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執業證登記工作的通知
你好,根據最新的規定,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再需要參加有關資格考試,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年4月24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
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
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
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那麼根據保監會發的本文件的規定,今後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對各自的業務人員自行培訓,自行對人員素質把關,保監會和保監局以後將監管的重點放到對投訴的處理和對把關不嚴的公司的處罰。
以上通知,保監會官方網站2015年9月9日發布,文件時間為8月3日,可在保監會官網上查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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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執業證查詢
可以在網上查詢保險執業證號,建議您網路搜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路一下,點擊鏈接進入其官網,然後將網頁切換至最下面的「辦事與查詢」,點擊「營銷員查詢」,最後輸入查詢信息,身份證號或者姓名,輸入驗證碼,點擊查詢即可。據悉,《保險代理執業證書》是專業保險代理公司內的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時,應同時出示《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和《保險代理執業證書》,它是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公司負責核發。
③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一、政策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令第2號)。
二、辦理流程
(一)社會保險登記
1、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需提交的材料: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繳費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
2、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社會保險登記表》;變更事項的有效證明資料;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3、注銷登記需提交的材料: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憑證;《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社會保險申報、核定: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在職職工:本單位上年度勞動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及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繳費工資基數申報表;退休人員:市直機關帶人事局審批的調整工資明細表,中省單位申報的職工明細表必須經省養老保險局簽章認可。
(三)社會保險繳費
繳納正常核定的社保費,由繳費單位直接到地方稅務局繳費大廳繳費。
繳納欠繳的社保費,由欠費單位在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業務股列印《社會保險繳納核定單》後,持核定單到地方稅務局繳費大廳繳費。
單位名稱:當陽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聯系地址:當陽市端直街24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樓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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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據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加強對社會保險登記的管理。 第五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據條例第八條,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第七條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 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帳號;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並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必要時可印製副本。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標識,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編碼。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區編碼表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繳費單位保管。繳費單位在辦理招聘和辭退職工手續時應當出示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登記表、登記證填寫的相關內容應當真實並且一致。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繳費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塗改、買賣和損毀。
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報告,並申請補辦。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提供當月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⑤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向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發放
應該是已經在一個單位登記了的銷售人員,除非在原單位注銷,否則新單位無法登記。
至於沒收違法所得,呵呵,看文件。
⑥ 河南保險從業人員執業登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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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2015年8月中旬的通知,《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號)明確要求,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