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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冶開放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08 13:27:56

『壹』 廣西萬源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和天津萬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是否是詐騙行為

我手上也有這份投資理財協議。。。。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上面這位熱心網友 如果你是真的了解這個公司就請登錄後好好說話
不然披著馬甲隨意亂說的話 會給真正想咨詢的人困擾啊
激烈的言辭好像就見證著這是個騙子公司一樣

『貳』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2009年12月14日證監會公告〔2009〕32號公布,根據2013年6月6日證監會公告〔2013〕26號《關於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市場秩序,保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金是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費用,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售基金份額以及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銷售活動中收取的費用。
創新型封閉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品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設定科學合理、簡單清晰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不斷完善基金銷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建立健全對基金銷售費用的監督和控制機制,持續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保證公平、有序、規范地開展基金銷售業務。 第五條 基金銷售費用包括基金的申購(認購)費、贖回費和銷售服務費。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
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
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採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採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後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後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認購)費用。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
對於除本條第三款規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照以下費用標准收取贖回費:
(一)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二)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7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參照上述標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的收取標准和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專門用於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的服務。
第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第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執行系統,健全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加強後台管理系統對費率的合規控制,強化對分支機構基金銷售費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並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在基金銷售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並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前,應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客戶維護費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中明確約定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戶維護費外,不得就銷售費用簽訂其他補充協議。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銷售機構支付非以銷售基金的保有量為基礎的客戶維護費,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支付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報酬獎勵。
第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
(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三)未經公告擅自變更向基金投資人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准,或通過先收後返、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准;
(四)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載明以下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內容:
(一)基金銷售費用收取的條件、方式、用途和費用標准;
(二)以簡單明了的格式和舉例方式向投資人說明基金銷售費用水平;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事項。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管理費、託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並說明管理費中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的監察稽核報告中列明基金銷售費用的具體支付項目和使用情況以及從管理費中支付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注冊審查以要件齊備和內容合規為基礎,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條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機構,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立案調查、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最近一年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注冊基金申請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五)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六)招募說明書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了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簡明、易懂、實用,符合投資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有明確的投資者定位、識別和評估等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風險警示內容;
(八)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技術系統准備充分,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時點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即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基金申請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申請材料受理後,相關內容不得隨意更改。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冊申請,並進行審查,作出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在注冊審查中可視情況徵求基金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意見,供注冊審查參考。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二百人。
發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發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發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兩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基金管理人在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發生申購、贖回損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應當及時暫停申購、贖回業務。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投資特定指數所對應的組合證券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的開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額可以用組合證券、現金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對價進行申購、贖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對價根據基金的資產組合和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申購贖回和資金結算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份額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轉讓。 第三十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的,為基金中基金;
(五)投資於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額,並且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一隻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資於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總資產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並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種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五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五)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則,結合產品特點和投資者的需求設置基金管理費率的結構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九條 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並,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實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應當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應當提前發布提示性通知,明確有關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影響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選擇權(如贖回、轉出或者賣出),並在實施前預留至少二十個開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
第四十條 基金注冊後,如需對原注冊事項進行實質性調整,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履行相關手續;繼續公開募集資金的,應當在公開募集前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變更注冊事項的申請。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第四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成立的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並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成立的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該日常機構提出書面提議。
該日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該日常機構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該日常機構決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按照未設立日常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或者通訊開會等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召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查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注冊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查,並在六個月內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冊申請。
基金管理人注冊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尚未募集的,撤銷注冊決定;並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冊申請,對該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採取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已經注冊並募集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公開募集前未變更注冊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情節嚴重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關聯交易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售基金份額;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時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涉及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五)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十)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合並;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報送解決方案,或者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三)技術系統出現故障,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持有人利益的。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列支相關費用;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超過二百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利益輸送、非公平交易、內幕交易等規定,並參照本辦法關於防範利益沖突、保護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9號)同時廢止。

