當晚舉行了慈善拍賣。
「基金會」的優勢與尷尬
對於國際組織來講,在華擁有合法身份的好處顯而易見:可以更安全地實施項目、可以與更高層級的部門展開合作,企業基金會被認可甚至可以為企業市場開拓帶來機會。
相對於「注冊無門」的其他類型國際組織,基金會顯然要幸運得多。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並沒有做境內外的限制,依照該條例,外國人可以在華捐資設立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也可以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當然,登記注冊依然按照雙重登記制度的思路進行。而且,此類組織必須在民政部登記注冊方能取得合法身份。
2013年1月,研華文教基金會正式拿到了民政部批文,成立了基金會北京代表處。1997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在台灣正式成立,主要項目為產學合作、社會公益以及內部員工的企業文化建設。
「基金會在大陸開展項目是比較早的,但在2011年下半年才開始准備注冊,通過國台辦向民政部正式提出申請,從准備材料到調查審核再到被批復大約是一年半的時間。」基金會工作人員鄭妲新告訴《公益時報》記者,因為研華科技是台資企業,所以作為企業基金會的研華文教基金會主管職能部門是國台辦。
鄭妲新表示,辦事處的注冊成功得力於國台辦的大力支持。「上層部門的交涉和溝通會相對容易一些。」她認為對於有注冊需求的境外背景基金會來講,相比准備民政部要求的眾多資料,其職能主管部門是否負責更為關鍵。
「另外,研華科技在北京算是納稅數額比較大的台資企業,可能在注冊審核上也有一定考量。」鄭妲新補充。
據中國社會組織網顯示,目前正式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境外基金會(含中國香港和台灣地區)僅二十幾家。
致力於保護野生生物和自然棲息地的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協會(WCS)成立於1895年,總部設在美國紐約。1996年在上海建立了中國項目辦公室,2005年,中國項目總部轉移到北京。總部遷移後,WCS就開始籌劃向民政部門申請注冊。「2007年,做了第一次努力,申請遞到了國家林業局,因為國家林業局是我們的業務主管單位。」WCS工作人員甘敏芳告訴《公益時報》記者,此次申請得到的回復是對於協會類性質的境外機構注冊辦事處,沒有相應的法律可以參照。
「後來就不了了之,2011年有消息說民政部要修訂社會組織管理三條例(即《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又陸續有開放登記的說法,我們就一直在等。」甘敏芳說。
但實際上,等待並沒有給這些國際組織帶來收獲。他們開始考慮曲線操作。「雖然仍缺少適用的法律條款,但境外的基金會是可以在中國設立辦事處的。WCS在美國和基金會的性質是沒有區別的,適用於相同的法律注冊條款、相同的免稅政策,所以總部批准我們也可以叫WCS foundation(基金會),以基金會的名義提出申請。」甘敏芳表示,2012年WCS開始做第二次努力,包括總部在內又把相關的資料重新准備了一輪。
「因為拿到證書沒有多久,具體的不同還沒辦法講,只能說有好處。包括邀請合作夥伴時,有民政部認可的基金會代表處的身份會顯得更正式,也更有公益色彩。包括一些項目的執行,之前是和高校合作,有了身份後合作夥伴的層級可以上升到教育部,這樣項目運作也會更方便。」鄭妲新介紹,2013年3月底,由研華文教基金會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合作的某創新經營模式競賽已經開賽。
單一的資金渠道
改頭換面注冊民非、工商注冊、正式在民政部注冊基金會、掛靠本土公募基金會成立二級基金……為了達到生存和開展活動的目的,國際組織選擇了各種各樣的存在方式。但對於那些項目和合作夥伴相對單純的機構而言,身份則沒那麼重要。
湯森路透基金會是依託於新聞和專業信息供應商湯森路透集團成立的公益機構。其旗下網站 TrustLaw提供免費的全球法律服務,以及婦女權益和高效行政的信息及新聞資訊。在中國,基金會主要向社會企業家和NGO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與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恩派(NPI)公益組織發展中心等均有合作。「我們就是一家企業基金會,沒有獨立的法人身份,暫時也並沒有申請注冊成立辦事處的打算。」基金會中國項目主管劉東偉認為身份問題對於基金會執行項目並無影響。
「因為我們沒有任何資金支持的項目,與合作夥伴沒有資金往來,不需要一個獨立帳號。」劉東偉介紹,基金會和企業CSR部門分開,在中國的全職員工只有他一人,因此基金會每年所需要支出的經費只包括他一人的工資和差旅,均來自公司財務。
同樣作為企業基金會的研華文教基金會,所有的資金也均源於企業。「研華科技股東分紅的百分之三,每年會滾動到基金會里,所以不需要開拓其他收入渠道。」鄭妲新表示。
事實上,因身份問題制約,在華國際NGO的資金來源均較單一,對總部的依賴程度很高。「WCS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資金來自美國,大約每年100萬美金左右。從2009年開始,國內開始有個人捐贈進來,但筆數很少,額度也不大,每年也就一二十萬的樣子。」甘敏芳說,2012年,WCS「野生生物衛士獎」的項目得到了阿拉善SEE基金會支持,是第一筆來自國內機構的資助。
