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麼樣知道菲律賓宋慶齡基金會創會會長陳祖昌的聯系方式
從一個論壇上轉的,福建籍知名人士(國內版)福州:柳 永 宋代詞人 林 則 徐 放眼看世界的第一人 嚴 復 資 產 階 級 啟 蒙 思想家、翻譯家《天演論》 林 覺 民 黃花崗72烈士之一 《與妻書》 林 徽 因 建築學家、文學家 國徽設計者 鄧 拓 雜文作家、詩人 候 德 榜 化學家 候式制鹼法 林 祥 謙 京漢鐵路大 罷 工 領 導 人 冰 心 文學家 繁星·大海·玫瑰 陳 景 潤 數學家 陳 夢 雷 清學者 《古今圖書集成》 陳 念 祖 清 代名醫 劉 步 蟾 清 末海軍(北洋水師)將領 薩 鎮 冰 清 末海軍總司令 沈 寶 楨 清 末船政大臣 陳 寶 琛 清 朝 末 代 皇 帝 溥 儀 之 師、太傅 林 紓 文學家、翻譯家 譯《巴黎茶花女遺事》 林 白 水 近代著名新聞工作者 林 森 民 國 時 期 國 民 政 府 主 席 鄭 振 鐸 文學家 張 鈺 哲 中國現代天文學鼻祖 廬 隱 女作家 高 士 其 文學家 凌 青 原中國駐聯合國大使 吳 清 源 圍棋史上號稱五十年才出一位的天才 林 旭 戊戌六君子之一廈門:林 巧 稚 婦產科專家 郭 躍 華 乒乓球世界冠軍泉州:鄭 成 功 明末民族英雄,收復台灣 施 琅 清初收復台灣功臣 葉 飛 大將 舒 婷 當代著名詩人 謝 希 德 原復旦大學校長,畢業於夏大 李 贄 ? 歐 陽 詹 ? 俞 大 猷 很熟,幹啥的? 李 碩 卿 ? 賀 祿 汀 很熟,幹啥的? 張 高 麗 現任山東省長 賴 昌 星 嘻嘻,也算,他也挺出名的 董 橋 ? 李 渙 之 似乎有聽過漳州 林 語 堂 不知道他該算什麼?三明 朱 熹 宋代理學家龍岩 楊 成 武 1955年頒的上將 林 默 涵 1955年頒的上將 劉 亞 樓 1955年頒的上將莆田 蔡 襄 很出名,好象也是理學家吧? 鄭 僑 通志作者?什麼通志? 陳 洪 進 ? 李 霞 難道是主持音樂節目的那位? 李 耕 ? 黃 羲 ? 陳 至 立 現任教育部部長
『貳』 游戲安裝以後電腦的聲音不見了,開游戲有,關了就沒了。
電腦出現沒有聲音的問題,如開啟電腦時無音,任務欄里的小喇叭不見了:
首先,電腦無音看似簡單,其實有時問題比較復雜,既涉及到硬體方面的
問題又涉及到軟體方面的問題。還有因突然死機導致音效卡不發聲、小喇叭
消失的現象也較為常見。因此,要先查明原因,看是軟體故障還是硬體故障,
然後針對問題對症下葯.
