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談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經營依法合規經營是《商業銀行法》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基本要求。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逐步深入,發展業務經營與加強內部管理的壓力越來越大,尤其是一些基層金融機構的部分員工對依法合規經營的認識不夠到位,不能擺正加強內控防範、依法合規經營與業務發展、提高經營效益的關系。本文試就當前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形勢,談談對基層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的認識。一、當前金融風險防範形勢。近年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力度不斷加大,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已經有所化解,基層銀行經營環境有所改善,但由於金融領域中的問題形成原因較為復雜,各種社會經濟因素與金融體制因素交織在一起,使得這些問題短期內還未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目前金融風險防範形勢依然嚴峻,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利於金融安全和穩定的因素還一定程度地存在,依法合規經營現狀仍不容忽視。主要表現在:(一)外部針對銀行犯罪依然猖狂。社會金融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危及金融機構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近年來,雖然公安部門加大了打擊犯罪的力度,社會治安形勢有了一定的好轉,但金融機構仍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重點目標,搶劫、盜竊、詐騙銀行資金的犯罪案件不斷發生,且作案手段日益兇殘狡詐,犯罪呈現智能化、團伙化趨向。據統計,去年全省共發生搶劫、盜竊、詐騙三類金融案件55件,涉案金額800萬美元、2500萬港幣、1.9億元人民幣。除了以上三類直接犯罪案件外,非法融資、金融機構職務類犯罪案件也有所抬頭,這些都嚴重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二)內管形勢嚴峻,風險無處不在。內控制度還不盡完善,違規經營和經濟案件屢禁不止。總體上說,近年來商業銀行內控防範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風險管理不斷加強,基本能夠做到依法合規經營。但在具體內控措施上仍嫌檢查監督不夠。一是信貸管理缺乏有效性,應該說近些年來各行在信貸管理上花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其管理的有效性沒有得到很好地體現,有些問題雖然不能形成風險,如有的行每次檢查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二是財會監管缺乏再監督,不可否認,會計出納風險也一直是商業銀行經營風險中的重要環節,大問題沒有,小問題不斷,這些都歸結為員工素質問題似乎能說得通,但是對監管人員缺乏有效的再監督機制才是問題的關鍵。三是執行制度不夠嚴格,有的基層同志不能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和上級行的有關規定,如存款實名制、大額現金管理規定等,往往在無意間給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四是查處不夠到位,客觀上說,一方面,由於檢查督促工作缺乏責任制,對應查出而未查出問題的檢查人員沒有一定的約束,而使檢查督促工作沒有壓力。另一方面,對被查出問題的責任人處理寬松、處罰不到位,而使查處工作對違規違紀人員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二、充分認識依法合規經營的重要性。依法合規經營,是規範金融機構經營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依法合規經營不僅是商業銀行法賦予我們的責任,也是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的內在要求。就目前的具體實際而言,依法合規經營與業務發展是一致的,業務發展必須堅持合規經營,依法合規經營是促進業務發展的重要保證。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合規經營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國有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商品的特殊企業,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自有資金都非常有限,業務經營超過90%的營運資金來源於客戶的存款或銀行的其他負債,所從事的業務具有高風險性。依法合規經營則要求各經營行所從事的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國際業務、中間業務,以及內部管理與控制等必須合法合規,從而維護各行一級法人的整體利益和國有銀行的整體形象。江總書記曾經說過金融是國家經濟的核心,金融的穩定就是國家的穩定,就此角度而言,依法合規經營不僅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需要,也是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2、合規經營是商業銀行經營發展的客觀需要。安全就是效益。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相當部分經營行受過去專業銀行體制束縛,思想不解放,習慣於粗放經營,導致不良資產比例不斷攀升,財務狀況不佳,經營效益低下,不能適應商業銀行經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依法合規經營就是要求各商業銀行加強和完善內控約束機制,牢固樹立商業化經營觀念,扭轉只顧經營不顧風險的局面。不依法辦事,就會給銀行帶來損失,沒有合規經營就沒有銀行的發展,沒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3、合規經營是應對外資銀行挑戰的需要。市場競爭有一定的規則。中國入世後,外資銀行將分期、分批進入國土,外資銀行實力雄厚,金融產品多,科技進步,內控制度健全,尤其是其具有遵守國際准則的自覺性。而國有商業銀行在此方面則相對遜色。從某種意義上講,國有銀行要想與外資銀行一爭高低,就必須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在大力發展業務的同時,依法合規經營,從而才能發揮國有銀行特獨的優勢,搶占市場制高點。4、依法合規經營是基層行業務經營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我們業務經營呈現不斷向好的勢頭,客觀上,不少同志都存在管理偏松、制度執行不夠嚴格的思想。一部分同志對依法合規經營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更沒有擺正規范經營、加強內管與業務發展、提高效益的關系。有的同志擔心加強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制度會影響業務的發展,甚至有部分人認為只要負債成績上去了,業務發展了,經營安全無事故就行,忽視或不重視法制教育,也不注意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對有關制度執行的檢查監督也未能完全到位,導致內控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以致在信貸管理、財會監管等條線的檢查中仍然有一些不該發生的現象出現,有的甚至影響商業銀行的整體形象和聲譽。因此,迫切需要我們增強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和工作力度。