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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

發布時間:2021-11-09 21:30:03

㈠ 中國養老社會保險存在哪些問題

存在問題:

1、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碎片化問題,且繳費標准和支付待遇相差較大,給歸並和統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帶來很大困難。

2、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後,影響城鎮職工就業和養老保險的公平性。

3、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投資運營機制建立嚴重滯後。

4、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人壽保險發展緩慢,還沒有成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有力支持力量。在已取得成就的基礎上健全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應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一些有力舉措。

(1)中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擴展閱讀

解決方法

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統一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可採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以便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為了減少改革阻力,可在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確保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待遇與改革前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

解決農民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問題。對長期居留城市的農民工應視同城鎮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短期流動和不願意在城市居留的農民工,應允許其回鄉參加當地農村養老保險。

對流動就業的農民工,應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和個人賬戶,讓賬戶隨人走,方便其就業和遷徙。

㈡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之間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急!

根據《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預期年化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而作為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

區別有:

1、資金構成不同

社會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預期年化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而社保基金則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

2、用途不同

社會保障基金是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與調劑;而社保基金主要是用於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

3、投資運營不同

社會保障基金堅持堅持安全性、預期年化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於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而社保基金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范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

(2)中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擴展閱讀: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可以進入股市的「社保基金」。

由社會保險機構為退休人員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總額進行社會籌資,即由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或全部由單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