『肆』 僅場內交易的關於發布開放式基金場內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發布開放式基金場內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開放式基金場內交易流程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或贖回業務有兩種辦理方法
1、場內交易:是指使用上海或深圳證券賬戶(股票賬戶或封閉式基金賬戶),通過股票委託系統辦理。
2、場外交易:是指使用基金公司開放式基金賬戶,通過開放式基金委託系統辦理。 開放式基金場內交易流程簡介一、 開立客戶號等(詳見A股開戶流程)
二、 上海基金通業務
(一)、業務簡介
通過上證所辦理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與贖回,是在現有的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與贖回之外,為投資者新推出的開放式基金業務辦理渠道。
投資者通過上證所場內系統認購、申購與贖回基金份額的,應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的規定,指定有資格的上證所會員代為辦理。
(二)、申報要素
1、認購申報的證券代碼為521***,採用金額認購方式,投資者以認購金額填報數量申請,
溫馨提示:使用A股交易的買入菜單辦理。
2、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時間與場所
上證所在每個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內,接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申報。
申購、贖回的證券代碼為519***,採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以申購金額填報數量申請,以贖回份額填報數量申請。申購對應A股交易的買入菜單,贖回對應A股交易的賣出菜單。申購、贖回的成交價格按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確定。由於申報價格欄不能空白,故約定始終都填寫為1元。
最低申購金額及贖回份額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公告。在最低申購金額的基礎上,累加申購金額為100元或其整數倍,但最高不能超過99,999,900元;單筆贖回的基金份額為整數份,但最高不能超過99,999,999份。
T+2日起,投資者可在提交申報的上證所會員營業部處查詢到申購、贖回處理結果和申購所得基金份額。
3、設置基金分紅方式的申報證券代碼為523***,買賣方向只能為買,不能為賣;價格填寫基金分紅方式代碼,其中100元為紅利轉投,101元為現金分紅;申報數量為1。
特別提示:設置基金分紅方式只能到我司各營業部櫃台辦理。
4、基金通場內認購、申購、贖回均可使用我司熱鍵、電話委託、網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統辦理。
(三)、跨市場轉託管
場內轉場外跨市場轉託管的證券代碼為522***,轉出對應賣出
對於轉出,價格欄填寫轉入方的銷售人代碼,范圍1-999元。
T+2日起,投資者可在場外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查詢到該轉託管轉入基金份額,或者在場內指定交易所屬有資格的上證所會員處查詢到該轉託管轉入基金份額。
溫馨提示:如果投資者辦理基金通基金跨市場轉託管業務轉入我司,我司上海席位號為23078。
三、LOF業務簡介
(一)、業務簡介
上市開放式基金(英文名稱Listed Open-ended Funds,簡稱LOFs)是在現行開放式基金運作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深交所發售、申購、贖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點有:
1.基金的發售可以在深交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同時進行,深交所採用上網發行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沿用現行的櫃台銷售方式。
2.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後,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深交所交易系統以撮合成交的方式買賣基金份額,也可以選擇在深交所交易系統、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以當日收市後的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基金份額。
3.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認購、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中國結算深圳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可通過證券營業部向深交所交易系統申報賣出或者贖回。賣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電子撮合價成交,贖回則按當日收市的基金份額凈值成交。
4.利用跨系統轉託管可以實現基金份額在場內與場外之間託管場所的變更。
基金代碼由六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兩位均用16或15標識。
(二)、申報要素
1、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在我司各營業部均可申報認購;投資者在同一交易日內可以進行多次認購,每筆認購量必須為1000或其整數倍。
溫馨提示:投資者可以通過我司使用我司熱鍵、電話委託、網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統買入菜單辦理認購業務。
認購費用認購時直接從投資者資金賬戶中收取;例如:投資者認購1000元基金通基金,認購費率為百分之一,認購時系統收取投資者金額為:1010元(即1000+1000*0.01)
2、上市開放式基金採取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報,贖回以份額申報。場內申購申報單位為1元人民幣,贖回申報單位為1份基金份額;場內贖回為固定贖回費率,不可按份額持有時間分段設置贖回費率。
溫馨提示:LOF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請使用我司使用我司各營業部熱鍵委託的A股交易系統LOF申購、LOF贖回菜單辦理。具體操作請咨詢營業部人員。
LOF基金買賣業務可使用我司熱鍵、電話委託、網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統買日、賣出菜單辦理。
(三)、跨市場轉託管業務
1、投資者託管在交易所場內的基金份額,無論是場內認購、申購或買入的基金份額均可以直接選擇賣出或者贖回任何一種變現方式。
(1)基金募集期間認購的基金份額,在基金上市後,可以直接在二級市場以電子撮合價交易,也可選擇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贖回;
(2)T日在場內申購的基金份額, T+2日可以通過場內賣出或者贖回;
(3)T日買入的基金份額, T+1日可以通過場內賣出或者贖回。
2、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的LOFs份額只能贖回,不能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賣出,如果投資者擬將該基金份額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賣出,可以先辦理跨系統轉託管,將基金份額轉入深交所交易系統,之後再委託證券營業部賣出。
溫馨提示:如果投資者辦理LOF基金跨市場轉託管業務轉入我司深交所交易系統,我司席位號為236700。
3、LOF基金的轉託管費用為:
場外轉場內(基金櫃台與交易所之間的轉託管)免費
需通過交易所完成的轉託管:場內轉場外、場內轉場內 30元(附:不論金額、當日筆數、基金種類,同一投資者同一天,從同一轉出方到同一轉入方只收單筆轉託管費用)。