1、檢查音效卡、連接線,以及音箱等設備是否連接正常。如果是中了病毒,
就應該運行殺毒軟體進行全面殺毒。
2、打開控制面板----添加新硬體----下一步,待搜尋完畢後,點「否,
我尚未添加此硬體」,點下一步後。在出現的對話框中,選中「單擊完成,
關閉無的計算機,重新啟動來添加新硬體」。注意這里說的是關機後再啟動,
而不是重新啟動。一般來說,重新開機後問題能夠得到解決。
3、右擊「我的電腦」----「屬性」---「硬體」----「設備管理器」,打開
「聲音、視頻和游戲控制器」有無問題,即看前面有沒有出現黃色的「?」。
如有,先將其卸載,再放入CD驅動盤,重新安裝這個設備的驅動程序。
4、如果「設備管理器」----「聲音、視頻和游戲控制器」是就沒有了音效卡硬體
,那隻好查找你的音效卡,包括集成音效卡,型號一定要准確,在確認找到音效卡後,
再放入系統驅動盤,安裝音效卡驅動程序。
5、有聲音但不見小喇叭時,打開控制面板----聲音和視頻
設備----音量,在「將音量圖標放入任務欄」前打上對號,重啟後任務欄里
又有小喇叭了。
6、無聲音又無小喇叭時,打開控制面板----添加與刪除程序----添加刪除
Windows組件,放入
CD驅動盤,在「附件和工具」前打對號,點擊「下一步」,系統會提示安裝
新硬體,按照提示進行安裝即可。
7、還不能解決問題,那隻好重新安裝系統和驅動程序,一切問
題也會隨之得到解決,但前提是各種硬體完好,軟體沒有沖突。
8、當安裝音效卡驅動程序時出現「找不著AC晶片」提示,有可能是電腦中毒,
或者是音效卡即插即用松動,導致接觸不良,還有可能是因違規操作誤刪了聲
卡驅動程序,抑或是內部軟體沖突。這就要針對不同的原因一步一步地進行
解決。
9、可以輕輕拍打電腦機身的外殼,筆記本電腦可以在蓋蓋子
的時候比往常用力稍大一點,使一些松動的零件復原,關機後等待一段時間後
再重新開機,有時聲音問題會得到恢復。
『叄』 高二年級期末考試關於三民主義可能會出什麼題
無論出什麼題,答歷史大題,從三個方面去分析:政治,經濟,文化。看題乾的提示結合你自己的思路去寫,只要不是有歷史錯誤的內容基本上拿分沒什麼問題
『肆』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獎項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紀念我國著名的科學家、地質學家、教育家、社會活動家、我國地質工作的奠基人之一李四光,對我國科學事業和地質事業的巨大貢獻;繼承和發揚他從國家建設需要出發,積極從事科學、技術和教育實踐,不斷開拓創新,勇於攀登科學高峰的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鼓勵廣大地質科技工作者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科技進步多做貢獻,特設立李四光地質科學獎。
第二條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是面向全國地質工作者的、最高層次的地質科學獎,一人只能獲得一次,並作為終身榮譽。
第三條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共分四個獎項:李四光野外地質工作者獎、李四光地質科技研究者獎、李四光地質教師獎、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榮譽獎。
第四條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逢單數年評獎),屆時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向全國地質工作各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發出受理申請通知,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每次評選李四光野外地質工作者獎,不得多於8人;李四光地質科技研究者獎,不得多於5人;李四光地質教師獎,不得多於2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榮譽獎一般不受名額限制。
第六條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由地質工作各主管單位推薦的代表組成,是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章評獎條件
第七條 凡是長期從事地質工作,熱愛祖國、熱愛地質事業、勤於實踐、勇於創新、學風正派,為祖國現代化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地質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請李四光地質科學獎。
第八條 各類獎項條件
1.李四光野外地質工作者獎(簡稱「野外獎」)
(1) 長期從事野外地質勘查(包括礦山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勘查技術等)工作,並有重大發現或重要新認識,或出色完成重大地質勘查任務,並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者;
(2) 通過野外地質工作對國家和地區經濟建設提出建議,並具有重大社會、經濟效益者;
(3) 創造性地組織和領導野外地質工作卓有成效者。
2.李四光地質科技研究者獎(簡稱「科技獎」)
(1) 在地質科學技術的某學科、某領域有重要的創見或發現,為豐富、發展和提高其學科或領域做出重要貢獻者;
(2) 在地質科技實驗工作中,有新的發明創造;在改造、研製、儀器設備方面,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或提出某種新的技術、方法和理論,已經初步驗證者;
(3) 通過科學研究,對地質調查、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國土整治、地質環境治理及地質災害防治等提出重要建議,並取得顯著社會和經濟效益者;
(4) 在科研組織管理工作中創造性地做出重要貢獻者。
3.李四光地質教師獎(簡稱「教師獎」)
(1) 長期從事地質教育工作,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培養出較多的優秀人才;編寫出高水平的、有創新見解、闡述新理論教材者;
(2) 在教好書、育好人的同時,科研工作也取得重要成果,有新的創見、發現和發明創造者;
(3) 通過教書育人和科研工作,對人才培養、地質調查、資源勘查、改造儀器設備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並取得明顯社會、經濟效益者。
4.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榮譽獎(簡稱「榮譽獎」)
凡是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申請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經本獎委員會討論通過即授予榮譽獎。