以支定收,不留積累,養老保險的負擔是代際之間進行轉移,即由在職職工一代人負擔已退休職工一代人的養老費用,在職職工本人則由下一代人負擔。

㈢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我也不知道你需要具體的哪一方面我就簡單的說說
深化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理論思考
前言:近年來,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似乎又進入了一個關鍵時期,理論界和政策層面一些人士各種議論紛紛,包括主張再來一次顛覆性改革的,包括只要濟貧制度而不要社會保險的,以及要求回復到現收現付模式的,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在2000年曾先後參與在中南海、釣魚台等地方召開的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內部座談會,並就國務院今年頒發的新的改革方案較系統地闡述過自己的觀點,作者是主張在現行框架下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方案體現了這一指導思想。現將作者的部分發言加以整理並公開發表出來。
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復雜的,不能僅從經濟的或政治的或社會的層面去考慮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縱觀世界,可以發現,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幾乎都不是由單一因素決定的。否則,我們就很難理解為什麼社會保險制度不是最早出現在發達的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而是出現在較為薄弱的德意志?為什麼在一些福利國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時,亦還有澳大利亞、丹麥等國家卻在繼續強化並保持著福利國家模式的健康發展?為什麼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經濟大國,卻還有4000萬人口缺乏基本的醫療保障,而中國卻在計劃經濟時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為什麼許多西方國家學者或國際組織在建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採用智利模式的同時,卻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國實施這種完全由個人負責的制度?等等。對此,唯一的解釋便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確定乃至修訂,均要接受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乃至歷史文化、倫理道德的影響,依賴單一因素所做出的決策通常不會是最優決策,大多將註定要遭遇失敗的命運。清楚地認識這一點,對處於漸進改革、綜合轉型時期的我國而言,更是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事業進程中,就必然需要綜合考慮多元因素的影響,並在推進中確保求穩、求妥、不留後遺症。
有必要堅持在現行框架下推進改革的基本取向。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會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國民的後顧之憂,這種制度自產生發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連續穩定的基礎之上的。必須承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自改革以來已經遇到了信譽危機,這種信譽危機起因於社會保障網的殘缺、改革政策的不穩定性、社會保障待遇的無法全部兌現,以及過分強調個人負責的輿論渲染;它的直接後果就是導致了居民對政府信用的懷疑和對自己未來生活的信心不足,而維護社會保障的信譽、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國民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其次,社會保障改革以來所確立的基本原則與方針,既考慮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責任分擔,又較好地兼顧了公平與效率,從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並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歷史因素及其他現實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因此,當前應當討論並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如何消化歷史包袱,改善制約新制度生存與發展的現實條件,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快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完善資本市場等等,而不是放棄正在改革中得到確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維護現有制度的基本框架,還是因為特殊的國情決定了我國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負責的現收現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個人完全積累的極端激進型道路,而中間道路卻是一種比較理性的選擇。因此,我堅持認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應當在現有基本框架下進行,但現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需要樹立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調節收入分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社會保障的產生與建立這種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矯正「市場失靈」、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它受整個社會經濟關系(在我國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制約,但自身卻必須是公平優先,在此基礎上兼顧效率(這里的效率是指社會保障自身的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說改革開放初期,是「平均主義」與「大鍋飯」盛行,需要矯枉過正;那麼,經過20年來的發展,情況又確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社會問題。因此,我們既不能為了公平而放棄效率,也不能對貧富差距擴大化問題視而不見;社會保障改革應當有利於保護低收入階層的利益,改革的推進不能將職工對改革的熱情變成對改革的憎恨。針對目前的現狀,我認為提高社會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應當包括開辟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盡快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廣覆蓋、適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社會統籌中的份額、建立完整的對貧困居民的社會救助政策等。
