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建立企業年金單一計劃的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該企業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與其他投資管理人的總經理和企業年金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業年金計劃中,法人受託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者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的,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者投資管理人。
㈡ 如何選擇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
給您一個建議,首先應該分析公司人員的年齡結構,在初次實行企業年金計劃時會有相當一部分老職工和中年職工面臨繳費時間不充分,年金基金累積期短的狀況,這就需要制定企業年金的過渡計劃。受託人會在年金計劃和過渡性年金計劃中根據年齡的不同劃分出不同的人群,採取不同的資產配置,比如說年輕員工基金累計時間長相對的風險承受能力強,而中老年職工的年金基金累計時間短、風險承受能力差,所以就需要制定不同的投資組合目標和方案,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制定出目標和方案後就可以根據目標和方案選擇投資管理人,有的基金管理人擅長風險高收益高的,有的擅長保本的,這樣就能在市場中選擇出合適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不一定只選擇一家,選擇標准應該根據其管理的基金類型及業績選擇。
㈢ 企業年金的管理中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關系是什麼
受託人分別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之間是委託管理關系。企業年金受託人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託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個人賬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受託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在選擇賬戶管理人時主要應考慮其企業信譽、賬戶管理經驗、賬戶管理系統的先進性和方便性、服務水平等因素。
在選擇投資管理人時主要應考慮其資本實力、企業信譽、投資管理的業績、服務水平等因素;在選擇託管人時主要應考慮其資本實力、企業信譽、託管經驗、服務水平、從業人員素質等因素。
(3)年金基金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擴展閱讀
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完善各自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的一種基礎性的風險管理制度,它的有效運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發現和化解這些機構本身遇到的外部風險,阻斷風險傳遞鏈條,從而降低企業年金運作的整體風險。
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及時發現從業機構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把各種風險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在每季度和年度結束後規定的時限內,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賬戶管理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託管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投資管理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相應地,應同時建立起定期審計的制度。委託人每年應聘請會計師對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把審計的結果作為對相關當事人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
㈣ 怎樣選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人
1、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2、條件:
(一)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 注冊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 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 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㈤ 企業年金,託管人,帳管人,受託機構,投資管現人合同
根據2011.05.01起施行的「年金管理辦法」解釋。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託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託機構)或者企業年金理事會。
賬戶管理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託管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
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詳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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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企業年金中託管人與賬戶管理人職責區別
企業年金賬戶管理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賬戶管理人負責正確記錄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情況、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增減變動情況以及企業年金的待遇支付情況,並提供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的信息查詢服務。因此,賬戶管理人必須具備非常專業的賬戶管理能力和長期的穩健經營能力,其不僅需要擁有先進的計算機軟硬體系統,還要有完善的賬戶管理內控制度及覆蓋面廣泛的優質的後續服務能力。中國工商銀行在賬戶管理方面擁有先進的技術系統、豐富的實踐經驗,國內最密集的營業網路,可為您提供便捷、個性化的賬戶管理服務。
㈦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四章 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受託人委託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
單個企業年金計劃託管人由一家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擔任。
第二十六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七)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八)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九)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報告;
(十)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至少15年;
(十一)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託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託管人。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託管資料,及時辦理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一條 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禁止託管人有下列行為:
(一)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㈧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㈨ 什麼是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且與託管人不的相互出資,持有股份。
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要進行組合投資達到減少投資風險的目的;要堅持投資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嚴格分離的原則,明確雙方責任;要確保資金安全性,在確保風險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實施積極的投資策略;其次,以市場競爭為基礎,委託投資運營機構代為運營企業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業年金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場化投資要求的監管體制;最後,要拓寬投資渠道,必須為年金基金創造更多適宜的投資工具有效地實現保值增值。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 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 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 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