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待遇支付的核定 泉州 審批對象
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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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一)、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1、男性退休年齡在60歲;
2、女性幹部退休年齡在55歲、工人退休年齡在50歲;
3、連續工作的特殊工種可提前5年退休;
4、國有破產企業職工離本人正常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
5、因疾病而需要提前退休,男性為50歲,女性為45歲;
(三)、本市戶籍的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有本市戶籍的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的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2.退休時個人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
(一)、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按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的基礎性養老金加上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的1/120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員工,在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以後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按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的基礎性養老金加上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的1/120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加上按本市1997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計算的基本調節金加上由市政府規定的過渡性養老金。
3.參保人的年限報銷與連續參保時間掛鉤
為杜絕某些用人單位和個人選擇性參保的投機行為,堵塞醫療保險共濟基金流失的漏洞,我市制定新醫改方案時,吸取了過去的教訓,參保人每醫療保險年度從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並與連續參保時間掛鉤,具體標准為: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半年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0.5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半年不滿1年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年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每醫療保險年度從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與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掛鉤,具體標准為:
(一)連續參保時間滿半年不滿1年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5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10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15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3年以上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20萬元。
4.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險種的參保對象
醫療保險分綜合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兩種形式。
下列人員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藍印戶口,以下同)的在職人員;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並由廣東省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在職人員。
下列人員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一)非本市戶籍的在職人員;
(二)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非本市戶籍退休人員;
(三)具有本市戶籍,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經用人單位申請,非本市戶籍的在職人員也可以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5.市外分娩費用報銷處理
離深回家鄉分娩不需社保局批准(單位同意即可),分娩費用的報銷標準是根據深圳市同級專科醫院的費用標准核定的。順產的基本醫療費用不超過2500元(不同地區的不同級別醫院的償付標准應有所區別),剖腹產的基本醫療費用不超過3300元,有異常妊娠與分娩並發症(如妊高征、產後大出血、產褥感染等)的分娩費用憑住院病歷復印件、單位證明、出生證、准生證審核後報銷。
6.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共濟基金的分配比例:
本市戶籍員工的個人帳戶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1%(包括個人繳的5%,以及企業繳9%中的6%部分),共濟基金比例為企業繳交的員工繳費工資的3%;非本市戶籍員工的個人帳戶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1%(包括個人繳的5%,以及企業繳8%中的6%部分),共濟基金比例為企業繳交的員工繳費工資的2%。
7.工傷死亡待遇
被保險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領取以下待遇:
(一)、喪葬費: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一次性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一次性發給死者的親屬。
(三)、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供養一人者,每月發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供養兩人者,每月發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供養三人或以上者,每月發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被供養者是孤兒或孤寡老人者,每月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計發;(深圳市工傷條例)
被保險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領取以下待遇:
(一)、喪葬費: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一次性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
(二)、遺屬撫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十八至六十個月,一次性發給死者的親屬。領取遺屬撫恤金順序為:1、配偶、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親屬。
有第一順序親屬領取的,第二順序親屬不領取。沒有第一順序親屬領取的,由第二順序親屬領取。依此類推。
(三)、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供養一人者,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供養兩人及兩人以上,發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被保養者是孤兒或孤兒者,按上述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發。
