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成立慈善基金會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辦材料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辦理程序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辦理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3月8日) -------------------------------------------------------------------------------- 1) 先找一個掛靠單位, 全國性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部級以上, 省(市)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廳級以上, 2) 全國性的基金會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會地方人民銀行批准! -------------------------------------------------------------------------------- ,捐贈收入的規模逐漸擴大,表現為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地捐贈或設置基金會資助教育。 -------------------------------------------------------------------------------- 根據性質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業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企業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條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即浙江民政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會的實施與好處 如果企業設立了慈善基金會,可以自行向社會捐款、捐物等。但由於企業慈善基金會的性質,所以沒有權利向社會進行籌款籌物;企業進行大規模慈善投資,比如建立希望學校、希望公園、幫助殘疾人中心等,需經過浙江省民政廳的申報手續,然後經過土地管理局的審批。 既然慈善基金會是一個完全公益性的部門,那麼是什麼「好處」讓企業如此熱衷於慈善事業呢? 根據西方經濟學,公民和企業可以選擇兩種不同的途徑履行納稅人的職責:他們可以將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為稅交納給政府;或者作為社會捐款捐獻給慈善事業。兩者沒有先後,更沒有差別。這樣一來,個人和企業與其將稅務繳納給政府,由他們決定這筆費用的公共支出,還不如將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回饋,直接用於公益或福利事業。由此得出「慈善好處」之一:企業個人不通過政府途徑=免稅。 當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業津津樂道的好處不光只是「免稅」,還有被西方企業家稱為品牌的「軟性廣告」。在國外,每一個企業家都有一個觀念:企業品牌不僅是企業財產,更是社會公共財產,從更大的范圍上說,品牌甚至會成為一個城市、省份、國家、或者一個時代的象徵。所以很多國外企業家十分樂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業的「特色品牌」體現公益價值,提升親和力,吸引消費者。再者對於企業內部,慈善基金會通過員工之間義務募捐,創造活動經費,幫助困難職工,增加全體員工的合作性,互動性,有利於創造「和諧、愉快」的企業道德文化。
Ⅱ 學生建立學校愛心基金會的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不
在中國必須按照基金會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辦理。
Ⅲ 關於大學愛心基金會的設立!!!
基金會管理辦法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10萬元(或者有與10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在我國大學教育基金會這類新型的公益機構中,資金的運作一直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但是資金運作機製作為決定組織公益性質的關鍵,其有效的管理和資金的保值增值,正是彰顯公益機構的公正與公平的性質與宗旨所在。簡而言之,支出、成本與投資,成為大學教育基金會作為公益性機構資金運作的主要內容構成。
(一)公益支出。公益支出是謀取共同的利益、滿足彼此的需求、分享發展的成果,是公益機構公益性質的主要表達形式。涉及到監督和制約公益機構支出的內容包括:公益資助項目的費用、執行項目的成本以及基金會組織募捐的費用,不包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基金會日常辦公的行政開支.