在確定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監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時,堅持漸進改革。基於中國的現實國情,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綜合影響,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設中,既要避免構成政府的沉重負擔,也不能對家庭或個人構成巨大壓力,在整個社會並未像前蘇聯、東歐國家及智利等發生劇變的條件下,社會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極端也不可能走向極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種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有效監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則是不能急於求成,而是同樣需要漸進式地推進。例如,計劃經濟幾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職工養老金欠帳,就絕對不是現在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可以償還的,任何寄希望於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完成這樣巨大的還帳任務,不論採用何種手段,都是不現實的,也是註定行不通的。因此,採取自然過渡的方式來消化歷史欠帳,促進新制度的最終確立,或許是一條最適合中國現實國情的選擇;即國家只保證做實已經進入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人的個人帳戶,而對此前的欠帳仍然採取現收現付方式,其結果必然是進入新制度中的人越來越多,而完全現收現付者自然減少,只不過需要的時間可能長一些,但償還歷史巨額債務卻不會構成現時的巨大壓力,我們仍然會沿著改革中確定的既有目標前進。
在改革策略上宜採取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官民結合、統放結合、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我的這些觀點其實早已在多個場合闡述過,但仍有重復的必要,因為我始終認為這是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中應當盡快採取的措施,這些措施的採取將能夠解決很多現實問題。例如,強調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並將多元制度安排作為必要的過渡,將能夠解決不同群體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從而既能夠減少改革的阻力與即期成本,又不會扭曲邁向改革目標的路徑,因為至少在現階段,我國還不具備建立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條件;強調官與民相結合,是基於責任共擔的改革方向,充分調動民間的、社會的力量,如在企事業單位自願基礎上建立補充保險制度,大力發展慈善機構及其他非營利性組織並對慈善事業給予直接的稅收優惠等,均可以不斷壯大民間力量,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強調統與放相結合,就是要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事權進行明確劃分,實現中央統一決策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對此予以明確,在層次上應當實行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由立法規范,中央則統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軍人社會保障制度及重大災害的救濟等少數社會保障項目,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則應當下放,由地方政府充當直接責任主體,職責劃分明確、中央與地方協調推進,將使社會保障改革進展順利。強調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是在不損害受保障群體的利益的條件下,對能夠由市場替代的盡量由市場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應當鼓勵並有相應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養問題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終維護家庭保障的基礎作用,如哺幼養老既是我國傳統倫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國《婚姻法》、《繼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多部現行法律所明確規范的,因此,國家在考慮社會保障制度安排時應當與這些法律相銜接,並促使獲得雙重效果。
關於費改稅問題。對這個問題,需要分層次來考慮:一方面,我贊同開辟新的稅收渠道或者將原來的有關稅種收入用作社會保障支出(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如個人所得稅、遺產稅、非慈善性捐贈稅乃至特別消費稅或其他附加稅,這些稅收都屬於收入分配調節范疇,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屬於恰到好處,從而值得決策層採納;另一方面,我對目前討論得更多的社會保險費改稅問題卻持有與大多數人不同的觀點,即社會保險費改稅應當緩行,因為這種改變不利於控制國家財政的責任,亦並不能真正解決現有的一些問題。具體理由包括:一是征稅與征費的強制性強弱,不在於名稱而在於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立法,即社會保險法與稅法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那種寄希望於通過征稅來解決征繳難問題的人至少是對社會保險費、稅在世界上不同國家所具有的同等強制性不了解;二是費、稅之爭不是簡單的籌資手段之爭,而是必然涉及到採取何種制度模式的問題,國際上凡採取完全積累或個人帳戶的國家,都是採取征費方式而非征稅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而採取現收現付模式的國家則既有徵稅的也有徵費的,因為稅收的公共性質與個人帳戶或完全積累的私人性質是不相容的;三是費改稅後,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加上稅收的剛性,將促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被強化,它雖然能夠緩和現階段的基金支付危機,卻給國家財政的長期負擔埋下了隱患,國家財政尤其是在中國人口老年化加速度進行的現在乃至未來相當長的時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成直接責任主體,財政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合二為一,既不符合社會保險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國際趨勢,也不利於有效控制社會保險支出膨脹的風險,從而可能構成對國家財政正常運行的新的壓力源;五是在中國的現階段,地區發展極不平衡,而各種社會保險項目的財務機制並不相同,所要求的統籌層次也不一樣,費改稅還將面臨著許多難以逾越的技術難題,這些技術難題絕對不容小視,它將決定這種改革的效果不會像主張費改稅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樣。因此,社會保險費改稅並不必然改變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所面臨的困難,其強制徵收、專款專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徵,決定了國家不能將其與其他收費等同視之,與其在費、稅之間費力爭論,不如加快社會保險立法,多花功夫擴大覆蓋面,同時完善基金籌集與管理機制,強化監控。
關於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的結合。在討論社會保障改革時,我認為還不能只討論經濟保障問題,還需要同時討論服務保障問題,因為經濟保障事實上需要服務保障配套。如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需要服務系統,失業工人的培訓需要職業培訓系統,醫療保險的落實需要醫療服務系統;即使是能夠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也呈現出對養老院的需求增長的趨勢,而服務保障還能夠在某種