『伍』 國內外礦業稅費分類及其特徵

為保障我國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利用稅收杠桿調節礦產資源的生產和消費。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對一切經濟活動所徵收的稅費,是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調控礦業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礦業稅收是國家(包括各級政府)依法對礦業企業的經營活動所徵收的各種稅費,是政府與礦業公司分配礦業利潤的一種機制與方式,它除了包括與礦業活動有關的各項稅負外,還包括礦業公司直接或間接向政府繳納的各項費用。在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收制度是與礦業活動有關的各項賦稅方案的財政制度的總和,是由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包括有礦業公司直接或間接向政府繳納的各種費用,並隨礦業的發展而逐步完善的。

在市場經濟國家的礦業稅收制度中,礦業稅收的種類繁多,不同的分類依據和標准,有不同的劃分類型。我們認為一般的劃分方法有三種。一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二是分為利潤與非利潤稅;三是分為一般稅收和與礦業有關的專門稅收。

第一種分類辦法,將礦業稅收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兩類。直接稅是指由礦業公司向任一非商業性政府實體直接交納的稅收,包括:所得稅(公司稅);權利金(產量稅、產品稅、採掘稅等);超額利潤稅(資源租金稅、資源租金權利金等);礦權轉讓稅;環境稅等。間接稅是指由礦業公司或其股東所負擔的除直接稅以及資本成本、經營成本等之外的各種費用,包括:股東稅;地方發展(的要求);礦產所有人(非國家所有時)補償;附帶權益(政府所持有成本股);自由股本(政府所持無成本股);承包人選擇;使用當地提供的服務及產品的要求;因政府授予非礦業公司權利而發生的合同付款、履約保證金、借用和對土地所有人的補償等。