在公益機構的支出方面,亞太地區比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確立MAE的理由和政策基礎是基金會等公益組織利用社會資源、享受國家稅收優惠、以社會公益為己任,因此,應當為社會做貢獻。否則,似有用公器謀私利之嫌。對MAE的具體比例確定,各國的作法不盡相同,但主要考慮幾個因素的平衡:1.要滿足社會公眾對基金會公益性的合理期待;2.不要因此限制了基金會的能力和發展;3.充分考慮不同基金會的差別。比如,美國要求私立基金會(類似我國的非公募基金會)的MAE,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5%,否則將會喪失免稅資格。美國法律對公共基金會及其他公共慈善機構沒有最低公益支出要求。因為美國人相信社會的公信是公共基金會生命力的保障,公共基金會不可能在失去社會信賴的條件下生存,即使法律不規定強制性的標准,公共基金會也會盡力提高資金的公益使用效率,以贏得更加廣泛的社會支持。然而,盡管法律不作強制性要求,公共基金會的行業組織一般也都有推薦性的自律標准,以作為評價基金會資金運用效益的參照。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如韓國、我國台灣地區等,一般將基金會上一年的收入作為基數來確定MAE,比例多在60-70%左右。在執行周期上,一般按照四年一個檢驗周期,這樣可以使得標準的執行更靈活,讓硬標准軟適應。在我國2004年3月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中就明確規定了基金會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為了保障公益支出比例得到執行,條例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撤銷登記、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優惠等處罰(第四十二條)。
由於公益機構所在的外部環境的影響,社會關系主體在互構過程中發生的共時和共變並不意味著完全一致、一一對應,而是包含差異和沖突的過程。因此,為了規避這不必要的逆向沖突,我們經常通過制度規定我國公益基金會的公益支出的最大目的,就是為了制約基金會「斂錢」、「不花錢」或者「亂花錢」。許多基金會為了證明其工作的正當性,都申明它們處於一種消費壓力中,因為它們有責任在年度內花掉一定數目的資金。也正是因為公益支出的明確規定,促使公益基金會不斷開展和規劃與其宗旨與目的相關的公益項目,以項目來完成公益支出。
(二)運行成本。對於大學教育基金會來說,它作為非營利性組織,不能以盈利為目的,是不能拿募捐的錢「辦自己的事」的。但不允許「謀私」並不等於不發生費用,也不能代表無償服務。因為對於公益性機構來說,不僅每一項活動的開展,從策劃到實施都需要大量的資金,在項目開展中還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等行政開支,也就是「運行成本」。
公益性機構運行的成本主要包括項目運行成本以及人員工資和行政費用。在我國,政府以及社會對公益性機構的運行成本一直是嚴格進行限制。國務院1988年頒布施行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頒行於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三條增加了幾個字,「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開支。」按照這些規定,公益機構的行政管理成本只能從「利息等收入」中提取,而不準從捐款中直接列支。這意味著,如果某個公益機構的「利息等收入」沒有達到一定額度,該機構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財務困境。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除了在公益支出中規定了項目成本的開支外,還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對於這一數字,官方的說法是「旨在提高基金會資金效益,促使基金會精簡機構和人員,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針對部分基金會只養人不辦事的情況而作出的」。
(三)投資增值。大學教育基金會應當如何處理在保障公益性和非營利特點的條件下,積極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這是一對看起來對立卻又統一的矛盾。作為公益組織,大學教育基金不是不能掙錢,而是不能分錢。無論從事什麼事業,都需要充足的、可持續的財力支持,大學教育基金從事公益事業也不例外。公益機構通過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是眾所周知的國際慣例。許多國家的公益機構擁有自己的投資項目,比如諾貝爾基金會,其成功運作除了諾貝爾本人在1896年逝世時捐獻的3100多萬瑞典克朗(當時為960萬美元,約合目前1.4億美元)中的2800萬瑞典克朗用做獎金基金之外,更要歸功於諾貝爾基金會的理財有方。基金會聘請了一批金融、房地產專家,自1958年以來,不僅在證券和有擔保的貸款方面投資,還可自由地在不動產或股票方面投資。1993年基金的總資產增到2億多美元。目前該基金會更大膽地投資於世界各主要債券和股票市場,收入也不斷攀升。近年來它的年經營收入一直保持在1000萬美元,獎金和運營支出幾乎全部來自股息和紅利的收入,而基金會的總資產也因此大幅度增加,達到了22億瑞典克朗。
在我國,對公益基金會的投資增值有相應的規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基金會管理條例》也取消了以往對基金會開展投資和經營活動的諸多限制,今後基金會可自主進行投資;登記管理機關對基金會是否進入證券市場,既不鼓勵也不遏制。換而言之,按照規定,只要不違反章程並經過內部程序決策,公益機構可以進行自認為適宜的任何形式的經營和投資活動,比如買賣股票,搞房地產投資等等。
二、大學教育基金會資金及其運作特點