程度上改善經濟保障並補充經濟保障的不足。因此,應當將服務保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並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我主張以社區服務為基礎,以社會化服務系統為主導,輔之以各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現階段尤其應當強化社區服務系統,理順社會化服務系統,大力改造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它對於促進經濟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緩和失業問題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關於養老保險。一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繼續完善,在堅持統帳結合的原則下調整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的結構為必要舉措,我認為應當增大統籌部分的比例,縮小個人帳戶的規模,以便增強基本養老保險的互濟功能與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同時,主張在調小個人帳戶的基礎上,明確劃出責任起訖時間,逐步填實個人帳戶。二是對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軌,以避免制度分異激化階層沖突、增加運行成本;但從有利於將社會精英吸收到公務員隊伍出發,亦應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補充待遇,根據職級高低、在國家機關服務年限長短、正常離退職與非正常離退職等情形實行一次性補償;但若短期內無法統一認識,則可以延後再研究,目的即是不要因此影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定型。此外,還有一個需要引起關注的重要問題就是農村的養老保險等問題,因為農民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的需求是客觀的,尤其是已經非農化或正在非農化的具有鄉村戶口的職工對社會保障(如工傷保障等)的需求,更是不容迴避的現實問題,現階段一些富裕鄉村對村民福利採取全部包下來的做法和一些貧困地區連「五保戶」的生存也出現了困難的極端情形,表明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等處於失控狀態,如果不能及時加以引導,其後果同樣是十分嚴重的,對此,建議採取區域推進策略,而不宜全國展開,選擇自東向西、自發達地區向落後地區逐步推進的策略,實行自我負責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策引導與政府適度介入相結合,通過鄉村社會保障區域試點的示範,來規范農村的社會保障事務,這將是一項並不需要太多成本卻又能夠消除重大社會風險的舉措。
關於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同樣存在著完善的必要性。例如,補充保險制度急切需要明確監管部門,並由其負起制定規則並實施監管的責任,因為盡管補充保險應當且可以按照市場化來運營和管理,但在市場體制還未成熟的條件下,政府的監控先嚴後松仍然具有必要性;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應當盡快與失業保險制度並軌,為此需要盡快擴充失業保險基金,以便應付加入WTO後可能出現的失業保險金支付高峰;醫療保險急切需要建立以良好醫德為基礎的醫生執業資格制度,並真正實現醫務人員之間的良性競爭;在推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時,需要摒棄歧視性色彩,同時將居民的非工資性收入(如房產收入、存款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納入家庭收入統計范圍,並盡可能地採取統一的現金或物質援助方式,防止多種補貼(如現金補貼、房租補貼、子女教育補貼、糧油補貼、「送溫暖」等)並存情形下造成貧困陷阱與失業陷阱,等等。
總之,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經過近20年的努力,已經取得了相當的成就,也存在著需要吸取的教訓,目前又進入一個較為關鍵的時期。為此,既需要加快推進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而堅持在現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無疑是避免造成混亂和給未來留下後遺症的正確取向。