第二種分類辦法,將與礦業有關的稅收劃分為利潤稅與非利潤稅兩種。利潤稅是指按利潤徵收的稅種,如所得稅、超額利潤稅、大公司稅等,從礦業公司的角度來看,這種制度是合理的,是有效分配經濟純利的方式。近年來,有不少國家調整了權利金制度,除降低稅率或乾脆取消權利金外,有的國家採取的措施是調整權利金的徵收方式,使權利金與利潤掛鉤,與投資收益率掛鉤,有時對一些大型礦山採用特定稅率,有的在礦山投資協議中規定,有時具體的實際稅率在招標或拍賣過程中通過考慮礦床類型、噸位/品位、經濟及地理和技術因素、風險因素而定,盡量將權利金變成一種利潤稅,鼓勵礦業投資。在許多發達國家,礦業界最為關心的恰恰正是非利潤稅的問題,當一個國家以利潤為基礎的稅收不超過50%這一閾值時,開始用非利潤稅作為增加稅收收入的一種方式。我們國家目前礦山企業所承受的大多是非利潤稅,企業難以將非利潤稅收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從而嚴重威脅著我國礦業的競爭力並危及礦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種分類辦法,分成與礦業活動直接關聯的專門的稅收,以及與礦業活動不直接關聯的一般行業均要承擔的稅收。前者可能包括那些采礦權轉讓的補償費,如權利金(或/和出口稅)以及采礦用地的租金;有時候,應交稅款的收入計算有不同於一般所得稅的地方,作為稅收的組成部分如可得扣減(投資補貼、耗竭補貼賦稅優惠等)可能不同;當資源租金稅,如附加利潤稅對礦業自成一類時,也將歸於這一類。後者即與礦業活動無關的稅收主要又包括所得稅及營業稅兩部分。

(一)國外部分礦業稅種介紹

礦業稅收是國家(包括各級政府)依法對礦業企業的經營活動所徵收的各種稅費,是政府與礦業公司分配礦業利潤的一種機制與方式。它除了包括與礦業活動有關的各項稅負外,還包括礦業公司直接或間接向政府繳納的各項費用。許多國家把稅收政策作為政府對礦業系統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市場經濟國家經過多年的發展,已逐步形成並完善了一套相對有特色的礦業稅收制度。這套礦業稅收制度頗具創造力,與一般經濟活動所適用的稅制相比,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而這正是由礦業活動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國外主要礦業國家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基本上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所有工業企業都適用的普通稅制,如所得稅(利潤稅)、增值稅和預扣稅等;另一部分是礦業特有稅費制度,如權利金、保證金、耗竭補貼等。在世界上只有部分國家徵收增值稅或類似增值稅性質的稅收(銷售稅),很多國家對礦產品都不徵收增值稅。

1.所得稅(利潤稅)

所得稅一般是以銷售收入扣除經營成本、權利金、固定資產折舊及其他法定可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稅基數對公司實體徵收的稅種。在國外多數國家中,礦業與其他行業的所得稅稅率相同,但對礦山企業徵收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的確定普遍採取優惠政策。如允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在應稅所得中扣除資源耗竭補貼等。不同國家所得稅和稅基(即應稅所得的確定方法)不同。大多數國家在30%左右。加拿大的礦山企業可享受到資源貼,平均稅率可降到10.2%;有些國家為累進稅率,如印度尼西亞,利潤在500萬~3000萬美元的,稅率為25%;利潤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稅率為30%;澳大利亞的所得稅稅率為36%;美國為34%。

2.權利金

權利金制度是為了調整礦產資源所有權人與采礦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由采礦權人因開采這種非由他所有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而向所有人的付費。到20世紀末21世紀初,英美法系國家普遍採用了權利金制度,權利金制度成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一個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各國權利金費率各不相同,多數在3%~8%之間,不少為5%。大多數國家採取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方式來徵收權利金,還有一些國家按照礦山企業利潤的一定比例計征。部分國家礦產資源權利金費率的比較見表3-1所示。一般情況下,權利金除一部分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外,還分給礦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還有較大的一部分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以及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活動的基金。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礦業投資環境的變化,一些國家為鼓勵和吸引礦業投資,降低了權利金的稅費,並對一些大型礦山採用特定稅率。