生活補助費按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直到失去供養條件為止。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生活補助費每年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廣東省工傷條例)
8.外地戶口人員調入後的內地繳費余額、年限及工齡的計算方法
(一)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
(二)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帳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帳戶。
(三)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9.對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處罰
違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社保機構應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50000元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10.工資總額的組成:
國家統計局經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准,於1990年1月1日發布了第一號令《國定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按此《規定》,工資總額是指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它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其中,資金是指支付給員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給員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員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員工的物價實際上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主要包括: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公休假等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總之,除了創造發明獎、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獎,工會文教費、交通補貼、房屋補貼、洗理費,勞動保護性支出(如勞保用品、清涼欽料費,以及因從事有毒有害、高溫深水等特殊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項目外,其它所有的勞動報酬都屬於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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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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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社會保險月報表送達時間及各原因未參加的社保而需補交的辦法:
(一)、用人單位參保情況發生變化時需填寫《參加社會保險月報表》並於當月十五
日前送達;
(二)、補交時提供填寫好的《職工補交養老保險費審批表》及補交期間的工資表原件和有關憑證,如:調令、勞動合同等;
(三)、以下情形不能補交養老保險費
1、失業期間;
2、服刑期間;
3、沒有獲得勞動收入的;
4、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仍在工作的年限(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辦理退(轉)養老保險金須知:
(一)、退休前調出或辭工離開本市的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按以下辦法辦理;
1、非本市外地城鎮戶籍員工積累額本息全部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當地社會保險機構不予接收的,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2、非本市外地農村戶籍員工其個人賬戶建立一年以上的,積累本息全部退還本人;個人賬戶建立不滿一年的暫不予退保。
3、出國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二)、辦理退(轉)保手續須本人親自辦理,並提供以下資料:
1、《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
2、單位出具的退(轉)保證明;
3、填寫《員工退(轉)保登記表》;
4、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出境定居者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護照等。
3.市外急診、住院時產生的費用處理
參保職工在出差、探親期間因急、危重病在市外醫院急診、住院的病人,必須立即向本單位報告,由單位在十天內到市社保局辦理外診登記手續。出院後符合報銷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憑醫院出院小結及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審核報銷(按深圳市醫療收費標准和同級醫院住院償付標准報銷)。超過一個月不辦理手續或不能提供醫院的出院小結及疾病診斷證明書者,其醫療費用不能報銷。
4.現金報銷的手續
凡因急診、電腦故障、醫療卡無法使用等原因在市內定點醫院就診的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必須經過醫療保險處審核報銷室人員審核,然後憑核准報銷的醫療費用,再到市社會保險局1027房財務室報銷。
5.離退休人員回內地常住,醫葯費的報銷處理:
離退人員回內地常住,先由本人提出書刊號面申請,到市社保局醫保處備案。離休人員的醫葯費合理部分實報實銷,其中社保局只承擔基本醫療保險的合理部分,剩餘部分由原繳費渠道解決。退休人員的門診基本檢查、治療、用葯的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扣減,住院費用按深圳市同級醫院的住院費用償付標准審核、報銷,由共濟金支付95%,個人自付5%。
6.員工在本市內企業之間流動,其養老保險的繳交辦法:
由於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機構上實行垂直管理,在費用收付上實行全市聯網,
因此,員工在本市內企業之間流動時,其社會保險號維持不變,也不更改其養老保險
個人帳戶,流入企業只要用該員工的原社會保險號為其繳交養老保險費就行了。
員工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交養老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
和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積累額不間斷計息。
7.辦理退住房公積金須知
(一)、凡參加了住房公積金的員工,在辦理了購房手續後,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結算手續。(二)、辦理住房公積金結算手續須本人親自辦理,並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
2、待業證或單位出具結算住房公積金證明;
3、房產證或購房合同或首期房款收據原件和復印件;
4、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8.參加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家屬統籌醫療條件
一、適用對象
市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幹部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自願統籌醫療:
1、持有深圳特區常住戶口(同一戶口本〕,並在特區內居住的;