「大部分的資金還是來自海外,以上一個財務年度(2011年6月—2012年7月)為例,機構53%的資金來自香港,30%的資金來自美國,剩下的不到20%是機構自籌。」陳太勇告訴記者,小母牛香港的籌款能力很強,每年的捐贈收入都有幾千萬,而海惠上一年包括承諾分期捐贈在內的捐贈總收入(自籌部分)為1500萬。「主要來自企業和企業基金會的捐贈。」
海惠在資金上對國際小母牛組織總部和其香港分會嚴重依賴,減少依賴的唯一辦法就是解決籌款問題。實施本土化戰略以來,海惠積極拓展新的收入渠道,包括成立二級基金在內,但效果卻並不明顯。據了解,聯勸(海惠)專項基金成立兩年來,包括捐贈物資摺合在內共籌款不足20萬。上文提到的小母牛聯益之夜舉行的慈善拍賣,截止到記者發稿,到賬約50萬。
「我們雖然沒有掛靠成立二級基金,但和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有項目的合作,也算是有公募的渠道。」甘敏芳說,同海惠一樣,雖然環基會積極幫助WCS尋找資金支持,但卻一直沒有獲得額外的捐贈機會。
發展趨勢與官方合作
事實上,國際NGO在華活躍的時間並不長,上世紀80年代後,較多地進入中國;以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等事件為契機,國際NGO開始迅速發展。除了扶貧、教育等傳統慈善領域,國際NGO更關注艾滋病防治、環境保護、婦女兒童、社會企業、公平貿易、農民工權利保護等較新的公益領域,一段時間內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帶來了國際經驗和國際視角。
以國際NGO最活躍的雲南省為例,21世紀初期,國際組織貢獻較大。根據雲南省國際民間組織促進會《境外非政府組織發展及管理研究》的統計,國際NGO在滇的項目資金投入2003年是3200萬元,2004年是5300萬元,2005年是8600萬元,2006年達到1.2億元。
而近幾年,在中國逐漸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的援助政策做出方向性調整,許多國際組織也相應靈敏地做出回應,逐步減少或停止在中國的資金支持。
同時,2008年發生在雲南的香港偽慈善家李國華猥褻孤兒院女童案件進一步為境外NGO管理敲響了警鍾。2009年12月29日,為了規范境外NGO管理,同時也為了進一步為雲南省內有關組織與境外NGO交流合作提供服務保障,雲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雲南省規范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暫行規定》,並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以下簡稱境外NGO)在雲南開展項目及活動,均需到省民政廳登記備案,否則即為非法。極少數身份可疑的國際機構開始撤出中國。
因為身份各異的原因,在華國際NGO的規模一直難以統計。僅就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來看,資金投入可圈可點。2012年1月16日,民政部在京召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工作座談會。會上發布消息,自《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民政部依法登記的19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累計在中國內地實施了1714個公益項目,總投入超過40億元人民幣,其中,2011年的公益項目支出為10.5億元人民幣。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身份如何,幾乎所有現存的在華國際NGO都傾向與政府部門合作。據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系韓俊魁在2011年的調查統計,選擇經常與政府合作的境外在華NGO比例高達74.5%,若加上偶爾合作,這一比例達到93.6%。「從合法性上看,與政府合作會讓那些沒有登記的國際NGO繞開法律合法性的質疑展開活動,獲得的行政合法性讓其獲得了較大的騰挪空間。」
「我們所有的工作都要與政府部門打交道,因為我們的工作都是在保護區內進行,一定要和當地的林業部門合作開展項目。尤其是廣州方面的項目,與野生動物走私有關,必須和國家執法部門合作。」甘敏芳表示。
Ⅷ 個人成立基金會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88】18號,個人成立基金會需要以下條件
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Ⅸ 關於基金會申請登記的問題
《基金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00號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申請單位 省一級的民政部門。
在實踐中,申請門檻很高。建議改申請,公益組織。這個市、縣民政局有可以批復。或者與共青團合作成立他們的下屬機構。
如有不明白請追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