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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08 14:56:15

㈠ 關於水庫移民後期補償政策

2006年5月17日,國務院以國發〔2006〕17號印發《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該《意見》分完善後期扶持政策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准;統籌兼顧,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遷人口的生產生活;加大投入,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等5部分21條。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准
(四)扶持范圍。後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採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
(五)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後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採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並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採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由國家統一籌措:(1)提高省級電網公司在本省(區、市)區域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價,提價收入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為了減輕中西部地區的負擔,移民人數較少的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的電價加價標准根據本省(區)的移民人數一次核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如上述12個省(區)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水庫移民所需後期扶持資金出現缺口,由中央統籌解決;其他19個省(區、市)實行統一的電價加價。(2)提高電價形成的增值稅增收部分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3)繼續保留中央財政每年安排用於解決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的資金。(4)經營性大中型水庫也應承擔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資金管理。後期扶持資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通過電價加價籌措的後期扶持資金由各省級電網公司隨電費徵收,全額上繳中央財政;應撥付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後期扶持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等部門核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標准據實撥付。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等部門另行制定。
(十)現行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的處理。現行的庫區建設基金並入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現行的庫區後期扶持基金並入庫區維護基金,並相應調整和完善庫區維護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之日起,現行關於徵收庫區建設基金和後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廢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電和電網企業徵收的涉及水庫移民的各種基金、資金一律停止收取。

㈡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2012年10月19日,財政部以財企〔2012〕315號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37號)予以廢止。

㈢ 水庫移民補償標准2017

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

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准:

(一)扶持范圍。後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

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採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

(二)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後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採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並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

採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拓展回答:

關於印發《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補償、補助經費(以下簡稱移民經費),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第74號令)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水庫移民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20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於移民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使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庫區和安置區的發展。

第四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實行分級包干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經國家批準的淹沒實物指標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負責包干;各級有關地方政府,按上一級政府分解的經費包干使用,包幹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

第五條 移民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的使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擠占。城鎮遷建不得擠占農村移民經費,市政遷建不得擠占個人移民經費,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擠占生產安置經費。

第六條 水電工程建設單位(指工程建設業主單位,簡稱建設單位,下同),應按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和年度移民經費使用計劃,向移民管理機構撥付移民經費,以保證移民安置任務按期完成。

第七條 移民經費由各級移民機構負責管理。各有關地方政府,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領導,定期檢查監督,保證真正管好用好移民經費。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八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范圍劃為十大項:

一、農村移民補償費;

二、集鎮遷建補償費;

三、城鎮遷建補償費;

四、專業項目復建補償費;

五、防護工程費;

六、庫底清理費;

七、其他費用(含勘測規劃設計費、實施管理費、技術培訓費、監理費);

八、預備費;

九、建設期貸款利息;

十、有關稅費。

第九條 農村移民補償費劃分為移民生活安置經費和移民生產安置經費兩大項:

一、移民生活安置經費:包括各類房屋及附屬建築物遷建補償、移民戶零星果木補償、搬遷損失、搬遷運輸和誤工補貼等費用,以及新址水、路、電、文教衛等設施建設的補助。

二、移民生產安置經費:包括土地徵用補償和安置補助、小型水利電力設施遷建補償、農副業加工設施補償、移民集體企業遷建補償等。

第十條 集鎮遷建補償費和城鎮遷建補償費劃分為房屋遷建經費和基礎設施遷建經費兩大項:

一、房屋遷建經費:包括集鎮、城鎮各類房屋和地面附著物遷建補償及與房屋遷建有關的搬遷運輸、搬遷損失、誤工補貼等費用。

二、基礎設施遷建經費: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置補償「三通一平」費用和公用設施建設費用。