(一)資金的稀缺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基金會日益體現其價值的重要性,把基金會的資金放在社會發展的動態進程中去考察,資金永遠是一種稀缺資源。資金的稀缺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資金的稀缺性體現在它的多用性上。高校教育基金會作為一個籌款機構,是高校建設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定向性資金,捐贈者明確地指明使用方向以外,其籌集的非定向性資金使用途徑具有高度的多樣化,既可以用於幫助貧困大學生解決生活和學業上的困難,也可以用於資助校園環境建設;既可以分配給理科院系用於科研設備的引進,又可以分配給文科院系用於社會調查研究。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有效地將有限的資源配置到不同的用途中去以取得最大的效用,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另一方面,資金的稀缺性體現在它的不穩定性上。由於本著捐贈自願的原則,很多基金會資金的來源比較不穩定,導致需要錢的時候沒有錢的情況時有發生。
再一方面,資金的稀缺性還體現在資金方向的不可預測性上。雖然基金會可以通過提出方案的方式引導捐贈人或捐贈單位將資金投往某個方面,但是並非所有的捐贈人或捐贈單位的意願都與學校的需求完全保持一致。不能強求捐贈人必須把錢捐到什麼地方,必須尊重捐贈人的意願。
(二)資金運作靈活化趨勢明顯增強
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雖然仍然處於低水平發展階段,但各方面的發展速度都相對較快.效果已經證明教育基金會的重要性,這使得高校領導逐漸開始對基金會產生重視。一方面,少數高校開始對基金會的發展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並加強了專業人員的納入,採取企業化的運作方式,使得基金會有了更加新穎、靈活的運作方式。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基金會負責人已經開始探索基金會新的資金分配結構。我們希望以企業化管理的方式來管理我們的基金會。資金的分配不能僅僅就那麼幾個方面,我們現在正在思考新的項目,能夠把基金會資金的使用渠道打的更開一些。如果只是局限在給學生發放一點獎學金什麼的,或者只是幫學校拉贊助建幾套房子,那麼基金會的存在價值就大大縮小了。
(三)資金分配決策方式的多樣化
根據資金分配決策主體的不同,當代中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資金分配決策方式可分為三種:以個人決策為基礎的自由型分配、以基金會決策為基礎的計劃型分配和以雙向選擇為基礎的混合型分配。以個人決策為基礎的自由型分配是一種自願性資金分配方式,其首要目的是充分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實際上,自由分配不僅是尊重捐贈者意願,也是追求資金效用最大化的過程。捐贈者在捐贈之前與基金會達成協議,要求所捐款項使用的方向,盡管捐贈不是一種商業投資行為,但是捐贈者往往會顧及自己的錢是否被有效地利用,通常要考慮到資金使用所能產生的效用問題。以基金會決策為基礎的計劃型分配為非定向資金,即捐贈者沒有明確地指出該筆資金的使用意圖,資金的使用權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是決策主題,基金會針對這所捐贈的非定向資金做出決策並指定相應的分配規則,即計劃型分配。由於種種原因,有的資金無法徵求捐贈者的意願這種分配方式與捐贈者的意願無關,分配主要依靠基金會領導者,通過宏觀調配來實現資金在各個項目之間的調衡。以雙向選擇為基礎的混合型分配方式下,基金會和捐贈者雙方處於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雙向選擇,從而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一般是基金會提出方案,然後徵求捐贈者的意見,調整資金分配方案,在捐贈者同意的基礎上,再由基金會實施方案。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高校教育發展基金會都是按照此種模式進行的。
三、大學教育基金會資金運作的現狀與問題
雖然當代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發展勢頭較好,在資金運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得基金會的功能與宗旨得到了社會及國家的認可,在社會的發展中占據了一席之地。但是在新時期的風險社會中,它仍然存在著一些漏洞,需要我們去深入觀察和了解。
(一)資金支出規模與結構問題突出
資金的支出規模與結構是表現基金會運作機制的關鍵性的因素。它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基金會運作過程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在實地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我國的基金會支出的規模都不太大,許多基金會負責人都表示,目前的資金收入情況不穩定,處於慎重原因不能過大地擴大支出規模。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基金會的能力較為有限,還難以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滿足社會更多的需求。
我國基金會真正用於活動或項目的經費相對較低,不到總支出的一半。這方面反映了我國基金會經費短缺的現狀,另一方面也說明了我國一些基金會僅僅只是在維持生存,而開展項目與活動是基金會的生命與價值所在,基金會正是通過開展各種項目活動為社會提供服務,滿足社會的需求。在互構論的視野下,這也是在較為不利的困境下一種自主的同向諧變.