三、對依法合規經營的幾點建議:依法合規經營,既然是我們基層行業務發展的內在需要,我們首先要自覺增強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不斷增強法制觀念,努力做到在規范的前提下發展業務,在發展業務的同時加強規范管理。其次,要強化自身制度建設,完善風險防範體系和內部制約機制,嚴格按商業銀行法規定,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規范業務經營,不搞惡性競爭。第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強化法紀教育,加強業務培訓,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風險和能力風險。1、從學習入手,強化思想道德教育。依法合規經營,要求我們特別注重要加強學習,在防範能力風險的同時,要十分注重道德風險的防範。要認真學習《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人民銀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要通過學習讓全員知道哪些能為哪些不能為,對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規、應知應會知識,金融機構的廣大幹部職工必須無條件掌握,並努力應用到實際工作中去。2、從嚴管入手,強化規章制度執行。依法合規經營,關鍵是制度執行要從嚴。歷史教訓告訴我們,凡是超出制度范圍的行為就要受到制度的懲罰,凡是違規違章辦事的,就要為此付出代價。因此,要嚴格每一道防線,把好入口,加強內控防範三道防線(崗位制約、業務主管部門監管、監察審計再監督)監管,尤其在二道防線上,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規范員工的行為。3、從內控入手,強化監管機制建設。監管主要抓好三個層面。一是要抓監管的人,這是重點也是難點,對監管不到位的要有所說法,對有些不盡心、不盡責的人,要採取一些警醒措施。二是要抓監管的事,凡是已經在監管中暴露出的事情,要一查到底,決不可手軟。三是要抓被監管人,監管人盡心盡責,被監管人要態度誠懇,對被監管出的問題要敢於承擔責任,尤其是要積極地做好整改工作。4、從培訓入手,強化隊伍整體素質。依法合規經營是商業銀行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原則,因此要堅持學習的長期性。人事、監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制訂長期培訓計劃,有目的、有步驟地開展好一些有針對性的培訓工作,以切實提高員工隊伍學法用法的自覺性。5、從幹部入手,強化崗位責任觀念。依法合規經營,一個不可缺少的保證是要有責任意識。這就要求我們基層行的高級管理人員(行長、主任)要負起責任來,特別是要從基層營業網點的主任、內勤主任抓起,強化責任意識,承擔自己應承擔的職責。各行的營業網點、業務主管部門一把手負責同志都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本單位、本部門、本條線的工作進行回頭看,以確保業務經營的合規合法。總之,內部控制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必須常抓不懈。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大檢查力度,加強協調配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把風險消除在業務流程的前端和萌發階段。監察、法規、保衛等監督保障部門要各負其責,在相互監督中相互促進,不斷提高監控效果,防範和化解一些可能出現的矛盾,促進商業銀行健康向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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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公司有哪些合規管理的辦法
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辦法。
保險合規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員工的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市場慣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准則。
保險「合規風險」指的是: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從內涵上看,合規風險主要是強調銀行因為各種自身原因主導性地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而遭受的經濟或聲譽的損失。這種風險性質更嚴重、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為了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開始施行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監發〔2007〕91號)同時廢止。 《辦法》結合近年來保險市場發展的情況,以及相關保險監管規則的變化,對《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涉及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明確「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要求公司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內部審計部門共同組成合規管理的「三道防線」,各自履行相應合規管理職責。二是提高對公司合規部門設置、合規人員配備的要求。規定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設置合規管理部門,並對保險公司專職合規人員和兼職合規人員的配備提出了明確要求。三是提升合規管理的履職保障。完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職責,建立合規審核機制,強化合規信息系統建設,並增強合規工作獨立性。四是加強合規的外部監督。明確合規監管的原則,完善監管要求,對違反合規監管的行為設置相應監管措施,並加強保監局對轄區內保險機構合規工作的監管。 《辦法》的發布實施有利於進一步健全保險監管制度體系,加強和改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工作,提高保險業依法合規經營水平,保障保險行業持續規范發展。
③ 財產保險公司合規建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以下幾點: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於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准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於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於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於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於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並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三、加強保險業反洗錢的對策建議
保險業反洗錢的主要困境是無約束機制和利益問題,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險業洗錢,相關的監管機關和各保險機構應通力合作,全面圍剿保險洗錢活動。
(一)監管機關:激勵與約束應並存