總體來看,權利金調整的趨勢是降低費率,徵收方式靈活多樣,與利潤率掛鉤,與投資收益率掛鉤。但同時,對於一些盈利比較好的項目,政府也要求通過具體談判而增加權利金的支付。

表3-1 一些礦產生產國的權利金費率

3.耗竭補貼(又稱為負權利金)

是自然資源工業獨有的補貼,美國於1913年最早採用。所謂耗竭,是指自然資源被開采後造成的資源耗盡或減少。耗竭補貼是指每個納稅年度中從凈利潤中扣除一部分給油田、礦山的所有人或經營人(礦權人),用於尋找新礦體,以替代正在耗竭的礦體。耗竭補貼是與權利金截然相反的兩個概念。但這兩個概念的基礎卻是相同的,即礦產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可耗竭的資源。其不同點在於,權利金是補償給礦產資源所有人(一般是國家)的,而耗竭補貼是補償各礦權人(經營人),以鼓勵他們更積極地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它作為一種對采礦的補償,有效地降低了采礦人所承受的稅負(有的國家是直接補償,有的國家是從權利金支付中扣除,還有的國家從所得稅中扣除)。美國、加拿大、印度尼西亞、辛巴威、馬來西亞等重要的礦產生產國均有這種耗竭補貼制度,見表3-2所示。

表3-2 部分國家礦產資源耗竭補貼條款

4.資源超額利潤稅(超權利金)

資源超額利潤稅是對礦山企業超過基本的投資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潤徵收的稅種。其目的在於通過國家干預,調節因不同礦山企業的資源豐度等自然條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礦權人收益的顯著差距,促使采礦權人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澳大利亞於1975年最早提出,目前只有少數國家推行。巴西對按一定公式計算的超額利潤徵收10%的超額利潤稅。

5.礦業權出讓金

礦業權出讓金又稱礦業權有償使用費,它是指礦業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依法向國家繳納礦業權使用費,即國家有償出讓礦業權。根據不同國家礦業投資體制的特點,國家有償出讓礦業權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對於國家未進行勘查投資的礦產地,礦業權人取得探礦權或采礦權後,按年度、面積向國家繳納探礦權租金或采礦權租金。另一種情況是對國家投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礦業權人持有礦業權的條件,除按年度、面積向國家繳納探礦權租金外,還必須對國家投入的勘查投資予以補償。

6.保證金

礦業活動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對環境和生態的嚴重破壞。許多市場經濟國家在解決礦山環境問題上都採取了比較有力的措施。一是設置環境稅(如許多國家對煤炭生產所徵收的「黑肺稅」,對黃金生產所徵收的「氰化物補償稅」等),另外就是礦地恢復保證金制度,以治理礦業對環境的破壞,並對礦業公司所發生的任何環境或恢復支出在計稅時給予相當有利的扣減。如澳大利亞煤炭勘探所需的保證金通常為10000~20000澳元。

(二)國內部分礦業稅種介紹

我國現行的礦業稅費制度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後逐步形成的。1994年我國頒布實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標志著我國實行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1998年頒布實行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方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方法》使得我國礦業有償開采逐步完善。目前,我國礦業稅費種類主要包括:增值稅、所得稅、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城建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外的銷售稅金以及其他稅費。

1.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額,並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而言,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稱之為「增值稅」。目前,我國對石油、天然氣的增值稅稅率為17%,固體礦產的增值稅為13%,暫對黃金免徵增值稅。