(二)資金分配規則的空置
基金會工作是一種特殊的工作,在這個行業中沒有崗前培訓,沒有資格考試,也幾乎沒有職業再教育。對於什麼才是優秀的基金會管理人員,如何進行資金管理和分配工作,前人進行過一些描述,但是這些描述過於分散、隱諱。大部分出現在期刊上,也有的出現在專論上,但是更多的是出現在各高校的基金會年度報告上。盡管如此,目前我國的高校基金會管理更多是流於形式,年度報告做得十分簡單,有不少年份是空缺的,很少有教育基金會可以出示一份完整詳細的年度報告,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製作年度報告。相關部門,包括國家指定的《基金會管理辦法》也只是簡單地涉及到資金管理不能逾越的界限,對於在資金管理過程中的資金分配應該如何進行,應該注意哪些方面,應該如何做好均沒有涉及。資金分配的過程完全由基金會自行處理和解決。很明顯,這種規范體系的真空會對高校教育基金會未來的發展產生不良的影響,甚至,這種規則空置的現象很可能會是教育基金會發展產生畸形的重要因素。
(三)資金結構單一化
和所有非營利性組織的問題一樣,資金結構仍然是教育基金會發展中的一大主要障礙。資金結構是決定資金管理和分配過程中的前提條件,無法明確資金結構,以及資金結構的單一化都會對資金分配過程造成負面影響。
資金結構單一化的原因有很多。原因之一是,由於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用於支持教育基金會活動的社會財富還不夠充足。第二個原因是,中國民眾對慈善活動的概念和價值仍缺乏明確的了解。大家都習慣於向政府尋求救助。原因之三是,有關法規不利於非營利性組織和基金會的發展。在缺乏法規依據的前提下,非營利性組織不能擅自籌集款項,所以很難有大的發展。因此,教育基金會只能在不增加運作成本的情況下進行籌款活動,這使得它們不太容易接觸到社會上的潛在捐款者,在沒有多餘支出,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待遇更高的情況下,教育基金會很難吸引有能力的專業工作人員。因此,很多非政府組織不得不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以彌補一般管理費和員工薪金方面的支出。未經法律規范的運作程序可能會阻礙教育基金會的發展。一旦政府政策發生變化,教育基金會就有可能受到影響,財務管理方面的失誤甚至也會危及其的生存,混亂的內部管理同樣會對非營利性組織的發展不利。這些因素又會直接導致教育基金會難以吸引國內外的捐款。
收入結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第一,政府的資金支持主要表現為財政撥款和補貼,而不是以項目導向的經費支持,其結果是基金會缺乏提高的競爭機制;第二,我國的基金會來自於企業的資金支持比例較低,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基金會與企業的合作夥伴關系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第三,我國基金會的營業性收入比例太低,僅占總收入的6%左右。這一收入結構的後果是基金會在資金方面依賴於其他部門,從而形成了發展的瓶頸。事實上,作為非營利機構並不等於不能盈利,只是收入所得不得進行成員分紅,必須用於公益事業。如1993年美國慈善性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來源中,服務收入的比重佔71.3%,政府捐贈僅佔8.2%,私人捐贈僅佔9.9%,第四,收入結構過於單一化,限制了基金會資金的來源。
總之,在教育基金會中資金結構趨於單一化給基金會的發展代來了很大的問題,特別是大部分資金都是定向性資金,阻礙了高校教育基金會的靈活發展;有的高校基金會甚至只能依靠校友來維持生存,甚至有的高校在聯系校友出資方面都十分困難,這種籌資渠道的單一化也容易造成資金在分配方面的困難。
(四)資金投資風險化
在現行我國法規、政策中,要求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進行保值增值工作,禁止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明確允許: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在經濟學上,投資一般應考慮兩方面的因素:安全性和效益性。投資的安全性包含項目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項目的可行性、合作機構的信譽等;效益性主要指經濟效益的高低,有時也包含社會效益。安全性和效益性都是投資的最高理想,也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兩者之間通常是矛盾的,即通常說的利潤越大,風險越高。[xv][⑮]對於基金會來說,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投資應該是安全性高、風險很小的。