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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保險產品管理

發布時間:2021-11-09 02:37:09

『壹』 銀保監會:保險資管將分四類 D類企業將被限制業務范圍

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獲悉,《辦法》明確了評級要素。監管評級主要從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等五個維度指標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綜合評分。
評級將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以「賦分制」打分,滿分為100分,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項要素分別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銀保監會在監管評級得分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相關情況,按照調整項明細對評級情況進行修正,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財務數據、經營數據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同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按照公司自評估、銀保監會復核評價、反饋監管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的程序進行。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A、B、C、D四類。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85分(含)以上為A類,70分(含)至85分為B類,60分(含)至70分為C類,低於60分為D類。
此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未在規定日期前報送自評估情況的,評級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監管評級結果期限之前報送自評估情況的,直接評為D類公司;對於在公司自評估中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數據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公司,銀保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將公司評級下調1至3個級別;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銀保監會可以對該公司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動態調整的啟動時間距離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確定時間原則上應超過3個月。
銀保監會表示,A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強,具備良好的資產管理水平和長期穩健的投資風格,能夠較好地管理各類業務風險,有效控制新業務和新產品的風險。對於A類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在市場准入、業務范圍、產品發行和創新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B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強,具備較好的資產管理水平和穩健的投資風格,能夠較好地管理業務風險。對於B類公司,採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酌情開展現場檢查,督促其持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C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資產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風險管理基本能夠與其現有業務相匹配。對於C類公司,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的頻率和維度,加大現場檢查力度,督促其持續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依法限制其高風險業務。
D類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弱,存在較多問題和缺陷,可能影響其持續經營,個別公司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其承受范圍。對於D類公司,應當給予持續監管關注,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限制其高風險業務,督促其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必要時依法採取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銀保監會認為,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不同類別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行差異化對待,一方面,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強的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會談和調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風險情況,在市場准入、業務范圍、業務審批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另一方面,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在業務上做「減法」,必要時依法採取暫停業務資格、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審慎監管措施。
同時,銀保監會提到,下一步將加強評級結果與監管政策銜接,加強評級結果運用,確保分類監管措施切實落地,維護監管評級政策的嚴肅性、權威性。

『貳』 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什麼區別

中國銀保監會烏蘭察布監管分局,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烏蘭察布監管分局是一個單位,前者是一種簡稱,後者是全稱。

『叄』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的《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產品,以

看了下面這段話,你會有正確答案,盡管我看不到選項,希望採納!!!!

11年3月13日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今天聯合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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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肆』 保險監管的方式可能有

保險監管主要分成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的監控,通常保險監管機構是會選擇將兩種監管方式相結合的手段來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的,這樣更能達到監管的效果。
一、保險監管的方式有哪些?
1、非現場監控與公開信息披露
2、現場檢查
二、具體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五條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管
《保險法》規定,對於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分為審批和備案兩條軌道。
從產品備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證保險產品不再需要先行獲得銀保監會審批,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亦無需如此。保證保險產品在經營使用後,須由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作為產品備案申報主體,向總公司營業場所所在地銀保監局 (產品使用范圍超過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或產品使用地銀保監局(產品僅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備案。具體而言,保證保
險產品首先通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注冊平台"報送,平台對提交的注冊材料進行自 動審核,對材料完整的實時予以注冊,產品注冊完成後即可使用;而後方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通過"保險產品電子化報備和管理信息系統"向銀保監局備案,由該系統進行備案及發放備案號等後續操作。
從產品監管上看,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無需由銀保監會監管, 保證保險產品將由銀保監局進行屬地監管,統一由銀保監局跟蹤監測、防範潛在風險、實施非現場檢查。
從審批制到備案制,險種報備從產品審批轉為自主、在線、實時的產品注冊,險種監管也由事前審批改為事中、事後監管。圍繞事中監管,通知要求銀保監局對問題產品及時採取監管措施,並引導銀保監局強化其對於條款費率、風險控制等的事中監管,不斷提高產品監管專業化能力和水平,如從資產負債匹配、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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