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管理人沒有認定的債權也需要法院裁定確認嗎
您好!根據《破產法》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
Ⅱ 法院以及債權人會議如何對管理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法院對管理人的決定進行審核。
管理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會議可以要求賠償。
Ⅲ 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什麼意思
也就是說債權人如果已向管理人申報了全部債權,那麼保證人就不能再申報債權了;如果債權人申報了部分的債權,還有一部分沒有申報,那麼此時保證人可就債權人沒有申報的部分申報;如果債權人沒有申報,那麼保證人可以就將全部債權申報.為什麼保證人可以申報債權呢?因為保證人對債務人有一個將來的求償權.所謂全部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人所享有的全部債權,此」全部」是相對」部分」而言.
Ⅳ 審計公司審計債權和管理人審查債權不一樣怎麼辦
是因為審計做了賬務調整,公司的財務報告要和年終的審計報告一致才可以,詢問審計調整了什麼事項和相關分錄,2009年帳如果不能調整,在2010年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並把2009年財務報表按照審計的調整了就可以。
在做年報之前,可以先請審計的人來公司進行預審,這樣在做年終結賬之前也好能知道審計的意見做相應的調整。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1、會計報表,企業會計報表按其反應的內容不同,分為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其中,相關附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補充報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附表。
2、會計報表附註,會計報表附註是為便於會計報表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會計報表附註是財務會計報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有利於增進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和突出會計信息。
Ⅳ 管理人對即沒有約定期限,也沒有約定利息的債權,申報利息債權,應如何確認
可以依照銀行卡儲蓄同檔利息計算機。
Ⅵ 問:債權人對管理人關於他人債權認定不服,如何救濟
黨債權人對管理人關於小貸公司債權認定存有質疑,應拒絕在債權認定確認表上簽字。後可以通過債權主席或單獨向管理人提出異議,要求管理人重新核實小貸公司的債權性質及數額。你銀行對管理人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向破產受理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提起訴訟的時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主流觀點認為:異議及訴訟最晚應在法院對債權表作出確認裁定前提出。
Ⅶ 管理人接收債權申報注意事項有哪些
《企業破產法》第53條規定,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據此可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應當受償的破產債權。《企業破產法》第46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本條是關於未到期債權和附利息債權如何處理的規定。在民事活動中,一般來說,債權只有在其清償期限屆滿時才須予以清償。但是由於破產程序是一種概括式集體清償程序,程序終結後有關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歸於消滅,如果未到期的債權不作為到期債權一並納入破產程序予以申報和清償,破產程序終結後,該債權人的債權將完全得不到清償。這明顯不合理,也無法實現破產程序概括式集體清償的目標。因此,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在民事活動中,附利息的債權到期後,債務人不僅應當清償本金,還應當清償利息,利息的計算期限自債務發生之日起至債務履行之日止。但是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申報的債權為破產申請受理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即破產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後發生的利息不屬於破產債權。因此,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但選項C中「債權人丙,要求遼沈公司作為承攬人繼續履行承攬合同進行的債權申報」意味著合同並沒有解除,因此不屬於可以申報的債權范圍。《企業破產法》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所以要申報債權。
Ⅷ 破產管理人可以對已審核的債權進行糾正嗎
您好!根據《破產法》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破產管理人對已經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無權直接進行糾正。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