這是由基金會的資金來源和機構的性質決定的。因此,原則上,基金會的投資不應過於追求高回報,或者說不能以高利潤為首要目標,因為高利潤後面往往隱藏著高風險。為了機構的生存、運轉和發展,基金會的投資又需要獲得較好的回報。按我國現行的法規政策規定,捐款的本金必須全部用於特定的公益事業,基金會的人員工資和辦公費用只能從捐款的利息等收入中開支。基金會募捐先得宣傳,需要作新聞,作廣告,上門去游說,這些都需要花錢;捐款的管理和資助工作的落實也會發生大量費用。所有這些費用單靠3%~8%的管理費用是不夠的,都得從捐款的增值收入中開支,這對於基金會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壓力。所以,基金會的投資又想追求較高回報。
世界上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基金會的基金又必須去投資,怎麼辦?只能是在盡量保證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尋求較高的收益。但說著簡單,做起來很難,至少有兩個原因:一是在一項投資實施之前,對其安全性、效益性的高低之判斷如何能保證准確無誤?二是安全性、效益性之間相互矛盾,如何尋求平衡,找到最佳或較佳結合點,實屬不易。
當前社會和不少捐贈者對管理費用的收取不理解,他們普遍認為將錢捐給基金會是應該用到慈善事業上的,而不是給基金會工作人員發工資。這使得基金會在收取管理費用時存在一些誤解和困難。所以雖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是正當的,但是許多基金會都沒有收取管理費用。實際上基金會負責人本身也對管理費用存在著誤解,基金會的基本性質是籌資的慈善事業機構,但是慈善機構的性質和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是不矛盾的,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基金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可以從經費中提取適量的管理費,用於專家評審、基金管理等公務。提取數額不得超過上一年使用經費總額的3~8%,但可積累使用。根據國家規定,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就並不會改變基金會慈善事業的性質。但是部分基金會負責人將基金會工作過於高尚化、神聖化,認為在這里工作就必須高風亮節,無私無為,無欲無求,將收取管理費用誤解為是借著慈善事業謀取私利的「醜事」。
公益機構運行成本是客觀存在的。那麼,在我國既沒有志願者文化傳統,法律條文又不允許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情況下,公益機構實際又是如何運行的呢?以希望工程為例。希望工程在其創造的「1+1」模式中規定:捐贈人捐款400元人民幣並指定救助一名失學兒童完成小學學業,青基會向捐受雙方提供各自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使他們能夠直接聯系。這種將捐款全部用於受助者的公益項目運行模式,既所謂「零成本運行」帶來的隱患,就是必須使用捐款之外的經費來支持這些捐款的使用過程,或者說,使得客觀存在的機構管理和項目運行成本只能在項目捐款之外落實。比如,希望工程接受救助失學兒童的400元捐款,需要開據一張發票,然後裝信封、貼上郵票寄出,這就是一塊三毛八分的直接成本。隨著希望工程越做越大,宣傳籌資、項目評估、行政開支、人員工資等運行成本也越來越多,那麼,是什麼在支持著這個機構運行的呢?青基會的回答是,機構和項目運行「所需費用,都是通過基金增值和專項捐款來解決的。」公布的相關財務數據表明,從1989年至2001年的12年中,青基會沒有在捐款中列支任何行政費用。甚至在2000年前,也沒有在捐款中開支項目管理費用。1989年到2001年,中國青基會通過基金增值和專項捐款,獲得經費收入(項目管理經費和行政經費)近8千萬元,其中增值收入大約7千萬元。而接受的可用於「專項工作經費」的捐款則非常少,12年累計只有6百萬元,不到經費收入的8%。而這兩種解決辦法也並不是完美的。募集項目捐款之外專門用於項目運行的經費,這在捐受雙方彼此並不完全信任的脆弱的捐贈狀態下,是很難的。基金增值即通過投資增值獲得項目管理和機構本身運行費用,這種做法又存在必然的商業風險和嚴重的道德風險。毫無疑問,運行成本問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國公益事業發展的一道門檻。
Ⅳ 校園慈善基金會如何運作
校園基金顧名思義就是在基金所在的學校,這是范圍,他是慈善基金,一般是不會用做他途的,也就是說學校的哪個學生發生了意想不到的意外,且家庭比較困難的無能力支付醫葯費用的時候才能動用此善款。
Ⅳ 學校成立基金會是否合法求!