2、子女:年齡未滿18周歲(或年滿18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從未有工作收入的。
二、辦證程序
參加對象須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張,戶口本,幹部職工本人的醫療保險證復印件,
由單位指定專人於當月的15-20日送交統籌醫療處,下月初發給統籌醫療證。
9.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條件、適用范圍及參保對象
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適應范圍及參保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具有深圳戶籍、(含藍印戶
口)的職工,非深圳戶籍的企業管理人員,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員工。
二、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1、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地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
2、企業上年度盈利。
3、民主管理基礎好。
10.社會保險卡丟失後的掛失與補辦手續
(一)、證件掛失:應由單位或本人通過電話中心報上電腦號、身份證號或直接找單位分管員辦理掛失
(二)、證件補辦:由本人辦理要提供單位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電腦號,攜帶一張一寸免冠彩照到單位分管員處辦理。由單位辦理要提供月報表、提供月報表、身份證復印件,攜帶一張一寸免冠彩照同時辦理掛失、補辦,補辦制證費15元/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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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簡述失業保險的幾種主要管理體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Ⅲ 社會保險崗位許可權管理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構成要素有
一、社會保障法規
社會保障法規是指調整國家、集體(僱主)、個人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社會保障法規的具體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憲法條文,可以是專門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規。
社會保障法規從內容上區分,大體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由國家制定的關於社會保障制度的綜合性的基本法,主要規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內容項目,國家、企業、個人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如美國的《社會保障法》,法國的《社會保險法》就屬此類。
第二類是根據社會保障的不同方面和項目,制定的單行法規,是規定社會保障各具體部分,即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的性質、任務、項目及實施方式的專項法律。如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誕生的,德國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制定的三部社會保險立法。我國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就是這類法規。
第三類是有關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及補充規定等。如1994年我國民政部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同年山東省制定的《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
社會保障基本法,單行法規和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在三個層次上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在這些法規中不僅包含了社會保障制度的規范系統,而且還體現了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導思想,是現代社會保障的第一要素和制度化的基石。社會保障法規的完備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標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誕生的,可以說沒有社會保障立法就沒有真正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為什麼必須要用法律這種最具強制性的規范來調整其各種關系呢?這是由社會保障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社會保障是國家組織建立的社會安全制度,要使這個制度真正能建立起來並有效地發揮作用,就必須將全社會的保障資源都納入這個安全體系之中,由國家這個社會中樞再把這些資源提供給遭遇生存風險的社會成員。這實質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它涉及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並不是所有社會成員都會自願參與這個社會安全保障體系的,所以要使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真正建立起來就必須把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既是國家意志,那就如列寧所說的:「意志如果是國家的,就應該表現為政權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否則『意志』這兩個字只是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而已」。[1]為了保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意志能得以實現,運用最具強制性的法律手段無疑是必需的。
另一方面,由於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社會保障的當事人,既包括了社會成員個人、企業、集體,也包括了特殊的當事主體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中不同主體之間會發生各種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都牽涉其中,這些關系包括:
1.社會保障管理的職責關系,它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之間及其內部的職責劃分、財務管理、資金分配等方面的關系。
2.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關系,它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與國家、集體(社區和單位)、個人在籌集社會保障資金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3.社會保障項目、標準的確立關系。
4.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管理、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5.因執行社會保障政策而引起爭議各方的關系。
6.監督社會保障執行方面的關系等。
對上述這些關系的調整,如果沒有一套強制性的,明白無誤、公之以眾的法律規范,使政府、集體、個人都能依法行事,那就必然會產生隨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導致社會保障體系的紊亂和解體。
所以,一百多年來,自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從德國誕生到現今,全世界160多個建立起社會保障體系的國家和地區,沒有一個不用法規形式把社會保障制度化的。社會保障法規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理念與規范的載體,它是現代社會保障事業的基石。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二、社會保障項目