㈣ 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管理

【摘要】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必須加強基金的管理。那麼,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基金的來源有哪些?基金如何支付?單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如何算?單位和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該如何處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 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 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 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第二章 基金的徵集第五條 基金的來源(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三)職工自願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四)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五)基金存 款利息;(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七)財政給予的補貼;(八)勞動合同制職工 基金轉移的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支付 養老保險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 累的原則,逐步實行企業全部職工按統一比例籌集。基金應留有部分積累,積累率為工資總 額的3%,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再逐步調整。

㈤ 社會養老保險計算方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對於社保,人們最關心的問題是: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後,退休之後每月能領取多少養老金?自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提出「2006年1月1日起,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目前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之後,人們就開始盤算以下問題:這3%的費用去了哪裡?究竟哪些人群會受此影響?受影響的那些人群,在退休後究竟少拿了多少養老錢?
按照老的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數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法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余額/120,而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在該辦法下,作為基本養老金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基礎養老金,無論繳費多少,也不論繳費時間比15年延長多少,都是一樣的,缺乏激勵機制。
而按照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就多一些養老金,上不封頂,有利於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具體計算方案為:(省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首次領取時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1、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內容包括三部分: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部分+按社保利率計算的利息。很明顯,新政策將把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部分的去除。
2、繳費比例:該部分由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組成。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原先的老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3、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計算公式:「中人」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新人」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計發。(註:由於客觀原因,全國某些城市的計算標准可能有所不同。)

㈥ 如何計算自己養老保險能拿多少錢

您好!養老金的金額是要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的養老保險政策和當地的實施細則經過測算之後才能夠知道的,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限,是算不出來的。目前我國測算養老金金額,跟三個因素掛鉤:(一)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年限(也就是俗稱的「工齡」),繳交社會保險基金年限越長的,養老金金額越高,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把工齡檔次分為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35年以上六個檔次,檔次越高,養老金金額越高。也有地方不分檔次,有一年工齡算一年工齡,最高工齡44年(按照16周歲上班,60周歲退休計算)。(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簡稱「個人賬戶余額」),個人賬戶余額越高,養老金金額也越高。(三)退休上年度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簡稱「地區差別」。實際操作時是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的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測算的),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養老金金額也越高。在北上廣深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金額肯定比在老少邊窮地區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金額高得多。另外,有些地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測算養老金金額時還遵循「見分進元」的原則,假定您的養老金金額按照上述三個因素測算後得出的數據是2468.41元,實際發放的金額就是2469元/月。也有地方測算結果是精確到角甚至精確到分的,實際發放金額就分別是2468.50元和2468.41元。謝謝閱讀!