㈣ 水庫移民國家補助

[提要]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歷來是水庫移民工程實施管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其管理好壞直接關繫到移民後扶工作的成敗。本文在分析大中型水庫項目移民後扶資金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基礎上,探討優化移民後扶資金安全有效運行的相關策略,以提高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扶資金的安全與使用效率。
關鍵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現狀;對策
基金項目:水庫移民研究中心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開放基金課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優化建議」(編號:2016KF12)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06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4月20日
隨著我國水利水電移民工程規模和數量的不斷壯大和發展,國家陸續制定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扶政策來支持水庫移民。為確保移民後扶政策認真兌現落實,各地相關部門必須加強移民後扶資金管理。為此,如何強化移民後扶資金在支付、使用、監督等環節上的管理是當前移民工作中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水庫移民後扶資金概述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歷來是水庫移民工程實施管理中的重點和難點。由於水庫移民後扶資金數額大、使用層次多,故管理監控難度大。後期扶持是解決水庫移民問題的重要方式,扶持成效關鍵取決於後期扶持資金分配和利用

㈤ 水庫移民相關政策出台已經三四年了,但為何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遲遲未發農民為何享受不到政策

扶持政策給你的文字:國務院細節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國務院部委直屬中央政府機構直接: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建立了大量的大型和中型水庫,發揮了巨大的效益,發電,灌溉,供水,生態防洪,大力推進經濟和大,中型水庫移民社會的發展,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努力幫助移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國家設立了庫區維護基金,建設資金在庫區及庫區後期資金支持,以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在保護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移民的權利,維護社會穩定。然而,由於種種原因不統一的扶持政策,支持低標准,充足的水庫移民直接受益的生產生活條件依然普遍較差的移民,也有相當數量的移民仍生活在貧困之中。目前,中國統籌城鄉發展,以工促農,城市和農村的發展階段,這是必要的,有能力,以增加水庫移民後期支持。貧困水庫移民扶持政策,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以保護新的水利水電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後期(以下簡稱簡稱後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個完美的後期扶持政策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開發,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和生態保護,並嘗試繼續改善支持按照開發性移民的原則,加大支持,努力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的移民,並逐步建立長效機制,在庫區,水庫移民收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水庫移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b)目標。短期目標是解決水庫移民,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薄弱的問題,食品和服裝的嗎?的突出問題,中期和長期的目標是加強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經濟發展,增加移民收入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達到當地農村平均水平。

(C)的原則。

━━堅持統籌兼顧的水電和水利移民,新水庫和老水庫,中央水庫和地方水庫移民移民。

━━堅持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支持的組合。

━━堅持解決問題的食品和衣物,以及解決長期發展問題。

━━相結合,堅持國家幫助移民自力更生。

━━堅持中央決策,省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

完善政策,提高標准,安置

(d)支持范圍。范圍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支持。 2006年6月30日搬遷的人口,7月1日後2006年水庫移民搬遷的原遷移狀態的水庫移民。支持在此期間,中央水庫移民現狀人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提出2006年6月30日,經批准,不得調整;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採取具體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直屬下的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決定切換到占非農業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的范圍。

(e)支持的標准。移民的支持范圍,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f)支持期。支持搬遷在2006年6月30日,2006年7月1日,從20歲到支持范圍,支持移民,2006年7月1日後搬遷,完成搬遷之日起,因為支持為20年。

(七)支持。的後期支持,資金支付直接到移民個人應被授予的,以個人的移民生活津貼移民生產可能也成為該項目的實施,以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以便到支持的的移民村人們的生產和生活,你也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的組合。具體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移民意願,聽取移民村群眾的意見,並編制的實際水庫移民安置計劃。以直接發放到移民個人的方式來驗證,創建文件,並成立了一個帳戶,並在時間到後期支付的資金,以支持家庭,採取項目支持,你可以合作統籌資金的使用,但絕大多數的大多數移民同意,確定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該是開放的,透明的,移民監督,不截留挪用。

(h)支持籌款。要堅持全國統籌合理負擔得起的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會計,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部和西部地區的原則。

水庫移民安置資金由國家資金提供:(1)增加總的銷售面積?省級電網公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成本(扣除關稅,農業生產用電)的價格增加收入,特別對三峽庫區移民安置。廣東省地方標准,以減少負擔,中部和西部地區,移民數量的電力價格在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市,自治區)(區),一旦獲得批准,原則上,進一步調整所需後期扶持資金支持范圍內的12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差距縮小到2006年7月1日後搬遷的移民的數量水庫,中央統籌解決; 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實行統一的關稅增加。 (2)部分的增值稅收入提高水庫移民安置特殊的價格形成。 (3)維持今年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以解決直屬中央政府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的。 (4)經營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資金應當承擔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支持資金的管理。後期扶持資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晚上通過融資的關稅增加後期扶持資金,支付電費徵收的省級電網公司,中央財政預算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出入境管理機構的財政支持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財政部批准,財政部和其他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移民的數量和水資源的標準的規定,如實提供資金。後期的資金,以支持收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等部門。