社會保障項目是指為某種保障對象特定的保障需求而設置的社會保障措施與辦法。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構成單位。如社會養老保險、自然災害救濟、孤殘兒童福利保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等。同類性質的社會保障項目構成社會保障的某個子系統,再由互相聯系又互相區別的各個子系統構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是從個別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逐漸發展完善起來的。在不同的國家與時期,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是不同的,並因保障對象的保障需求的變化而變化。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項目可以說是千差萬別的。但由於社會保障的客觀需求是有規律的,所以其基本內容還是有共同點的,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貧困救濟等項目還是大同小異。
我國目前所設置的社會保障項目及其所構成的各類保障子系統主要有:
1.由社會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遺屬保險等項目構成的社會保險制度。這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者及法定對象履行的相應義務依法為勞動者及其供養的家屬提供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2.由自然災害救濟、城市貧困戶救濟、農村五保戶救濟等項目構成的社會救濟制度。這是國家和社會在社會成員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或陷入生存危機時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質援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3.由社會民政福利、職工福利、社區服務等構成的社會福利制度。這是我國為滿足各類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物質文化生活需求,或為提高本單位職工、社區居民等的生活質量,由國家、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等提供或組織實施的帶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務保障制度。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不同於某些工業化國家廣義的普遍性的社會福利,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4.由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軍人及軍烈屬優待撫恤等項目構成的優撫安置制度。這是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包括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實行優待、撫恤、安置以及其他物質照顧和精神鼓勵的特殊社會保障制度。
以上四個方面的社會保障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項目構成的主要體系框架。除此以外在保障實施的方式與補充機制方面,還有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保障。
社會互助是社會保障的一種內在機制與實施方式,沒有社會互助就不能形成整體性的社會保障資源,也就沒有社會保障。在社會保障范疇內,社會互助廣義地說,是社會成員之間依照社會保障法規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自願在法定義務之外所實行的保障性相互援助的方式與行為。法定的是制度化的社會互助,自願的則是非制度化的社會互助。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制度中履行法定的社會互助義務是前者,社會慈善捐贈,為保障捐贈而舉行的義演、義賣、義賽等,在社區、鄰里間開展的互助性服務和社會慈善援助服務等則屬於後者。
個人儲蓄積累保障也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的一種實施方式與補充機制。在新的「統帳結合」的職工社會養老、醫療保險中就含有法定的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的成分。國家還提倡在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之外,個人可辦理提高保障水平的補充保險,這種補充保險具有更顯著的個人儲蓄保障的意義。個人在人身、醫療、養老等方面所投的商業保險,也是一種個人儲蓄保障的補充形式。正在農村推廣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則是一種較完全意義的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它在國家和集體的扶持下,主要由個人自願儲蓄積累養老金,在達到法定養老年齡後用以養老。
隨著社會保險改革的深入,我國的社會保障項目與體系還將在實踐中完善與發展。
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不是任意的,而應該遵循有利於社會保障制度整體目標的實現,有利於社會保障體系協調發展的基本原則,通常要符合下列要求。
1.項目的設置須以解決某種特定的保障需求為目標,一個項目解決一種問題,如失業保險就解決失業者的保障問題,自然災害救濟就解決遭受自然災害的社會成員的保障問題。社會保障的需求不同,解決的辦法也不同,所以項目設置要有專用性,一個項目針對一種問題,不兼對多種社會保障需求。
2.項目設置在總體上應協調配套。社會保障的需求雖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同的需求之間又不是完全隔離的。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生存風險導致的保障需求。所以又是互相有聯系的。如養老保險問題與國民醫療保健問題就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失業保險與貧困救濟就有著保障需求之間的關聯。所以社會保障項目的總體設計上要注意相互間的協調配套,使項目的總體布局能適應各類社會保障問題的協調解決,不因社會保障項目的殘缺,而使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功能缺損。
3.保障項目的調協設置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條件。社會保障需求的產生總離不開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不同的生產力水平,不同性質的生產關系,不同的經濟運行方式,產生的保障需求和滿足的辦法是不一樣的。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和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需求及滿足辦法就大不相同。因此在社會保障項目種類的設置、待遇標準的確定,運行機制的設計等都要與社會經濟的具體條件相適應,並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4.保障項目的設置要適合本國的國情。各個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狀況、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家庭關系等都各不相同。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社會保障需求是在這個國家、民族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社會結構的大背景下產生的,需求中就內含著這些背景因素。在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時,必須要考慮到這些因素,使解決的辦法適合國情背景的特點。如歐洲一些國家的人口增長緩慢、勞動力資源不足,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些國家在社會保障項目和待遇標準的設計上往往要考慮對多子女家庭的照顧,甚至實施獎勵生育的社會保障措施。但在中國,人口眾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將是促進社會和經濟穩定發展,需要長期執行的一項基本國策。