2.所得稅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是內、外兩套稅制分立並存,稅前列支標准和稅收優惠等均不一致,導致稅制的結構復雜,而且企業稅賦差異很大。據測算,目前企業平均實際稅收負擔率,外資企業為11%,內資企業為22%,國有大中型企業為30%。就稅基的計算和優惠政策方面來說,我國礦山企業卻不及國外礦業企業和我國的中外合資企業,這種狀況不利於各類企業公平競爭。第一,國外將礦產資源儲量資本化,按產量折耗計入成本,而我國的礦產資源儲量未作為資產處理。國外這種折耗占總收入的比例也是很高的,如法國是23%,西班牙是25%,以色列是27%。第二,國外對勘探與開發費用的處理也有具體的規定,有些規定比較優惠,如規定勘探費用在采礦後一次性作為成本扣除,開發費用原則上在發生的當年扣除。這將大大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賦。第三,多數國家允許礦業企業採用加速折舊、初期折舊和提值折舊等方法,也使所得稅稅基減小。第四,很多國家企業實行聯合納稅,可以減少總體納稅額,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雖然目前在普遍虧損與微利的情況下,我國礦山企業所得稅負擔不重,但對礦業投資還是有較大的潛在影響。

3.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稅制通釋》對「資源稅」的解釋,立法依據有五條:一是促進國有資源合理開采、節約使用、有效配置;二是合理調節由於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促使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三是為國家取得一定的財政收入;四是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五是有利於實行分稅制。1994年稅制改革後,我國擴大了資源稅的徵收范圍,除原油、天然氣、煤炭外,還對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原礦和其他非金屬原礦等徵收資源稅。採取從量定額的辦法徵收,實施「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原則:就資源賦存狀況、開采條件、資源等級、地理位置等客觀條件的差異而規定了幅度稅額。資源稅作為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其中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稅收,其他資源稅作為地方稅收。

4.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從1994年4月1日起對采礦權人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所調整的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與采礦權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收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采礦權人開采不可再生礦產資源而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的補償,與國外的權利金大體一致或接近。徵收資源補償費的費率按礦種分別規定,費率為0.5%~4%,國外權利金費率一般為2%~8%。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和尋找新的礦產資源。

5.礦權使用費

1996年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首次提出了國家實行礦權有償取得制度。1998年又出台了《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在這兩個辦法中規定了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具體繳納辦法。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了探礦權使用費標准: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平方千米,但是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平方千米。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了采礦權使用費標准為1000元/平方千米。一個佔地10平方千米的礦區,即使按照最高標准計算,每年繳納的礦權使用費僅僅1萬元,礦權使用費收費之低是再明顯不過的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權使用費收費過低導致的後果之一,是礦權人不珍惜礦產資源,盲目追求產量,哪塊好采采哪塊,不好採的扔掉。為了杜絕這種浪費資源的現象,必須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權使用費的收費標准。

綜上所述,我國礦業經濟活動及礦產資源有償是建立在一系列經濟關系基礎上的。礦業稅費本質上是資源性質的稅費,是由礦產資源資產價值決定的,主要體現為資源所有權的收益,也是國有法定的財政預算收入,國務院明確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能,因此由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共同協調合作,抓好這件涉及礦業改革、開放的大事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從長遠看,中國的地勘和礦業還需要持續發展,做大做強,還需要下大力氣改善投資環境以緩解資源約束的嚴峻形勢,因此需要一個較為寬松和穩定的經濟政策環境和礦業稅費制度。

『陸』 什麼是基金的開放期和封閉期

從開放式基金募集資金到開放投資的過程來看,經歷了三個期間:募集期、封閉期和正常申購贖回期。
首先是募集期,在此期間內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公司的直銷機構或者銀行等代銷機構向投資者銷售基金,募集資金,投資者在這個階段只能買入,而不能賣出基金份額,買入的價格是份額凈值(1元),買入基金份額的費用稱為認購費。
募集期結束,就進入封閉期了,這時,基金合同已經生效,但在封閉期中,基金不接受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的請求,這段時間內投資者既不能買入也不能賣出基金份額。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的封閉期不得超過3個月。
封閉期結束,基金可以同時接受申購與贖回,這就進入了正常申購贖回期,也稱為開放期,投資者可以根據開放式基金每天的份額凈值進行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柒』 開放式基金流動性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1、對我國開放式基金流動性贖回風險的實證評價