㈦ 請問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

關於進一步擴大市區社會保險
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
(金政發([1999]65號)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兩個《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實現全社會覆蓋目標,更好地保障企業改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再就業工程,根據中央和省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市區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參保對象
(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參保對象
市區城鎮各類企業(指在所有建制鎮進行工商登記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其他企業及其職工(包括城鎮合同工、農民合同工、1個月以上的臨時工,下同)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在城鎮工商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也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及參保對象
市區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行政機關的合同制工人(含1個月以上的臨時用工)也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二、社會保險登記制度
1、金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負責市區范圍內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
2、從事生產經營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繳費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市社保處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本通知關施前,已經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自兩個《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市社保處辦社會保險登記;本通知實施前尚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必須在5月31日前到市社保處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3、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標准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
(4)開戶銀行賬號證明;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4、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內容或某個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在30日內及時到市社保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市社保處經審核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5、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況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市社保處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及利息。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6、市社保處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1年驗證一次,4年換證一次。繳費單位(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市社保處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三、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制度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發布前成立的,又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從1999年1月開始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條例發布後成立的繳費單位,從成立當月開始繳費。
2、繳費單位按年或按月到市社保處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申報,到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辦理失業保險繳費申報。
3、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年或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參保單位無上月繳費數額的,暫按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再行結算。
4、市區城鎮各類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代征,失業保險費由市就業管理服務局負責徵收。
5、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市勞動局和市地稅局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市勞動局和市地稅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未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
1、進入市區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在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經與企業協商,可按規定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體年齡,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也可能在領取經濟補償金後,由本人繼續交納社會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私營企業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9%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的15%繳納,個人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
3、個體工商戶(含僱工)及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7%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其餘由個體業主繳納。其繳費工資基數在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工資平均工資的60%至300%范圍內確定(10元進制)
4、鑒於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實施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時間較短,對部分年齡偏大,到達法定退體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時)累計繳年限達不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在1999年底按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間最短不少於1年,最長不超過3年,月繳費工資基數按不低於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100%確定。按上述辦法補繳後其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還可以一次性繳納1至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當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其計算公式為:一次性補繳額=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110%×繳費比例×(1至5年)×12個月。
5、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職工個人賬戶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市政府《關於實施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金政發[1998]97號)規定執行。
6、符合享受國家和省、市政府優惠政策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必須憑《社會保險登記證》、繳納社會保險費票據,方可兌現優惠政策。
實行查帳往收企業所得稅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形式的個體、私營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可在費用中列支。
7、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個人(個體戶及其僱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將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繳費本息總額折算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按所在繳費單位的繳費比例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摺合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已繳納的農保費的本息總額÷(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60%×繳費比例)。也可將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繳納的本息總額轉為補充養老保險,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和補充養老待遇。
五、失業保險有關政策
1、繳費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1%繳納,由繳費單位在職工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
2、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和待遇按《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省勞動廳《關於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實施(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3、破產、改制企業中按規定標准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可在失業登記後繼續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對自謀職業並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視為再就業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的有關待遇。
4、凡繳費單位未及時將有關材料送達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延誤登記時間,對失業職工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繳費單位負責;凡因職工本人原因延誤登記造成減少救濟金發放月份的,由失業職工本人負責。
5、對未建立職工繳費花名冊和未辦理職工失業保險金基金繳費手冊的繳費單位,職工失業後,不辦理職工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職工待遇。
六、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和處罰
1、市勞動局、地稅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違規行為時,應當責領其改下。對違反兩個《條例》及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內容:
(1)繳費單位向市社保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
(2)繳費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
(3)繳費單位申報繳費情況;
(4)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繳費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情況;
(6)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
(7)繳費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繳費單位按上述規定進行自查,每年6月底前報市勞動局、地稅局自查表各一份。市勞動局、地稅局根據自查情況確定重點稽查單位,對繳費單位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有關內容進行稽核、必要時可進行專項審計。
監督檢查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應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保守繳費單位的商業秘密;為舉報人員保密。
4、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要對繳費單位歷年欠交的社會保險費進行全面清理。一次性繳清拖欠社會保險確有困難的,欠繳單位必須在6月底前制定補繳計劃並報市勞動局、地稅局審批。未經批准,無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不得購買專控商品,單位負責人不得出國考察,並予以新聞曝光。
5、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情節輕重。按兩個《條例》規定對繳費單位進行處罰,並責令其改正。