在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上無疑要有利於這項基本國策的執行,要實施獎勵少生、優生的社會保障措施。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三、社會保障基金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建立的用以社會保障的專項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要素。它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優撫基金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是多方面的,主要來自於: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及政策性的資助;企事業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障費用;社會成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除了這三個主渠道以外還有社會捐助、福利企事業單位的贏利、社會保障基金本身的增值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支付、儲存、運營關繫到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行事,必須由政府的專門機構或政府特別授權的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基金的徵集與管理,任何個人或社會團體都不得擅涉其事。籌集的基金必須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挪用、揮霍、浪費。基金的籌集與管理過程要始終受社會的監督,以保證基金的正常安全運行。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與支付,尤其是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與支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和部分積累式。
現收現付式是以近期橫向平衡原則為指導的基金籌集方式。所謂的近期橫向平衡是指當年或近期內所有參加社會保障單位提繳的社會保障基金總額要與同期內所需支付的社會保障金額及相關費用的總額保持平衡。按照這個原則,現收現付式一般是先作出當年或近期內社會保障所需費用的預測,然後按照相同提取比率分攤到各社會保障參與單位與個人,當期提取當期支付,在收支過程中保持平衡。所需費用的測算,一般是根據上年度實際開支的總額,加上本年度預計增加的總額求得,在實際提繳基金時,通常要使提取的總額略大於預計支付的總額,做到略有結余以保證能滿足實際支出的需要。
完全積累式,也稱儲備積累式。這是以遠期縱向平衡原則為指導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所謂遠期縱向平衡是指在一個相當長遠的計劃期內所提繳的社會保障基金及所得總和,與計劃期內預計支付的社會保障金額及相關費用總額保持整體的平衡關系。這一原則強調的是在長時期內逐漸積累基金,逐漸使用基金,保持縱向的循環平衡。運用這種方式,要先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有關人口、就業、健康、利率等指標進行較長期的宏觀預測,並在此基礎上測算出計劃期內社會保障所需費用的總量,再根據所需費用,有計劃按比例地在計劃期內由參與社會保障的各單位和個人提繳,對積累起來的基金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和運營。
部分積累式,也稱混合式,是根據分階段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基金的提取,即在滿足一定時期保障支出費用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積累,它兼有現收現付式和完全積累式二者的特點。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是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的,採用的是部分積累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原則與方式是適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發展需要的。它有利於緩解國家和社會的保障負擔,既可滿足當前社會保障的需要,又能適應長遠發展的要求,有利於穩定、持久地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創造有利的條件。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還須根據社會與個人的承受能力,確定合理的社會保障費率。所謂社會保障費率是法定的國家、集體、個人對社會保障基金分擔的份額。就集體或個人而言是指在單位時間內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障與其工資總額或個人工資收入的比率。社會保障費率的釐定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程,它要從保障費用支出的需要和國家財政、集體與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兩方面綜合考慮。要使各方的負擔保持在合理的適當的范圍內。對於超出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障需求要加以調節與控制。
社會保障基金建立以後,由於基金不是以實物形態,而是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受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制約,基金需要安全有效地運營,使它能保值增值。保值就是要使基金貨幣量的增長率等於通貨膨脹率;增值就是要使基金貨幣量的增長率大於通貨膨脹率。
基金的保值增值對於維護和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有著重要的意義。
通貨膨脹使物價上漲,貨幣購買力下降,就會導致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費用上升,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從而使社會保障基金尤其是基金的積累部分實際價值貶損。以中國的養老退休費為例,1978年人均為574元,1985年增加了近一倍達1043元,至1991年又比1985年增加近一倍達1906元。退休金如此迅速的增長,其中相當大的部分是通脹導致的。要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就必須使基金保值增值。否則就可能因通脹使基金貶損,造成保障支付的困難。
另外,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對減輕國家、企業、個人的負擔,緩解社會保障資金相對不足的矛盾有著重要意義。社會保障經費的支出十分龐大,這項費用對國家、企業和個人都是不小的負擔,許多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障中就曾屢屢出現社會保障的財務危機。社會保障基金數量巨大,如能使基金本身開辟出安全有效的增值渠道,這就可以緩解經費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地減輕各方的負擔。從近幾十年一些國家的實踐來看,開辟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是可行而有效的。美國現有的2萬多億美元的養老基金,有三分之一是由60年代以後出現的一批投資公司參與運營的,他們在投資上明智果斷,收益也十分可觀,一般收益率在20—30%之間,有的項目高達20—30倍,如蘋果計算機項目的投資,收益率甚至高達100倍。[2]80年代初社會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佔美國、西德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8.5%,荷蘭的16.7%。[3]
