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眾責任險與公眾責任險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責任
公責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范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意外事故:指日常生活、生產中的疏忽大意、失職、犯罪等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失火、爆炸、碰撞等。意外事故必須是非所預見、非所願意、非所期待的事故,亦即危險的發生一般應是事起倉促、猝不及防或事故的發生純屬偶然,非始料所及或事故發生雖屬意料所及但不能確知其必然發生或確定其發生時間。
物責險——「在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范圍內,因被保險人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過失:應該預見,卻沒有預見,或者預見到了卻輕信能夠避免。
疏忽:應當注意且能夠注意,卻沒有注意。構成法律上的侵權。
除外責任1
公責險——「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物責險——「被保險人根據非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且保險人未書面認可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除外責任2
公責險——「對於未載入本保險單明細表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佔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腳踏車、車輛、火車頭、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
物責險——無。
除外責任3
公責險——「火災、地震、爆炸、洪水、煙熏」;
物責險——無「火災、爆炸、洪水、煙熏」。
除外責任4
公責險——「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物責險——「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除外責任5
公責險——無;
物責險——「地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卷風、台風等自然災害,但因被保險人管理、維護不善,造成災害來臨時本不應發生的損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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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是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物業管理責任險的內容有哪些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物業管理企業收取保險費,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因管理或從事管理的過程中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參加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的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承保的其實就是業主在小區內因為物業的疏忽或者過失帶來的人身財產損失
比如下雪了,沒及時清掃,導致人員滑倒摔傷
Ⅲ 物業管理企業責任保險
您好,
制定物業服務合同,首先要依照國家的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否則沒有法律效力;其實這兩者並不沖突,「物業服務費不報案業主的人身保險、財產保管費等費用」這是對的,但是這句話的前提是你物業公司也履行物業公司所應該做的標准和小區的正常秩序活動,如果說物業管理企業履行了相關的服務標准、協議,那麼在業主出現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時候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說在出現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時候,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的管理未能達到相關的標准那麼物業管理企業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希望能幫到您。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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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平安保險第三者責任險條款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台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因為交強險在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人承擔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賠償金額的最高限額。
1)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確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4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摩托車、拖拉機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因不同區域其選擇原則是不同的,與《汽車保險費率規章》有關摩托車、拖拉機定額保單銷售區域的劃分相一致。即廣東、福建、浙江、江蘇4省,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計劃單列市(深圳、廈門、寧波、青島、大連),各省省會城市,各自治區首府城市屬於A類,最低選擇5萬元,其他區域屬於B類,最低選擇2萬元。?
(2)除摩托車、拖拉機外的其他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6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例如,6座以下客車分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等檔次,供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自行協商選擇確定。?
2)主車與掛車連接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注意:掛車投保後與主車視為一體,是指主車和掛車都必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且是主車拖帶掛車。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主車引起的,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的總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向承保主車的保險公司索賠,還應提供主車、掛車各自的保險單。兩家保險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攤賠償。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及約定的其他車輛。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
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六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葯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九)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第八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條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主車與掛車連接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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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的承保實務
(一)風險評估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的風險評估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險人是否取得合法資格。
2.被保險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業務范圍、規模大小。
3.受託管理項目類別,是寫字樓、商廈還是居住小區,同時管理其中幾類項目的,各類項目所佔的比例。
4.受託管理項目的地理環境、范圍大小及風險情況。
5.保險地點的安全設施及應急搶救手段如何。
6.被保險人的管理水平及人員結構情況。
7.被保險人以往事故記錄。
(二)賠償限額及免賠額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基本險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兩部分,由投保人根據其受託管理物業總體風險特性和水平以及實際需要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責任附加險的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兩項。投保人可視風險情況和實際需要,在附加險賠償限額中選擇投保。
保險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承保業務的風險大小確定基本險或附加險每次事故財產損失扣除的絕對免賠額(對人身傷亡無免賠額的規定)。對於特殊風險或高賠償限額的業務,除規定具體的免賠額外,還可同時規定免賠率,兩者以高者為准。
(三)保險費
該險種的基本險主要是根據被保險人物業管理業務收入作為計費基礎,乘以需求的賠償限額對應的適用費率。但對於附加險而言,保險費為附加險賠償限額乘以附加險費率。另外,對於保險期限為短於或長於一年的,應該參照短期費率表來計算。
Ⅵ 物業管理責任險哪些情況可理賠
物業管理責任險是一個險種,包含: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范圍內的物業,因被保險人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或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三)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另外還可以購買附加停車場機動車輛盜竊、搶劫責任保險條款
Ⅶ 平安第三者責任險條款
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內容主要包括賠償金額、賠償計算方法和責任限額:
一、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金額
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金額應根據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進行確定和計算。《機動汽車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其保險費用分別為800元、1040元、1250元、1500元、1650元,被保險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這一條款規定了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依據。
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款計算方法分兩類:
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承擔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賠款=賠償限額x(1-免賠率)
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低於賠償限額時:賠款=應負賠償金額x(1-免賠率)
三、事故責任限額
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人承擔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賠償金額的最高限額。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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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就物業服務企業而言,我國物業保險主要有:財產險(主要是火災險)、公眾責任險、僱主責任險(適用於外資企業)。
Ⅸ 平安保險條款是什麼
條款好多,問你要的是哪一個險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