以上各類獎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條者,即可申請李四光地質科學獎。
第三章評獎辦法
第九條 申報程序:個人申請、單位提名、主管部門推薦。
1. 個人申請:申請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堅持自願原則,申請人必須用第一人稱填寫本獎委員會印發的《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申請書》一式三份,隨附主要成果、獲獎證明等各種材料一份,並有不同單位的兩位教授級專家推薦,推薦意見由推薦人書寫,並簽名。
2. 單位提名:一般5000人以下提名一人,以上每10000人提名二人,單位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要逐項進行核實,並提出客觀的評價意見,報送各自主管部門。
3. 主管部門推薦:根據單位的提名,對被推薦人做出客觀地、實事求是的評價。推薦意見由主管部門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後,報送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辦公室。各主管部門推薦人數不得超過各獎項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條 評選辦法:辦公室登記、專家組初評、委員會終評。
1. 登記: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登記,並按通知要求逐項進行核對,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者,被視為放棄申請。
2. 初評:由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初評專家組,分野外獎、科技獎、教師獎三個組進行初評。各組按評獎規定人數的30%差額進行遴選,即野外獎11人、科技獎7人、教師獎3人。初評專家組要對初選者做出全面的、客觀的評價,並形成文字,填入申請書有關欄目,組長簽字生效。
3. 終評: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負責進行,2/3委員出席,會議有效。委員會在聽取專家組初評匯報後,全面客觀的審閱申請者(包括申請榮譽獎)的材料,並進行醞釀討論。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注意遴選人不要過多集中在少數單位,要在橫向對比評議的基礎上,按規定人數,經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獲到會人數2/3票者即可入選。入選者公示十個工作日,若無異議即當選。如有異議需進一步調查核實者,留下次評獎時復議。
第十一條 頒獎
1. 頒獎時間:如無特殊情況,一般定在當年的10月26日,李四光誕辰日頒獎。
2. 獎勵形式:分別向李四光野外地質工作者獎、李四光地質科技研究者獎、李四光地質教師獎頒發獲獎證書、獎章和獎金。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榮譽獎只頒發證書和獎章。
3. 獎金額度: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確定。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由地質工作各主管部門推薦的代表組成,下設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野外獎、科技獎、教師獎三個初評專家組及辦公室。
1.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
(1) 委員會是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2) 委員會由21-25人組成,委員由地質工作各主管部門推薦;
(3) 委員要積極推進委員會各項工作,並客觀、公正、公平、認真地做好評獎工作;
(4) 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一人,由委員會選舉產生;
(5) 委員會的工作重點是評好獎、頒好獎,弘揚李四光精神,積極推進地質工作和地質科學事業的發展;
(6) 委員會負責籌集基金,修改章程,確定獎金額度等;
(7) 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當本屆委員申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時,在評獎過程中全程迴避,本屆委員亦不能作為推薦專家。
2.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
(1) 基金會在委員會的領導下籌集和管理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
(2) 基金會由15-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3) 理事由地質工作各主管部門推薦;
(4) 理事會依法行使《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5) 基金設監事3-5名,組成監事會,依照《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的規定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
3. 專家初評組
(1) 組長由本獎委員會委員擔任,並聘任有關方面的地質學家,一般由5-7人組成。
(2) 負責初評工作,按各獎項分配的人數進行差額評選,並向委員會提出初評報告。
4. 辦公室
(1) 由主任(秘書長兼)、副主任和兼職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在中國地質科學院,辦公費用由基金利息支付。
(2) 辦公室是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評獎的組織協調、申報材料的登記核對、頒獎的准備及宣傳工作等。編輯出版有關書刊以及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基金
1. 基金來源
(1) 由國內地質工作各主管單位集資;
(2) 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3) 其它合法途徑。
2. 基金管理
(1) 基金會根據《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進行基金管理;
(2) 基金會每兩年向委員會報告一次基金收支情況供審議;