(j)條處理現有水庫移民扶持資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改善水庫移民基金,支持現有的水庫建設基金成立,目前庫區後期支持基金庫區維護基金,並調整和完善庫區維護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另行制定。因為細安置政策實施之日起,徵收資金建設的水庫和資金支持,以廢除現行的政策,並參與各種水庫移民資金核定徵收地方水利,水電和電網企業的水庫,停止所有的資金負責。

三,平衡,非農業生產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安排其他移民和征地和拆遷安置人口

(K)。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滿足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非困難家庭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安置的要求,有效的城市同時,我們應積極協助通過其他渠道,努力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按照與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十二)妥善解決遇到的困難和現有後期項目,繼續支持建設小型水庫移民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扣除在該地區的所有電力銷售改善自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關稅,農業生產用電),以籌集資金,全面的解決方案小的困難水庫移民,並在後者的一部分,後續的資金支持,以確保在建項目,確保項目如期完成並發揮作用。價格每千瓦時不超過0.5%的標准,報告的具體方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十三)切實做好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人口中。完善水庫移民政策可能會影響其他土地徵用和移民安置人口,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狠抓了良好的宣傳和解釋,並採取了多種措施,及時解決生產生活他們遇到的實際困難適當的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4,增加投資,以促進長遠發展,庫區和移民安置區

(十四)明確扶持重點。後者的標準的支持,以幫助解決水庫移民的溫飽問題,繼續從其他渠道積極籌措資金,加大支持力度,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長遠發展,突出重點上提高加強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加強交通,電力,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態建設,保護環境,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就業和職業教育,貼息貸款,投資補助移民可以直接受益的生產和開發支持項目。

(十五)落實扶持資金。現有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投資和國債資金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及政府部門安排的各類建設基金和專項資金的預算,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傾斜,是為了提高後期支持基金結余安排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支持,具體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水資源部等部門制定,維護資金籌措庫區,調整和完善。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並鼓勵社會捐助和企業對口幫助努力拓寬資金來源。

(十六)做好項目規劃。水庫移民村為基本單元,按照優先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密切關注的前提和基礎,編制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國家安排資金支持的項目。該項目的確定要堅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維護移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十七)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做移民工作,妥善解決移民群眾的問題,關心他們的生活,關繫到黨和政府的威信,黨的幹部和群眾之間的關系,關繫到改革和發展的大局和群眾。完善水庫移民安置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堅持以人為本的舉措,體現了執政為民的想法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的緊迫性和艱巨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提上議程,移民安置工作,周密部署,組織,穩步推進確保移民政策落到實處。

(XVIII)履行職責,加強協調與合作。土地管理移民安置工作,在整體責任的重新安置工作的省級人民政府政府政府和該地區的社會穩定,在主要負責同志,當地人民的政府是第一責任人,必須是同志的責任負責移民工作,落實各級責任,責任,工作場所逐步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的職責,密切配合,加強水庫移民工作的指導。要抓緊研究形成一個統一的移民管理機構在國務院,前形成新的組織,領導,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水庫移民安置政策的實施。省級人民政府,整合現有的移民工作力量,明確負責移民安置工作,明確職能,以補充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在同級別的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低於省級人民政府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明確負責移民安置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水庫移民安置政策執行情況監測和評價機制。有必要加強對移民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在農村地區具有良好的安置工作。

計劃(十九)做好乾部的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的意見,抓緊制定水庫移民安置區的政策支持方案的組織和實施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要細化實施辦法,制定相關的配套文件,首批試點選擇了一些不同類型的水庫,推門而入的經驗在全省范圍內。周邊選擇一批高層次,政策,業務能力強,工作組,由經驗豐富的幹部深入庫區移民群眾的思想素質。批移民工作幹部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准確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確的工作方法,以提高行動的能力,參加培訓的移民幹部按照工作法律。