開放式基金是滿足投資者流動性需求和一定收益率需求的動態均衡的產物,我國開放式基金目前都是負擔基金,即收取贖回費用,但這並不表明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就高。從投資者群體結構看,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還不成熟,資本市場、貨幣市場運作效率不高,交易成本較高,投資者的投機意識較濃,以做短線交易為主,長期理性投資理念還未樹立,也就是說低流動性需求的投資者比重較小,而高流動性需求的投資者占較大的比重。良好的業績表現是資金凈流入的關鍵因素,也影響著開放式基金的規模。

2、最低贖回費率與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的防範

通過設置贖回費用並確定合理的贖回費率,負擔基金可以在基金成立時把高流動性的投資者排斥在外。進一步分析看,通過設置適當的贖回費用使開放式基金可以免受流動性沖擊,比如通過前端費用和後端費用來篩選高流動性需求投資者。不過僅靠一個贖回費用是難以使開放式基金完全免受流動性沖擊的,充其量不外乎增加流動性需求高的投資者即短線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促使投資者延長投資基金的持有平均周期,從而防範流動性贖回風險。

鑒於投資者流動性需求、投資理念以及成熟程度等有差異,可通過制訂較高的贖回費用和其他負擔費用來排除較高流動性需求的投資者,而通過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來滿足成熟且具有理性的流動性需求較低的投資者,如此可在某種程度上減少流動性風險。開放式基金費率結構一般受投資者偏好的約束,為了防範流動性贖回風險和提高基金的競爭力,可在贖回費用的設計上採取更為靈活的手段,根據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偏好及持有基金的期限長短,收取不同的贖回費用。目前我國開放式基金在這方面已有舉措,像富國動態平衡、易方達平穩增長、融通新藍籌、南方寶元債券基金等贖回費率變得較為靈活,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基金所面臨的贖回壓力和流動性風險。

應對基金流動性風險的策略

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應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水平、投資者構成及其投資理念的差異而採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影響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因素比較復雜,主要通過有以下幾方面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1、理論模型表明,負擔基金管理者的邊際能力相對於低流動性需求投資者的數量和高流動性需求投資者的風險而言是遞減的;最低贖回費用與高流動性需求投資者的風險和低流動性需求投資者的相對稀缺性呈正相關。

2、從目前看,我國尚不具備推出免費基金的條件,但可根據國內投資者的收入水平、投資偏好、習慣設計開發多層次的開放式基金產品及其費率結構。當然,實際的費率結構可根據不同收入群體的概率分布和市場狀況來設計。針對高流動性需求的持有者設定較高的費率,鼓勵其長期持有,在條件成熟時改現在的申購和贖回兩頭收費為僅收贖回費,適當提高贖回費率。

3、基金管理者應加強對基金的營銷管理,向投資者闡述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模式,促使高流動性需求投資者向低流動性需求者轉化,樹立長期投資理念,讓投資者在購買和贖回時慎重抉擇,減輕基金贖回壓力,以此來防範流動性風險,同時要合理確定開放式基金的規模。另外,可在同一基金內實施不同基金品種的互換,這樣可把投資者欲撤出的資金留在本基金管理公司內,以減輕現金兌付的壓力和流動性風險。建議加強對開放式基金在資產變現性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正確引導基金投資者。

4、目前我國基金管理水平還不高,基金管理者的能力有限,因此應借鑒成熟市場的流動性管理經驗,制訂有關法律法規對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理,選擇合適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戰略(資產流動性戰略、借入流動性戰略、平衡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戰略等)。改革基金管理者的報酬提取方式、降低流動性成本、提高基金經營運作能力。

『捌』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哪個法規

收取申購贖回費用,管理費用,託管費用等等的費用本來就是基金公司的主要收入,不
收這些費用基金公司怎麼養活自己的員工?你也可以選擇後端收費,然後長期持有,這
樣就不需要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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