(3) 每兩年拿出不多於一名獲獎者獎金額度的資金支持宣傳李四光的學術活動和青少年科普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解釋權屬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若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准。
『伍』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五屆二次全委會以來工作情況的報告
王 澤 九
( 2007 年 2 月 12 日)
各位委員:
現將五屆二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匯報如下:
一、關於第九次頒獎工作
第九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頒獎大會,於 2006 年 4 月 3 日與全國地質工作會議一起在北京隆重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出席頒獎儀式,並為獲獎者一一頒獎,會前還接見了獲獎者,並與獲獎者合影留念。會議由國務院副秘書長張平主持,國土資源部部長、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主任孫文盛宣讀了頒獎決定。出席會議的有國土資源部全體黨組成員和來自各省 ( 自治區、直轄市) 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中央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地勘單位和企業負責人和地學界在京的部分兩院院士,以及專家學者代表等 500 餘人。
曾培炎副總理發表了重要講話,首先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向獲獎的同志們表示熱烈的祝賀,向全國地質工作者表示誠摯的問候。在傳達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關於地質工作的六點批示後,曾培炎副總理特別強調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先行性工作,加強地質工作是緩解資源瓶頸制約、提高國內資源供給能力的重要舉措,對保障人民生活、保護生存環境、支持城鄉建設,以及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提高國際競爭力都具有重要意義。他希望廣大地質工作者進一步弘揚優良傳統,發揚李四光熱愛祖國、追求真理、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精神,再創地質工作新的輝煌。
會議印發了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第九次獲獎者簡介,扼要介紹了 16 位獲獎者的簡況及主要科技成就與貢獻; 同時,還向與會者發送了 《第八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得者主要科學技術成就與貢獻》一書,以資宣傳和擴大影響。
二、關於 《章程》的修訂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章程》已經 4 次修改、完善。2005 年 9月五屆二次全委會議根據國務院頒布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精神要求再一次進行修改,其主要修改內容是把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章程》和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兩者區別開來,使其更加符合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基本要求 ( 見新章程) 。
三、關於基金會登記工作
國務院 2004 年頒布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指出: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加強管理,要求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所形成的基金會,必須向民政部門登記,取得合法地位,才能有序地開展工作。為登記,我們做了以下工作。
1.准備工作
第一,在認真學習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基礎上,以民政部提供的 《基金會章程範本》為藍本,制定了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共七章 54 條,明確了基金會的性質、宗旨、組織機構、業務范圍、基金額度、財產管理等。
第二,組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理事會,在與地質行業各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建了以孫文盛主任兼理事會名譽理事長,陳毓川院士為理事長,孫樞院士、劉寶和副總經理、李干生副總工程師等為副理事長,王澤九研究員為秘書長和各部門推薦的代表共 15 人組成理事會。
第三,組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監事會。經與有關各部門協商,組建了以本獎委員會副主任壽嘉華為主任、中石油趙政璋、中石化張洪年、中海油劉旭、國土資源部西安地礦所王香萍為監事的監事會。
以上三項工作已經五屆二次全委會通過,並於 2005 年 1 月11 日經國土資源部批准,待 2000 萬元基金 ( 驗資款) 籌齊後,即可報民政部辦理登記手續。
2.籌措驗資情況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 「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登記時,必須提供2000 萬元基金本金供審核驗資。」我們從准備登記工作開始,便為籌措 2000 萬元驗資款而努力。
