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手冊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第二章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暫住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企業選送職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10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企業的工作期限。
第14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貳』 員工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第二章 員工福利保障
第二條 員工福利分為社會保險和公司福利兩類。
第三條 社會保險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強制執行的各類社會保險、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公司福利包括內部福利保險和其它福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險及繳納程序
第五條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立法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居住等方面,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或補償(以貨幣形式體現)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六條 社會保險的種類: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基本住房公積金等(簡稱「五險一金」)。
第七條 社會保險的對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錄用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的參加與繳費:各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應當根據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繳費帳戶的建立與轉出:對新入司或離職的員工,在正常情況下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繳費帳戶的建立或停繳轉出手續。
第十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原則上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經營情況,每年確定繳費基數指導意見。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當地政府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不超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上限,不低於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下限」執行。其中,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當地政府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二條 繳費比例的確定:原則上以當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執行;如果有浮動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過分公司指導意見的相應比例作為執行標准;超出上述標准或繳費比例與分公司指導意見差異較大的應事先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繳費與扣款流程:各分支機構每月應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先向政府有關部門繳納「五險一金」,之後應及時准確地填報員工及變更人員「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其中個人繳費應在員工當月10日發放的基本工資中扣除。
第十四條 繳費對帳: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每月應及時與財務部門進行對帳,以確保數據准確無誤。
第四章 異動人員社會保險繳納程序
第十五條 繳費帳戶的轉移:因工作需要離開原機構的員工,如本人提出「五險一金」轉移的,應由本人填寫《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經批准同意後,原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的轉出或停繳手續;新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接到《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後也應及時為其在當地辦妥新建或續繳手續。
第十六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參照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繳費與扣款:對工資發放地與「五險一金」繳納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員工,「五險一金」繳納地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當月「五險一金」個人繳費金額通知工資發放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其當月10日的工資中扣除,避免出現「五險一金」的漏繳或錯繳等現象的發生。
第五章 社會保險的月報管理
第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五險一金「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按統一格式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新分支機構首次參加社會保險和基本住房公積金,或當整體繳費基數或個別繳費比例調整,或有浮動繳費比例時,應提前30天將擬訂的具體實施方案及相關政策文件上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條 在日常工作中,應密切關注並經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規,及時報告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同時要加強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
這是我公司的員工福利管理辦法,可以參考一下!
『叄』 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六)考試、考核科目、體檢標准;
(七)錄用後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
招工簡章(廣告)必須經縣級以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核發《刊播招工(招聘)廣告證明》後,方可向社會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刊登、播發、張貼招工簡章(廣告)。
第八條企業招用的人員,除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符合招用工二種或崗位要求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符合下列相關條件:
(一)未能升入上一級學校的初、高中畢業生須持有失業證明、勞動預備培訓合格證明;
(二)失業人員須持有失業證明、轉業轉崗培訓合格證明;
(三)其他人員(包括社會閑散人員、殘疾人員、兩勞釋解人員等)須持有失業證明。
符合上述條件人員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擇業求職證件。
無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擇業求職證件的人員,企業不得招用。
第九條企業不得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特種作業崗位就業。
第十條禁止企業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禁止招用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禁忌工種或崗位。
企業聘僱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未經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聘僱。
第十一條企業招用外省、市或本市農村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暫住證》,經市職業介紹機構招收,不得自行招收。
第十二條企業聘僱境外人員,須經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聘僱。
企業聘僱台、港、澳人員,由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聘僱,並報省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企業在現有勞動力資源不能滿足所招工種或崗位需要時,可實行先招生後招工,待定向培訓期滿合格後再辦理招工手續。
第十四條企業不得向所招用的人員收取抵押金、集資款等費用或扣留任何證件。
第十五條企業招用人員,應將考核結果及錄用名單報告縣級以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備案後,由職業介紹機構張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