(XX)加強監管,確保金融安全。地方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政策,嚴肅工作紀律。移民審計,以核實移民身份,並公布在兩個農村發布非掛羊頭賣狗肉。水庫移民安置要認真貫徹落實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嚴格資金支出管理,防止泄漏和挪用資金的支持攔截。監察部,財政部,發展問責制措施。監察,審計部門在各級早期干預,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在後一階段,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整治工作的支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他們必須受到嚴厲的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加強宣傳,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宣傳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輿論支持政策的順利實施,為後期創造良好的氣氛。我們要大力宣傳國家的移民法律,法規,入境事務處是良好的後期扶持政策,解釋有關的宣傳,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水庫移民的關心和照顧。有媒體報道口徑,嚴肅宣傳紀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級政府要始終注意做好保養工作,認真排查各種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矛盾。要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移民,引導移民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堅持政策採取行動,根據相關法律,法令,以確保社會穩定的規定。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等部門的支持遲到部和財政部的政策與監督檢查的主要水庫移民安置實施單位應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

5月17日(完)

㈥ 關於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政策

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興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庫,在防洪、發電、灌溉、供水、生態等方面發揮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大中型水庫移民為此作出了重大貢獻。為了幫助移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國家先後設立了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努力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對保護移民權益、維護庫區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扶持政策不統一、扶持標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夠等多種原因,目前水庫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依然普遍較差,有相當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貧困之中。當前,我國總體上已進入統籌城鄉發展、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對水庫移民的後期扶持。為幫助水庫移民脫貧致富,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新時期水利水電事業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現就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以下簡稱後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後期扶持政策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到工程建設、移民安置與生態保護並重,繼續按照開發性移民的方針,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逐步建立促進庫區經濟發展、水庫移民增收、生態環境改善、農村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使水庫移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實現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近期目標是,解決水庫移民的溫飽問題以及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薄弱的突出問題;中長期目標是,加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經濟發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逐步達到當地農村平均水平。

(三)原則。

━━堅持統籌兼顧水電和水利移民、新水庫和老水庫移民、中央水庫和地方水庫移民。

━━堅持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

━━堅持解決溫飽問題與解決長遠發展問題相結合。

━━堅持國家幫扶與移民自力更生相結合。

━━堅持中央統一制定政策,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後期扶持標准

(四)扶持范圍。後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採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

(五)扶持標准。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後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於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於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採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願並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並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採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後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由國家統一籌措:(1)提高省級電網公司在本省(區、市)區域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價,提價收入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為了減輕中西部地區的負擔,移民人數較少的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區)的電價加價標准根據本省(區)的移民人數一次核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如上述12個省(區)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水庫移民所需後期扶持資金出現缺口,由中央統籌解決;其他19個省(區、市)實行統一的電價加價。(2)提高電價形成的增值稅增收部分專項用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3)繼續保留中央財政每年安排用於解決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的資金。(4)經營性大中型水庫也應承擔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資金管理。後期扶持資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通過電價加價籌措的後期扶持資金由各省級電網公司隨電費徵收,全額上繳中央財政;應撥付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後期扶持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等部門核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標准據實撥付。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等部門另行制定。

(十)現行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的處理。現行的庫區建設基金並入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現行的庫區後期扶持基金並入庫區維護基金,並相應調整和完善庫區維護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後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之日起,現行關於徵收庫區建設基金和後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廢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電和電網企業徵收的涉及水庫移民的各種基金、資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統籌兼顧,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遷人口的生產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庫非農業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完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條件的大中型水庫非農業安置移民中的困難家庭,納入地方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同時,要積極通過其他渠道進行幫扶,努力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理。

(十二)妥善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的困難和現有後期扶持項目續建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通過提高本省(區、市)區域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價籌集資金,統籌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的困難,並保證對在建後期扶持項目的後續資金投入,確保項目按期建成並發揮作用。提價標准為每千瓦時不超過0.5厘,具體方案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十三)切實做好其他征地拆遷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可能對其他征地拆遷人口產生影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採取多種措施,及時解決他們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妥善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四、加大投入,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