第一,追要基金本金。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先後 4 次共募集基金本金 1980.09 萬元。從 1996 年起將大部分基金存放到中國科協下屬的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開始存入時只有 80 萬元,到2002 年增加到 2050 萬元 ( 含利息結余滾存) ,資金運作順利,一年簽訂一次協議,到期准時按協議支付回報,年獲回報 ( 利息) 4% ~ 5%。到 2003 年底,共獲得 324.6 余萬元 ( 利息) 。2004 年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 公布後,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根據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進行清理整頓,並召開了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七次擴大會議,會上提出:「基金會從1988 年建立後,由於初期管理不嚴,先後共產生呆壞賬 2530 萬元,要求由中國科協、各專項基金和追回債權三方共同分擔,以彌補其虧損,其中: 中國科協專門拿出 850 萬 ~1000萬元,各專項基金停發一年存款回報和追討債款 300 萬 ~500 萬元。並提出各專項基金可按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向民政部申請獨立法人或繼續留在基金會,來去自由。」對此,我們及時向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闡述了我們不能完全接受這一「決定」的理由和意見,並要求盡快退還我們本金,以便按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成立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經過兩年多的不懈努力,到2006 年底,先後5 次共退還基金 1070 萬元,尚有 980 萬元仍在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待退。
第二,籌措資金爭取早日辦理登記。為了合法、有序地開展工作,盡早獲得法人資格,合法運作資金,使其依法增加效益,我們參照其他基金會的做法,在有關單位的支持下,積極籌措了近 1000 萬元資金,於 2006 年 10 月初將 2000 萬元驗資款轉入民政部指定的銀行賬戶,供其驗資。
3.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經國土資源部批准報民政部申請登記,到 2006 年 10 月 9 日完成 2000 萬元基金驗資款的籌措後,民政部正式受理。2006 年 10 月底,民政部審查通過,隨即上報國務院審批。2007 年 1 月 18 日獲悉國務院兩位副總理已批示,1 月25 日民政部通知我們國務院批件已到民政部,由民政部按程序辦理各種批復手續。
四、基金收支情況
1.集資收入
從 1986 年籌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開始,到 2004 年,先後募集資金 4 次,共募集 1980.09 萬元。其中:
1989 年以前集資 65.9 萬元;
1997 年第二屆委員會進行第二次集資 130 萬元;
1999 年第三屆委員會進行第三次集資 761 萬元;
2001 年第四屆委員會進行第四次集資 1024 萬元。
2.利息收入,共計 490.1 萬元
( 1) 1989 ~ 1996 年,本金存入銀行獲利息 58.82 余萬元。
( 2) 1997 ~ 2004 年,銀行降息,為了保證獎金強度和基金本金安全,經委員會討論決定,存入中國科協發展基金會代為運作; 獲息 324.6 余萬元。
( 3) 2005 ~2006 年,國務院頒布《基金會管理條例》後,中國科技發展基金進行清理整頓,並自 2005 年開始退還各專項基金的基金款,辦公室將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陸續退還的部分本金,按《基金會管理條例》開始獨立運作,至2006 年底共獲回報106.68 余萬元。
3.費用支出
( 1) 獎金: 頒獎 9 次,其中 126 人獲獎金,計支出 207.2 萬元。
( 2) 製作費: 獎章、證書先後 3 次,共支出 9.5 萬元。
( 3) 出版費: 出版 「獲獎者成就」文集共 9 集 28.3 萬元。
( 4) 評獎活動: 包括初評、專家評、委員會終評及頒獎,共支出 34.8 萬元。
( 5) 頒獎會: 15.8 萬元。
( 6) 辦公等行政開支,包括辦公用品、勞務費、差旅費共支出 26.76 萬元。
以上總計支出 322.36 萬元。
4.現有存款
現有存款為前述總收入減掉總支出,到 2006 年底,即現有存款共 2148.4 余萬元,其中:
第一筆 980 萬元,仍在中國科協發展基金會;
第二筆 850 萬元,用於向民政部登記驗資;
第三筆 300 萬元,投資 100 萬,合同借款 200 萬;
第四筆約 18.94 余萬元,作為流動資金存入工商銀行。
五、2007 年幾項主要工作
1.2007 年是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評獎年,評獎活動是本年度工作的重點
( 1) 於 2007 年 1 月底前布置評獎工作。已召開各部門聯絡員會議,同時在網上和報紙上發布評獎通知。
( 2) 組織好申報、提名和推薦工作。該項工作通過聯絡員會議,已布置由地質工作各主管部門負責。辦公室負責隨時解決申報中的問題,同時加強與各部門聯絡員的聯系,協助做好各部門的推薦工作,並要求各部門將推薦材料於 6 月底前報送到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辦公室,過期不予受理。
( 3) 把好申報材料初審關,向專家組及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評審材料。
( 4) 7 月 ~ 8 月中旬,組織專家評審,搞好初評工作。
( 5) 9 月,委員會召開五屆四次會議進行終評,完成評獎決定。
( 6) 暫定於 10 月 26 日李四光誕辰日召開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頒獎大會,進行頒獎。
2.編輯出版第九次獲獎者成就文集
2007 年 4 月底拿出初稿,5 月初送交出版社,9 月中旬正式出版,提供第十次頒獎大會交流。
3.繼續向科協基金會討回本金
爭取盡早收回存放的 980 萬元本金,並盡力要回 2004 年至今的應得回報。
4.搞好基金會建設
( 1) 按章程要求建立完善基金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有關制度。
( 2) 法人證書待民政部批准後及時召開基金會的理事會、監事會並制定相關制度。
( 3) 運作好資金,爭取有較大收益。
( 4) 按照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新一輪捐資工作。
『陸』 河南宋慶齡基金會的基本信息