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基本方式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這種投資不同於一般金融與產業投資,它是指社會保障的法定管理機構或受其委託的專門機構,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國家政策和法律許可的特定的金融資產或實際資產,以期獲得適當預期收益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用行為。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在投資方向、結構、規模等方面受到國家的專門法規、政策的特別約束,以保證投資的安全和規范運作。對於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來說,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投資沒有安全性,一旦連本金也收不回,就會影響社會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影響保障支付和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許多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都有特別的法規給予專門的指導和規范,如80年代中期的馬來西亞政府規定:基金可用於購買信託基金證券、國營公司股票和債券,同時規定全部投資中至少要有70%用以購買政府證券。土耳其1980年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可用40%投資於不動產,60%購買債券和股票。[4]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還須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尤以社會效益為前提。這是由社會保障基金自身的公益性所決定的,任何一項投資即使經濟效益再好,但於社會公眾無益,社會保障基金就不能予以選擇,在社會效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還要力爭有好的經濟效益,獲取好的收益同樣是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基本目的。
社會保障基金所獲取的收益,不是直接用以分配的,而須再返回到基金中去,以增強基金的實力,減輕國家和社會的保障負擔。對於社會保障基金所得的收益,國家一般也不予征稅,以體現國家對社會保障事業的資助。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形式是多樣的,主要有:
銀行存款:把社會保障基金存儲於國營或非國營銀行取得利息收益。
信託存款:把基金存儲於信託投資機構,而不是銀行,基金既按約定的利率取得利息,又在固定的時期內從信託存款機構分取紅利。信託存款的利得一般要高於銀行存款。
有價證券投資:用基金購買政府、企業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和股份公司的股票。其中尤以政府債券為主要對象。
有形資產投資:用基金對土地、房產、醫療設施、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等進行資產投入,以獲取利潤。這種投資形式,一般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中的比重較低。
投資可以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運作,即直接投資;也可以是委託投資,由社會保障機構委託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四、社會保障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負責社會保障行政和業務管理的權力辦事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織要素。如何科學地設置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確定其管理職能和機制,對提高社會保障的管理水平,合理、科學、經濟地使用社會保障基金,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設置,世界各國依其自身的政治經濟條件,歷史文化傳統和其它社會因素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管理體制,比較有代表性的大體有三種類型:
1.政府管理型,即由政府設立部門和機構實行社會保障的直接管理。
2.自治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企事業單位依照規定建立社會保障項目的自治性機構,實行自治管理。
3.工會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半官方的工會組織機構負責社會保障事務的管理。
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當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發展的總趨勢是社會保障的政策行政管理要集中,業務管理趨向分散,除了少數建立社會保障較早並有自治管理傳統的國家如德國、法國尚還保留原有自治管理機構外,後來逐漸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一般都採取國家管理的體制。而國家管理也不是政府包攬一切,社會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權集中在政府手裡,業務服務則分散管理,直至下放到基層地區,這更有利於接近公眾,有利於為保障對象服務。
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行使管理職能的體制是政府管理與社會管理的有機結合。依管理機構的許可權,可縱向地分為三層:即中央管理機構、地方管理機構和基層管理機構。
中央管理機構是指全國性的負責社會保障的領導、決策與協調的權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參與統一的社會保障的立法,負責社會保障的全面規劃,領導和監督社會保障法規與規劃的有效實施和貫徹,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全國性的統籌調劑等,如我國的勞動部、民政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就是此類全國性的社會保障管理和監督機構。
地方管理機構:是中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地方分支,是整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體系中的輔助、傳遞層。地方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負責貫徹中央的社會保障立法與決策,制定地方性社會保障的實施細則與補充規定,負責地區內社會保障基金的調劑,接受社會保障方面的申訴,調解和裁仲有關糾紛,檢查、監督和反饋社會保障業務的執行情況等等。如我國各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勞動廳(局)、民政廳(局)等有關機構。
基層管理機構:是設立在基層行政區域內實施日常社會保障工作管理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社會保障費的收繳、社會保障待遇的發放、保障檔案的建立、保管以及社會保障的服務等。基層管理機構的工作主要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法規與上級管理機構指示的執行。如我國街道、鄉、鎮的勞動、民政辦事機構、基層的社會保險處、所等。
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障的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率,我國還將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分離,在機構的設置上是從橫向上將其分為二類,即行政管理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機構是各級政府的行使社會保障行政職權的部門與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社會保障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社會保障行政機構運用,組織領導、計劃、人事、協調、監督、財務等行政許可權與手段,實現國家所賦予的職責。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和全面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檢查、監督政策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社會保障方面的申訴,調解和仲裁社會保障活動中的糾紛,培訓和任免社會保障系統的幹部等。
業務管理機構是各級從事社會保障具體業務的事業性管理機構,其管理業務主要包括:
建立和保管社會保障對象的檔案,如實地登記和審核保障對象的資格材料,並及時地記錄其變化。諸如保障對象的正確工齡,被確定的供養的直系親屬,收入與社會保障繳費的數量、日期及變動情況,領取社會保障待遇的標准、數量、日期及變動情況等。
做好社會保障的財務管理,包括編制社會保障的財務預算和決算,有計劃地、合理地組織、分配和使用基金,並做好日常的財務核算與報表,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等。
接受社會保障對象的申請,對申請人的資格及所盡義務進行鑒定,辦理審核批准手續。開展為保障對象的服務活動和社會保障的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社會保障的服務設施等。
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管理體制,自建國以來幾經變化,由於長期在計劃體制下運行,社會化管理水平低,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現象嚴重,存在著諸多弊端,對其進行積極而穩妥的改革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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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國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體制是如何確定的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包括失業保險工作。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三定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社會保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一)擬定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二)起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三)代表國家行使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范,監督地方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四)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五)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六)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准;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七)承擔全國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為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立了失業保險司,主要職責是:(一)擬定失業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三)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四)擬定失業人員登記和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劃;(五)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六)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的職責是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指導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Ⅳ 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基本情況
省社會保險局為副廳級建制,設獨立黨組,領導班子成員由省委組織部直接管理。現黨組成員6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省局局長任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
機關內設17個處(室)、中心,包括辦公室、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調研室、養老保險一處、養老保險二處、省直行業養老保險處、失業保險處、財務處、計劃統計處、審計處、個人賬戶資金管理運營處、基金資產管理中心、信訪辦,計算中心和培訓中心。2008年成立了社會保險協會。
全省社會保險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全省共有市、縣社會保險局51個,全系統現有幹部職工2094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1920人,佔91.7%;具有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1231人,佔58.8%。省局幹部職工中,大專以上學歷的128人,佔97.7%,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87人,佔66.4 %。 我省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2005年我省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養老金發放、基金積累邁上三個100億元的新台階。2006年,主要業務又實現了三個同步增長,一是參保人數和繳費人數同步增長;二是征繳和發放同步增長;三是待遇水平和基金結余同步增長。截止2008年末,養老保險覆蓋人數525萬人,其中從業人員370萬人。2005年,我省養老保險費征繳第一次邁上100億元的新台階,2007年征繳額達到創歷史的156億元,2008 年,養老保險費征繳161.7億元;連續7年確保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2008年,全省發放養老金175億元,已連續五年為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待遇,使養老金平均水平大幅提升,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水平達到1029元,全口徑離退休人員月養老金達到1046元,歷史上第一次超過1000元。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穩步推進,切實減輕了企業的社會負擔。到2008年末,全省納入社區管理的企業退休人數為142萬人,社區管理率為94.2%。社會保險服從服務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大局的重要作用明顯發揮。在深化企業改革、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勇於承擔責任,僅為國企改制就承擔成本50多億元。農村養老保險取得引領性發展。全省90%的市縣出台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在全國率先開展了農村獨女戶夫婦養老保險,13個市(縣)的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和龍市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肯定。