(十四)明確扶持重點。在提高後期扶持標准幫助解決水庫移民溫飽問題的同時,要繼續從其他渠道積極籌措資金,加大扶持力度,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問題,重點加強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加強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加強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通過貼息貸款、投資補助等方式對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給予支持。

(十五)落實扶持資金。一是現有政府性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和國債資金、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及政府部門安排的各類建設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向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傾斜;二是從籌集的後期扶持資金結余中安排,用於對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扶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等部門另行制定;三是從調整和完善後的庫區維護基金中籌集。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社會捐助和企業對口幫扶,努力拓寬資金渠道。

(十六)做好項目規劃。要以水庫移民村為基本單元,按照優先解決突出問題的原則,抓緊編制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作為國家安排扶持資金和項目的前提與依據。項目的確定要堅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維護移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十七)提高認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決移民群眾關心的問題,使他們的長久生活有保障,關繫到黨和政府的威信,關繫到黨群、干群關系,關繫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完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堅持以人為本、體現執政為民思想的一項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水庫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把移民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穩步推進,確保移民政策落到實處。

(十八)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移民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移民工作和社會穩定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有一位負責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實行一級抓一級,逐級落實責任,做到責任到位、工作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對水庫移民工作的指導。要抓緊研究組建統一的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新機構組建之前,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省級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現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確負責移民工作的管理機構,明確職能,充實人員,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地明確負責移民工作的機構。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機制。要切實加強移民鄉村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訂方案,抓好乾部培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抓緊制訂本地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要細化實施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文件,選擇若干不同類型的水庫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在全省范圍內推開。各地要挑選一批思想素質好、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群眾工作經驗豐富的幹部組成移民工作組,深入庫區開展工作。對參與移民工作的幹部要分期分批進行培訓,使移民工作幹部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准確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確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辦事能力。

(二十)強化監督,保證資金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政策,嚴肅工作紀律。要審定移民人數,核實移民身份,並在鄉村兩級張榜公布,嚴禁弄虛作假。要認真執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嚴格資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嚴禁截留挪用。監察部要會同財政部制定有關責任追究辦法。各級監察和審計部門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對後期扶持資金使用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十一)加強宣傳,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宣傳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為後期扶持政策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大力宣傳國家的移民法規,配合移民部門做好後期扶持政策的有關宣傳、解釋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水庫移民的關心和照顧。要把握好宣傳報道口徑,嚴肅宣傳紀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始終注意做好維護穩定的工作,認真排查各種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矛盾。要耐心細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確保社會穩定。

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完)

㈦ 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補償多少人頭費

移民搬遷一 次性補助費每人1000元,過渡期生活一次性補助費每人2000元,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從搬遷之日起,政府將繼續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

拓展內容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根據國發〔2006〕17號文件規定籌集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國家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扶持標准,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後的資金。項目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項目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財政部負責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項目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

1.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

2.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3.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4.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5.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

6.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二)中央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支出。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償還債務等支出。

第五條 按照從嚴從緊原則,各省可在項目資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費用,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移民管理機構確定。

第六條項目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一)各省經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數(權重50%)。以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為依據。

(二)對全國統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貢獻情況(權重15%)。以財政部收到各省上繳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為依據。

(三)水庫移民突出問題情況(權重20%)。以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根據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的水庫移民突出問題為依據。在移民脫貧攻堅任務完成前,以國家標准建檔立卡貧困移民數量為依據。

(四)項目資金績效(權重15%)。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組織開展的相關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中央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量核定,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審核後,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序納入水利部部門預算。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採取定額分配。

第七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2082202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第(二)、(三)項支出列 「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資金預算指標按規定比例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財政部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資金正式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次年可以根據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情況進行清算。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財政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項目資金預算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接受上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截留、擠占、挪用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各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專員辦。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315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303號)同時廢止。

㈧ 電價中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是多少

大中型水庫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是由國家統一從上網電費中提取,統籌分配,並不是由發電直接支出。關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的相關政策可參看《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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