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於1992年l2月31日正式成立。自成立以來,秉承宋慶齡遺志,發揚宋慶齡偉大精神,遵循「和平、統一 未來」三項宗旨,在省委,省政府的親切關懷下,在省委統戰部的直接領導下,在省民政廳的具體幫助下,在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指導下,積極履行公益機構職能,堅持「開門辦會」工作方針,緊扣時代發展主題,自覺圍繞黨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獨特的工作視角,發揮著公益組織的作用。以青少年為主體,開展國際民間交流,海峽兩岸互動、互訪活動,在關愛未來,實施資教助學醫療救助在圍繞少年兒童素質教育,多角度、多形式地開展有益於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各項活動;在經濟實體建設等諸多方面創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領域,增強機構影響力和綜合實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進展。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國家民政部於2004年授予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全國先進民間組織」光榮稱號,於2010年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光榮稱號。
我會藉助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成效。我會先後與黨政職能部門、金融機構、社會團體和姐妹基金會密切合作,優勢互補,實現共贏。與東方今典房地產集團、白象集團、少林寺、南陽防爆集團設立的專項基金以及與河南電視台共同舉辦的《天使在人間》公益欄目等等,推動了我會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宋慶齡(1893~1981),偉大的愛國主義、民主主義、國際主義和共產主義戰士,舉世聞名的二十世紀的偉大女性。她青年時代追隨孫中山,獻身革命,在近七十年的革命生涯中,堅強不屈,矢志不移,英勇奮斗,始終堅定地和中國人民、中國共產黨站在一起,為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為婦女兒童的衛生保健和文化教育福利事業,為祖國統一以及保衛世界和平、促進人類的進步事業而殫精竭力,鞠躬盡瘁,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受到中國人民、海外華人華僑的景仰和愛戴,也贏得國際友人的贊譽和熱愛,並享有崇高的威望。1893年1月27日,宋慶齡誕生在上海一個牧師兼實業家的家庭。她的父親作為孫中山的朋友和同志,是她的第一個啟蒙老師。少年時代,她即負笈異域,在美國接受了「歐洲式的教育」,受到民主主義的洗禮。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專制統治,使她對祖國的獨立、自由、民主和富強滿懷憧憬。父親源源寄來的書信與剪報資料,在她的心中與孫中山領導的革命事業架起了橋梁。然而,共和國在搖籃中被扼殺,革命的大潮已經消退,宋慶齡學成歸國改革和建設祖國的抱負無由施展。她徑直到流亡的革命黨人集中的東京,不久即擔任了孫中山的助手,開始了她長達70年的革命生涯。
1915年10月25日,宋慶齡不顧父母的反對,毅然決定與流亡中的孫中山結婚,以堅定的步伐毫不猶豫地跟隨孫中山踏上捍衛共和制度的艱苦鬥爭歷程。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在北京逝世。他把「和平、奮斗、救中國」的囑託交給了宋慶齡和他的同志。
1927年8月,宋慶齡出訪蘇聯,以後旅居歐洲4年,考察了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和幾個主要的資本主義大國,研讀了馬克思的著作,與流亡歐洲的許多中國革命者一起研究中國革命的核心問題--土地和農民問題,思想上有了質的飛躍。
當日本帝國主義對中國的侵略不斷擴大,民族矛盾上升為社會主要矛盾的時候,宋慶齡迅速作出科學的判斷和正確的決策,認為「國難當頭、應該盡棄前嫌。必須舉國上下團結一致,抵抗日本,爭取最後勝利。」她關於全國團結抗戰的思想,與克服了「左」傾教條主義的中國共產黨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戰略方針是相一致的。她並且為國共兩黨實現第二次合作搭橋鋪路,起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宋慶齡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宋慶齡長期承擔了大量的國務活動。與此同時,她把許多精力投入婦女與兒童的文化、教育、衛生與福利事業中。之後她一直擔任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名譽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婦女聯合會名譽主席和中國人民保衛兒童全國委員會主席職務。
1950年,她被選為世界和平理事會理事。
1952年,被選為亞洲及太平洋聯絡委員會主席。
1954年9月宋慶齡當選為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1959年4月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宋慶齡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1965年1月,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她再次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1975年1月,第四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她再次當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78年2月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連任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80年8月3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擔任大會執行主席。
1981年5月14日,宋慶齡患的冠心病、肝癌及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病情惡化。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宣布接收宋慶齡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宋慶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榮譽稱號。1981年5月29日20時18分病逝於北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