我省的失業保險正在推進市、縣(市)級統籌。失業保險制度在原來企業參保的基礎上,已經擴展到全部事業單位。截至2008年末,全省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34萬人;征繳失業保險費9.4億元。我省的失業保險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自1992年以來,全省累計發放失業保險金 26.3億元,為 146萬人次提供了失業期間的生活保障,較好地維護了社會穩定。到2008年末,全省有16.46萬人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比上年末增加2.53萬人。按規定劃撥再就業資金7.3億元,用於促進再就業。 為適應新形勢下社保經辦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關於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的要求,我省扎實推進了社會保險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近幾年有12個市縣經辦服務大廳達到部頒標准。2008年,全省有20個服務大廳、23個檔案中心、375個社區服務窗口通過標准化達標驗收。適應業務發展需要,不斷加強基礎管理、改進服務工作。制定完善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兩個業務經辦規程,全面實施了社會保險內部風險控制,切實保障了社保基金安全。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信息入庫率達到100%。結合工作實際,以「持續發展、規范管理、優質服務、保障民生」為主題,高標准、高質量地開展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取得了扎實的活動成果。由於系統各級班子認真履行職責,全體幹部職工想事幹事,近幾年我省社會保險事業取得長足發展,實現了「四個基本變化」。一是「兩金」發放由拖欠變為較高水平的保障;二是基金支撐能力由缺口較大變為累計結余逐年增加;三是主要業務工作由全國排序靠後變為走在全國前列;四是自身建設由相對薄弱變為明顯加強。我們的工作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的充分肯定和好評,2007年1月省局被國家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命名為「全國勞動保障系統先進集體」的榮譽稱號;局黨組被評為省直機關「創一流業績領導班子」;省局連續四年被評為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工作先進單位;連續七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信訪工作目標責任制優秀單位;全系統有一個市級社保局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兩人被評為「全國先進工作者」,三人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長春市等9個社保局、10名同志被授予全省勞動保障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全省農村獨女戶夫婦養老保險工作、松原市解決國企改革失業保險遺留問題、和龍市創新農村養老保險模式被省政府授予2008年度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創新獎。
實現這些變化,主要得益於:建立完善省級統籌運行機制;垂直管理的體制和社保徵收的主體地位;面向兩個繳費主體的發展新思路和銳意創新的不斷探索。
在推進業務發展的同時,系統的自身建設也不斷得到加強。2008年,在全省民主評議政行風中,省局及7各市縣局被確定為政行風免評單位,參評的43個單位中,有25個被當地評為前3名,12個名列第1名。
為了深入落實省政府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的要求,更好地為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搞好服務,確保全省的社會和諧穩定,我們向全社會鄭重承諾:履行職責,執行政策;熱情接待,主動服務;接受咨詢,認真解答;即時就辦,決不推諉;遵紀守法,廉潔從政;秉公辦事,歡迎監督。
Ⅵ 請問北京海淀區社保中心在哪裡
地址:海淀區西四環北路73號中關村人才發展中心
辦公電話:010-62615185、88506000
查詢電話:010-12333、68940680
信訪投訴:010-88506578
在線查詢:北京社保查詢個人賬戶
上班時間:星期一到五 8:30 - 17:30(節假休息)
(6)失業保險垂直管理擴展閱讀:
北京海淀區社保中心主要職能:
一、制定全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少兒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補助基金及家屬統籌醫療工作計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參保方案。
三、負責上述各險種基金的徵收、待遇審核、支付、服務工作;負責推進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四、負責工傷認定工作,並監督用人單位對其非參保工傷員工按規定償付工傷待遇;負責參保員工的工傷救治和傷殘康復管理。
五、負責因病、因(公)工受傷人員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評定的管理。
六、依據合同的約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進行管理。
七、負責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徵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九、負責社會保險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職工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保險檔案等。內設14個處室和直屬單位,下設7個分局和19個社保站。全市社保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參考資料:北京海淀區政府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系電話及辦公地址
Ⅶ 保監局對個人的處罰
要問保監局是什麼,先得知道中國保監會是什麼,還得先知道商業保險是什麼。否則就不要問了。
先說商業保險吧,不作名詞解釋了,直接通俗說吧。知道人壽保險嗎?知道財產保險嗎?知道健康保險嗎?。。。知道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嗎?知道平安保險公司嗎?這就是商業保險。社會上好多業務員推銷保險就是推銷的商業保險。商業保險的監管部門就是中國保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我們常說的「五險」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是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五險」都是法律政策規定的,是必須要買的。
中國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事業單位。說是事業單位,其實行使的是行政監管權力。但我們國家的政府機構太多了,所以劃為事業單位(個人推測)。保監會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既有行政許可權(保險公司及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市場准入),又有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權,是一個執法單位(執的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其實說是一個行政機關更准確(個人認為)。
保監會在各省(直下市、自治區)設了派出機構——保監局,比如首都北京就設了北京保監局,全稱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一般稱中國保監會北京監管局,簡稱北京保監局),在廣東設了廣東保監局。一共是35個保監局(西藏暫未設立,由四川保監局監管;5個計劃單列市如青島、深圳也設了保監局)。
要注意,省級保監局是保監會垂直管理的單位,人財物都歸保監會管,跟地方黨委政府沒什麼關系,基本上省委省政府既管不上保監局,也不願意管保監局,所以廣東保監局不叫廣東省保監局就是這個道理,千萬別叫錯了名字,保監局前面都不帶省(市、區)的。
同時,地市級是沒有保監局的,因為保險業整體規模還不大,在國民經濟中占的比重很小,所以地市以下就沒必要設立了(這說明保險行業在國名經濟中沒有什麼地位)。
類似的還有銀監局、證監局,管理體制也和保監局一樣,分別歸中國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和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直管,都是中央垂直管理單位。但銀監局是從原人民銀行分出來的,所以在地市有銀監分局。人民銀行系統也是垂直管理單位,但人民銀行在縣級都有派出機構。
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統稱為「一行三會」,是我國金融業的監管部門,均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以前在中央還有中央金融工委,後來機構改革撤掉了,分設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人民銀行原來對銀行類機構監管的職能劃到了銀監會。
這樣大概差不多了。如果還不明白,上國務院網站找到以上各部門的網站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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