個人覺得 學校拿募捐來的款項 繳納學費這個問題 做法很不妥當
首先 學校發動募捐的時候並沒有說明 該款項究竟是用途 這個就是錯誤點
然後 學校用一招特殊的」投桃報李「 行為 讓自己收取學費合理話 道德上 不妥
最後 個人覺得 學校這個一箭雙雕的計謀 實在是高
至於 你說的 學校 基金會的事情 是允許的 很多學校都有這樣的基金會 目的是幫助有困難的學生
Ⅵ 大學學生建立的愛心基金會可以搞什麼活動
關愛留守兒童 關愛殘疾人 關愛空巢老人
Ⅶ 如何成立慈善機構或基金會--急!
我這個我關注過,我也像建立一個基金或機構。建立的求是私立基金的200萬RMB,共募基金是1000萬RMB。在當地民政局辦理。
要求如下: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辦材料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辦理程序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辦理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個掛靠單位, 全國性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部級以上, 省(市)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廳級以上,
2) 全國性的基金會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會地方人民銀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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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收入的規模逐漸擴大,表現為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地捐贈或設置基金會資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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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性質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業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企業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條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即浙江民政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會的實施與好處
如果企業設立了慈善基金會,可以自行向社會捐款、捐物等。但由於企業慈善基金會的性質,所以沒有權利向社會進行籌款籌物;企業進行大規模慈善投資,比如建立希望學校、希望公園、幫助殘疾人中心等,需經過浙江省民政廳的申報手續,然後經過土地管理局的審批。
既然慈善基金會是一個完全公益性的部門,那麼是什麼「好處」讓企業如此熱衷於慈善事業呢?
根據西方經濟學,公民和企業可以選擇兩種不同的途徑履行納稅人的職責:他們可以將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為稅交納給政府;或者作為社會捐款捐獻給慈善事業。兩者沒有先後,更沒有差別。這樣一來,個人和企業與其將稅務繳納給政府,由他們決定這筆費用的公共支出,還不如將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回饋,直接用於公益或福利事業。由此得出「慈善好處」之一:企業個人不通過政府途徑=免稅。
當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業津津樂道的好處不光只是「免稅」,還有被西方企業家稱為品牌的「軟性廣告」。在國外,每一個企業家都有一個觀念:企業品牌不僅是企業財產,更是社會公共財產,從更大的范圍上說,品牌甚至會成為一個城市、省份、國家、或者一個時代的象徵。所以很多國外企業家十分樂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業的「特色品牌」體現公益價值,提升親和力,吸引消費者。再者對於企業內部,慈善基金會通過員工之間義務募捐,創造活動經費,幫助困難職工,增加全體員工的合作性,互動性,有利於創造「和諧、愉快」的企業道德文化。
Ⅷ 想在校園建立一個基金會,需要哪些條件
一、基金會建立的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基金會建立的步驟:
1.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Ⅸ 成立慈善會的目的和意義
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盡一份心力。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籌募慈善資金,開展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
做公益活動其實不僅僅是在物質方面給人們什麼, 最重要的是散播愛的氣氛, 代表這個世界還有愛心, 還有互相關懷及無條件貢獻的精神, 將愛的氣氛散布在我們的星球上, 提升這個世界的能量。
(9)學校建立慈善基金會啟動儀式擴展閱讀:
1、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台港澳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省民政廳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2、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承擔賑災援助項目,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
3、慈善救助。開展安老、助孤、幫殘、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4、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5、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6、經民政廳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7、其他工作。加強與省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系,指導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促進全省各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方法和經驗等。
8、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參加扶貧救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