七、本通知由市勞動局、地稅局負責解釋。
(希望幫助到你)

㈧ 養老保險基金的對策與建議

首先是加強立法。《社會保險法》已經明確了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中的責任,法律實施中要改變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建立起公共財政體系,通過確立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體制,使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制度化。
其次是將財政投入比例明確化。《社會保險法》雖然規定了政府對於養老基金的責任,但是並沒有明確各級政府財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長幅度,從長遠看,財政投入對於實現城鎮養老保險基金可持續必不可少,必須立法穩定現有6%~8%的正常投入,力爭達到10%~11%的適度投入比例,法律還應明確財政投入的增幅與經濟發展速度、最低工資增長幅度等之間的聯動關系。 可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度小步調高繳費率盡快將繳費率比較低的地區提高到繳費率比較高的地區的繳費水平。中國養老保險替代率在國際上屬於比較高的區間,在保證退休待遇絕對值增長的前提下可以適度降低替代率,從而緩解支出的增長幅度。
完善柔性退休制度,上海出台了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的柔性延遲申領養老金政策,這一政策適用范圍可以逐步向企業以外的單位擴展,並逐步借鑒國外經驗,將延遲退休與適當增加養老金掛鉤,形成鼓勵所有員工推遲退休的柔性退休制度。
必要的情況下,根據就業狀況和養老基金的積蓄量,借鑒國際推遲退休年齡的經驗,適時實施逐步延長法定退休年齡的政策。從改革年度開始,每1年推後退休延長法定退休年齡4個月。考慮到我國人口生理特徵,可直至男65歲、女60歲退休,同時給予女性自願選擇同男性一樣65歲退休的權利。 養老保險體制轉換過程中存在巨額的隱性債務,它是對老人、中人在舊制度下積累的預期給付的全部養老金權益的負債。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前的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國對勞動者實行低工資制,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必須用於養老保險的部分,僅能應付現期的生活支出,而不能為未來時期的養老儲蓄必要的資金。這部分勞動者現在已經或即將退出勞動崗位,如果不對他們進行必要的補償,其養老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滿足。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的利潤全額上交國家財政。由於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養老保險等社會必要勞動,企業上繳的利潤不僅包含勞動者剩餘勞動,也包含勞動者的社會必要勞動。在此基礎上實行的工業積累是一種強制性積累,這種強制性積累則被用於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
這就是說,我國現有的國有資產,不僅包含有剩餘勞動積累的部分,同時也有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為了補償轉製成本,必須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價值歸還給為其做出過貢獻的勞動者。2009年6月,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明確提出要多渠道籌措和增加社會保障資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變現部分國有資產。
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可有如下幾種方式:出售競爭性領域內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的資產;向居民出售部分國有不動產;對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上市或非上市交易轉讓部分股權。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減持國有股就是要讓出一部分國有股權甚至大部分國有股權。國有股減持,可能有如下幾種方式:國有股配售,即將國有股配售給原有流通股東;國有股回購,即公司動用自己的資金將股東持有的國有股權購回一部分;股轉債,即將國有股份轉變為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按協議逐年償還;向社會公眾或一般機構投資者出售公司股份。這幾種方式存在兩類風險:一類是國有股份定價不合理,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另一類是國有股減持過快過多,超過投資者承受能力,導致股市疲軟。出現這兩類情況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
國有股減持可以主要通過協議方式將一部分國有股轉交給養老社會保險機構,既有利於優化上市公司,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又有利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的辦法。這樣做,其實質就是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價值歸還給勞動者。 養老基金的運營、管理和監督,需要引入和完善市場機制。在尚未實現全國統籌之前,中央政府可以鼓勵地方統籌區域建立養老保險風險儲備基金,同時,中央建立國家養老保險風險儲備基金,通過引入市場化投資運營手段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
在規范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基礎上,通過修改法規,明確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市場化運作原則,改革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制度性約束。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以風險能夠有效控制為前提,優化基礎養老金組合投資比例。允許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實業股權和股票證券,養老保險基金首先要投資周期較長收益穩定的實業股權,同時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用於股票證券投資,從而最大限度實現基金保值和增值,提高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效率。
優化投資管理模式,對證券投資和預期收入穩定的股權投資運作模式,可參考採用成立幾家信託投資基金公司,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最優選擇。建立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多元投資體系,成立政府許可的養老金基金公司,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政府要加強這些公司的管理,規范基金公司的運營行為。
個人繳納的儲蓄型補充養老金,應該有別於一般的個人商業保險。政府應該委託若干個管理績效好的基金公司,管理個人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養老金補充保險金應該品種多樣化,滿足不同人群的養老心理需要。
「以房養老」是個人儲蓄養老的一種形式,不妨積極推進市民以房養老,緩解養老保險基金短缺壓力。在條件成熟的城鎮將「以房養老」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制定規范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當前,首先要通過試點,制定住房逆抵押貸款管理細則,規范住房逆抵押貸款行為,通過房屋交易稅收減免等政策鼓勵老年人用自有住房獲取更多的補充養老金,形成社會示範效應。 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從1950年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在股票總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場上養老保險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內增加了超過20%。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報告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預計近兩年將達到1000億元,並在今後幾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根據專家經驗,當單一機構資金量占市場市值的10%以下時,該資金進入市場將不會引起市場的巨大波動。
但同時,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投資時,對資金的安全性和回報的穩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證券市場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一個規范、穩健的投資環境,提供適合養老保險基金特點的投資品種;另一方面需要注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注意選擇風險相對較低的投資品種,如證券投資基金。
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組合形式取決於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資產組合能夠有效地減少其中每一種資產所面臨的風險。據有關機構估計,今後十年內我國養老基金結余規模有可能達到1.5萬億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資出路的問題已經越來越緊迫。基金增殖途徑的多源化無論對於保證養老金定額支付需求,還是對於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家經濟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目前我國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銀行存款利息和購買國家公債實現基金增殖,這種辦法雖然能保證基金運行安全,但增殖率極低。事實上,如稅收融資、國有資產變現融資、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都可以彌補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條現實的途徑。 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時遭遇拒絕或因性質與數額出現爭議時,國家應當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護。基於此點,建議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結構可為:(1)《基本養老保險法》,根據這一法律,由政府建立社會保險稅收,將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政府的社會保障預算;(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法》,根據這個法律,企業和職工共同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3)《個人投資養老保險法》,與商業保險相結合,鼓勵個人購買商業保險。
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離退休人員的活命錢,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得以正常運轉的依託和核心,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與平衡研究,積極開展途徑解決危機,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㈨ 全國社保基金與養老保險基金是什麼關系

沒有關系。全國社保基金其實指的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包括養老保險基金。

全國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財政預算撥款,部分彩票公益金劃撥、國企股份的劃轉等等,作為儲備基金使用,可以投資股票、基金等。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是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9)中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擴展閱讀:

《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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