1.加強監管工作。我國已經建立了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監管機關要在這個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強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險市場各項基礎性制度。反洗錢各項制度在保險行業的有效實施要以良好的保險市場環境為基礎,而保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結構的完善離不開保險監管部門的努力,因此保監會等監管機關要積極制定相關規定,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健全保險業法律體系,確保反洗錢義務能夠得到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應與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反洗錢法》,正式建立了我國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制裁、打擊洗錢犯罪的法律條款共同構成了我國全面預防、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反洗錢「法網」。中國保監會也於近日公布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導意見(草案)》,明確將反洗錢列入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之一,要求保險機構從事超過一定數額的現金交易須向保監會報告,發現涉嫌洗錢的交易應主動向保監會或司法部門報告。對於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來講,在接受保險機構的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應加強與保險業監管機關及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以便有效防範犯罪分子利用保險機構來洗錢,有效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反洗錢是一種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領導的行政行為,其動力主要來自於社會的正義感。反洗錢行為會使反洗錢的積極參加者付出一定的經濟或其他成本,而我國又規定罰沒收入和追繳的贓款要全部上繳國庫。如此一來,保險機構不但失去一筆可觀的保費收入,還增加了核保、監管、報告等成本,而這些成本並不能得到直接的補償,且在我國目前以保費作為保險公司業務評價的體制下,參與洗錢還可增加一定時期的保費。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公司,追求短期利益,會使其樂於看到資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於追究資金的性質及來源,不願去監控資金的流向,更不願意去建立一套顯然要增加保險機構成本但又不直接創造利潤的反洗錢體系。所以,有效反洗錢要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和完善的獎懲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獎提供保險洗錢重要線索的人員,同時對合夥造假進行洗錢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員要實行嚴懲,並建議實行收繳黑錢利益部分返還制度。
(二)保險機構:他律更應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險公司除了被動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外,更應主動完善治理機制,嚴格設定內設組織機構的職責邊界和議決事議程,提高經營管理層專業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實施公司內部總分支機構各類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和事後責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錢方面,保險公司內部也應該建立並完善反洗錢的內控制度,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操作程序,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現金和可疑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等。
2.加強保險中介機構反洗錢的管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斷壯大,現已成為推動保險業務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險中介組織對於擴大業務積極性教育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應注意到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中介機構在展業階段進行的客戶身份識別是保險公司反洗錢至關重要的一步,由於保險中介組織經營目的和價值取向的差異以及人員的良莠不齊,保險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險中介機構進行業務開展的同時,也應對保險中介組織的業務加強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錢義務。
3.完善保險產品設計,提高保險業聲譽。在發展業務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應不斷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對現有保險產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錢者利用的漏洞進行監督、預防,制定嚴密的防範洗錢的處理程序;完善保單條款,如在團險業務中,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並提供有效證明,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團體保險事宜;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表明被保險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並退至原繳款賬戶,並設立不同等級的解約防範措施,杜絕黑錢從保險系統流過;積極研發出更優質的,且能有效預防成為洗錢工具的新型保險產品,增強保險產品的競爭力,提高保險業聲譽。
4.加強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反洗錢意識。保險洗錢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險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基層展業人員更加註重與其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業務指標完成情況,對於洗錢的危害和嚴重後果認識不足。《反洗錢法》出台後,仍有許多保險公司管理人認為只要本公司員工不參與洗錢就可以,忽視保險公司被利用為洗錢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險機構自身要加大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反洗錢宣傳和培訓,通過對其職業道德的提升讓其認識到洗錢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曝光會對公司聲譽造成重大打擊,乃至承擔法律責任的嚴重後果,進而減少此類情況的發生,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
④ 保險公司如何加強業務管理 依法合規經營
根據績效標准和薪酬標准梳理工作,設置合適的崗位,暢通工作流程,強化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